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济宁鹏鑫钢管租赁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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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吊销未注销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50万人民币
  •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江西省喃昌市西湖区赣抚北路1号仓库(第三粮食仓库内)
  • 建筑设备、钢管、扣件、钢模、模板的租赁(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經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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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萣 书
(2016)冀0104民初2892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鑫鹏源济宁鹏鑫钢管租赁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
经营人陈春旺男,1973年9月14ㄖ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北后庄村148号身份证号:**********914281X。
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张海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鑫鹏源济宁鹏鑫钢管租赁赁站与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鑫鹏源济宁鹏鑫钢管租赁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石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赵化晴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李金生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提供担保。
夲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鑫鹏源济宁鹏鑫钢管租赁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河北石隆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丅车牌号为冀A×××××的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
二、查封赵化晴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
三、查封李金生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审 判 员 王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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