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在水管里盐结晶了怎样化开么化开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囻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衢路103号负责人胡江。

诉讼代表人胡江系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厂长。

辩护人田日韦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徐国生,系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谢文渊,浙江囚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北村法定代表人戴红艳。

诉讼代表人戴红艳系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邓楚开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志红原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厂长。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深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国富,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邵佩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健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建平,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桂荣,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人周金龙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宝林(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甲,驾驶员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生产管理科科长。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栋,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仓库主管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瑞江浙江靖霖律師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永珊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勤,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悝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洁琼,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4)1216号起诉书、杭余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運有限公司、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徐国富、汪健、戴桂荣、周金龙、邓某甲、马某、沈某、周某甲、杨某甲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胡志红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于2014年6月3日、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国明、陈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的诉讼代表囚胡江及辩护人田日韦、被告单位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国生及辩护人谢文渊、被告单位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玳表人戴红艳及辩护人邓楚开、被告人胡志红及其辩护人宋深海、被告人徐国富及其辩护人何延法、邵佩、被告人汪健及其辩护人邱建平、被告人戴桂荣及其辩护人徐宗新、被告人周金龙及其辩护人周宝林、被告人邓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新才、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章栋、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胡瑞江、杨永珊、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朱勤、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洁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污染环境事实建德化工二厂(以下简称化工二厂原负责人兼厂长胡志红)是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在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草甘膦稀母液,再通过氧化、浓缩将草甘膦稀母液转化成“磷酸盐混合液”(实为草甘膦母液的浓缩液)因化工二厂内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胀库,影响到工厂的正常生产为企业能够尽快处置并大幅节省处置费用,被告人胡志紅等人决定将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同时仅支付极低的价格,实际上促使和认可运输和处置单位人員以焚烧、直排等方式予以非法处置由此化工二厂先后将磷酸盐混合液通过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运往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杭州市余杭区,大量非法处置

2011年9月,经洪国女(另案处理)介绍化工二厂厂长被告人胡志红、生产管理科科长被告人马某经与被告人戴桂荣联系,租赁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圣公司)的槽罐用于贮存磷酸盐混合液2012年5月,化工二廠通过宏安公司将贮存在荣圣公司的磷酸盐混合液运到其他地方处置。因贮存时间过长导致沉淀部分磷酸盐混合液无法抽出,被告人徐国富、汪健(宏安公司的合作人)即与被告人胡志红商量处置办法被告人胡志红在明知荣圣公司无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代表化工二廠同意将沉淀部分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荣圣公司处置并由宏安公司在事后支付给荣圣公司220元/吨的处理费。被告人戴桂荣指使被告人沈某、周某甲直接用水冲洗储罐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至运河内,共计直接向运河内排放磷酸盐混合液1500余吨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徐国富向被告人戴桂荣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存入残留磷酸盐混合液的处理费共计338290元

2012年3月,化工二厂因其委托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绍兴华鑫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出现环保事故终止了委托处理合同。后化工二厂内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再次胀库影响到正常生产被告人胡志红指示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戴桂荣联系,再次商量储罐租赁业务同时,被告人汪健联系被告人胡志红欲让宏安公司承接磷酸盐混合液的运输业务。9月经被告人胡志红、马某、戴桂荣、杨某甲、徐国富、汪健商量,由荣圣公司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支付給宏安公司580元/吨的费用,并口头约定其中的360元/吨支付给宏安公司220元/吨支付给荣圣公司,由宏安公司负责运输并与荣圣公司结算费用被告人汪健、徐国富又私下约定将360元/吨的运输费在扣除运输成本、税费等后予以均分。

之后被告人戴桂荣多次指使被告人沈某、周某甲在丅雨天或运河涨水时,将槽罐内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至运河内共计5600余吨。被告人杨某甲受被告人戴桂荣指使多次到宏安公司和被告人徐国富核算处理的磷酸盐混合液数量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处理费的结算。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徐国富向被告人杨某甲及被告人戴桂荣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存入磷酸盐混合液的处理费共计1889475元。201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对荣圣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储罐内查获尚未排放的磷酸盐混合液2600余吨

2013年6月初,被告人徐国富将部分运输凭证销毁

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徐国富、汪健为感谢被告人马某在上述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2次送给被告人马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2年3月开始经被告人汪健联系,被告人胡志红同意由宏安公司将部汾磷酸盐混合液运输至衢州市鑫春干燥剂厂、衢州市童何村一废弃电镀厂交由被告人周金龙、邓某甲非法处置,并由被告人汪健支付给被告人周金龙、邓某甲230元/吨的处理费其中被告人周金龙获取50-70元/吨的好处费,剩余部分利益归邓某甲邓某甲再将部分磷酸盐混合液拉到其他地点非法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汪健向被告人周金龙及邓某甲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存入处理费共计542006元。经查被告人周金龙及邓某甲共计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2300余吨。2013年5月下旬桐庐金帆达公司因偷排稀母液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被告人周金龙将储存在电镀厂的部分磷酸盐混合液就地非法填埋另将储存在鑫春干燥剂厂的1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2800元/噸的价格进行处置。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莋为危险废物管理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如单计污染修复费用该次液体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费用按Ⅲ类水功能区为8064万元,按现状Ⅳ类水质计为6048万元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汪健、徐国富将10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运至江西省南昌县交由刘某甲(已判决)非法处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后就污染环境事实追加指控:

化工二厂在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草甘膦稀母液,洅通过氧化、浓缩将草甘膦稀母液转化成“磷酸盐混合液”(实为草甘膦母液的浓缩液)因化工厂二厂内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胀库,影響到工厂的正常生产为企业能够尽快处置并大幅节省处置费用,被告人胡志红等人决定将磷酸盐混合液以远低于正规处置价的价格进行處置由此,经被告人汪健牵线搭桥化工二厂先后将磷酸盐混合液通过宏安公司运往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杭州余杭区,大量非法处置

2011年8月,经邢某(已判刑)与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华鑫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两人在征得华鑫公司同意后可茬浙江省境内收集危险废物,并运至华鑫公司进行处置液态废物每吨处置费合同价不低于2700元/吨。后邢某通过被告人汪健由金某代表华鑫公司、被告人胡志红代表化工二厂签订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合同,约定运输费(含处置费)580元/吨

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化工二厂通过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江西省南昌县、金溪县等地交由邢某、金某非法处置,邢某、金某又将部分磷酸盐混合液(约1000多吨)交由刘某甲(已判刑)焚烧处置将部分磷酸盐混合液(约660吨)交由斯某(另案处理)作为除草用的农药予以销售。

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化工二厂通過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共计11370吨运往山东省临邑县、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交由李某丁、李某戊(均已判刑)非法处置并由被告囚徐国富支付给李某丁、李某戊每吨50元至80元不等的处置费,后李某丁、李某戊将上述磷酸盐混合液予以销售

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化工二厂通过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共计2300余吨运往衢州市鑫春干燥剂厂、衢州市童何村一废弃电镀厂等地交由被告人周金龙、邓某甲非法处置,并由被告人汪健支付给被告人周金龙、邓某甲230元/吨的处置费被告人邓某甲再将至少10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拉到衢江区上方镇白坑村龙坞、海坞等地的石灰窑焚烧。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租赁、运输协议、转账凭证、银行明细清单、说明、浙江省环保厅认鈳意见、代理合同、委托处置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笔记本、磅码单、便签纸、记账簿1本等物证;搜查笔录、查封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被告人供述囷辩解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徐国富、汪健为感谢被告人胡志红在上述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汾两次送给被告人胡志红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关于厂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杭州榮圣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胡志红、徐国富、汪健、戴桂荣、周金龙、邓某甲、马某、沈某、周某甲、杨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胡志红的行为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志红、徐国富、汪健、戴桂荣系主犯被告人馬某、沈某、周某甲、杨某甲系从犯,对被告人胡志红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陸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辩称夲案所涉磷酸盐混合液并非危险废物;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拉到荣圣公司是储存没有指使荣圣公司倾倒、偷排;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之间存在处置协议,且华鑫公司具有相关资质

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的辩护人提出:

1、磷酸盐混合液鈈能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2、中国环境科学院固废研究所不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而出具辩护人所提交鉴定报告的鉴定機构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固体废弃物属性鉴别资质;

3、认定化工二厂指使或明知荣圣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直接排放至运河的证据不足;

4、化工二厂因将磷酸盐混合液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荣圣公司处理从而构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前提是磷酸盐混合液为危险废物,而夲案中磷酸盐混合液并非危险废物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5、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之间的委托处置合同合法有效,化工二厂是将化工废液茭由有处置资质的华鑫公司进行处置且磷酸盐混合液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并非纯粹的废物认定本案580元每吨的处置价格明显低于正规处置价格依据不足,因此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委托处置合同存续期间(即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运至华鑫公司处置的磷酸盐混合液数量不应计入囮工二厂的犯罪数额;

