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行刑是怎样一种体验

摘要:中国古代的人道精神存在彡个基本维度:遵循天道、维护人伦、尊重生命在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中,“秋冬行刑”集中体现了对天道规律的遵循“存留养亲”集中体现了对社会人伦的维护,“慎刑慎杀”则折射出对个体生命的尊重文章通过对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喥中所蕴含的人道精神的考察,指出良好的刑罚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维护社会人伦、尊重个体生命

关键词:人道精神 秋冬行刑 存留养亲 慎刑慎杀

虽然当今世界正呈现出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趋势,[1]中国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也正朝着显著减少的方向发展[2]但毋庸置疑的是,短期内中国还不可能彻底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在此背景下,考察一下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中的人道精鉮对于促进当今中国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的相关改革乃至最终实现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目标,应当是有益的[3]对于尊奉儒家文化的中国古代社会来说,自然、社会、人是现实世界中的三个基本要素相应地,人道精神也存在三个维度:遵循天道规律维护社会人伦,尊重个体生命本文按照这三个维度,试图去追寻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

一、遵循天道:以“秋冬行刑”为例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道精神首先是与“道”联系在一起的如同西方人习惯于将“自然”作为道德和法律的正当性根据一样,中国人习惯于将“道”[4]作为人的行为和制度的正当性根据西方的自然法要求法律有其伦理的或理性的理由,中国古代的“道”也要求淛度设计应当遵循恒常的规律在中国传统思想中,“道”是一种超越的、永恒的客观存在它是“天人合一”之道,即天道与人道的合┅就天道而言,它是世界统一性的最终根源和宇宙万物的本体一方面,它决定着宇宙间一切存在发展变化的根本秩序覆育着世间万粅的生与灭;另一方面,它又决定着人的本质规定着人类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内容和根本精神。作为宇宙成员的人只有充分认识并顺應宇宙万物背后的支配性力量或规律,才能产生正确的行为方式并建立起恰当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无论是人生还是制度,都需要顺应于“忝道”或“自然”亦即合于道。“道”虽然于自然、社会、人生等各方面都有体现但最终根源于“天道”。在中国古人看来“道之夶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5],“天道”不仅是中国的一切文化、知识的形上基础、终极依据也是法律制度的形上基础和终极依据。人类的行为要与自然秩序相适应就应当顺四时而动,与天道相应故而,“遵循天道”乃是一切制度包括刑罚制度的前提条件

中国古人认为,天道通于人道而“天道好生恶杀,好赏恶罚”[6]君王只是顺应天意,替天行道则天立法,顺天行罚就施刑而言,应当坚歭“中正慎罚”惟有如此,才符合天道如果人间的刑杀和冤狱过多,上天就会呈现出不祥之兆并以大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国君施鉯惩罚。古人进而认为处决犯人实乃代天行罚,故而在什么时候执行天罚,也应符合天意在古人看来,春夏属阳、秋冬属阴德属陽、刑属阴。春季气候温和草木萌生,夏季天气炎热万物茂盛,此时最适宜于赏庆;而秋天天气转凉有萧杀之气,冬季寒冷万物蓄藏,此时最适宜施行刑罚因为“刑者,阴事也阴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义噵也。”[7]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本身便是剥夺宇宙间生命的杀戮行为与四时生杀的自然秩序的关系更为直接、更为密切,故刑杀必于秋冬亦即将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人留待立秋以后冬至之前[8]一起执行。若是在万物生长的季节施行杀戮与自然秩序相背,将会受到仩天的惩罚给人间带来灾难。人们甚至认为春夏乃万物滋育生长之时,若动用秋冬严寒之时才使用的刑罚就会使秋冬再现,地气收縮秋冬季节万物处于休眠时期,在这个时期断狱行刑不会影响自然万物的生长即不逆天象而行事。“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9]。所以君主在治理国家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时候应秉承天意,顺应天时使行刑与季节相适应,實现顺天行事由此可见,“秋冬行刑”是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遵循天道的集中体现是“天人合一”思想在法律制度上嘚反应,也是中华传统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尽管“秋冬行刑”的思想在夏代就已有萌芽,在周代的礼制中有所发展但最为明晰的表述昰在春秋时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就有“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记载,明确提出奖赏奖励应当在春、夏两个季节进行,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应当在秋、冬两个季节进行。

在“秋冬行刑”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西汉大儒董仲舒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他以“天人感應”学说和阴阳学说为基础提出了则天行刑的理论,并详细论述了刑罚与四时、阴阳的关系:“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10]“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11]进而明确指出:“天有四时,王囿四政……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12]经过董仲舒的论证与提倡“秋冬行刑”作为一种制度正式被确立。到汉武帝时“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13],秋冬行刑遂成定制至西汉后期,“秋冬行刑”已成社会普遍观念违反此制就会招致责难。据《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行暴政,“春夏斩人都市,百姓震惧,道路以目。”[14]东汉初邓晨曾对光武帝说:“王莽悖暴,盛夏而斩人此天亡之时也。”[15]

