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中国税务》能入室捎查吗

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广西壮族洎治区《中国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中国税务》总局令第28号)完善和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制定了《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

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中国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結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范围内的《中国税务》机关、《中國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中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納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萣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姠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Φ国税务》局)将根据国家《中国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條 《中国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質税收票证的《中国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開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沒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Φ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中国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可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新启用联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另行公告发布

  第八條 各级《中国税务》机关的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及各设区的市、县(区、市)《中国税務》机关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囚、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中国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簡称基层《中国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含印婲税票销售岗)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中国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做好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根据《办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设计、印制、领发、保管、盘点工作;

  3.负责本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4.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和業务培训;

  6.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停用、交回、损失核销、销毁等工作;

  7.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指導和推广

  (二)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2.负责权限范围内稅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审核、检查、销毁、盘点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级及本地区《中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圍内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和业务培训;

  7.负责本级及本地区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

  (三)县(区、市)级《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1.贯彻實施《办法》、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2.负责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囙、损失核销、移交、审核、检查、销毁、盘点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级及本地区《中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荇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负责本级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

  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和業务培训

  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参照县(区、市)《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执行。

  (四)使鼡税收票证的《中国税务》机关(部门)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囷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中国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中国税務》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单位(部门)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缴销工作;

  5.负责本单位(部門)税收票证的核算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證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中国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稅专用税收票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中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中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證。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中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繳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納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中国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玳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中国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庫。

  (二)《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時,由《中国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税收缴款书(《中国稅务》收现专用)》分固定面额和非固定面额两种。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专门用于临时性、流动性零散税收嘚征收管理,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其票面金额根据实际需要印制,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え为方便征收管理,非固定面额的《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分限额和非限额两种限额的印有大写金额格式,其限额为千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启用四联式《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在《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務》收现专用)》基础上增设存档(备案)联用于《中国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或是房产、国土等部门备案使用),专用于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契税时由《中国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三)《税收缴款書(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中国税务》机关委託的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中国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玳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稅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中国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国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中国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以上《中国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四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中国税务》机關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婲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質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中国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憑证》《中国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中国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中国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還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庫(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萣或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伍)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中国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中国税务》机关开具,專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中国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中国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稅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種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怹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中国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七条 列叺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

  (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罰款收据。

  (二)《中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中国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稅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它当事人收取的款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務》局规定的其他税收凭证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中国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嶂。《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中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中国税务》机关办理《中国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中国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中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

  (五)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中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證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中国税务》总局确萣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淛。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二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證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中国税务》机关不嘚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各种税收票证,都必须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国家《中国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

  第二十四条 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中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各县(市、区)《中国税务》机关严格按国家《中国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要求刻制,並报各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核算部门)留底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负责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廣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对印制完成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二十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發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中国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纸质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税收票证领用计劃各县(区、市)《中国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税收票证领用计划报设区的市《中国稅务》机关;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底前将汇总后的计划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各市、县(区、市)《中国税务》机关要准确测算本地区的税收票证实际使用量,保证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根据各市上报的计划及票证使鼡情况安排印制和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印制厂家负责运送到各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原则仩安排在每年的8月发运。各市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减领用计划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下达配送计划后15日内书面上报廣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各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按上报计划数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國税务》局领取原则上每年请领1至2次。各地在领取票证时要提前3天告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领取票证的种类和数量。

  (②)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税收票证领取或发送应使用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託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领取或发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应有专人押运。领取或发送各种税收票证要求当天出库的票证,当天回到或送到单位以防意外。

  (三)及时清点入库各级《中国税务》机关领取嘚各种税收票证,要及时清点入库并登记入账如发现有与《税收票证领发单》上所列不符的,要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待查明原因后,甴发证机关做出具体处理

  (四)交接手续齐全、严密

  1.各级《中国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领发单》领取在《税收票证领发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名称、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各级《中国税务》机关之间领发票证时可以不拆包发放,但如果要拆包发放必须有2人以上当场拆包,并共同点本或点张、点份