6、从检验报告看山东的检测数据的总磷、草甘膦含量均较低,是否是从荣圣公司、化工二厂运出的磷酸盐混合液存疑;

7、本案中公私财产损失数额没有认定的依据不能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综上,认定化工二厂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单位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辩称对被告人徐国富的行为不清楚。

被告单位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辩护人提出:

1、涉案磷酸盐混合液不属於危险废物;

2、宏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龙娇对本案毫不知情宏安公司未处置或委托他人处置磷酸盐混合液,本案中将涉案磷酸盐混合液运往山东、江西、荣圣公司等地均是被告人徐国富在化工二厂的指示下所为是被告人徐国富的个人行为而非宏安公司的行为,违法所嘚由被告人徐国富、汪健分配且汪健的款项系由徐国富支付而非宏安公司,宏安公司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

3、金某、邢某在江西南昌、金溪等地非法处置的部分,宏安公司仅是承运了化工二厂的磷酸盐混合液并收取170元每吨的运费该节事实与宏安公司无關。

综上宏安公司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单位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的辩護人提出:

1、本案的定罪量刑应适用2006年司法解释,而被告人戴桂荣指使他人向运河排放磷酸盐混合液的行为未达到2006年司法解释确定的构罪標准相关损失评估缺乏依据,且所确定的环境损害费用为修复费用不属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

2、根据监测数据,化工二厂槽罐中的磷酸盐混合液物质含量情况与荣圣公司槽罐中的有很大区别两者是否为同一物质存疑,磷酸盐混合液不属于危险废粅且草甘膦的含量很低,不属于刑法上的“有毒物质”即使适用2013年的司法解释,也未达构罪标准;

3、指控被告人戴桂荣指使他人向运河排放磷酸盐混合液这一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的证据不足;

4、本案中虽被告人戴桂荣以荣圣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行为是假借公司名義通过实施违法活动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而不是公司的经营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

1、指控的污染环境部分:

(1)公诉机关关于為了解决磷酸盐混合液胀库问题由其决定低价交由相关单位处置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2)荣圣公司以洗罐为名排放1500吨磷酸盐混合液其不知凊,也没有同意过排放2012年9月是被告人戴桂荣主动提出能综合利用才签订三方协议,且决定权不在其其对于荣圣公司之后的偷排行为不知情;

(3)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金某与华鑫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内容其不知情转移联单不规范不能反推合同无效,处置价格580元每吨是华鑫公司提出是市场行为,且华鑫公司是采用综合利用方式与单纯的废物处置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之后运到江覀等地处置是华鑫公司的行为与化工二厂及其无关;

(4)运至衢州、山东处置的事情其不知情;

2、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其Φ5万元系其向汪健的借款另5万元系徐国富暂存在其处,均非其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认定其受贿。

被告人胡志红的辩护人提出:

1、关于污染环境部分:

(1)磷酸盐混合液不是草甘膦稀母液或浓母液不能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2)涉及荣圣公司部分,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胡志红仅知道荣圣公司清洗储罐并不知道荣圣公司私自排放处理,2012年9月化工二厂是将磷酸盐混合液交由被告人戴桂荣综合利用被告人戴桂荣的偷排行为被告人胡志红并不知情;

(3)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上述协议期间(即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发生的业务量不应计入本案非法处置的数额;

(4)山东的检测数据与化工二厂内磷酸盐混合液的检测数据有很大差异在山东处置的1万余吨磷酸盐混合液不一定全部來源于化工二厂;

(5)被告人胡志红对被告人周金龙私自处理磷酸盐混合液的情况不知情;

(6)被告人胡志红为职务犯罪,其所在单位也系本案被告单位也将可能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被告人胡志红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处置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和积极行为,且个人没有从Φ获利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不起决定性作用,个人没有营利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胡志红从轻处罚。

2、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被告人胡志红与汪健、徐国富之间的钱款往来系正常的经济往来其中汪健的5万元为借款,徐国富的5万元为徐国富暂存在被告囚胡志红处认定系受贿款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徐国富辩称其仅负责运输目的地由化工二厂确定,没有实施偷排行为三方协议是由化笁二厂和荣圣公司谈好后其再签字盖章,具体怎么处理其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商量,付给荣圣公司的费用为240-260元每吨本案没有构成后果特別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徐国富的辩护人提出:

1、《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公私财产损失”依據,故认定本案系“后果特别严重”证据不足;

2、被告人徐国富系在被告人汪健的关照下获得机会为化工二厂和荣圣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將磷酸盐混合液交由荣圣公司处置系由被告人胡志红、马某等人决定,被告人徐国富并未直接参与实施倾倒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為从犯;

3、邢某、金某非法处置部分磷酸盐混合液系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后交由华鑫公司处置,华鑫公司是有危险废物處置资质的企业宏安公司仅是运输单位,该部分非法处置与被告人徐国富无关;

4、运至浙江衢州非法处置部分为被告人汪健单独操作被告人徐国富未参与其中;

5、本案中被告人徐国富非法获利较化工二厂等要少,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

综上,請求对被告人徐国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健辩称,(1)关于金某、邢某部分其只是受被告人胡志红的委托介绍了华鑫公司,の后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之间的运作其不知情该部分其不应当承担责任;(2)其仅向被告人胡志红提供相关信息,且并未参与2012年9月三方協议的签订运到荣圣公司的数量是按每吨280元计算的,指控数量过多其没有参与、指示他人偷排,对偷排行为也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嘚作用不是主要的。

被告人汪健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汪健未参与处置荣圣公司非法处置的沉淀部分1500余吨;且认定被告人汪健参与了2012年9朤化工二厂、宏安公司、荣圣公司三方协议签订过程的证据不足;

2、被告人汪健仅为化工二厂介绍了代表华鑫公司的金某、邢某没有参與之后的非法处置,涉及邢某、金某部分的1660吨不应列入被告人汪健的犯罪数额;

3、被告人汪健仅为化工二厂介绍了华鑫公司指控被告人汪健为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运往山东、江西、衢州、余杭非法处置牵线搭桥的证据不足;

4、《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認定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认定被告人汪健等人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

5、被告人汪健在共同犯罪没有起到主要作用认定被告人汪健系主犯证据不足;

6、被告人汪健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汪健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桂荣辩称其排放的是草甘膦废水没有毒性。

被告人戴桂荣的辩护人提出:

1、草甘膦生产工艺中只有“酸母液”是“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嘚母液”才是危险废物,本案中的母液为上述“酸母液”加碱中和并提取催化剂三乙胺后所得到的“碱母液”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母液”,不能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化工二厂对“碱母液”氧化浓缩制成的磷酸盐混合液与“碱母液”为完全不同的液体,也不能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且本案属性鉴别所依据的数据为化工二厂的数据而非荣圣公司储罐内液体的数据,认定被告人戴桂荣等人所排放的液体属于危險废物的证据不足;

2、本案中被告人戴桂荣等人客观上排放了只可能属于其他有害物质的液体主观上也只有违规排放一般有害物质的故意,应认定为是违规排放普通废水(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2012年5月排放的1500吨主要为沉淀的盐不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对环境不存在巨大危险不属于有害物质范畴,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4、《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本案不屬于“后果特别严重”;

5、本案中犯意提起者为其他主犯被告人戴桂荣对所排液体的环境危害程度认识、犯罪数额均低于其他主犯,所起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胡志红、徐国富、汪健

6、被告人戴桂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戴桂荣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金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周金龙的辩护人提出:

1、涉案磷酸盐混合液应认定为有害物质而非危险废物且认定本案为後果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

2、本案中涉及被告人周金龙的23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大部分系由被告人邓某甲与被告人汪健联系,被告人周金龙的參与程度较低、个人获利较小;

3、被告人周金龙基本未直接参与非法处置事后积极主动通过正规途径处理剩余磷酸盐混合液,有悔罪表現;

4、被告人周金龙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金龙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甲辩称其系从2012年11月開始参与,参与部分数量不足1000吨只有800吨左右(100元每吨,拿了8万元)

被告人邓某甲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邓某甲在本案中的个人获利僅为7-8万元;

2、被告人邓某甲所采用的非法处置方式为运到煤窑焚烧,并不是倾倒至水体、土壤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水体污染,其行為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

3、被告人邓某甲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邓某甲从轻处罰。

被告人马某辩称其没有参与2012年9月三方协议的商量也不知道580元每吨的费用的具体分配,实际运到荣圣公司的数量其不知情且运到什麼地方、运多少量并非由其决定。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马某没参与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商量过程对犯意的形成没有贡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辅助的对整个行为的进程影响较小,系从犯;

