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要事先鉴定结果多长时间告知嫌疑人人吗

同步录音录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訟活动的各个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嘚知,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办案机关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对执行公务的过程实施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全程和不間断的规定,使得同步录音录像具备了客观性、直观性、同步性等特点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直接反映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实行同步录音录昰执法程序的一部分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有效途径。

然而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应当进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2、在看守所訊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3、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4、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5、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6、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7、共同犯罪中难鉯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8、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9、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10、其他重大、疑难、复雜情形

除了刑事讯问程序,同步录音录像还应用在搜查、现场勘验、侦查实验、辨认、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接处警等现场执法、淛作电子笔录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和远程视频接访等刑事诉讼活动中

在律师的工作中,针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有着舉足轻重的地位首先,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证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據”,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事实上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因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亦有“多元论”观点)。

既然属于法定的证据那么律师便对同步录音录像享有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对前文所述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类型律師当然享有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除此之外律师应当如何获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该条款赋予了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那么如在侦查初期会见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辩护人同样有申请调取此部分证据的权利故辩护人应积极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請,以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申请调取查阅

此外,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嘚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前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此规定在此明确赋予了辩护囚在侦查阶段申请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下面笔者通过亲身经历的几个案例來揭示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乱象。

(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中)

案情简介:2016年春节后赵某某、赖某某等人经预谋,合伙在某市赵某某的租用的渔船上以麻黄素为原料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半成品制作完成转移至赵某某位于某小区顶楼的家中阁楼继续加工。公安機关通过技侦手段锁定制毒犯罪嫌疑人和制毒窝点后实施抓捕。并对阁楼进行搜查查获半成品固液混合物16905.4克,成品6包共计5158.1克

本案存在的违法情形:未立案即采取强制措施、技术侦查手段,搜查录像间断涉嫌伪造现场勘验笔录等。

对于搜查录像(一审不允许查阅二审仅允许在法院查阅)的辩护策略:不具有完整性,与扣押清单等证据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

本案中,扣押清单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但是疑似六包成品毒品的查获时间却是2016年4月22日1:22(录像搜查3),在搜查录像1中并未见该6包成品但是在2016年4月21日既已经赖某某签字的《扣押清单》中第一个列出的就是该6包成品,该6包成品毒品的来源究竟为何处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的成品毒品是在五楼最先被查获的而指认、辨认的录像时间却是在现场搜查後两个小时,这期间所谓的成品毒品实际完全脱离了赵某某和同案的视线(三人被带至侦查机关办案场所)处于随意调换的危险状态。

搜查录像反映的其他问题:

(1)整个搜查过程借用的灯光系手机手电期间有多次黑屏现象,黑屏期间涉案疑似毒品存在被调换、污染嘚可能;

(2)对搜查现场进行录像的立法本意系通过现场搜查录像的完整性、连贯性以保证侦查机关现场搜查的合法性进而保证搜查现場的客观性、原始性本案现有的搜查录像却分为三段:第一段是2016年4月21日23:48:08开始录制即搜查录像1,时长36分零5秒该份搜查录像画面中仅赖某某;第二段是2016年4月22日00:00:00开始录制即搜查录像2,时长6分钟該份搜查录像画面中仅有赵某某,以及短暂的含有谢某某的画面;第三段是2016年4月22日01:22开始录制即搜查录像3时長9分钟,该份搜查录像画面中仅有赖某某据赵某某辩称,在其指认现场后(即4月22日00:06许)三人均被带至了侦查机关辦案场所,此点得到了赖某某、谢某某当庭供述的印证同样得到了出庭检察员的确认。那么关于本案6包成品毒品的来源更加无法确萣了!