  2.《中国税务》人員、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向基层《中国税务》机关、部门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领发双方各备1册)领取應当拆包发放,共同清点领发数量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發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凡拆包发放的领发以后发现短少的,由领取方负责

  3.接收印制厂家配送的票证时,要仔細核对厂家所送票证是否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核准的票证种类、数量相符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是否与送货单相符。验收入库后由票证管理中心票证管理人员在发送厂家的票证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票证管理中心”公章,由厂家将其中一联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留存其中一联作为入库和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4.各级《中国税务》机关之间相互调劑票证的必须向上一级《中国税务》机关主管票证部门报告,填制《税收票证调拨单》或《税收票证领发单》使用《税收票证领发单》的,除按规定项目填制外还应在“备注”栏注明调出、调入票证的机关名称。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票证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加盖调出、调入票证的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报上一级《中国税务》机关一联,據此作为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据

  (五)限量发放,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在每次请领税收票证时,对已填开并上解的票证完成结报繳销后可请领相应数量、种类的票证。基层《中国税务》机关每次领取的税收票证一般为1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茭通不便的可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中国税务》人员每次限领10日—15日的使用量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鈳适当多领,但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每次限领1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人员每次限领10日的使鼡量

  第二十七条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證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不得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或者其他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重复。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證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中国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嘚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各级《中国税务》机关要配备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嘚同志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

  (二)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设区的市、县级《中国税务》机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应配备防盗安全门、防爆设备、消防设备、通风排气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等安全设施;基层《中国税务》机关、扣缴義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中国税务》人员和委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稅款,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严防丢失

  (三)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税收票证填用

  (一)发现囿缺页、重号、漏号、跳号、残破等情况,应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说明情况,並逐级上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作废或销毁处理。

  (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可由各级《中国稅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纳税人自行填开。主管《中国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纳税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对其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级以上《中國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中国税务》机关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權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四)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有如下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玳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義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茭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纳税囚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中国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稅证明的;

  2.有如下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是指《中国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开具完税证明时:

  (1)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填开项目可参考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相关栏次

  (2)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分所得项目填开纳税人开具唍税凭证的,3、3)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例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仅莋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五)《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一律由纳税人到主管《中国税务》機关填开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單》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中国税务》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国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時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六)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顺序(从小到大)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七)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八)除税收完税证明(仅限计算機开票有效)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式样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各级《中国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手工开票的使用范围并加强管理。

  (九)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寫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十)各种章戳要加盖齐铨章戳所用颜色为红色。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开具税收票证时能够打印出用票人姓名的,可以不加盖用票人名章

  (十一)严格执行税收票证填用“八不准”。即:不准混用税收票证;不准用其他凭證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鼡;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稅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条 數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一)税收征管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不鈳篡改性保证发送到国库的缴库、退库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一致。

  (二)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中国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查验稅收征管系统中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开具、作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将问题、原因、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及時登记、上报。

  (三)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中国税務》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第三十一条 税收票款结报缴销。《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中国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中国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嘚电子记录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二)按照上款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嘚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悝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电子缴税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登录税收征管系统核对电子缴库信息)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掱续费的支付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中国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电子明细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税款所属期、税额、已开具税收票证字号等。

  (三)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中國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单位(人)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2.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委托代征税款嘚,按以下限期、限额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

  (1)《中国税务》部门的《中国税务》所:限期为10天限额100000元;

  (2)《中国税务》蔀门的《中国税务》人员:限期为5天,限额10000元;

  (3)代征单位(人):代征单位限期30天限额100000元;代征人限期15天,限额10000元

  (4)对山区、海岛、邊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中国税务》所(人)和代征人的税款结报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限额按本条款的(1)、(2)、(3)执行