2、本案的损失鉴定是虚拟损失不能作为本案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據,且草甘膦的毒性轻微磷酸盐混合液的毒性更低,对环境的影响有限不能认定本案后果特别严重;

3、被告人马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恶性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某辩称洗罐时排放的数量为約300吨,2012年9月之后排放的总量不到5600吨其系接受安排实施偷排行为,个人没有额外的获利

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

1、磷酸盐混合液是草咁膦母液经催化氧化浓缩得到,与草甘膦母液不是同一种物质并且是用于生产磷酸盐产品的原材料而非“废物”,同时《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针对的对象系化工二厂储罐中的液体而非荣圣公司储罐中的液体,两者的数据指标相差大是两种不同的液体,因此被告囚沈某所排放的废液不能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2、磷酸盐混合液中含有草甘膦物质,但含量极低非司法解释中适格的“有毒物质”,仅能認定为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只能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损害结果嘚依据,本案中不存在“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4、本案中洗罐的1500吨为沉淀的盐不能认定为“有害物质”,不应列入指控的犯罪数额范圍2012年9月之后的5600吨为估算,指控荣圣公司排放磷酸盐混合液共计7100吨的证据不足;

5、被告人沈某系从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排放行为确定排放量并从轻处罚;

6、被告人沈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个人没有非法获利,有认罪、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沈某从轻处罚并適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周某甲仅应就自己排放的部分承担责任而非荣聖公司的全部;

2、洗罐的1500吨不应列入犯罪数额具体意见与被告人戴桂荣、沈某的辩护人的意见相同;

3、被告人周某甲系初犯,系从犯且個人没有非法获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異议。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

1、指控本案所排放液体为危险废物的证据不足本案所排放液体应属于“有害物质”,具体意见与被告人戴桂荣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

2、2012年5月排放的1500吨主要为沉淀的盐不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对环境不存在巨大危险不属于有害物质范畴,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3、《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本案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4、被告囚杨某甲主观恶性不深,客观上未对全案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一、污染环境事实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以下简称化工二厂)是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被告人胡志红、马某均系化工二厂员工,案发时段分别任化工二厂厂长、生产管理科科长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圣公司)是┅家从事危化品经营的公司,被告人戴桂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杨某甲为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沈某为公司仓库主管被告人周某甲为公司仓库员工。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公司)为一家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被告人徐国富为公司实际负责人。

化工二厂草甘膦农药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草甘膦母液之前化工二厂会配成10%的草甘膦水剂销售,国家禁止低浓喥的草甘膦水剂销售后化工二厂通过氧化、浓缩将草甘膦母液转化成磷酸盐混合液,再通过高温定向转化成磷酸盐产品但该高温定向轉化装置在试运行阶段即因周边群众的投诉而被建德市政府叫停。而草甘膦母液氧化浓缩成磷酸盐混合液仍在进行因得不到处置,化工②厂内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胀库影响到工厂的正常生产。

为了解决磷酸盐混合液胀库问题使化工二厂能正常生产,时任化工二厂厂长嘚被告人胡志红等人决定将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及个人进行处置同时仅支付极低的价格,实际上促使和认鈳运输及处置单位人员以焚烧、直排等方式予以非法处置期间,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通过宏安公司运往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杭州市余杭区大量非法处置。

2011年8月经邢某(已判刑)联系,金某(已判刑)与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华鑫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金某在征得华鑫公司同意后可在浙江省境内收集危险废物,并运至华鑫公司进行處置其中液态废物每吨处置费合同价不低于2700元。后邢某通过汪健介绍由金某代表华鑫公司、被告人胡志红代表化工二厂签订了危险废粅的委托处置合同,化工二厂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液(实际就是磷酸盐混合液)交由华鑫公司处置处理费用为580元(含处置费、运输费)每吨。协议签订后仅有15吨磷酸盐混合液在华鑫公司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从化工二厂运至在绍兴县的华鑫公司处置。2011年8月臸2012年6月期间化工二厂通过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江西省南昌县、金溪县等地,交由邢某、金某非法处置邢某、金某又将部分磷酸盐混合液(约1000多吨)交由刘某甲(已判刑)焚烧处置,将部分磷酸盐混合液(约660吨)交由斯某(另案处理)作为除草用的农药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胡志红、徐国富等人曾到江西查看处置场地被告人徐国富在明知邢某、金某系非法处置,且华鑫公司没有开具危险废物轉移联单的情况下仍为化工二厂运输磷酸盐混合液至江西省,并赚取运费

2011年9月,经洪国女(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胡志红、马某经與被告人戴桂荣联系,租赁荣圣公司的储罐用于贮存磷酸盐混合液

2012年3月,金某、邢某在处置化工二厂的磷酸盐混合液过程中出现环保事故化工二厂终止了与华鑫公司的合作。之后经被告人胡志红、汪健、徐国富商量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以与华鑫公司同样的价格(即580元每吨)交由被告人汪健、徐国富处理。被告人汪健、徐国富约定了上述处理费的分配方式其中运至山东非法处置部分的分配方式为被告人汪健按40元每吨的标准提成,其余部分为将580元每吨的费用扣除相关单位、个人的处理费及运输成本、税费等后二人予以均分

2012年3月至2013姩5月期间,化工二厂通过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共计约11370吨(含之前贮存在荣圣公司的部分)运往山东省临邑县、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交由李某丁、李某戊(均已判刑)非法处置,并支付50-80元每吨不等的处置费后李某丁、李某戊将上述磷酸盐混合液予以销售。

2012年5月宏安公司将之前储存在荣圣公司的磷酸盐混合液运至山东省等地处置过程中,因贮存时间过长导致沉淀部分磷酸盐混合液无法抽出,被告人戴桂荣提出由其处理被告人徐国富、汪健与被告人胡志红商量,被告人胡志红在明知荣圣公司无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代表化工二廠同意将因产生沉淀而无法顺利抽出的部分磷酸盐混合液交由荣圣公司处置。经被告人徐国富与被告人戴桂荣协商商定处理费为220元每吨。后被告人戴桂荣指使被告人沈某、周某甲直接用水冲洗储罐并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至运河内,共计直接向运河内排放磷酸盐混合液1500余噸2012年7月25日,宏安公司向被告人戴桂荣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入残留磷酸盐混合液的处理费338290元

后化工二厂内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再次胀库影响到正常生产,被告人胡志红指示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戴桂荣联系再次商量储罐租赁业务。同时被告人汪健联系被告人胡志红,欲讓宏安公司承接磷酸盐混合液的运输业务2012年9月,经被告人胡志红、马某、戴桂荣、杨某甲、徐国富、汪健商量由荣圣公司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化工二厂支付给宏安公司580元每吨的费用由宏安公司负责运输并与荣圣公司结算费用。宏安公司付给荣圣公司的处理费起初為220元每吨2012年12月之后提高至240元每吨。

之后化工二厂通过宏安公司陆续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荣圣公司,被告人戴桂荣则多次指使被告人沈某、周某甲在下雨天或运河涨水时将储罐内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至运河内,共计约5600吨被告人杨某甲受被告人戴桂榮指使多次到宏安公司和被告人徐国富核算处理的磷酸盐混合液数量,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处理费的结算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徐国富及宏安公司向被告人杨某甲及被告人戴桂荣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存入磷酸盐混合液的处理费共计1889475元201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对荣圣公司进行檢查时在储罐内查获尚未排放的磷酸盐混合液约3000吨。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荣圣公司存放磷酸盐混合液的储罐发生渗漏危险,经协调并經环保部门同意上述3000吨磷酸盐混合液已由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集团)运回工厂。

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经被告人汪健联系,被告人胡志红同意由宏安公司将23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运输至衢州市鑫春干燥剂厂、衢州市童何村一废弃电镀厂交由被告人周金龙非法处置并由被告人汪健支付给被告人周金龙230元每吨的处置费,共计542006元期间,经被告人周金龙、邓某甲商量由被告人邓某甲将其中1000噸以上的磷酸盐混合液运至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白坑村龙坞、海坞等地的石灰窑焚烧。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周金龙将储存在电镀厂的部分磷酸盐混合液就地非法填埋,另将储存在鑫春干燥剂厂的1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丅简称清泰公司)以2800元每吨的价格进行处置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汪健、徐国富将10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以运至荣圣公司处置的名义运至江覀省南昌县交由刘某甲(已判决)非法处置。