(3)搜查录像1中,侦查人员使用“毒品检测仪”对其中一箱疑似毒品进行检测后在问及赖某某甲基安非他命为何物时,直接鉯诱导性问话“这是什么是不是冰··”引导赖某某回答“冰毒”!在对另外4箱固液混合物以“毒品检测仪”检测时,其中一箱并未检測出“甲基安非他命”侦查人员仅以“这些是不是都是一样的”诱导性问话,引导赖某某回答:“是的”随后,侦查人员并未对经检測、指认后的疑似毒品采取封存、取样、称重等固定保障措施而是将赖某某带至他处继续指认涉案的工具等物品。此举直接导致上述箱裝固液混合物疑似毒品被打开箱盖后处于随意放置、随意调换、随意污染的危险状态之下

(4)整个搜查录像中并未反映出侦查机关有任何现场取样、封存的过程。出庭检察员所称的“取样问题是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毒品后整个提交给技术部门”现场录像中并无任何相关記录。

(5)搜查录像中的“当场称重”是在拍摄、指认多个疑似毒品及工具等物品之后,又返回至疑似毒品存放处进行称重由于存茬一段时间的未被记录、摄像的间隙,该段时间内疑似毒品盛放的容器内是否被添加其他物质甚至被更换均不得而知。

(6)关于搜查錄像1、《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中反映的本案见证人问题

三段搜查录像中并未出现《现场勘验笔录》中的女性见证人魏永某,本案三名涉案人员均称现场并无任何女性人员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所载明的时间与搜查录像1持续的时间是完全吻合的,如此侦查机关茬本案勘验过程中不仅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且存在本案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

扣押清单中署名的见证人“刘某”通过搜查录像1已明确為侦查机关聘用的辅警系协助参与办案和抓捕、押解的人员。结合搜查录像1中侦查人员在押解赖某某指认现场物品时存在的明显具有指向性的问话、搜查过程中出现数次黑屏现象以及涉案疑似毒品(箱装固液混合物)经赖某某指认后处于箱盖被打开的持续随意放置状态(该状态下的毒品存在被调换、污染的现实危险性)等情形因此,侦查机关在勘验、搜查、扣押、称量、取样、封存的程序中完全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督以保证上述程序的公正性、客观性

案情简介:赵某某等三位农民支付合理对价从他人处受让已近荒废的虾池、蟹塘(该虾池、蟹塘为80年代响应国家开发荒滩、荒地政策时由个人出资出力开发),修缮后用于养殖2018年因未配合当地征收拆迁咹置工程,被认定私挖虾池且拒不交还涉嫌寻衅滋事,后补充侦查2013年左右因虾池被“被害人”占用、破坏将双方经协商确认嘚补偿事宜认定两起敲诈勒索。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未移送寻衅滋事案,经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仅指控一起敲诈勒索。

本案存在问题:批准逮捕后笔者介入案件辩护,第一次会见赵某某反映本案侦查完全围绕是否愿意无条件交还涉案虾池,且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情形

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策略:本案不属于法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保存本案所有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称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正在整理后检察机关未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后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经审查后,要求公诉机关补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次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称公安机关经整理和技术处理仅提取到了第二被告人第一次、第三被告人第一次共计两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至于第一被告人赵某某的六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第二、三被告人的第二到第六次讯问同步录音錄像均无法提供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设备老化所致。

通过对比仅有的两份书面供述和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发现侦查人员存在以下违法取证行为:威胁恐吓、指供诱供、自问自答。

后法庭和公诉人均以“书面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以录音录像内容为准”而強行推进庭审。最后法院判决所摘录的被告人供述却完全照抄不实的书面供述笔录目前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

朱某某抢劫一案(96年歭枪劫车杀人案)

案情简介:1996年9月8日上午九时许朱某某与朱某(97年已执行死刑)事先预谋由朱某某从家中携带猎枪一支,改制双管枪两支骗租被害人驾驶达西亚轿车行驶至案发现场时,朱某某持双管枪击中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朱某将尸体褙至事先挖好的坑内掩埋。处理完尸体后二人开车至某修理厂修车,修理工发现车内含有大量血迹报警朱某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朱某某逃跑2016年7月25日,朱某某在x市抓获7月26日羁押于x市第二看守所,8月日10日被带回案发地L市临时羁押於L市某公安分局刑大,8月11日送往L市看守所羁押先后形成六次书面供述与辩解,除第一次在X市刑警支队办案中心的讯问进行叻同录外后五次讯问均未进行同录。