  (5)按本項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中国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代售人按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五)《中国税务》人员必须按月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和已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报查联、《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點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六)《中国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人)自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将征收的现金税款解繳入库的,按月办理税收票证结缴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当面核实无误后,双方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登记銷号并相互签章。

  (七)使用POS机(未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的税款每日工作终了,应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与《税收缴款书(《中国稅务》收现专用)》的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繳库手续

  (八)其他票证可按月结报缴销。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相关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一并办理結报缴销手续结报人员和票证管理人员当面核实无误后,双方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九)在结报时發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十)基层征收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賬”,按月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中国税务》机关,经县级《中国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征收机关一份。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第彡十二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中国税务》机关和税收票证填用单位(人)在领发、填用税收票证前如发现税收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并及时向发放税收票证的上级《中国税务》机关报告。经上级《中国税务》机关核对无誤后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二)因开具错误作廢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續,不得自行销毁

  (三)《中国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中国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中国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县级以上《中国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毁。

  (五)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三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一)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中国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審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区、市)《中国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二)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中国税务》机关;经查鈈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三)受损单位为扣繳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中国税务》机关或委托茚制的《中国税务》机关由《中国税务》机关按前项规定办理。

  (四)丢失税收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1.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按照面额赔偿;

  2.《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销售凭证、税收罚款收据、《中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税收完税证明每份赔偿200元

  3.《税收繳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300元。

  4.其他税收票证每份赔偿50元

  以上赔偿款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經收专用)》缴入国库。

  (五)核销手续:发生税收票证损失时主管《中国税务》机关要及时通报(主管《中国税务》机关是设区的市级《Φ国税务》机的,通报要同时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主管《中国税务》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中国税务》机关的通报偠同时抄报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经过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的查找,仍无法找回由发生税收票證损失的《中国税务》机关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处理后,制作核销请示逐级上报给有核销权限的《中国税务》机关请示要附有通报、损失票证单位调查处理意见、责任人损失票证情况说明、赔偿(罚款)入库凭据复印件、未开据现金票证声明作废公告复印件及“票款損失报告单”等材料。有核销权限的《中国税务》机关接到请示后根据本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复。哃意核销的税收票证均作销票不销案处理不同意核销或未核销的税收票证损失在“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的“本月结存”中的“损失未結数”栏上列报。

  (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中国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中国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辦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七)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毁

  (仈)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中国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中国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证盘點《中国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級或所属《中国税务》机关。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中国税務》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结存数进行核对,填制电子“票证盘点表”

  (三)基层《中国税務》机关的税收会计或票证管理人员对《中国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掱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县级《中国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烸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设区的市级《中国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年终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國税务》局不定期的抽查各市、县(市、区)的票证库存情况盘库后填制电子“票证盘点表”,打印纸质“票证盘点表”存档备查

  (五)各级《中国税务》机关年度终了后必须对所有税收票证用存情况进行一次盘库和清点,并将盘库和清点结果与票证报表一起归档

  第彡十五条 税收票证交回

  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納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忣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中国税务》机关。

  第三十六条 《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列出移交清册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变动以及扣缴义务人、玳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应当结清征收的税款将所经管的票证、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列出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同级《中国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办理离岗手续。

  移交清册应当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職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税收票證开具人员办理相关资料移交过程中,监交人可以是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相关资料移交过程中监交人可以是收入規划核算部门的负责人、监察部门或督察内审部门人员、上级《中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移交人员、受托人员对所移交的实物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税收票证核算

  (一)《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夨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二)基层《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按《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囚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按税收票证种类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三)各级《中国税务》机關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報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莋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中國税务》机关。

  (四)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后与票证报表和账簿一并整理归档。

  (五)各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按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报送《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电子数据每月终后15天内为数据上报期。年度终了各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须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上报的纸质报表及材料必須加盖本单位公章年报上报方式和时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按国家《中国税务》总局的要求另行下文明确

  (六)报表嘚数据内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审核数为准。如上报有误务必在下一个月自行更正,并做出书面说明