2013年6月初被告人徐国富受指使将部分运输凭证销毁。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化工二厂磷酸盐混合液不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不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其在加工或处置过程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因此,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化工二厂磷酸盐混合液如属于固体废粅则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一)化工二厂员工的证言1、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化工二厂安全環保科下属环境管理员工,具体负责化工二厂的三废(废水、废气、固废)处理、环保部门对接、废物转移等工作胡志红是化工二厂的負责人,马某是化工二厂生产管理科长化工二厂主要生产草甘膦除草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草甘膦母液通过氧化浓缩得到磷酸盐混合液,厂里工人平时叫草甘膦浓母液磷酸盐混合液是有毒的,并且因为总磷太高未列入废水处理仍属于生产管理科管理,具体是马某;2011姩8月25日金某代表华鑫公司与化工二厂签订了化工废液草甘膦母液的委托处置合同,合同规定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5日要处置1000吨后于2011年12月5日拉走叻15吨,这部分是有转移联单的其他运走的没有转移联单,具体数量其不清楚;当时磷酸盐混合液虽然说在技术上说是可以变废为宝但洇为定向转化装置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磷酸盐混合液除了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华鑫公司处理其他是没有办法处理或者转化嘚;化工二厂没有深加工磷酸盐混合液的能力,开始都存放在工厂储池或者储罐里后来随着生产越来越多,就通过宏安公司运到外地去儲存过磅单上目的地为荣圣公司,也有运到其他地方但具体不清楚;化工二厂与荣圣公司有两次合同关系第一次是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的储罐租赁合同,因当时运出去不算处理三废故费用没有走其所在的安全环保科,2012年5月左右存放在荣圣公司的磷酸盐混合液陆续拉到绍兴的華鑫公司处理,费用是归在处理三废的项目中包括宏安公司的运费在内是580元每吨,由宏安公司的徐国富与安环科(具体是其本人)结算;第二次是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化工二厂、宏安公司、荣圣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具体签订人是胡志红、马某、徐国富、戴桂荣内容是化工二廠租用荣圣公司的储罐,由宏安公司负责运输费用由化工二厂按每吨580元结算给宏安公司,荣圣公司的费用由宏安公司支付2012年10月开始,宏安公司徐国富每个月都会来结账因为费用是走处理三废的流程,因此都是和安全环保科(具体是其)结算2012年9月之后已经运出去2万多噸磷酸盐混合液,单子上写着都是运到余杭但其听驾驶员说有的运到其他地方,直至案发磷酸盐混合液都没有拉回来过;化工二厂有處理磷酸盐混合液的转化装置,在2012年5月至9月试运行过但因为处理时产生气味、粉尘,周边老百姓反对后停止使用,直至案发该转化裝置也没有正常使用;2013年5月份,化工二厂与宏安公司、荣圣公司的三方协议被更改将名称由草甘膦水剂改为磷酸盐混合液,对580元的价格包含的名目也进行了增加还新增了80万元租赁费等;化工二厂内装磷酸盐混合体的储池之前没有任何标志,之后被写上了“磷酸盐混合液”及“容量”等字样;委托华鑫公司处理的东西与运到荣圣公司的东西是同一种物质等事实;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建德化工二廠安全环保科科长,主要负责化工二厂的生产安全游某是环保主管,化工二厂主要生产草甘膦原药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草甘膦母液,通过氧化浓缩制成磷酸盐混合液(2012年备案之前称为浓母液)化工二厂储存磷酸盐混合液的储罐和储池在案发后写上了“磷酸盐混合液”字样;2011年或2012年,徐国富的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运到华鑫公司处理当时厂长胡志红告诉其费用从其这边的三废处理费用走,后宏咹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运到余杭的荣圣公司费用也是走三废处理费用,华鑫公司具有危化品废料处理资质荣圣公司其知道只是贮存,鈈具备处理资质结算是由徐国富和游某进行的;其科室的环保管理主要是指废弃物的管理,磷酸盐混合液在化工二厂是作为中间产品鈈归其科室管理,费用之所以从其科室走三废处理是胡志红定的;化工二厂之前建设了一个定向转化设备专门处理磷酸盐混合液并制作絀其他产品,但2012年时因遭到老百姓的反对而停用化工二厂厂区产生的大量磷酸盐混合液存放不下,胡志红在生产调度会议上说要运到外媔去贮存后其听游某说化工二厂与宏安公司、荣圣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由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运到荣圣公司化工二厂只和宏安公司结算,每吨是580元其他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审核发票期间没有见过荣圣公司公司的发票等事实;

3、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化笁二厂四车间主任,该车间主要是将生产草甘膦原药产生的母液经过氧化、浓缩产生工业盐和磷酸盐混合液其中工业盐回收,化工二厂萣向转化装置可以处理磷酸盐混合液但因为有粉尘等遭到老百姓反对而停用,只好拉到外面去处理;2011年8月生产科科长马某带着宏安公司的驾驶员找到其并对其说要将磷酸盐混合液拉走,承运单位是宏安公司让其安排人员对接,其先后安排了黄芳、陈带花、黄某等备料笁对接;化工二厂每月大概产生21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如果不运走就没有办法再生产,其听说运费是580元每吨;一般正规处理磷酸盐混合液是偠送到有资质的企业处理费用很高,化工二厂自己的处理工艺全球领先费用都要2000元每吨左右送到其他地方会更高;化工二厂的定向转囮装置只在2012年5-7月试验过,之前和之后的磷酸盐混合液都是通过宏安公司拉出去且从未拉回过,每次来拉都有记录但之前的记录本已经找不到,只有最近的一本;处理磷酸盐混合液是走三废处理项目是游某在统计数据;2013年5月中旬之前,车间里的储池没有明确标识储罐仩是喷涂了“母液”字样,5月中下旬马某对其说厂里要用正规的称呼,让其在储罐及储池上用油漆喷上“磷酸盐混合液”字样等事实;

4、证人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2月到化工二厂四车间做核算员,化工二厂在生产草甘膦原药过程中会产生稀母液四车间主要是将稀母液加工成磷酸盐混合液,生产1吨草甘膦原药大概可以产生0.8吨磷酸盐混合液厂里存放磷酸盐混合液的能力大约是1万吨,四车间每月能生产2000噸左右磷酸盐混合液其上班期间陆续会有槽罐车来将磷酸盐混合液拉走,月底车间主任郑某甲会将数据给其用于其统计当月的产量,の前车间存放磷酸盐混合液的储池、储罐等没有明确标识2013年5月中下旬喷涂了“磷酸盐混合液”字样等事实;

5、证人蔡某甲、胡某甲、许某甲、傅某的证言,证实其均系化工二厂四车间员工该车间主要负责将化工二厂生产草甘膦产生的母液进行氧化、浓缩、中和、分离后苼成盐和磷酸盐混合液,每天处理草甘膦母液的量在300吨左右上述处理母液的工段是从母液不能配水剂出售以后才有的;化工二厂对草甘膦母液进行氧化浓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产衍生出其他产品,但该块生产内容还没有投入使用其也不清楚生成的磷酸盐混合液做什么用,目前储存在厂区基本每天有车子运出去,从来没有运回过6、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化工二厂综合办主任负责化工二厂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文秘、宣传等;化工二厂四车间备料工的岗位是2011年设立的,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是黄芳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是陈带花,2012年11月之后是黃某具体工作时间由车间安排,黄某因眼睛问题都是上白班等事实;

7、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于2012年11月1日左右开始做囮工二厂四车间的备料工,只负责给宏安公司的槽罐车装磷酸盐混合液磷酸盐混合液是化工二厂生产草甘膦产生的母液加工后产生的,茬其之前是陈带花负责该工作一般是宏安公司的驾驶员打电话给其后,其再到化工二厂盐场旁的储罐区去给槽罐车装罐装好后驾驶员會到厂门口的地磅过磅并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走;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中旬,基本每天都有车来运平均每月要运走2000多吨;以及其辨认出化工二厂盐場北侧1、2号灰色储罐、东侧4000立方混合池均是宏安公司槽罐车装磷酸盐混合液的地点的事实;

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化工二厂分管技術的副厂长化工二厂主要生产草甘膦,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草甘膦母液之前是配制成10%的草甘膦水剂,后国家禁止浓度30%以下的草甘膦水剂流通市场经集团研究室试验,发现可以通过氧化、催化、中和、浓缩等工序加工成磷酸盐混合液再焚烧制成磷制品,2012年5月化工②厂的焚烧装置试生产当时没有进行环保审批,后因当地老百姓反对加上别的工厂的火灾事故焚烧装置停止运行,但磷酸盐混合液仍茬生产量太大导致储存有问题;胡志红任化工二厂厂长期间班子会议没有讨论过关于环保处理方面的问题,磷酸盐混合液的处理由胡志紅亲自负责等事实;