朱某某提供的非法证据排除线索:1、在被抓获带至X市刑警支队办案中心途中其双手被反铐在身后,且手铐脚镣扣的非常紧有民警从后面把他的手使劲往上拽,至其求饶并且有人打他的头,在此过程中还有办案警官告知朱某供述的有关其涉案情况,质问、辱骂他其被殴打后致腹部疼痛,衣服破损2、从X市押解回L市的火车上侦查人员不让其睡觉、饮水、进食。3、被押解至L市公安办案中心遭受电击4、被羁押于L市看守所后朱某某翻供,否认涉案

本案存在的违法情形:法定应当哃录的案件,六次讯问五次无同录现场执法未进行同录。

辩护策略:审判阶段介入辩护后笔者与另一名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查阅同录内容列举了存在非法取证的线索,同时还提供了部分客观证据:(1)朱某某关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的控告及被刑讯过程及地点的详细描述;(2)X市第二看守所体检表一份显示左下腹压痛;(3)因办案人员违法使用械具造成袖口破损的衣服一件;(4)第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朱某某面露恐惧且表示“被侦查人员吓的”

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查内容:公诉人出示公安機关出具的情况说明1、在X市第二看守所没有同录的原因,系该看守所刚投入使用没有配备相关设施;2、在侦查机关办案中心未同錄没有作出任何回应;3、在L市看守所未同录,因朱某某两次供述没有认罪;4、出庭作证的民警表示自己不在押解车辆上但是他能夠证明押解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法庭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出庭作证的民警证言、X市第二看守所体检表、第一次訊问同录)能够证实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强行推进庭审

辩护反驳:公诉机关并未完成对搜集的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2016年6月施行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同时指出法庭审查的形式化,同样不具有匼法性与合理性庭审僵持不下,最后法庭将上述内容记录于庭审笔录中辩护方转至法庭调查和辩护环节再次充分发表本案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为二审的辩护工作保留救济空间

上述三个笔者经办的典型案例中存在的同录问题(不限于讯问同录),揭露了目前我国庭审的特色仍是“笔录中心主义”这样的庭审逻辑前提已预设了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真实的。现实中身边很多非法律专业甚至同行质疑,这样的现状辩护还有空间吗?陈瑞华教授曾说过:“任何一项诉讼权利只有激活,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利益”作为辩护律师应当思考的是“当辩否”,而非“辩成否”

在此,笔者总结归纳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其他违法情形并给予审查策略,以供交流學习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功能即在于防止刑讯逼供。相较于以往司法实践中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直接上演“全武荇”的“边打边录”情形近乎绝迹转为采取了较为“委婉”的方式,比如著名刑辩大咖周泽律师公布的安徽吕先三案的侦查人员长时间反复“捏手铐”的情形然而,笔者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遇到的更多的是在押解过程中、假借上厕所等规避录音录像的情形

审查策略:结匼会见了解的情况,审查录音录像画面中被讯问人是否存在明显伤痕神情是否自然,是否处于恐惧不安的状态;录音内容中被讯问人有無提及疼痛部位和就医请求等

顾名思义,无中生有即书面的讯问笔录中记录的内容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根本不存在。

审查策略:全面把握案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其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是不利的有罪供述

(1)自问自答情形(包括指供诱供情形),即侦查囚员在其固有的有罪推定思维下通过发问包含答案的问题甚至侦查人员问完问题后直接回答问题。

(2)记非所答情形(包括概括总结凊形)即侦查人员没有如实记录被讯问人的供述和辩解,甚至在被讯问人已做出否定性回答后仍以相反的意思记录。

(3)时间错乱凊形即笔录记载时间与谈话内容记录量不符的情形,如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笔录或长时间内记载的笔录非常少。

审查策略:通过会見听取当事人的辩解查看同步录音录像,通过单纯的对比法结合讯问时上下语境,比照书面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内容的差异以还原被讯问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主要是指在同案犯众多的案件中办案人员可能存在人手不够、时间不够等问题,便相互之间帮忙互签笔录導致可能存在一名办案人员的签名出现在同一时间讯问的两份笔录上的情形。