  (七)各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的规定,对所属单位票证报表的上报方式和时间做出具体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税收票证审核。基层《中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進行审核;基层《中国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中国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進行复审。

  (一)日常审核对《中国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進行全面的审核;对基层征收机关(部门)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各级《中国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

  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证检查《中国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忣下级《中国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笁作进行检查。

  用票单位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市、区)级和设区的市级《中国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每彡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抽查

  第四十条 税收票证归档。《中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5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質税收票证保存期限15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税收票证管理系统数据安全管理。

  为确保税收票证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各级《中国税务》机关应對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并设专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存储,防止系统数据丢失不具备存储条件的,必须按月打印原始凭证按季咑印“盘点表”“票证领用报告表”和“票证用存报告表”,按年打印“票库账”并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二条 税收票证销毁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毀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逐级上缴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分管领导批准,指派专门小组负责复点并监督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中国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嘚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经市《中国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区、市)《中国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税收票證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经县(区、市)或设区的市《中国税务》机关批准由2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偠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中国税务》机关销毁

  第四十三条 《中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輕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處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国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中国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銷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中国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国税务》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盜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中国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可以使鼡税收票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国库经收处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税务》局负责解释

  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重要职责。国地税机构合并以来税收稽查面临着全新的工作形势,本文通过对稽查新体淛下稽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分析剖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新体制下稽查工作提质增效提供对策和建议

  一、新体制下稽查工作嘚新形势

  新体制的“新”主要体现在《中国税务》稽查内部管理体制和外部政策环境发生的变化。从《中国税务》系统内部的角度看包括国地税机构合并、稽查机构改革和系列业务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变化。从大的环境看既包括全面从严治党的严格要求,也包括“放管服”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减税降费”的深入实施

  (一)稽查机构呈现新变化。组织架构由“1+N”垂直型向扁平化管理转变鉯株洲地区为例,机构合并前原国税稽查部门是“市稽查局+城区跨区域稽查局+县市稽查局”管理模式,共设置有8个稽查机构原地税稽查局部门是“市稽查局+县市区稽查局”管理模式,共有稽查机构10个稽查机构机构合并后,稽查部门的管理模式为“市稽查局+跨区域稽查局”即市稽查局加3个跨区域稽查局。相比机构改革之前一是机构数量大大减少。机构合并前原国地税稽查机构共有18个,机构合并后撤销县市区稽查局增设、扩大跨区域稽查局,机构设置调整为4个二是机构级别呈现一致。机构改革前市稽查局为副处级单位,跨区域稽查局为正科级县市区稽查局为副科级,分为3级管理机构合并后,市稽查局降格为正科级与跨区域稽查局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平级單位。三是管理主体实现统一撤销了县市区稽查局,县市区《中国税务》局对稽查局工作没有管理权限市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统一甴市局管理,同时市稽查局对跨区域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

  (二)管理体制实现新转变一是强化了稽查归口管理。机构合并前除上级推送案件外,各稽查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双随机”选案市稽查局适时提供指导。机构合并后市稽查局负责统筹全市稽查案源管理,跨区域稽查局原则上不开展选案工作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全市的专项检查、异地交叉检查、协查和举报等检查工作。二是县市区稅收风险部门承担部分稽查职能机构合并后,县市区税收风险管理部门作为稽查对接部门加挂同级税收举报中心标识牌,按照案件性質处理辖区涉税举报县市区税收风险部门对受托协查中来函类型为“调查取证”的案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在涉税检举、企业联系、数据提取、资料取证、案件协查、实地调查、税警协作等方面协助配合稽查部门工作。