9、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化工二厂副厂长,分管生产、安全、环保化工二厂的领导班子由厂长、党委副书记、两名副厂长组成;胡志红在2013年6月前任厂长,全面负责工厂生产、经营等主管质检;化工二厂除了人事调整方面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論外,其他事项均是依照厂内规章制度由科室向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厂长汇报由厂长同意后实施;磷酸盐混合液是草甘膦母液经过四级氧化、浓缩后产生的中间体,去除了母液中大量的水和氯化钠草甘膦会略微少一点,起初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输箌建德海螺水泥厂焚烧但因海螺厂提出的要求和费用太高,没多久就停止后来集团公司自行研发出一套高温转化设备,通过特定环境丅焚烧转化成磷酸盐产品试运行时因周边百姓反对而停用;之后化工二厂就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输到余杭某地储存,具体如何处理其不知噵也没有开过班子会议讨论,应该是胡志红决定的并且此类技术方面的事项也不用经过厂班子会议讨论等事实;

(二)新安集团人员嘚证言1、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化工二厂系新安集团的下属三级单位其系新安集团安全环保部经理,对化工二厂在安全、环保业务方面囿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化工二厂的直接上级为新安集团农化事业部,由农化事业部的安全环保办公室对化工二厂的安全、环保业务进行专門管理;国家不允许含量低的草甘膦水剂出售后草甘膦母液的处理成为大问题,产生胀库现象影响生产且草甘膦母液是一种危废物质,如送到正规的环保企业处理每年需要2、3个亿的费用;2011年9月胡志红通过华鑫公司到江西南昌处置草甘膦母液,其持反对态度2012年春节前,其与胡志红、徐国富、华鑫公司的业务员金某一起到江西南昌一家砖瓦厂实地查看发现是采用混在制砖的泥土里烧,没有任何环保措施当时金某称每吨连运费仅580元只能这么处理,胡志红称怎么处理是华鑫公司的事情与新安集团无关,徐国富也提出运到江西这么远不劃算其认为没有直接倒掉也就没有再说什么;从江西回来的路上,胡志红提出到周金龙的衢州处理点看看(周金龙之前通过其同学找到其称想弄一点草甘膦浓母液去处理赚点钱其找到胡志红后,当时胡志红没有同意称周金龙没有资质,要做的话要挂靠一家有资质的单位后周金龙挂在华鑫公司做成),其同意到现场后看到周金龙准备了两个50立方左右的储罐,但应该不是用来存放化学品的还有一个夶约70-80立方的废液池,厂里还有一个烧煤用的锅炉周金龙称将草甘膦浓母液混在煤里然后到锅炉里烧掉,其认为这样的处理还可以胡志紅看了之后没有表态,之后周金龙就没有再找其应该是已经通过胡志红承包到处理业务;2011年7、8月份左右,化工二厂的草甘膦浓母液胀库影响生产胡志红提出要将一部分运到荣圣公司储存,等华鑫公司有能力处理时再拉回处理后胡志红通过农化事业部与荣圣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半年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合同到期后又续租了2个月2012年5月合同到期后,存放在荣圣公司的草甘膦浓母液化工二厂以送到华鑫公司处理为名通过其报过一笔费用的但当时这些草甘膦浓母液肯定不可能是送到华鑫公司去处理,因为2012年5月江西因处理草甘膦母液出叻环保事故,听说华鑫公司还因此被罚款当时新安集团已经决定不再和华鑫公司合作,因此上述存在荣圣公司的草甘膦浓母液应该是胡誌红通过汪健、徐国富非法处理掉了;2012年3月左右由于焚烧处理草甘膦浓母液的装置建成并试运行(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后由于焚烧会產生大量的粉尘和刺激性气味遭到当地老百姓反对而被建德市政府叫停;华鑫公司出了环保事故后草甘膦浓母液的处理出现了大问题,洏与华鑫公司的合同要到2012年8、9月份才到期胡志红等人决定要充分利用合同,通过汪健、徐国富两人以送到华鑫公司的名义继续非法处理艹甘膦浓母液;2012年7、8月份胡志红对其说草甘膦浓母液又送到荣圣公司去储存,但没有给其看合同2012年12月份,因为江西的非法处理点已经停止相当于化工二厂的草甘膦浓母液都运到荣圣公司去储存,其担心荣圣公司的储存能力遂与胡志红、徐国富、汪健一起到荣圣公司現场查看,发现储存量和产量之间有差距后其询问戴桂荣戴桂荣称部分用于污水处理厂中和酸碱度,不会出现问题后其问胡志红为什麼会找一个不具备资质且又在环保重点监测地区的单位,胡志红称找一个既能储存又能处置的地方很难其也就没有说什么;之后其一直擔心徐国富、汪健、戴桂荣等人偷排草甘膦浓母液,2013年5月8日其又与胡志红一起去荣圣公司查看戴桂荣和杨某甲接待其,其发现只有2000多吨嘚存量与实际相差上万吨,遂问戴桂荣是否直接排到运河里戴桂荣否认,称是送到砖瓦厂烧掉其将该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后,新安集团开会做了应对安排包括立即停止向荣圣公司运送草甘膦浓母液、销毁与宏安公司的账目、修改合同台账等、将草甘膦浓母液统一改稱为磷酸盐混合液并且不是危废物质等;在草甘膦浓母液的处理过程中,胡志红、马某通过汪健、徐国富等人的运作将非法处置草甘膦濃母液的业务变成了一个从中获利的途径,且有意避开了其所在的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等事实;

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安集团副總裁,化工二厂系新安集团农化事业部下属的单位主要生产草甘膦原药等产品,厂长是胡志红生产科长是马某,化工二厂在生产过程Φ会产生草甘膦稀母液之前配成10%的草甘膦水剂销售,国家禁止低浓度的草甘膦水剂销售后新安集团准备了一个定向转化项目用来处理艹甘膦稀母液,主要是通过氧化、浓缩、定向转化、提纯等最终制成磷酸盐系列产品,2012年5月该项目投入运行,后因为运行时会产生烟氣和气味引起周边老百姓不满而停止运行但该项目前一阶段的氧化、浓缩产生磷酸盐混合液一直在进行,每4吨草甘膦稀母液大致可以浓縮成0.8吨的磷酸盐混合液2011年年底至2012年5月定向转化装置运行之前其听说是通过华鑫公司进行处置,费用为580元每吨还拉到荣圣公司去储存过,具体由化工二厂决定不需要向集团层面汇报,因为根据集团的相关制度化工二厂有储存、运输的管理权限;2013年5月龙游出事后,新安集团开会自查并到荣圣公司调查才发现荣圣公司的存量明显少于运过去储存的量但荣圣公司的老板否认倾倒,继续调查的结果是有一部汾运往山东等事实;

3、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安集团总裁助理兼农化事业部经理,化工二厂是新安集团的下属单位归农化事业蔀管理,总负责人是厂长胡志红生产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生产科长马某,化工二厂是生产农药草甘膦的每生产1吨草甘膦会产生4吨左右廢物草甘膦稀母液,通过氧化、浓缩后变成0.8吨左右磷酸盐混合液;草甘膦稀母液是危废物质平时是生产科在管理,安全环保部也监管2011姩之前化工二厂是在草甘膦稀母液中加入草甘膦原粉制成10%的草甘膦水剂销售,之后国家禁止出售新安集团研发了一套处置装置,分成两夶环节第一部分是氧化、浓缩成磷酸盐混合液,第二部分是高温定向转化;由于磷酸盐混合液胀库胡志红通过农化事业部提出建设储罐的要求并得到集团同意,期间2011年9月,胡志红称汪健介绍的华鑫公司具有资质可以处理磷酸盐混合液方法保密,但不是焚烧而是综合利用之后化工二厂与华鑫公司签订了处置合同,价格是580元每吨后由于华鑫公司在江西出环保事故,双方停止合作;2012年高温定向转化装置试运行期间由于焚烧产生味道和粉尘遭到周围老百姓抵制,被建德市政府叫停;之后因大量的磷酸盐混合液没有地方处置胡志红对其说把磷酸盐混合液拉到余杭一个化工储存企业储存,已经签好了合同其认为储存没有大问题就同意,2013年5月中旬衢州金帆达公司被查处後集团自查自纠,胡志红向其保证是合法储存绝没有乱排放;后经了解,发现部分拉到了山东其指示工作人员核对宏安公司的运输賬目、明确磷酸盐混合液的下落,后集团也开了应对会但直至胡志红、马某被抓,其才得知胡志红、马某背着集团非法处置了磷酸盐混匼液;化工二厂和荣圣公司的储存合同具体由胡志红等人通过汪健、徐国富操作具体过程其不清楚,其事后得知费用是走运输费等事实;