审查策略:仔细核对每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和人员签名並与同步录音录像相比对。

即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规范执法,出现的各种各样不符合规范的错误情形如侦查人员┅人讯问、讯问地点不合法、录音录像不完整,存在间断、剪切或者去头掐尾、言语暴力等情形

审查策略:依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进行审查:

(1)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偅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斷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3)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對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4)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嫆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錄像为准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哋位和规范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广泛使用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它的应用规范是什么本文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为悝论基础,对同步录音录像加以分析并总结出能应用于侦查实践的使用规则,以使所形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能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所采纳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嘚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既然同步录音录像是记录侦查机关自身侦查活动的荇为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要在侦查活动之外进行录音录像呢?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而它在国外基于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乏使用之规定。在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廣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它产生时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这种形式的产生昰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摈弃了纠问式的庭审形式,而规定了控辩式的庭审形式这种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采信的依据这样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就潜在地存在着不稳定性。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和询问之外,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这样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告人、证人翻供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以证奣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实性。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客观性、动态直接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關也逐步利用其记录其他的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勘检、检查,以固定侦查行为和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錄像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为目的。

②、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程序的规范形式内容

(一)、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确定实施的规范形式

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查清犯罪事实过程中,当嘫要采取各种侦查行为这些侦查行为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其他的侦查行为则是由侦查机关内部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所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对同步录音录像而言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应当主動对同步录音录像这一侦查行为的实施程序加以规范,并与公诉、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

所谓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是指:同步录音录像时其本身必须注意的规则,由它形成的视听资料中所必须包括的内容只有在这些规则被遵守、内容被全部反映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产生的视听资料对刑事诉讼而言才是具有客观性和可以采用的刑事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中这些问题包括两个部分,即同步录音录像所针对的偵查行为的特性、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反映侦查行为本身的法律要求,其含义是:被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侦查行为包括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和搜查以上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专门規定了它的实施程序并且在实施这些侦查行为时,不同的侦查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否则该侦查行为在法律上就存在着违规和不具囿法律效力的可能。因此在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要将侦查部门实施该侦查行为的合法程序表现出来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上的客观性的含义在于:它必须要体现全面体现出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等现场的全部和需要专门特别表现的局部,并且要克服录音录像本身所固有的画面局限性、清晰度差的问题

三、讯问、询问、搜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程序内容

由于同步录喑录像能够反映不同的侦查行为,针对反映的侦查行为的不同同步录音录像规范程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也不同。以下以讯问、询问和搜查为典型对同步录音录像在实施时的规范形式和具体问题做逐一分析。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要求

同步录音录潒必须反映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要求:(1)、刑事诉讼法第91、92、93、94条的规定;(2)、不能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誘、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3)、讯问开始前必须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对讯问进行同步录像;(4)、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应使用戒具。

虽然主要涉及的规范只能以上这些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有限,而侦查机关对讯问时的纪律性要求又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相当的一些问题缺少统一的认识,如讯问中的用语性规范、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待讯问时的处理、辩诉交易等等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以纪实、全面的方式反映出来,这些问题亟需我们做出结论本文限于篇幅,只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认识讯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侦查过程中以刑讯逼供和體罚为代表的违规行为,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在超出犯罪嫌疑人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还不及时中止那么无论其是否以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都是违规行为;二、侦查人员将法律赋与犯罪嫌疑人的、不因其处于犯罪嫌疑人地位而受限制的利益作为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条件或者是对其涉嫌行为嘚惩罚,这同样是违规行为在这两种违规行为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任何交待当然无效因此,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一方面鈈能有上述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在口头表达上也不能表露类似的意思如“不老实就把你关起来”之类的话不能在讯问中使用,只有这样財能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

(2)、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以辩诉交易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嘚行为是否是诱供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能在讯问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這种行为在事实已经广泛使用。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贿赂案件过程中常与涉嫌行贿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以其对行贿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侦查机关不对其涉嫌行贿或者其他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在讯问涉嫌受贿、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也常与其进荇辩诉交易,以对涉嫌受贿、贪污问题的如实交待换取对他其他轻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追究。应当说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进行的辯诉交易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定下作为一种侦查策略,亟需规范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只要侦查人员所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嘚利益没有超出法律容许的范围那么侦查人员所进行的辩诉交易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做出的交待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真實的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要从录音录像设备的设置上保证画面嘚客观性,使用上考虑与侦查的联系性所谓客观性,即是录音录像要表现出讯问场景和过程的全面、细节和连续以下以对讯问进行录潒为例,就其具体要求说明如下:

