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的借记卡明明就在身边却無缘无故被刷卡消费了20余万元。为此彭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并最终打赢了官司
2015年5月,彭某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个人借记卡并同时开通了手机短信提醒功能。此后该卡一直由彭某使用。
2018年7月10日15时37分许彭某陆续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提示该卡分别在当日15时37分4秒、15时40分13秒、15时41分4秒被刷卡消费总计被扣款金额为元。
彭某立即于当日17时50分向其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并于18时5分51秒在其所在地的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用身边的借记卡存款200元。
经查上述“盗刷”行为均发生在澳大利亚。
银行方面认为款项的交易均是通过密码进行,应视为持卡人本人行為如因密码信息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2018年7月24日彭某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彭某于借记卡在澳大利亚被刷当日在上海的银行持卡存入200元,被告亦无其它证据证明他人持彭某借记卡及密码在澳洲刷卡理应向彭某赔偿其银荇卡钱被盗追回流程被刷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损失。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彭某赔偿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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