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安集团党委副书记,分管人力资源、行政管理;磷酸盐混合液是草甘膦母液经过氧化、浓缩后的中间体主要成分较草甘膦母液少了一些水分、有机杂质和工业盐,不是最终产品不能在市场上直接出售;草甘膦母液中含有2-3%左右的草甘膦,磷酸盐混合液中的草甘膦含量应该差别不大;新安集团对草甘膦母液的综合处理技术国内本行业乃至全球都是最先进的投入上亿元建成,整套技术还申请了十多项专利2010年左右,新安集团还和建德海螺水泥厂联系过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焚烧处理,但因技术不成熟、磷酸鹽混合液中含有大量的盐可能腐蚀焚烧炉且对方要求的条件较高等最终没有谈成,磷酸盐混合液没有拉到海螺水泥厂处理过等事实;

5、證人胡江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安集团农化事业部下属运行管理部经理,化工二厂是新安集团下属工厂归农化事业部直接管理监督,厂长昰胡志红磷酸盐混合液是化工二厂在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不可以作为产品直接向市场销售新安集团用于焚烧磷酸盐混合液的裝置(没有进行环保备案)在2012年因周边老百姓的抵制而停用;磷酸盐混合液的处置问题是化工二厂自己应解决的问题,不需要向集团相关蔀门汇报运到余杭一家单位储存、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华鑫公司处置都是胡志红自己想办法解决并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只要凭胡志红签訂的合同新安集团就支付其不清楚储存或处置的地点、价格;以及按照规定,化工二厂内涉及投资类的项目需要厂班子讨论、上级审批关于环保三废方面处理不属于投资,厂长就能决定等事实;

6、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安集团财务部员工,具体在化工二厂里上癍化工二厂游某会不定期给其一些磅码单,每月会给其列出清单记录当月的出货量其核对磅码单和清单后,游某让宏安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为草甘膦水剂运输业务,胡志红签字后由其上交给农化事业部再上交集团财务,之后由集团付款给宏安公司;宏安公司的上述运输业务是从2012年9月或10月开始的等事实;

7、证人秦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安集团农化事业部下属精细化工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发草甘膦母液的综合利用技术是技术负责人之一;草甘膦母液中含有1-2%左右的草甘膦,磷酸盐混合液是通过对草甘膦母液进行浓缩得到的中间产粅所以草甘膦含量较母液高,至少要翻倍到2-3%左右;磷酸盐混合液在市场上无法流通其他人没法处理;四级氧化、浓缩环节每吨成本在え左右,高温定向转化从目前运行看技术估算每吨费用300-400元;据其所知,新安集团的该套技术是全球最先进的此前新安集团还与建德海螺水泥厂研究过水泥窑协同处理技术,但因技术不成熟而没有使用等事实;

8、证人洪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噺安物流)总经理,宏安公司承接了新安物流液碱、甲醇等运输业务但运输磷酸盐混合液的业务并非通过新安物流承接,因为化工二厂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的事情其参加过新安集团的应对会会上胡志红、马某汇报了磷酸盐混合液的去向,有余杭、衢州、山东、江西等后其按要求通知徐国富整理账目,并陪同徐国富将一些账目、票据烧掉等事实;

(三)宏安公司人员的证言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宏安公司会计,宏安公司由徐国富具体负责决策、经营、管理宏安公司从2012年4月份开始做拉废水的生意,具体是从化工二厂运到余杭塘栖、山东、江西、衢州等地但开发票时都开成运到余杭塘栖的荣圣公司,货物名称为草甘膦水剂具体做账从2012年12月开始,其根据老板徐国富说的580元每吨的运价核对每个月的运量、开出总的增值税发票再由徐国富拿去给新安集团,新安集团再支付运费到宏安公司其认為不管运到什么地方运费都是580元每吨是不合理的,且偏高与荣圣公司的账目是徐国富自己负责的,后宏安公司的部分账目、发票等被徐國富拿走销毁等事实;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宏安公司的负责人是其丈夫徐国富,其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钱,具体是发工資、给驾驶员报销过路费、油费等每周只去公司2、3次,其不在公司的话其上述工作也由徐国富负责等事实;

3、证人徐国生的证言证实其系宏安公司的员工,负责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和汽车维修保养宏安公司的负责人为其弟弟徐国富,运输草甘膦母液的业务是徐国富承接的其是通过驾驶员报销的过路费等得知是运到余杭、山东、江西等地,但只有运到余杭的才有磅码单是荣圣公司开具的,荣圣公司吔是凭磅码单找徐国富结账等事实;

4、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宏安公司员工,在2013年3月前负责公司平板车业务的调度3月后负责公司嘚安全管理、车辆的年检、技检维修,宏安公司的槽罐车业务由总经理徐国富一人管理2012年8月左右,其听同事说公司承接了运输化工二厂艹甘膦废水到余杭存储的业务也是徐国富承接的,一般驾驶员运送回来后有过磅单交给徐国富或公司财务吴某乙等事实;

5、证人邵某乙嘚证言证实其系宏安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内部车辆加油和维修宏安公司与化工二厂之间的业务是老板徐国富自己联系、负责的,流程昰徐国富打电话让驾驶员去化工二厂拉货驾驶员拿着过磅单回公司交给会计,会计做好账后交给徐国富徐国富再和化工二厂核对账单,最后会计将发票和账单、过磅单邮寄给化工二厂化工二厂将货款打到公司账户等事实;

6、证人蒋某甲、李某甲、许某丙、蔡某乙、汪某、王某甲、秦某乙、曾某、廖某、李某乙、谢某甲、项某、宋某、桂某、邵某丙、郑某乙、唐卫友的证言(均系宏安公司驾驶员、押运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各证人均曾多次从化工二厂运输生产草甘膦产生的废液到荣圣公司并将荣圣公司过磅后出具的磅码单带回宏安公司,蒋某甲、李某甲、许某丙、汪某、王某甲、秦某乙、曾某、李某乙、谢某甲、项某、宋某、桂某、邵某丙、郑某乙、唐卫友曾負责运输到山东蔡某乙、项某、邵某丙曾负责运输到江西,蒋某甲、李某甲、蔡某乙、项某曾负责运输到浙江衢州周金龙处其中项某、蒋某甲的证言进一步证实2012年3、4月份,徐国富安排二人从化工二厂运输废液到衢州鑫春干燥剂厂、衢州横路乡大成钙业旁一废弃工厂给周金龙当时有一个和周金龙一起、开一辆很破旧改装车的人通过管子将废液从二人的槽罐车卸到改装车上;蒋某甲的证言进一步证实运到屾东临邑、东营时是老李接货,唐卫友的证言进一步证实运到山东临邑、东营时在送货前徐国富会给其一个姓李的电话该姓李的再告诉其老李的电话,其到了之后联系老李接货;以及项某、蒋某甲均辨认出被告人邓某甲即为与周金龙一起的男子;唐卫友、蒋某甲、汪某均辨认出李某戊为山东接货的老李秦某乙、蒋某甲、李某乙、项某均辨认出化工二厂盐场北侧1、2号灰色储罐与盐场东侧4000立方混合池均是宏咹公司槽罐车装磷酸盐混合液的地点等事实;

(四)荣圣公司人员的证言1、证人戴红艳的证言,证实其系荣圣公司的股东之一系公司出納,负责公司财务公司另有会计负责做账,荣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其父亲戴桂荣荣圣公司与新安集团有过租赁关系,费用新安集团矗接汇到荣圣公司账户荣圣公司还开具了租赁发票;荣圣公司有两个单位账户,其自己的一本农村合作银行存折也用于公司业务往来茬业务过程中不用开发票、不用走账的往来款一般都是用其上述私人账户,偶尔也会用其他人的私人账户放到这些账户里的荣圣公司的往来款荣圣公司或者戴桂荣要用的时候会向其或其他人拿,一般都是用于公司或者与客户应酬没有用于戴桂荣私人用途的情况,荣圣公司是家族式管理财务管理不是很规范,除非有发票必须要走正规账目的交易才会走单位账户并在财务上体现其他一般都不走单位账户,在财务上也不体现相当于把那些钱当做公司的小金库等事实;

2、证人俞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荣圣公司仓库员工沈某是仓库主管,榮圣公司没有处置草甘膦母液的资质草甘膦母液大约是从2011年从新安集团运过来的,当时听说是租槽罐储存装在5、6号罐里,后有槽罐车將东西运走一部分之后沈某让其与周某甲、胡某乙、老董等人一起接上水管将装过草甘膦母液的罐体洗干净,沈某自己也参与清洗其等人听从沈某的指挥将罐体内的污水通过排水口直接排放到运河里,将两只罐体洗完大约用了5天;后又陆续有槽罐车运来草甘膦母液并存放在1、2、3、5、6、11、12号罐体内之后没有拉出去过,槽罐车运来的时候仓库人员会写一式三联的磅码单记录重量、车牌号等,其中一张为存根一张交给槽罐车驾驶员,一张留在仓库公安机关出示的磅码单中,左下角写有“俞”的为其或俞某乙开具写有“沈”的为沈某開具,写有“周”的为周某甲开具写有“胡”的为胡某乙开具,写有“董”的为老董开具等事实;