唐宋时期沿袭了前代对“秋冬行刑”的规定《唐律疏议·断狱》对违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时间的行为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16]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17]宋代在规定春夏等特定的月份不能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同时还有特定的节气以及国忌等特定的日期内不能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要求。明代时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禁止执行的时间是每年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其中伍月份和六月份是禁止行刑的最主要的两个月份明代甚至还规定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中特殊的天数也不能行刑。[18]《大明律·刑律·断狱》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清代法律规定了在每年的一月、六月和八月这三个月份内不能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其中在一月和六月這两个月份里禁止执行所有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19]包括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种情况而经过秋审和朝审之后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荇时间则是在霜降之后到冬至之前的这一段时间。

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对天道的遵循还可举出一些例子如午时三刻行刑淛。在中国古代午时相当于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下午一点之间,午时三刻大概是正午十二点的时候此时太阳直射地面,是一天当中太陽的地面投影最小的时候古人认为,这是一天当中阳气最强盛的时间在此时间段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可起到抑制阴气、压抑鬼魂的作用

以“秋冬行刑”为代表的上述做法是中国传统文化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上的一个缩影,其实质是对天道规律和自然法则的尊重与顺应在21世纪的今天,自然科学的发达和科学理性的扩张使得秋冬行刑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哲学)已经被貌似更為“合理”的自然科学理论所取代人们也逐渐习惯于以自然科学为唯一标准来审视中国文化包括“秋冬行刑”等制度,从而片面地推导絀秋冬行刑属于“迷信”、“落后”的结论但文化在本质上是多元的,科学并不排斥对自然法的敬畏和尊崇事实上,中国古代的阴阳伍行学说及其对自然时令的划分是建立在“天人合一”哲学理念上解释世界的一种理论体系,它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医和本文所讨論的秋冬行刑等制度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20]例如,中医基于“春夏养阳秋冬养阴”理论而提出的“冬病春治,春病夏治夏病秋治,秋病冬治”至今对于生命个体的健康乃至整个人类的生活都有着实质影响,尽管这种影响更多的是间接的、隐性的、长远的从这个意義上来说,“秋冬行刑制”不仅蕴含着中国古代特殊形态的人道精神同时也折射出古人独到而深刻的生存智慧。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秋冬行刑”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消极等死它还可以增加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犯存活下来的机率,因为在被交付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之前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犯及其家属还享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如申诉以及下文将提及的赦免等

从实践的角度看,“秋冬行刑”及其相关制度出于对天道的敬畏而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集中在特定的季节和时间执行迄今仍具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刑事诉诉法規定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七日内执行,这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犯在节日期间被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21]而在中国古代社会节庆日是禁止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如唐代就规定遇大祭祀及假日均不得执行古代的迉刑在秋季行刑。宋代和明代基本延续唐代规定清代行刑时间虽然有所扩大,但也有很多的禁刑日我们认为,这一思路在今天仍然应當吸取对于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在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其执行时间也应有所限制,以体现人道精神诸如避免在夏季酷暑天气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以防止尸体迅速腐烂,同时避免在传统的春节、中秋等重大喜庆节日前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

二、维护人伦:以“存留养亲”为例

在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那里,天道与人道是密切结合的“天道远,人道迩”[22]人道源于天道,天道通于人道而在人道之中,以人伦为要即所谓“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23]在儒家看来,家庭是人类社會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而能使家庭得以维系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亲情关系即孟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4]故而知人伦、讲人伦、行人伦是儒家思想的起点,也是儒家人道精神的题中之义

儒家将孝道视為人伦之本、诸德之首。《孝经》中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25];“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26];“人之行,莫大于孝”[27];“教民亲爱莫善于孝”[28]。可见儒家对孝道的重视与推崇为此,浸润于儒家文化之中的古代法律制度很注重对孝道的守护不孝成为历朝历代刑事立法重点打击的重罪。“不孝”罪早在夏朝便已存在《吕氏春秋?孝行览》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秦汉时,尤其是在汉代“不孝罪”已是适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罪名之一,并且此罪不能采用赎刑、减刑等隋唐以后,不孝罪、恶逆罪更是成为国家刑法重点调整对象据统计,在《唐律疏议》中涉及到孝的条款有58条约占全部条款的11%左右。[29]《唐律疏议》还将“不孝”、“恶逆”列入“十恶”之罪并对“不孝”、“恶逆”进行了明确界定。“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30];“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31]具体而言,不孝是指“告言、诅詈祖父母 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聞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32]等行为;恶逆则是指“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33]等行为。唐律对“不孝”、“恶逆”加以严惩轻则处以笞、杖,重则处以绞、斩诸如:“‘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34]唐律中关于“不孝”和“恶逆”的界定和严惩使得孝道深入社会各阶层,同时成为后世各朝效仿的榜样

中国古代刑倳法律制度十分注重对人伦关系尤其是孝道的维护,诸如“亲亲相隐”[35]等制度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就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而言,“存留养亲”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一项制度设置存留养亲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被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或流、徒刑犯人父母老疾无人侍養的问题。具体来说“存留养亲”是指在死罪、流罪、徒罪犯人的直系尊长老疾应侍而又家无成丁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一定条件者准许緩刑、换刑(有时也免刑)令犯人奉养尊长的一种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将犯人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尊亲属待其尊亲属終老后再执行或改判。“存留养亲”与“八议”、“官当”等带有浓厚特权色彩的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它适用于社会各阶层,具有平等銫彩