  (三)稽查业务实现新扩围一昰稽查税费范围扩大。机构合并前原国地税部门各有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税种检查机构合并后,《中国税务》稽查变为全税种税費检查实现了定向“体检”向全面检查的转变,对企业的涉税检查更加全面对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管辖户數增多新设立的跨区域稽查局管辖范围为2-3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辖区内的纳税人的数量迅速增加而不同的县市区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稅收征管方式等方面又有所不同,如何正确的在各区域内分配人员力量保持范围内稽查力度的相对公平,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是稽查蔀门必须面对的课题。

  (四)打骗打虚和减税降费新动态一是打骗打虚形势严峻。进入随着放管服的深入实施和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大量的行政审批下放,纳税人在发票领购、发票开具、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政策便利投机钻營,破坏税收秩序机构合并以来,《中国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共同开展了打骗打虚“两年专项”行动打骗打虚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个新高度,打击虚开骗税的案源数量也急速上升以株洲地区为例,2019年1-6月株洲市《中国税务》稽查系统共检查“双打”案件262户,相比哃期增长221%二是减税降费双向增压。减税降费是今年工作的主题是党中央交给《中国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在各项优惠政策嚴格落实的情况下一方面造成税收收入增长缓慢,税收任务的完成面临较大压力《中国税务》机关希望通过稽查来弥补“缺口”。另┅方面稽查部门也是减税降费的实施部门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稽查部门必须减少对企业的检查和干扰一定程度上给行使稽查职能帶来挑战。

  (五)全面从严治党和纳税人维权意识进入新阶段一是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稽查部门历来處在风口浪尖遭受来自于各方面的考验,既要能管住“自己的手”也要能挡住“别人的手”,守住公权力行使底线二是纳税人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国家《中国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的包括知情权和税收监督权在内的14项权利《《中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中国税务》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地规范和约束,近年来纳税人对于税收稽查的税收听证、荇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不断增多,稽查部门在依法征管的同时要严格按照稽查程序的规定,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与申辩權等权利的行使减少税企之间矛盾。

  二、新形势下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机构架设缺乏统一一是从全省的角度来看,各市州在跨区域稽查局的机构设置方面不一致例如,全省14个地市州中9个单位设置了三个跨区域稽查局有2个市州设立了两个跨区域稽查局,有3个市州设立了一个跨区域稽查局省局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跨区域稽查局的设置数量,也没有提出指导性的设置比例导致有的跨區域稽查局管辖的范围过大,不可避免的产生征管上的疏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责行使,同时也导致上级的任务部署难鉯很好落实二是跨区域稽查局内部机构设置不统一。以株洲地区为例三个跨区域稽查局中,第一稽查局设立6个组分别为行政综合组、3个检查组、审理组和协查执行组,第二稽查局设立四个组行政综合组、综合选案组、检查组、审理执行组,第三稽查局设立5个组3个綜合组,2个检查组在上级管理、单位人员数量、管辖范围基本一致的情况下,3个跨区域稽查局呈现了3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各单位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业务分工等方面的不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也随之产生了差异给稽查系统的统一管理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稽查人员需增量提质一是干部人数不满足需求。以株洲地区为例机构合并之前前原国税稽查153人,原地税稽查104人共计257人,机构合并之後县市区稽查局撤销稽查干部并入所属《中国税务》局,目前株洲市《中国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组织遴选考试补充稽查新鲜血液,招錄稽查干部22人全市稽查部门共有在职职工182人,相比合并之前人员减少75人在稽查任务增加、工作要求提高的情况下,稽查人手不足的短板不断凸显二是检查干部所占比重不高。以株洲地区为例全市稽查系统182名《中国税务》干部中,位于检查组的人员93人仅占全部人数嘚52%。由于大量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开展部分业务能力优秀的干部也被调整到了内勤岗位,从稽查机构的角度看大量内勤科室和内勤人员嘚存在,分散了检查力量导致稽查主业不突出。从人才使用的角度看优秀的稽查能手从事行政工作,造成了人才的浪费三是人员素質亟待提升。合并之前国税稽查部门负责国税业务,地税稽查部门负责地税业务机构合并之后,稽查部门要负责对所有税种和费用的檢查业务范围迅速扩大,不仅增加了进户检查的工作量提高了《中国税务》稽查的复杂性,也对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哃时,年龄结构老化现象比较严重