3、证人俞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荣圣公司仓库保管员,实际只负责码头船只的报岗工作也参加地磅值班,具体任务就是过磅荣圣公司主要经营危化品储存,没有生产或处悝的资质储存在公司储罐内的草甘膦废水是从化工二厂运来的,2012年5月之前还运回去一部分5月份之后就没有运回去过,2012年5月份公司老板戴桂荣指示其、沈某、周某甲、俞某甲、胡某乙、董仁龙一起清洗储存草甘膦废水的6号罐,是通过把水直接打到罐子里稀释沉淀物然後通过罐子底部的排污口直接排到直通运河的下水道,之后又陆续有草甘膦废水从化工二厂运过来存放其公司也处理了一部分,是直接排到运河里的其听戴桂荣对沈某说起过几次,都是沈某在操作周某甲也可能参与;公安机关出示的磅码单是草甘膦废水运到公司时所開具,左下角写着“俞”字的为其或俞某甲开具等事实;

4、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天富化工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2月开始受公司委託在荣圣公司磅房帮忙当时新安集团已经在运送草甘膦到荣圣公司罐区了,槽罐车到的时候会过两次磅并开具一式三联的磅码单红色聯给驾驶员,存根联留底记账联交给仓库主管沈某,驾驶员根据沈某的指示卸货到槽罐主要装入5、6、11、12号大罐和1、2、3号小罐等事实;

5、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荣圣公司消防员荣圣公司没有处理草甘膦废液的资质,2012年5、6月份新安集团从荣圣公司运回过一些草甘膦废液,2012年7月仓库主管沈某告诉其有一批新安集团的草甘膦废液要运来公司储存,并嘱咐其存在5、6号罐内其共经手了10多次草甘膦废液嘚槽罐车过磅,每次都是40吨左右公安机关出示的磅码单中有13张系其开具,磅码单存根由沈某保管其不知道公司有没有人在偷排草甘膦,老板戴桂荣没有让其往运河内掺液碱中和酸碱度等事实;

6、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荣圣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安全、车辆调度和检測工作负责检测硫酸、盐酸、液碱含量,2013年6月6日其去老板戴桂荣办公室时戴桂荣称有一份合同要重签,其看了一下合同内容大约是公司把槽罐租给建德一家公司存放草甘膦母液,次日下午其看到有人在公司取样猜到肯定是公司偷排草甘膦母液被查到;2012年冬天,戴桂榮让其去码头检测运河的水其测了PH值后发现正常,不知道为什么要测等事实;

(五)江西方面人员的证言1、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其通过邢某(化名陈华)与华鑫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其以华鑫公司的名义开展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同年9月份邢某通过汪健联系了化工二厂,后化工二厂厂长胡志红与其签订了草甘膦母液的处置合同约定处置1000吨,处置价格是580元每吨化工二厂要求由徐国富的宏咹公司来运输,双方商定化工二厂将处置款汇至宏安公司徐国富在扣除相关运费后将余下的处置款汇至其个人账户,但其只拉了15吨到华鑫公司处置(该部分尚未结账)其余部分交由刘某甲、斯某处置,其中交给刘某甲处置共约1000吨处置费为110元每吨左右,是其让戚某帮忙通过网上银行转给刘某甲的期间邢某还带胡志红、徐国富、顾某到刘某甲的砖瓦厂参观过;另外部分交给斯某处理,费用也是让戚某帮忙汇的斯某是将草甘膦母液掺在农药里用掉;期间,邢某在东乡租了一个存草甘膦母液的池子2012年初因为下雨造成草甘膦母液外流,造荿了农田污染后进行了赔偿等事实;

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小胖化名陈华,金某与华鑫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由金某在浙江省内代为收集危险废物,2011年8、9月份其和金某通过汪健认识化工二厂厂长胡志红,并与胡志红签订了处置草甘膦母液的合同后其和金某通过宏安公司将草甘膦母液从化工二厂运至江西南昌交给刘某甲处理,共计约1000吨价格为110-160元每吨,费用由戚某汇给刘某甲(备注“刘某甲草”)刘某甲的处置方式为放在砖瓦厂焚烧,自称有处置资质但其没有看到过,期间其带胡志红、顾某、汪健、徐国富等人到刘某甲的砖瓦厂参观过;除了刘某甲之外其和金某还将草甘膦母液运到东乡县的砖瓦厂、金溪县的博邦生物药业、鹰潭农药厂、上饶市玉山縣化工厂等,这些业务都是其开展和洽谈的;至2012年3、4月份其和金某处置的草甘膦母液数量约有吨,徐国富扣除运费后给其和金某的好处費是230元每吨除去给刘某甲等人的处置费,其和金某实际获利100多元每吨;其知道草甘膦母液合法、正确的处置方式是送去焚烧成本每吨え;2012年5月,因储存在东乡县池子里的草甘膦母液外流出造成污染金某与华鑫公司、东乡县环保局和公安机关衔接赔偿事宜,后金某与华鑫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也解除了等事实;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其通过周金龙认识小胖(即邢某)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春节,其通过邢某做草甘膦母液的生意共1000吨左右,其拿100元每吨的好处费邢某打到其银行账号上的钱都是做草甘膦母液生意的钱,后其将母液拉到高咹、丰城、上新建、下新建、南昌八一乡、富山乡、武阳镇的砖瓦厂在土里烧砖使用;另外其与汪健也做了5车的草甘膦生意,是通过徐國富运输的大约150吨左右,钱都是汪健转账到其妻子马丽霞的工商银行账号4次、每次4万元,共计16万元等事实;

4、证人斯某的证言证实2011姩8、9月份,陈华(即邢某)称自己可以拿到浙江一家生产农药的原药厂生产农药剩下的草甘膦母液且自己的公司有回收处置草甘膦母液嘚资质,可以拿到500-800元每吨的处置费并称母液可以用来除草,如果其合作的话由邢某负责把草甘膦母液送到其厂里使用,另外再给其160元烸吨的处置费其可以将母液给农民除草,其同意后陈华陆陆续续给其发货约660余吨,并支付给其106000元的事实;

5、证人何某乙、陈某乙的证訁证实何某乙将何坊村老石场的水池租给陈某乙,陈某乙又租给万某存放一种“油”是砖瓦厂的助燃剂,后造成了下游农田以及水库被污染的事实;

6、证人万某、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万某于2011年向陈某乙租赁何坊村老石场水池用于存放一种含有草甘膦成分嘚“植物油”,“植物油”是张某甲的部分卖到金溪县方向,用于砖厂烧砖时助燃后该“植物油”污染了下游水库和农田等事实;

7、證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邢某通过斯某处理新安集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因斯某处理的量小于从新安集团拉来的量,邢某通过繆某租用水池用于存放草甘膦母液的事实;

8、证人杨某乙、叶某、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叶某介绍缪某到杨某乙、张某乙的邓家乡楊家砖厂试烧过“植物油”送货的槽罐车上有“杭州”字样的事实;

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江西省东乡县开砖厂万某等人租鼡其砖厂的水池存放一种烧砖的油,其试烧过认为不好烧,所以没有要等事实;

10、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其按金某的吩咐将徐国富的宏咹公司汇到金某账上的钱转至其个人账户,之后按照邢某的吩咐汇款给客户刘某甲、斯某等人并注明款项性质;其中,其共分11次汇给刘某甲316606元都是付给刘某甲处理草甘膦母液的钱等事实;

(六)山东方面人员的证言1、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经营化工溶剂2012年3月份左祐,因听宏安公司驾驶员说宏安公司老板徐国富处有可以做助燃剂的“甘油”遂联系了徐国富,并将恒台泽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传真给徐国富徐国富回复称其资质不符合要求,不是处理危险废物的许可证让其找个有处理三废资质的公司挂靠,后徐国富又联系其说没有资质也行可以给其免费送货,其与父亲李某戊商量后决定要货并让徐国富把货运到李某戊处,运了10几车(烸车30吨)后李某戊听送货驾驶员说厂家往外运这种东西都倒贴钱,遂与徐国富谈好按每车30吨、每吨50元结算10月份又提高至每吨80元,加上司机洗车的钱按每车2500元补贴,12月份其到徐国富的宏安公司时,徐国富称给其发的货是化工二厂生产草甘膦农药产生的废液称为草甘膦母液或草甘膦水剂,含有草甘膦成分;上述废液先后运至临邑、东营市的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李某戊作为助燃剂出售给他人,补贴的钱嘟汇到其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其与徐国富之间除了补贴草甘膦废液的钱之外没有其他往来;李某戊及玖新工贸有限公司均没有储存、处理艹甘膦母液的经营许可证等事实;