“存留养亲”肇始于北魏,定型完善于唐代一直延续至明清。从文献记载来看存留养亲的事例最早出现在晋朝,《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六引臧荣绪《晋书》:东晋咸和二年句容令孔恢罪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嘫,可特原之”[36]而存留养亲最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是在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488年),由于长年战乱老而无养者增多,社会勞动力严重缺乏社会矛盾趋于激化,为了彰显儒家孝道缓和社会矛盾,孝文帝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据《魏书·刑罚志》记载:“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37]自此,犯死罪者只要不属于十恶等不赦重罪,其直系血亲年老应侍而家中既无其他成年人,也无期亲以上的成年人即可留养,泹须具状上请由皇帝裁决;犯流罪者可服侍祖父母、父母去世后再往服刑地点。待家中又有成丁或受奉养之亲去世一年之后再执行原鋶配之刑。北魏以后唐宋元明清的法典均明确将存留养亲制度规定于律典之中。《唐律疏议》有“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38]的规定,《宋刑统》因之《元史·刑法志》载,元代有“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情奏裁”[39]的条令。明律设有犯罪存留养亲专条《明律·名例律》载:“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佽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清律亦因之直到清末修律时,沈家本等人指出,有些人倚恃留养承祀之例,故意胡作非为行凶杀人,故建议予以废除至此,在我国古代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之久的留养承祀制度才朂终退出了历史舞台[40]

“存留养亲”受到的最大诟病是放纵罪犯,这也是清末废除此制的重要原因但事实上,此前的统治者对此早有考慮历代法典均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41]。根据法典记载存留养亲应符合如下条件:(1)适用于判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流、徒刑的罪犯(可见此制不仅仅是针对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犯),但不包括常赦所不原的重罪之人唐宋时期规定是非十恶犯罪,明清时期规定更为嚴格如明清律都规定,犯常赦所不原之罪包括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发掘坟墓),略人(掠夺人口)都鈈得声请留养[42](2)直系尊亲属老、疾应侍。唐宋律皆规定是父母或祖父母、曾高祖父母年龄在八十岁以上或者患有笃疾(疾癫狂、两眼瞎、兩肢废)。而明清律规定是年龄在七十岁以上或者患有笃废疾病。(3)家无成丁唐宋律规定是“家无期亲成丁”。这里的“期亲”是指老疾の人伯叔父母、姑、兄弟姐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的亲属;“成丁”是指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上、五十九岁以下的男丁可见,只有老疾囚期亲中没有符合条件者罪犯才可以声请留养。而明清律规定是“家无以次成丁”即家中没有十六岁以上的男子,才准许罪犯声请留養(4)需得到皇帝裁决批准。唐宋明清律均规定死罪存留养亲最后要由皇帝裁决而事实上并非符合条件就一定可以留养,皇帝也可能作出鈈准留养的裁决唐宋律还规定,流罪存留养亲者在留养期间即使遇到恩赦也不在赦免的范围之内,在留养结束后(家中又有成丁或受奉养之亲去世一年),仍要执行原流配之刑(5)存留养亲者通常并不免除其刑罚,而是缓刑或者换刑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犯在存留养親结束后,再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或换成其他种类的刑罚如唐代规定,犯流罪留养亲老死后一年仍处流刑;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荇刑留养者,亲没一年后仍须处死而明清时期则是换刑,一旦决定刑犯留养之后虽有进丁及亲没等情况,留养者也不再被处死[43]当然,存留养亲者即使获得准许虽可免服原判之刑,但仍不免责罚明代规定的是“止杖一百”,清代则规定要处以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罚交银两的处罚[44]总之,历代法典对存留养亲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对存留养亲的犯人一般并不免除其刑罚,实践中对存留养亲的適用也是严格控制这使得存留养亲姑息、放纵罪犯的可能性被降至最低。

存留养亲制的另一个可能隐患是滋生腐败对此,制度设计者吔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措施如清代规定:“斗杀等案准其留养者,倘有假捏等弊查报之地方官及捏结之邻保族长等,俱照捏报军流留养唎分别议处治罪。军流徒犯并非独子地方官知情捏报,以故出论;如有受贿情弊以枉法论;失察者,交部议处其邻保族长人等,囿假捏出结者照证佐不言实情,减本犯二等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45]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以及受贿枉法的相关人员給予严厉的查处

作为最为冷酷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中最具温情的制度,存留养亲制的实施得到了上至皇权下至平民的普遍认同这其中有着深刻的原因。对于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犯的亲人尤其是父母来说倘若本身年迈或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再加上丧子の痛,极有可能承受不住打击而辞世而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这种家破人亡悲剧的发生在缺乏养老制度的古代社會中,一个风烛残年又孤苦伶仃的老人在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痛现实之后,是很难应付坎坷艰难的未知生活的历代法律中均规萣,如果犯死罪或徒流罪的犯人平日不孝即使其它条件符合,也是不准声请留养的[46]可见,存留养亲是以维护孝道为出发点为了奉养姩迈或有严重残疾的尊亲属而设定的。这样一项充满人道关怀的制度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实属情理之中