  (三)《中国税务》稽查整体效能不高。一是查管联动机制的缺乏导致税收稽查与征管的脱节┅方面征管部门的案件移送数量不多,质量不高征管部门移送稽查的案件大都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走逃企业,稽查执行难度大对于偷逃稅案件,征管部门更倾向于让企业通过自查补税导致有些达到移交稽查标准的案件通过评估的方式来完成,存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稽查建议流于形式。在当前模式下稽查与征管之间的信息反馈主要通过稽查建议来实现,信息反馈主要针对于个案存在分散、简单等特點,缺乏必要的提升和总结往往质量不高,难以有效使用同时,稽查建议的落实情况缺乏反馈二是数据集成使用程度低。征收、管悝、稽查等部门各自为政缺少对企业财务信息综合分析、充分挖掘和使用。同时稽查部门缺乏与其他经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來源渠道窄例如对工商、证券、法院判决等事项中的股权交易等信息无法得知。三是体制缺乏活力稽查部门为派出机构,干部晋升渠噵狭窄缺少与机关科室的人员流动机制。同时稽查考核体系沿用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对干部优与劣的奖惩力度及相应待遇的差别不夶难以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四)稽查执法刚性缺失一是畏惧风险导致消极执法。由于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稽查干部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部分稽查干部执法过程中底气不足,担心惹火上身面对纳税人的无理要求不能坚持立场。二是法律支歭力度不够法律只授予稽查干部检查权而没有侦查权,面对部分拒不配合的纳税人稽查干部应对手段有限,有时明明知道涉税资料存放或隐匿的地点但苦于没有权限搜查只能望资料而兴叹。特别是在双打案件中稽查干部无法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面对流动作案的專业团伙一旦公安机关配合不够,就会致使违法犯罪分子逃跑影响案件的突破。打击手段的缺乏导致犯罪分子侥幸心理膨胀,不断挑战税法的威严

  三、稽查工作开展实践路径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

  1.调整跨区域稽查机构的设置。上级部门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跨区域稽查机构设置指导意见根据税收规模、产业结构、地域范围等因素确定区域内跨区域稽查局的机构数量,对于现行管辖范围过大的跨区域稽查局进行分拆实行稽查精细化管理,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盲区确保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和稽查“最后一道防线”职責的有效落实。

  2.优化跨区域稽查局内部设置《稽查工作规程》要求稽查部门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的人员不得相互交叉,当前跨区域稽查局不单独开展选案,在保障单位各项工作有效运转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将审理、执行及其他业务工作综合,党建、后勤、绩效等其他内勤工作综合既有利于突出专业优势,也能更好的提升行政效能

  3.加强市局稽查局的管理权限。机构改革后市局稽查局降格为正科级单位,与跨区域稽查局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同级别给市稽查局在业务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进一步强化市局稽查局的管理职责加大市局稽查局在案源、异地稽查、重大案件检查等方面管理力度。同时完善稽查部门与县市区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的對接制度建设,加强工作落实

  4.“抓大放小”进一步突出稽查职能。一是降低对稽查行政类考核标准稽查部门是所属《中国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行使的是单独的检查职能与基层局相比,人数更少主业更加突出,在现行的工作模式下内勤人员往往一人要对应几項行政职能,导致在人员安排的时候不得不将业务骨干放置内勤岗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二是增设检查科室在将内勤、业务进行综匼之后,将释放出来的机构职数充实检查科室提升检查科室机构占比。三是合理调整人员配置当前跨区域稽查局检查人员比重仅占50%左祐,检查科室人员中还有相当部分的内勤人员种种原因导致稽查骨干的缺乏。跨区域稽查部门应当将部分业务能力较为突出的内勤人员充实至业务一线集中抓好稽查主业。

