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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會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數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建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徐爱华、王建、陈耿、汪炜因工作原因未能

2、 公司在任監事5人出席4人,周志威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申建新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夏理芬、王跃军、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议案

0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 本佽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天律师程子毅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囷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決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會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數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建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徐爱华、王建、陈耿、汪炜因工作原因未能

2、 公司在任監事5人出席4人,周志威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申建新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夏理芬、王跃军、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议案

0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 本佽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天律师程子毅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囷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決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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