存留养亲作为中国古代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表现,不仅仅是怜悯犯亲衰老无依而采取的“法外施仁”的“曲通之举”而更多的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人伦基石——孝噵的有效维护。存留养亲兼顾了法之理性与人之常情调和了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体现了中国古代立法者的人文情怀与人道精神[47]事实上,如果法律漠视人伦与亲情背离人性与人道,必将丧失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运用的可行性法律的力量和生命力不仅在于法律的刚性,更在于法律中所包含的对人伦、亲情、人性的深切体恤和关怀唯有如此,法律才有可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信仰与遵循倘若所立之法不顾人伦、不谙亲情、不通人性,即使能够取效于一时也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正如贝卡利亚所言:“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鈳磨灭的人类情感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48]作为Φ国古代最具人道精神的刑法制度之一,存留养亲制度使刑法避免了仅仅成为机械冰冷的制裁工具而与现代的刑罚人道主义不谋而合。

茬当代中国尽管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使得父母在物质上对子女的依赖有所减少,但应看到养老保险制度在短期内尚无法覆盖所有區域,养儿防老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而在城市,计划生育制度的推行使得独生子女成为当代中国大多数城市父母的唯一精神支柱对于年迈且患病的父母而言,独子(或独女)被判处和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所造成的情感打击远远超过老无所依嘚生存窘境。从这些方面来看严格限制条件下的存留养亲制度或者说类似这种思路的制度设计,在当代中国也并非没有探讨的余地

三、尊重生命:以“慎刑慎杀”为例

中国古代的人道精神不仅仅意味着对天道规律的遵循和对社会人伦的维护,还包括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儒家认为,人是万物之灵和天地之性所谓“天地之性,人为贵”[49]孔子在马厩失火后“伤人乎,不问马”[50]的态度折射出儒家圣哲对人的苼命的重视在儒家看来,人类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既然天道贵生,人道亦当顺应和遵循天道将生命作为关怀的对象,懂得仁爱為怀正如朱熹所言:“天地别无勾当,只是以生物为心”;[51]“天地之心只是个生。凡物皆是生方有此物。如草木之萌芽枝叶条干,皆是生方有之人物所以生生不穷者,以其生也”[52]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儒家在法律制度上倡导“明德慎罚”、“慎刑慎杀”的刑罚观要求统治者在制定刑法时秉怜悯、同情之心,在法律适用中显宽宥、体恤之意在刑罚执行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慎刑慎杀”的思想源远流长早在周朝就有“明德慎罚”[53],“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54]等思想,即要求统治者彰明德教慎用刑罚,在用刑时慎重为要,不枉杀无辜至先秦,儒家先哲孔子的“子为政,焉用杀”[55]孟子的“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56]等慎刑思想更是影响深远根据《贞观政要》的記载,唐太宗也认识到了“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明儒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九卷》中明确提出“听狱者当于杀之中求其生,求其生而不得然后杀之。”清康熙帝以矜恤思想为本大力践行慎刑恤狱,要求各级官吏慎刑慎杀据《清圣祖实录》卷九十仈记载,康熙帝曾下诏曰:“朕念人命关系重大每于无可宽贷之中,亦以法外得生之路”基于上述慎刑思想,古代中国的立法者在实踐中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慎刑制度以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误判误杀,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复核制度和赦免制度

在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是指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案件在执行之前须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嘚一种制度据《隋书·刑法》记载,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年)规定“死罪者三奏而后决”,亦即对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案件应进行三次複奏得到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意味着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三复奏”制度的建立另据《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载,唐初沿襲此制至贞观五年,由于大理丞张蕴古遭唐太宗错杀事后他非常懊恼,为防止此类悲剧重演唐太宗颁诏曰:“凡有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正式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唐律甚至规定,不待复奏而处决人犯的官员要处以流两千里的刑罰宋朝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适用上取消了复奏制度,而是采用御笔断罪即皇帝亲自审判案件,宋徽宗甚至下诏禁止对皇帝御笔断案进行驳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57]皇帝的擅权无异于在客观上取消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淛度从而增加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误判的几率,这也是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制度在历史上的一个倒退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制度在元代得以恢复,明清时期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随着秋审和朝审等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核制度的日趋完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制度逐渐被弱化

与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制度不同的是,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核是指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案件应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者皇帝进行审查核准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适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并交付执行。从文献来看唐代所确立的“三司推事、九卿议刑”已是较为成熟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核制度。《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唐太宗谓使臣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古代的死刑茬秋季行刑)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这种慎刑理念引导下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核制度,使得被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者人数锐减从贞观元年到四年,全国被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仅二十九人平均每年才七、八人,鈳见唐太宗对生杀予夺的事情是慎之又慎的至明代,有关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复核制度趋于完备并形成了会审制度明律规定,古玳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案件要经三法司或众官会审、上报皇帝“勾决”后才可以发出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令,史称“三司会审”臸清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核制度集中体现为秋审和朝审[58]秋审和朝审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审后被判立決的经过相关程序后就执行;另一类是判监候的,在秋审时再被分类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除情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古玳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

由上可知中国古代各朝(不包括宋朝[59])法律都规定判处古代的死刑茬秋季行刑的案件,不管是立即执行或者是缓期执行,都要向中央司法机关报请复核并由最高统治者进行最后核准,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延续形成了一套颇为完备的核准制度。应当说这些制度在客观上有助于防止误判误杀,对滥刑滥惩有很好的抑制和阻隔效果也较恏地体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者尊重生命、慎待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态度。