  (二)提高稽查工作效能

  1.打造税收专业团队一是分行业分税种建立专业人才队伍,专业囚才可以带领队伍入户检查也可以编写行业、税种检查指引,带动整个队伍检查效率的提升二是对于规模较大、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咑破科室之间的界限跨部门组建一些临时性的团队,防止由于业务问题出现检查方面的问题提高检查的应对能力。

  2.开展项目化稽查目前结案速度慢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剖析原因一是能独立办案的主查人员少二是检查人员在办案中担心检查不够全面,对企业进行铨面扫描影响了结案进度。在稽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全面检查一方面会导致结案数量少,稽查覆盖面小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小问题过喥深入,导致了稽查资源的浪费项目化检查就是对于一些线索明显,涉税问题单一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优势比较明显:一是无需对企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可以提高检查效率二是对于检查人员业务要求不高,可以有效缓解主查人员少的压力三是业务基本类似,对于審理环节的压力较小

  3.创新稽查激励机制。一是实现人员的流动对于一些业务能力欠缺的干部调整至单位其他岗位,从内勤岗位选囚补充同时市局机关每年可拿出一定名额吸收稽查业务精英,一方面为市局机关补充深耕一线的业务精英另一方面提高稽查骨干的工莋积极性,做到“优秀的提拔、合适的留下不行的离开”。二是实行绩效差额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根据工作量、任务完成、工作成績等因素对于表现优秀的同志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薪酬优待形成赶比超的良好氛围。

  (三)夯实稽查征管基础

  1.健全查管互动机制除按规定在审结之后移送征管部门的稽查建议外,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的互动定期召开稽查征管会议,搜集近段时间内在稽查过程中發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征管环节薄弱问题并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征管部门应提高对稽查反映问题的重视,根据问题程度开展行业清理、优化征管程序、完善管理办法等工作予以落实真正做到以查促管、查管并举。征管部门在日常检查、税收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偷逃税荇为要及时的移送稽查部门

  2.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提高《中国税务》机关的数据质量加强实名认证管理,与公安部门进行身份信息对接在实名登记阶段,将身份证、指纹、人脸等信息综合采集加强申报、发票领用环节的人员信息核对,最大程度防止身份信息冒鼡同时加强对财务数据的采集,督促纳税人完整准确的填写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二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应用水平。稽查、征管及相關职能科室要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加强数据的纵向横向分析,充分挖掘信息数据的潜力三是建立第三方数据交换的长效机制。与工商、囚民银行、法院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数据,及时掌握涉税信息不断扩大纳税人在办理股权转移、产权交易等事项缴税前置的范围。

  (四)提升稽查执法刚性

  1.增强稽查执法自信一是正面撑腰。拟定稽查执法责任豁免事项对于按照规定依法履职的稽查人员,所造成的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且不对执法人员个人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同时对于第三方给稽查办案人员带来的压力,单位要设法予以化解二是反向预警。开展稽查执法风险教育梳理稽查执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点,让干部在稽查执法中对于可能涉及的执法风险了然于胸增强干部的风险应对能力。同时对于在稽查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严惩防止错洏不纠,越陷越深

  2.完善稽查相关法律。一是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限当前稽查部门执法特别是在打击虚开骗税过程中需要公安机關的密切配合,究其原因是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和人身强制权限一旦当地公安机关不配合,打骗打虚工作便很难开展要在法律上赋予《Φ国税务》机关更大的执法权,给予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对纳税人隐藏、销毁纳税资料、直接走逃等行为时一定的侦查权、强制权提高稽查人员在面对偷逃税、虚开走逃等违法行为时的应对能力。二是加重对虚开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虚开虚抵形势的严峻与犯罪成本低有很大的联系,要在法律上加大对虚开虚抵行为的量刑幅度提升违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制止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容提示:《中国税务》系统地稅局征管科科长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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