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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井校区:寿春路152号平安大厦3楼电话: 1

安农大校区:长江西路130号农大科技长廊3楼电话: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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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72号之一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刚,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琼,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柒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被告:熊平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峰,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波,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波,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与被告合肥柒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熊平波、钱琛、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0元,由原告合肥新东方外语培训学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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