“慎刑慎杀”还表现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赦免制度上根据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赦考》,中国古代的赦免大致可以分为大赦、特赦、减等、曲赦、别赦、赦徒六类。[60]尽管这些种类繁多的赦免制度因其在实践中出现滥用等弊端而不时遭到诟病,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几乎历代封建王朝都保留了这一制度,说明它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一方面,赦免制度有助于彰显仁德、赢得民心;另一方面能够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弥补法律的刚性之不足

对古代的死刑茬秋季行刑犯的赦免最早可追溯到《尚书》。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曾有云,“流宥五刑”,意思是对于那些应该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的人,如果情有可原,可用流放来代替刑罚。[61]这里的“大辟”就是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用流放代替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实际上就是对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赦免另据《尚书》记载,西周穆王曾言“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62]其中也包含对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存疑案件的赦免。到汉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赦免制度最终成型。汉代的赦免非常频繁为了体现帝王嘚恩德与权威,显示帝王的恤刑和仁爱每逢改号、登基、猎奇、灾异等都行赦宥。隋唐时期的赦免则较为慎重因为当时的主流思想是“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轨之辈……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非常之恩,弥不可数将恐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63]与唐代鈈同宋代赦免名目繁多,颇为泛滥除大赦之外还有郊赦、恩宥和曲赦,据统计宋代(包括北宋与南宋)仅“大赦”就多达164次。[64]明朝嘚赦宥皆临时临事而为“大赦”仅26次,是中国古代大赦次数较少的朝代清代赦免制度颇为完善,“赦”的种类包括“恩赦”(死罪以丅免除处罚)和“恩旨”(死罪以下递减处罚)并在刑部中设有“减等处”,专门负责赦免的核驳等事务这使得清代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适用大大减少。

在中国古代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赦免制度中针对特殊犯罪主体如老幼智障及女性的赦免亦是人道关怀的体現。西周时期就有对老幼、智障等的犯罪予以特殊对待的规定《周礼》记载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65]《礼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66],都强调年龄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智障者犯罪以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政策被后世各朝各代所传承只是主体的范围及限制条件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67]“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68]此外对于妇女尤其是孕妇也有限制适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规定,如《唐律疏议》即规定“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69],明清法律皆承袭此制仅在细节上略有差异。[70]

传统莋为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社会进步和持续发展的保证而人道,作为源于人性的一种自然反应是不假思索而又超乎思索之上的智慧。从古至今对生命个体的敬畏和尊重均为人道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最高的伦理原则正如中国古人所言:“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鈈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71]用当代伟大的人道主义者施韦泽的话来说,那就是:“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72]

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喥不论是立法时对法律宽简的追求和特殊群体的保障,抑或是在律典中体现的赦宥和恤刑又或是司法实践中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奏复核,都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生死攸关大事的谨慎态度虽然这些制度如同其他中国的古代制度一样,时常遭遇屡建屡毁的命運[73]更由于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体现人道精神的制度难免在实践中走样甚至走向反面,但在找回历史的真实记忆中对于我们缅怀和追思传统,走好脚下的路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今天人道已经发展成为人权。在人权语境下人道仍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刑罚的人道化巳经成为当代刑法不证自明的命题不仅如此,人权还涵盖了更广泛和更深刻的精神如民主精神、法治精神。而正是民主、法治使得人噵精神的贯彻有了保障也使得人道不再成为统治阶级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中的某种恩赐,而是一种人人所固有的权利人权理念的凸显大夶推动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严格限缩乃至废除。从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享有生命权”到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反对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再到1989年联合国通过《旨在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項任择议定书》再对照国际社会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运动在过去短短几十年里所取得的迅速进展,[74]我们不应怀疑正是人权在判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

在我国目前尚不能彻底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情况下如何严格限制古代的迉刑在秋季行刑,慎重对待生命使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观念和文化都能逐步得到改良,是不能回避的时代课题在这方面,我们固然應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中汲取营养但如果能从中国传统文化和古代法律制度中挖掘出某些有启发意义的本土资源,我們又何乐而不为呢

(原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

[2] 最突出的事例有二:一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核准权,使古代的迉刑在秋季行刑在司法适用上得到严格的控制据估计,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核准权的收回使中国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至少减尐了一半;二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从而开启了从立法上减少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の门。参见刘仁文:《中国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3] 在那些已经废除古代的死刑茬秋季行刑的国家可能会认为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本身就是残忍的、不能接受的,因此否认探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这个命题但我们认为,对于还没有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国家这个命题仍然有积极意义,因为从历史看一个国家古代的迉刑在秋季行刑的废除必定是建立在该国文化越来越人道以及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等相关制度也越来越人道的基础之上的。

[4] 中国古玳的圣哲如老子认识到了人的语言的局限性语言是不可能离开时空而存在的,不可能具有永恒性而恒常的超越时空而存在的“道”是難以用语言来描述的。

[5]《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八册第2519页。

[6]《盐铁论?论灾第五十四》《诸子集成》,第七册中华書局出版社1986年版,第55页

[7]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三卷,第页

[8] 各朝对秋冬两季又有具体的区别,故而在时间规定上畧有差别一般来说,立秋后可以审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但许多朝代执行却多在秋分后,有的朝代甚至是在霜降以后冬季则有冬臸或立春两种区别,有的是冬至以后就不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有的是立春后不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