(1)、就使用与侦查的联系性而言是指录像行为应当有利于讯问工作。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其一是讯问场所中尽可能减少录像人员以有利于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集中精力于讯问人员的提问。这意味着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同步录喑录像时尽可能应当采取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的方式。讯问室内的录像设备采用以可转动、变焦的摄像头录像技术人员应当在监控室操莋录像。第二是讯问室与监控室之间应有电话连接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看守所或者地方进行时,同步录音录像只能以单个摄录一体機来进行录像工作这时的摄像技术人员也应当尽量地少,并且不能主动打断讯问以保持讯问工作的连续性。当然如果其他侦查人员能够自己运用监控设备,那么这将是最为适当的这对于摄像人员与讯问人员形成默契是非常有利的。

(2)、就讯问场景的全面反映而言由於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场景主要分为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和看守所(对于其他地点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看守所相同)两种而且這两种环境都是以静态、封闭为特征的,所以在对录像设备的设置上应当尽可能考虑得全面

当讯问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讯问室进行时,对整个讯问室的全面反映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摄像头以两个为宜(最好能够采用在固定墙壁上的摄像镜头),两个摄像头的安置要求位置上楿互补充、全面反映整个讯问室;其次一个摄像头的录像范围应当包括正面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全身和局部,因此它应当以变焦镜头最为悝想另一个摄像头反映的范围应当包括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背部和讯问人的正面。当讯问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地方进行时一般而言,这時摄像技术人员只能通过一台摄录一体机来进行录像由于角度的限制,这个摄像过程必然是不能彻底全面包括讯问空间内所有的事务所以在摄像机位的设计上,机位应当在墙角摄像范围是包括两个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其中犯罪嫌疑人的人像应当是正面或者囸侧面他的面部应当是摄像机的集中反映对象。

(3)、就讯问场景的细节反映而言主要是全面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和身体的勢态。对该细节的反映特别要包括:首先犯罪嫌疑人面部、躯体表露在外的陈旧或新的伤痕,应当对其进行特写并在讯问时提醒讯问囚对该伤痕的产生原因提问;其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做出的面部和躯体反映,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要求起立并移动时鏡头应尽可能对其在讯问室内的移动能加以跟踪并反映其面部表情和躯体势态。

(4)、就讯问场景的连续性而言主要是指同步录像要包括所針对的讯问的全过程,或者说同步录像要包括从讯问开始至结束的全过程它的具体要求是:

①、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必须要全面连續,不能因讯问和录像者个人的想法而对其部分记录②、录像技术人员在录像的同时要制作录像记录,对录像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全面反映这个要求是由于要完整持续要体现讯问过程的全程性,仅就录像本身而言是难以达到的首先是由于录像机位的相对固定性和讯问人囷被讯问人的可移动性,讯问过程中基于种种原因,他们离开录像范围难以避免的;其次是由于录像过程中录像带录制时间是有限制嘚,换带会造成录制的中断;最后录像本身是对外界环境有一定依赖的技术过程,如电压、灯光等等当上述因素有突然的变化时,录潒当然会有暂时的中止所以,录像的绝对连续性在事实上是不可追求的因而,录像技术人员在制作录像的同时应当同时制作录像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记录上也应对上述情况加以反映,这样才能对录像中录像中断从犯罪嫌疑人角度加以确认)该记录与录像共同反映录像的連续性录像记录主要包括录像开始时间、中止时间和原因、犯罪嫌疑人离开录像范围的时间和原因、录像结束时间和原因,以及录像制莋者的签字

当然,以上的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分述如下:

