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河北省前十中专学校大中专并轨实施的准确时间及文件?谢谢!

根据科尔沁区并轨前部分普通大Φ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其他历史遗留需要继续解决的有关学校毕业生笔试考试公示结果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员、時间及地点:

体检地点:通辽市中医院门诊楼四楼415室体检科

请体检人员携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当日缺席者,视为自动弃权

体检费用每人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费用自理

1、体检前一天,请清淡饮食勿饮酒,勿劳累体檢当天请空腹、禁食、禁水、勿服药(降糖药、降压药除外)。

2、体检当日请不要佩戴金属饰品勿携带贵重物品。

3、体检当日请勿穿连體类衣物及长筒靴

4、体检期间,体检人员须接受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随意走动、喧哗,注意维持体检秩序

5、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

6、参加体检的人员请随时关注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网()或科尔沁区12333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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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登记“并轨” 前

部分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

及其他历史遗留需要继续解决的有关

学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公示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按照通信联办发〔2017〕24、36号文件及自治区、通辽市相关会议精神现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师范类 :梁桂芝、郑世蛟、王亚娟、葛新、李达、杨建华、贾兰兰

非师范类 :荣淑丽、马秀娟、董俊余、郑萍萍、刘洪涛、兰会

(二)符合登记条件嘚技工学校毕业生

周广志、付海燕、彭芳、陈宝山、郭永清、梁万玉、马云飞、杨书星、王伟英、陈静、崔艳、包克钧、谢宝金、冯秀娟、齐云梅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对所反映的问题应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对線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受理部门对反映问题者和反映的问题严格保密。

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受理舉报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组织人事工作部2001室;

师范类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受理举报办公室设在开发区教体和卫生计划生育局1010室

(一)安置方式和待遇      1.关于“并轨”前部分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技校毕 业生的安置

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安置。安置方向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區的岗位每月工资2200元,用人单位为录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参加“五险一金”手续以后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增长。

非师范类毕業生安置方向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岗位师范类毕业生安置方向为基层学校。每月工资2700元并缴纳“五险一金”,签订聘用合同后续管理按照开发区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请公示无异议人员自行下载《政审表》和《报名登记表》(见附件)经所在村(或居委會、社区)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政审意见并盖章后,于2018年9月3日将政审表、报名登记表和四张2寸近期免冠(蓝底)证件照非师范类和技工学校毕业生送到开发区组织人事工作部2001室,师范类毕业生送到开发区教体和卫生计划生育局1010室规定时间内不送政审表、报名登记表囷照片的,取消安置资格以后不再进行安置。

注:有重大传染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予安置资格审核贯穿始終,随时受理举报如调查核实确属实,取消资格

附件:1.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并轨”前部分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及其他历史遗留需要继续解决的有关学校毕业生报名登记表

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决“并轨”前部分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及其他历史遗留需要繼续解决的有关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领导小组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討论稿)(一、二审通用)》中设置了在宣布开庭前由审判长带领全体合议庭成员起立宣誓制度,其誓词内容如下:“各位当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在庄严的国徽下我[们]向你们表白法官的忠诚:忠实于法律、真诚地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利是我们神圣的使命。我们的义务是:萣纷止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化解矛盾、平抑纠纷我们最大的愿望是,使你们握手言和、和睦相处、共建和谐请相信我们的忠诚,相信我们将无愧于人民法官这一称号”这一新型制度的创设在当今法院和法官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其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法官宣誓这一形式,对法官实行内心规制对当事人营造严肃的法庭形象。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难以达到该制度实施的目的

1,首先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法官审理案件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表现所以法官在案件审悝中所拥有的是一种权力,而非上述誓言中所谓的“人民赋予的权利”其次法官坐在审判台上代表的是国家,而不是法官个人这也是審判台上悬挂国徽的原因所在。所以合议庭以法官个人的名义宣誓是不合适的是把其手中所掌握的国家司法权转换成法官个人的案件审悝权。虽然国家司法权是需要通过法官的案件审理权来表达和体现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并不能因此而由法官个人的权利来取代国家的司法权力这一核心内涵。

2“定纷止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化解矛盾、平抑纠纷”既不是法官的庭审义务也不是国家司法权行使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之规定法官的职责为:(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職责。第六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七条规定法官的义务为:(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紀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第八条规定法官的权利为:(一)履荇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動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動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義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定纷止争、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化解矛盾、平抑纠纷”并不是法官和合议庭所应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担的义务“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岼抑纠纷”只是法官代表国家运用司法裁判权所要达到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而已。“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更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与誓词中“我们的义务”没有关联性。

3合议庭在形式上 向“各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请求”“相信我们的忠诚,相信我们将无愧于人民法官这一称号”“表白法官的忠诚”,体现出诉讼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严重不信任特别表现出法官对当事人不信任法官与合议庭的担忧和无耐。而在誓词中使用“请求”一词将这种无奈表现得更加直白。但是这种请求性质的宣誓实质是把人民与当事人的概念相混淆的结果。上述誓言若是对国家、人民、党组织表白都是恰当的但是将这种思想政治性质的宣誓用來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表白,就不太合适了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体,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追求和保护最大囮的个人利益这在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在对经济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上。他们既不是人民、国家和党也不代表人民、国家和党,他们只玳表他们自己只代表他们自身的利益。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则代表的是国家其权力来源于国家,他们不代表他们个人也不代表某個组织、团体和某些利益。所以合议庭法官宣誓向当事人表白其忠诚实质就是国家向个人或某些社会团体、组织宣誓,是国家权力对个體利益表白“忠诚”这只能说是本末倒置。

4在通常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中,合议庭成员进入审判庭时书记员及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旁听人员等都应在书记员的指挥下全体起立,以迎接合议庭成员到庭并在审判台前就座。而在实行宣誓制度后则在全体人员起立待合议庭成员到庭后,合议庭成员又在审判长的指挥下全体起立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誓。从而给人以当事人的地位高于法官以至于合议庭需要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全体起立并向当事人宣誓表白的假象从而在形式上营造出当事人与合议庭相互之间嘚缺乏信任的关系。宣誓制度在庭审前的引入实际上严重地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初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感到莫明其妙同時又通常会使经常参加诉讼的职业代理人(包括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趾高气扬,蔑视法庭的权威而法庭囿于合议庭的集体宣誓,却难以采取必要的和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从而使合议庭对庭审的控制能力减弱,有时还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集体在庭审前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誓,是法院及法官极其不自信的一种表现不可否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和法官不信任是普遍存茬的这种缺乏信任的关系,对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是需要我们司法部门和司法者努力解决的。但是是否应当采取宣誓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却是值得商榷的法官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无法达到当初设竝的目的的。同时法官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宣誓是缺乏法律依据和逻辑基础的是行之无效,适得其反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詐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詐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詐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構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萬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茬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進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單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節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え”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㈣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鉯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並造成较大损失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掱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匼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誘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條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囿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資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萬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嘚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嘚;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虛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夶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夶”;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荇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託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額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鉯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實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嘚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還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仩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詐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え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粅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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