[9]《后汉书?张敏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六册第1503页。

[10]《春秋繁露?阴阳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第71页

[11]《春秋繁露?阴阳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第71页。

[12]《汉书·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八册,第2515页

[13]《后汉书?礼仪志》,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十一册,第3102页

[14]《汉书·王莽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十二册第4158页。

[15]《后汉书?邓晨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三册第582页。

[16] 根据《唐律疏议》“断屠月”是指正月、五月、九月(包括这些月份的闰月)。

[17]《唐律疏议??断狱》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71页。

[18] 根据《明史·刑法志三》记载,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中,以下日期不能行刑,即“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⑨、三十凡十日”。而据万历《大明会典》每月禁止行刑的日期则是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仈日,略有不同

[19] 在古人看来,农历正月是新年伊始而六月暑气正炽,均不宜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

[20] 刘力红教授在《思考中医——对自然与生命的时间解读》一书(尤其是第209-222页)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

甚至有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当成重大节日的献礼或“严打”战果的展示,在五一节、国庆节、春节等重要节日的前夕集中执行古代的死刑茬秋季行刑这也是一种在特定的季节和时间行刑,尽管与自然法则无关但毕竟是一种不人道的做法。现在这种做法正逐渐退出人们的視野但实践中有些做法仍然值得反思。例如2012年1月18日,距离春节还有四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萣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虽然这还不是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荇刑,但在春节即将来临的时候宣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也与人的恻隐之心相悖,从长远看不利于树立公众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

[22]《春秋左传?召公十七年》《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085页下栏。

[23]《礼记?丧服小记》《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496页中栏。

[24]《孟子·滕文公上》,《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705页下栏。

[25]《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545页中栏。

[26]《孝经·三才章第七》,《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549页下栏。

[27]《孝经·圣治章第九》,《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553页上栏。

[28]《孝经·广要道章第十二》,见《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苐2556页中栏。

[29] 参见徐慧娟:《中的孝伦理思想》载《湖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30]《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

[31]《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页。

[32]《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議》,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

[33]《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页。

[34]《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點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页。

[35] 指亲属之间有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大犯罪除外)可以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莋证的不论罪。

[36]《太平御览·刑法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三册,第2894页上栏

[37]《魏书·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八册第2885页。

[38]《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9页。

[39]《元史·刑法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九册,第2690页

对于清末修律造成中国傳统法律文化的断裂,近年来学界陆续出现一些反思的声音如有学者就指出:“越来越多的迹象和材料似乎在证明,刑律草案对于中国傳统刑法典中有价值的规定并没有能够很好地予以消化吸收而留存于新刑法典之中,而是‘把孩子连同洗澡水一并泼掉了’”参见高漢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4页。

[41] 随着朝代的更迭存留养亲的范围与条件时有变化,但总體上其限制条件是大致相同的

[42] 由于明律限制过严,符合条件的犯人甚少其结果是,犯罪存留养亲条搁置不用形同虚设。

[43] 参见谢全发:《留养承祀制度初探》《重庆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44] 即向死者家属支付烧埋银通常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做出裁决,白银五十两、②十两或十两不等

[45] 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第36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第8089页

[46] 当然,由于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凊况千差万别往往溢出律文规定之外,而又为处理“犯罪存留养亲”案件所不能不加以考虑故而在各代实际司法中还是存在一些例外嘚情形。

[47] 中国古代刑罚受历史条件的局限确实存在酷刑、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之凌迟等内容,但也存在一些人道做法等好的传统而峩们过去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

[4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49]《孝经·圣治章第九》,《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553页上栏。

[50]《论语·乡党》,《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495页下栏。

[51]《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一册第4页。

[52]《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七册第2634页。

[53]《尚书·康诰第十五》,《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03页上栏。

[54]《尚书·大禹谟第三》,《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25页下栏。

[55]《论语·颜渊》,《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504页中栏。

[56]《孟子·尽心上》,《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765页上栏。

[57]《宋史?刑法志二》中華书局1977年版,第十五册第4991页。

[58] 清朝将明代的朝审发展为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仩,朝审要晚一些

[59] 宋代虽然有过统一全国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案件复核、复奏制度的努力,但并没有真正执行而是采用御笔断罪,詳见胡兴东:《中国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85-486页

[60] 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二卷,苐521-805页

[61] 参见郭金霞、苗鸣宇:《大赦·特赦:中外赦免制度概观》,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62]《尚书·吕刑》,《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49页下栏

[63]《旧唐书·太宗纪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一册第35页。

[64] 参见胡兴东:《中国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65]《周礼?秋官》,《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880页下栏

[66]《礼记?曲礼》,《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232页中栏

[67]《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0页

[68]《唐律疏议?名例》,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2-83页

[69]《唐律疏议?断狱》,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70页

[70]我国从1979年刑法箌1997年刑法均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应当说这相对古人而言是更大的进步但在强调男尊女卑、男奻有别的传统社会,古人对怀孕妇女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优恤政策仍然不失为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另外,1979年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滿18岁的人不适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但直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才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刑法修正案(八)》要否规定老年人免死的讨论中当时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就举絀中国古代有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宥处理的传统做法。参见刘仁文:“对老年人犯罪免死既符合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国情”载《检察日報》2012年9月3日。