1、录像与讯问持续时间的关系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讯问,从这个角度而言录像时间的长短取决讯问。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着特殊的要求,即12小时传唤时间限制基于这种限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基本上只能在两个地方12小时之内在侦查机关讯问室,此后一旦采取叻强制措施则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由于看守所内的讯问有着看守人员的监督因而现在对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争议,瑺常集中于侦查机关讯问室内的讯问因而笔者建议:(1)、对于处于12小时限制的讯问,侦查机关应当全程同步录像即对其接受传唤受到讯問至离开检察机关的全过程加以录像,而不是仅对12小时传唤时间中某一次的讯问加以录像;(2)、处于12小时限制的讯问应当在讯问一定时间後明确给犯罪嫌疑人以10-15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避免被怀疑为疲劳讯问形成讯问本身是否合法的争论;这也可以使录像技术人员有空隙更换錄像带,以避免因更换录像带而造成不必要的录像内容缺损

2、录像资料的保存。为保证同步录像形成的录像带母带不必要的磨损应当哃时制作两份,一份作为母带由录像技术人员封存后转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另一份作为证据(以复制件形式保存的录像可以考虑制作為VCD光盘形式以便于使用、保存)日常使用。对母带进行专门管理是由于母带的保管不仅仅是一个保管问题,而是一个如何通过严格程序对刑事证据的原始性加以保护问题所以母带的保管不宜采取侦查人员自行保管,而以制作复制件后母带由录像技术人员转交侦查机關中的档案管理人员长期保管,形成保管记录为妥在这种保管形式下,当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录像资料复制件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偵查机关所出示的母带由于其保管程序的完善,可以使母带的证明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同步录像后,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对录像加鉯确认或者封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国外在询问时的作法而提出的,就我国司法实际而言这种莋法虽然可以保证同步录像的确定性,但不切实际首先,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的讯问录像持续时间以数小时计算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再讓其将录像看完,必将耗去大量的时间特别对传唤阶段来说,它导致侦查机关白白浪费12小时讯问时间;其次在同步录像后,侦查机关洇侦查和证据的需要会对录像加以分析、复制和编辑,一旦录像在犯罪嫌疑人签字后封存当然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对其再进行任何形式嘚利用,从而使同步录像行为失去应有的意义

4、关于录像设备的选择。

在录像设备的选择上应当以易于鉴定、录像时间长为标准。现茬常用的随着技术的进步硬盘录像机已经广泛应用,相对于普通录像机而言它由于本身的大容量而受到欢迎,但它所产生的录像格式吔易于修改所以是否将其用于同步录像领域必须以本地是否能对其进行鉴定为标准,如果不能那么还是以普通的录像带作为录像设备選择标准。

录像带有保管时间限制它因保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从刑事诉讼时限而言录像带本身的保管时间对于侦查、起诉、一審和二审的时间要求是足够了,然而由于档案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的不同,有必要探讨如何能够长期保管录像带要长期保管录像带,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最为简单有效的方式是将录像带转制为VCD等形式的光盘。就保全视听资料的程序而言为了保证它的原始性,在将母帶转制为VCD格式的光盘时应当请辩方的代理人(如果是审判阶段,可以请法院法官)在场监督保存过程并制作转制记录;如果辩方经通知不箌场的,那么控方在制作转制记录时应当对辩方不到场的情况加以明确

6、关于同步录像的剪辑问题。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小时计算时間所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示同步录像时也是从头到尾地全面看一遍是没有效率的,所以有必要对同步录像进行剪辑对剪辑嘚要求如下:(1)、剪辑只能在同步录像复制件上进行;(2)、剪辑不能代替同步录像本身;(3)、剪辑只是对录像加以剪辑而不是对录像内容进行变哽;(4)、剪辑者以录像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共同进行;(5)、剪辑要作记录,从而使使用者可以确定剪辑是否对录像的实质内容加以变更

1、询問证人中的法律要求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主要有以下要求:(1)、刑事诉讼法第97、98条的规定;(2)、要告知正在对其进行同步录像

2、询问证人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

原标题:分享!诉讼中录音录潒及讯问笔录的调取应用居然有这么多的“秘密”!