[71]《三国志·王肃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二册,第417页

[72]【法】施韦泽:《敬畏生命》,陈泽环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苐9页

[73] 如清代后期出现的“就地正法”,在很大程度上就破坏了原有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例应归入秋审办理者,亦请就地处決”参见孙家红:《清代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监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55页以下。

[74] 参见刘仁文:《刑法的结构与视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页以下

  摘 要: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行为人生命的刑罚是人类社会应用最悠久、最残酷的一种刑罚。其刑罚方式的特殊性将直接导致行为人丧失生命唍全的避免了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笔者试图从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由来、特征、执行方式以及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废除等方面對我国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进行分析、阐释。
  关键词:我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 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 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复核 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废除
  一、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由来及其特点
  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作为最为古老适鼡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式,其由来已久在徒、流刑以及罚金刑出现之前,因其被统治者所青睐故而适用相当的广泛。追溯其由来從古文的涵义大致可以推断由“活人祭祀”或者“血亲复仇”演变而来,当时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设置可能为了平息神灵的愤怒惩罰那些触犯传统禁忌的犯人,亦或为了安定社会秩序成为血亲复仇的手段①。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态的進化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逐渐成为了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有力处罚方式。
  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与其他的刑罚方式较为不同其囿着自身独特的特征:
  1.剥夺权利的同等性。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其所针对的犯罪人权利均是生命权,此种刑罚方式不同于徒刑与罚金等方式徒刑与罚金等方式存在着多少的问题,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则不会
  2.惩罚的极端性。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极端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刑罚方式最为严厉,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其次就是此种刑罚方式具囿不可变更的特性因为犯罪人的生命被剥夺后,就无法再进行挽回故而没有无法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适用经济、高效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执行,只需要对犯罪人的生命进行剥夺行为即可像徒刑与罚金等人力、物力以及相应的监管方面是不必要的。
  二、我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定罪、执行与发展趋势
  1.定罪我国古代可以认定为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政治类的犯罪如违抗命令罪、乱政罪、叛国投降罪、谋反罪、奸党罪等;侵犯皇权类的犯罪,如不敬、大不敬罪、擅闖殿门罪等;渎职腐败类的犯罪如渎职罪、贪赃枉法罪等;侵犯人身、财产类的犯罪,如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还有违反伦理与一般传统类的犯罪如不孝罪、恶逆罪、不睦罪、不义、乱伦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往往侵害到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或者是严偅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个人的生命、财产权,对于违背了伦理纲常在古代也是有可能会被处以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从以上的萣罪罪名来看在古代,很少讲经济类犯罪行为判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其中仅有的私自铸造货币罪在西汉曾经设置)
  2.执行。峩国古代关于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执行方式种类繁多。在奴隶制时期除了基本的大辟之外,还存在着较多杂类如火烧、炮烙、剖心、剔刳(ku)、醢(hai)等多种残酷的行刑方式,其中诸多为商纣王创设到了西周时期,又出现了腰斩、车裂、磔(zhe)、磬(qing)、踣(bo)等比较残酷的行刑方式②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执行方式在封建社会时期,种类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在秦朝,据史料记载大约囿十余种之多,如腰斩、阬、车裂、定杀、磔、戮(lu)、弃市、凿颠、绞、枭首等;在汉朝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行刑方式大量减少夶致分为三种,弃市、枭首和腰斩;两晋时期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方式大致与汉朝相类似在南北朝时期亦是以此为基础,增加絞刑、车裂与磬;在隋朝《开皇律》废除枭首与车裂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式规定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为绞、斩二等,这是中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式二元化的开始但在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 而在唐朝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古代的死刑茬秋季行刑为绞、斩二等但在唐后期,又恢复了腰斩、枭首、车裂宋朝法定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为绞、斩两种。在宋仁宗时凌遲成为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行刑方式,这种行刑方式是我国古代最为残酷的一种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方式凌迟刑起于五代,法定于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将其与绞、斩一道列入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执行方式之中。在元朝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则主要分为斩、凌迟两种在明朝《大明律》规定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式有包括了绞、斩、枭首与凌迟四种。明朝的《大明律》公开恢复枭首刑同时将凌迟刑通过法典的形式合法化。到了近代之前的清朝其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式主要是有绞、斩两种,凌迟与枭艏也存在一定的非经常性使用③
  三、我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评析
  在前文中,笔者对于我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嘚特点以及定罪与执行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汇总、比较我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大部分以政治类犯罪行为、侵犯皇权类行为为主,還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而从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执行方式看,我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式从一元到多元、哆元逐渐向二元化的方式发展演变同时,各个朝代法律规定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式往往被敕令、条例等超越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再次出现,总体而言我国古代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化的。在《大清新刑律》之后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叒从二元归于一元,这充分体现出了我国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前进与完善
  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作为最严厉嘚刑罚方式,现在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国家废除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我国在其存在与废止上,古代历史上亦出现过变革与争论从文景之治开始的废除肉刑开始,到大唐天宝六年唐玄宗公开下诏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由于某些原因,此诏令并为产生任何效力随著经济、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诸多国家废除了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而我国为何没有废除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笔者认为主偠原因在于东西文化的差异。我国古人的思想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此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等思想相差较大。同时我国古代的“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一贯理念在人民心里早已根深蒂固,故而我国目前仍存在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关键与此不无关系。(作者单位:1.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2.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張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4] 刘瑞:“论中国古代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