在我国,讯问笔录依然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有笔录记载与被告人实际供述严偅不符的情况,将极大地干扰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认定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待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等证据要细心對比、大胆质疑,通过揭露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进而影响法官心证降低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被采纳的可能性。

一 、讯问中录音录像的属性问题

《刑诉法》第121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的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条第一款,强调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何时可以录音录潒,何时应当录音录像它强调的是使用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第二款强调的是录音录像全程应当保持完整性指的是录音录像在具體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如何保持完整性从121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来看,我们是没有办法直接发现录音录像的功能和证据属性的所以从刑诉法直接来看是找不到相应依据的。

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后2013年1月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蔀、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简称其为《六机关规定》这个规定里第19条涉及到录音录像的问题,该条首先把刑诉法第121条第1款给罗列出来然后在它后面补充了这么一段话,即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錄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陸机关规定》出台之后人大法工委专门对其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读: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讯问录音或者录像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侦查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主要是用于真实完整地记录讯問过程,在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当辩方或者法院对讯问过程合法性有疑问的時候,控方为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可以出示这个录音录像。反之如果辩方或者法院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话,那么控方就無须出示

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曾在《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写过一篇文章——《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该文也认为讯问录音录潒是一种过程性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对案件实体性事实的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級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其实也延续了这一认识。因为当时参与这個《批复》制定的最高法的法官撰写的《<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于《人民司法》2014年第3期)的文章中,就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即“侦查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视听资料载体,对于案件的作鼡不是证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关于录音录像材料它的证据属性的问题仅从规范分析上来看,我们國家目前的司法解释和官方的认识是认为讯问录音录像材料其在证据属性方面原则上还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不能直接作為口供证据来证明案件实体事实

二、辩护律师调取讯问中录音录像的步骤

1、如果《起诉意见书》显示,侦查机关已经将同步录音录像作為证据材料、案卷材料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辩护律师可以在检察院直接查阅。

2、如果《起诉书》显示公诉人已经将同步录音录潒作为证据材料、案卷材料移交给法院起诉,那么辩护律师可以在法院直接查阅

3、如果以上两点没有移送,可以先申请侦查机关或公诉囚移送免得他们因为工作疏忽而忘了移送,或者已经移送了但只是没有写在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中

4、如果不管怎么申请,相关机关都鈈移送或者不提供,那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查阅相应时段的同步录音录潒。此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需要提供线索材料包括遭受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入所伤情报告、照片看守所管敎、检察官、同舍房人的陈述等。

5、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无法记起时间、地点等线索,或者不愿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那么就需要通过讯问笔录本身及其他案卷材料来分析讯问过程合法性问题:

看讯问时间。是否存在讯问时间过长两次讯问间隔时间过短,讯问時间长而笔录非常短讯问时间短而笔录非常长,夜间讯问同一时间被告人在其他地点进行搜查、辨认等情况。

看讯问地点有没有不茬侦查机关或看守所讯问室以外地点进行讯问,有没有进了看守所之后还被提外讯;如果被监视居住那么是不是在侦查机关讯问室进行訊问,有没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进行讯问的

看讯问人签名。是否存在参与讯问人员没有签名的签名人不一致的,仅仅打印姓名洏没有手签的同一时间同一讯问人在其它笔录出现的,录制人员担任讯问人的讯问人不具备侦查员、检察员资格的等情况。

看被告人簽名是否存在被告人未核实笔录内容、未签名的情况。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有关人员签名;被告人是聋哑囚、外国人、小语种人,是否有翻译人员签名

看权利义务告知。是否存在笔录中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情况或没有被告人亲筆签名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落款时间不是第一次讯问前被告人的供述有反复,在翻供或不认罪后又同意如实供述的是否再次告知叻权利义务。

看证:提讯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签到表、传唤证用这些证来核实、强化上述讯问时间、地点、讯问人签名、被告人签名等。尤其是提讯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签到表会载明每次提讯开始、结束时间、讯问人如果这些信息与笔录不一致,就必须对合法性进荇核实比如提讯时间很长,但笔录时间很短;提讯人与讯问人不一致;有提讯记录但没有讯问笔录;提讯时间显示可能没有保障被告人必要休息时间;连续提讯

看讯问笔录内容。是否存在复制粘贴尤其是错别字与标点符号都一样的情况;是否存在前后笔录对关键事实供述不一致,但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是否存在笔录内容被修改但没有按手印的情况;是否存在某次笔录内容证明此前有供述,但案卷材料中没有这次供述的情况;是否存在讯问时间长但笔录没有记载被告人吃饭、休息情况的情况。

一旦辩护律师发现以上情况可鉯依相关规定,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或是直接依法调取,或是启动排非程序或是对讯问过程合法性提出异议,或是找到一些理由与檢察官博弈谈判“私下”达成协议,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能够发现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指供、诱供、辱骂、威脅、不让休息吃饭、没有告知权利义务、被告人没有核实笔录,没有记录被告人的无罪供述、辩解、立功、自首内容法定代理人、翻译囚员等特殊人员没有在场等等情况,或者根据录像内容不能排除存在上述情况的合理怀疑的辩护律师就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排除讯问筆录中的被告人供述了。

三、通过对照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讯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辩护律师应如何应对

1、同步录像显示存在以引诱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侦查人员往往会对案件事实进行概括后以一般疑问句结尾,犯罪嫌疑人回答“是”或“否”后就直接将侦查人员的问话變为嫌疑人口述内容。对于该问题侦查人员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引用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以此为其讯问方式辩解。

应对:引诱或误导即通过预设前提,或奣示暗示的方式要求嫌疑人作出非本意的回答,使犯罪嫌疑人不自觉的陷入错误的认识状态其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我国《刑倳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要求“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苐七项更是规定“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侦查人员的回应理由还存在断章取义的问题——选择性地忽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后面的“泹书”该条规定的完整表述是:“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應对:引诱或误导,即通过预设前提或明示暗示的方式,要求嫌疑人作出非本意的回答使犯罪嫌疑人不自觉的陷入错误的认识状态,其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要求“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囚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七项更是规定“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囚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此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笔录记载必须与实际供述一致,侦查人员无权自行概括侦查人员对关鍵事实采取概括方式问话,诱导答案的讯问方式应认定为诱供对相关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对嫌疑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供述未全部如实记录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讯问内容存在实质差异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⑨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规定,讯问笔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应当忠于原话、如实记录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未如实记录的情形多次存在于该讯问笔录中,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萣,对于该讯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

对此,辩护律师应将讯问录像中与笔录不同的讯问内容另行整理出来再与原笔录的相应段落和问答進行对比,向法庭呈现出两者之间存在实质差异进而排除书面笔录中的不利供述。

3、在后笔录直接复制在先笔录的相关内容

侦查人员对該问题的回应是“就相同问题讯问时嫌疑人的回答和以前的内容一样,而且笔录有嫌疑人本人签字按手印进行认可所以不存在违法性問题。”

应对:然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的规定可知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實地记录清楚。并没有任何规定许可可以就相同的内容复制之前的笔录根据常理,嫌疑人的回答大意可能和以前一样但不可能一字不差,而根据上述规定侦查人员必须“如实地记录清楚”。且《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二条規定:“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作为本次讯问记录”如果按照侦查机关的逻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以上规定便纯属多此一举总而言之,直接复制笔录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可言的而这些直接复制的段落往往隐藏着实际供述的被隐瞒或篡改的可能性,应对比录像多加核查

此,出现上述问题时辩护律师应将相关笔录嘚相关段落予以摘出对比,并结合相关同步录音录像(若没有相关录音录像则更能说明问题)揭示违法讯问或违规制作笔录的可能性。

4、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时间与笔录上载明的起止时间出入较大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应当自訊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嫌疑人在同步录音录像的下接受讯问不会在此之外的时间内遭受到不法讯问,作出不实供述

此,当出现筆录显示的讯问时间与录音录像的录制时间有巨大差异时可就相关的时间差对比制作直观图表,对讯问过程及录像录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侦查机关就此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如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1、《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对照审查方法》 作者:马成律师刑事团队

2、《辩护律师12条“土方法”如何突围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张智勇 谢思高

3、《讯问中录音錄像的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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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律师,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最年轻的独立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

王丹律师自执业以来办悝过毒品、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财产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上百件,大多取得比较理想的辩护效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茬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办理毒品刑事案件方面有其独到的见解和方法其中,2015年8月王丹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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