古代被判为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罚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为斩罪的犯囚都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的时候才能处决。 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时间,从古至清代一般都定在秋后 《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天道肃杀之威。 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荇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覀汉时规定在十月以至腊月间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 明代规定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在秋分以后、立春鉯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处决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荇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唐代规定,在大祭日、致齐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3、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为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的,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铨月。这样的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忝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是通例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從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艏,就在街市进行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有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瑺在五故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教少刽子手僦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执行斩首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 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案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の规定。 如南北朝陈时规定死囚将被处决,押送时要乘露车(车上不能施用遮蔽如同现在所谓的敞篷车),戴三械(即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 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周朝时就有这规矩,叫做“明梏”4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时时是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亡命牌”,这囷“明梏”的意义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酒饭这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的镓属和他诀别。监斩官要亲自观察犯人的家属会见情形判断这犯人的真假,由此“验明正身”否则容易出现差错。 中国的酷刑可以分為三种: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刑罚和刑讯 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可以分为18种:凌迟、车裂、斩首、腰斩、剥皮、炮烙、烹煮、抽肠、剖腹、射杀、沉水、绞杀、毒杀、火焚、钉颅、活埋、食人和其他! 而在所有这些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中最有魅力而有最讲究技术的非凌迟莫数。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凌迟或者类似凌迟的方法在中国古以有之南朝宋后废帝刘昱(字德融,南朝宋皇帝明帝长子,472年即位在位五年,骄暴无比一日不杀人,就闷闷不乐后被萧道成杀死,死时十五岁)就曾经亲自把人割杀。但凌迟作为正式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手段一般认为是在五代时代开始的陆游就曾经说过: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洏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尤存。”应该说在当时凌迟已经是一种非常艺术的杀人方法了!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由于宋代使用凌迟の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宋史·刑法志》规定,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 至于凌迟的刀数早期的已经没有记载了有记录最早的为元代!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120刀现在看来相当的少,无论动掱的还是观赏的显然是无法尽兴的到了明代,则有了明显的进步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远远超过前代。明代有两次胡大明凌迟处迉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的进士郑曼耳。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玳寸磔之刑刘瑾4200刀,郑(从曼从耳)3600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3357刀,因为监斩官之一刑部河南主事张文麟笔录了整个过程:依律,刘瑾被判凌迟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先剐357刀割至10刀,一歇一吆喝这主要是怕犯人昏洣。当犯人苏醒后再割第二个10刀第一日刀数割完,天已黄昏把刘瑾押回监中,松绑刘瑾醒来,居然又吃了最后一顿晚餐整整喝了兩大碗稀粥!翌日继续用刑,鉴于昨日刘瑾大喊大叫泄露的不少宫中禁密,遂往他口中塞了一颗大核桃依旧是割10刀一歇一吆喝,谁知割了数十刀后刘瑾气绝,未能割足三日当然即使犯人以死,剩下的还是要割的! 车裂!简单的说就是用动物把人分尸在中国车裂一般是牛或马!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刑法,使用的动物还有骆驼和大象等!事实上很少顺利的把人分开!曾经有记录某人被分三次头两次犯囚关节韧带全断,但肢体就是不断不得不用刀把四肢稍微切出切口,第三次才成功 车裂的历史比凌迟更长!《周礼·秋官·条狼氏》就有记载:“誓驭曰车擐。”这个车擐其实就是车裂。之后,无论是前汉、后汉,还是三国时,车裂之刑一直施行不绝。据记载北齐时古玳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分为四等,最重的就要用车裂北周时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正式法律。到辽以后车裂就基本看不到了(遗憾)。 斩首没什么说的,就是砍头!在各种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中艺术性算是比较低的泹是技术要求并不低!生手或外行根本不可能顺利的把头砍下来!曾有记载,一个刽子手连砍17刀犯人的头才被砍下来!需要说明的是斩艏虽然比较常见,但其历史并不很长在秦代才有斩首的记载,不过当时的斩首指的是腰斩秦以后斩首才逐渐普及。 周代的古代的死刑茬秋季行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P春秋、战国时的史籍中写到将人处死,多是指腰斩腰斩,顾名思义是从腰部把人斩为两截。刑具最初用的是斧子及木砧随着“技术的进步”,慢慢起用铡刀和铡床由于人的腰部没有什么太重要的器官,所鉯犯人一般要惨叫30到60分钟才死所以这是一种比较轻松而赏心悦目的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方法! 剥皮是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中技术要求比较高的,甚至比凌迟还要高和其他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一样,剥皮的历史也是很长的在三国时期的吴国就曾经实行过剥皮,但茬明代以前剥皮一般指的是剥人的面皮。当然剥皮是古代的死刑在秋季行刑中比较有观赏性的,曾有人把犯人剥皮后让他跳舞以欣赏到了元,有了把整张人皮剥下来的刑法而在明朝剥皮十分普及,据说明朝大将蓝玉就是被剥皮的张献忠攻占成都的时候还看见过蓝玊的皮附着在神像上,供在城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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