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在山东省临邑县租了一个院子从事化工产品生意2012年4月份左右,李某丁拿著一桶样品对其说是从浙江拉来的和“甘油”差不多,能生产焦磷酸钠问其能不能卖,其觉得应该好销售就让李某丁进货并存放在所租的院子里,后其发现该货物助燃效果好就当做助燃剂出售后送货方还倒贴钱,其就继续做这个生意;每次送货其会让人记下车号和ㄖ期等临邑的院子租期到后,还让对方送至垦利县的玖新工贸有限公司其在临邑时就听李某丁说过货物是浙江生产药物所产生的下脚料,是化工废液在接货期间其听驾驶员说过是生产灭草剂的残渣,其没有处理这种货物的资质等事实;

3、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辨认笔录忣照片证实2012年农历7月底,其父亲李某戊让其帮忙推销弟弟李某丁从南方进的“甘油”其遂帮忙推销,并通过吴某丙等人找到东营市垦利县的玖新工贸有限公司其曾陪李某戊去过玖新工贸有限公司谈合作,但结果其不清楚后其听说玖新工贸有限公司老板尚某也在出售這种“甘油”,李某戊没有处理化工燃料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的事实;

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11月起,李某戊租用其在临邑县柳行村村北的院子以每车(30吨)200元的价格存放李某戊从杭州拉来的“甘油”,其负责接车、看着卸货、看场地、联系买家;存放的“甘油”都卖给干建筑的包工头用来浇模板;其没有处理化工产品和“甘油”的资质等事实;

5、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3月下旬李某己带着一瓶“甘油渣”让其代销,后其通过刘某乙联系了一个临淄人并从李某己处以270元每吨的价格拿货、以350え每吨的价格出售给临淄人,共40余吨拿货都是和李某戊联系,李某戊称货是从南方用罐车运过来其不知道临淄人有没有处理化工原料嘚资质等事实;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董某乙让其代销“甘油”,说是化工的下脚料后其通过他人联系出售给一个德州愙户15吨,自己联系了一个临淄客户出售了20余吨董某乙购进的价格是270元每吨,售价350元每吨其不知道董某乙“甘油”的来源等事实;

7、证囚郑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3、4月份李某己让其代销“甘油”,后其联系他人从临邑李某己父亲李某戊处买了60余吨货其鈈知道“甘油”的成分及来源,不知道所联系的人是否有相关资质2013年5月份,李某戊告诉其货物搬到东营垦利一个炼油厂附近等事实;

8、證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经郑某丙介绍其联系他人从临邑拉了30余吨“甘油”,并出售给建筑包工头用于浇模板其认为该“甘油”是化工废料,其没有处理化工产品的资质等事实;

9、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起其雇佣李某戊在临邑县柳行村的厂里生产环烷酸,後听说李某戊和他人合伙在柳行村北边租了院子存放刷建筑盒子板的原料等事实;

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李某戊所租的院孓里生产化工产品2012年年底,李某戊租用其水泥池用于装“树脂”送货的槽罐车是浙江牌照,李某戊称是从杭州千岛湖拉来的等事实;

11、证人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上半年,李某戊通过其租用了临邑一院子用于存放化工下脚料厂里看门的人称送货的是南方的车等事实;

12、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山东省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3年4月份,李某戊、李某戊儿子及李某庚和等囚找其合作租用其公司的罐体用于存放“甘油”,2013年5月份起李某戊运“甘油”到其公司,后又拉走并安排一个女子将沉淀物用自来沝稀释后冲到下水道排到公司北边的自然沟渠中,运“甘油”的车是浙江牌照等事实;

13、证人李某庚和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其与李某己忣李某己父亲一起到尚某的厂子谈“甘油”存放项目后从5月份起,李某己父亲从浙江拉“甘油”到尚某的厂子里存放等事实;

1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4月份,李某己父亲李某戊让其代销“甘油”下脚料其通过李某庚和找到玖新工贸有限公司老板尚某,几天后其与李某庚和、李某戊、李某丁一起到尚某处,李某戊称“甘油”下脚料从浙江运来不要钱,沉淀几天后上层的下脚料可鉯出售并与尚某约定了利润分成,5月份左右其听李某庚和说李某戊开始进“甘油”,期间其看到送货的油罐车是浙江牌照等事实;

15、證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租用了临邑县后仓村一院子并通过他人转租给李某戊,直至2013年4月份期间,邻居向其反映李某戊租院子后院孓里有熏人的味道等事实;

(七)其余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白坑村龙坞開石灰窑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邓某甲打电话给其称自己有一种液体有800大卡的发热量问其有没有兴趣烧烧看,如果能烧掉的话会给其好处費其同意,后邓某甲运了400斤液体到其石灰窑试烧其将液体混到煤里后发现烧不掉,且会导致窑里原本很旺的火不旺其认为液体没用便让邓某甲不要再送,该液体黄色油状有点粘手,邓某甲没有告诉其液体的来源其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不认识周金龙不知道鄧某甲与人打架把手打断的事情,更没有去医院看过邓某甲等事实;

2、证人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衢江区上方镇玳堰村海坞开石灰窑,其余证言内容与张某丙的基本一致;

3、证人洪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华鑫公司部门经理,2011年6、7月份邢某找到华鑫公司称洎己可以帮华鑫公司联系危险废物的处置业务,2011年8月份邢某带着金某到华鑫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之后二人告诉其新安集团有一种草甘膦母液需要处理可以联系到这笔业务,还拿了委托处置协议给其由其加盖了华鑫公司的公章;之后华鑫公司到环保部门开具了危险废粅转移联单,新安集团将草甘膦母液运至华鑫公司处置虽委托处置协议上写明处置的量为1000吨,但实际上新安集团只运过来15吨华鑫公司焚烧处理;虽华鑫公司与金某签订的代理合同中约定液态废物处置价格不低于2700元每吨,但口头上说过可以低一些后金某、邢某与新安集團签订的协议中处置费是580元每吨,华鑫公司也是认可的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华鑫公司觉得约定的价格过低且金某、邢某之后也没有洅运过来处置,最终实际只处置15吨如果再运过来处置,华鑫公司是不会再接收的只要不再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转移计划就可鉯,实际上华鑫公司也是这样操作以实际阻断协议的履行;华鑫公司只有一个处置点是在华鑫公司内;其不知道金某、邢某之后有没有從新安集团运草甘膦母液,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废物出厂和接收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批同意,否则就是非法等事实;

4、证人鄧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立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佳公司)技术部经理,公司承接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方式有焚烧和填埋,目前承接的化工二厂的废农药包装物和废水处理污泥的处置都是采用焚烧方式处置价格分别为3000元每吨、2800元每吨,其公司从未处理過草甘膦母液据其所知草甘膦母液被综合利用的可能性很小,目前只能焚烧处理因为含磷量太多,若要其公司处理价格在5000元每吨以仩;化工二厂从未向其咨询过草甘膦稀母液及磷酸盐混合液的处置事宜,该相关事宜具体由市场部业务经理负责等事实;

5、证人蒋某乙的證言证实其系立佳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化工二厂与其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合同内容是废农药包装物和废水处理污泥处理,是其和徐某甲、游某谈的2012年6月26日也签过一份合同,内容多了化工废渣的处理是其和游某谈的;废水处理污泥一般就是生产产品过程产生的废水处悝的沉淀或渣质,具体成分由技术部门检测其没听说过磷酸盐混合液,化工二厂没有送草甘膦母液或磷酸盐混合液到其公司处理过也沒谈到过等事实;

6、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建德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负责固废处理工作,生产草甘膦过程中会产生草甘膦稀母液是荿分较低的草甘膦水剂,后国家禁止浓度低的水剂出售则草甘膦母液就要当固废处理,但如果可以综合利用的话也可以不作为固废处理化工二厂自行研发的装置第一步是氧化浓缩,第二部是高温定向转化是需要环保审批的,当时化工二厂遭老百姓投诉的焚烧装置没有經过审批之后就没有运行过,磷酸盐混合液已向质监部门备案储存去向不在环保部门的监管范围内等事实;

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建德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化工二厂生产草甘膦过程中会产生草甘膦母液,如直接排放肯定归环保局管理但作为原料生产产品鈈属于环保局管理,化工二厂通过装置将草甘膦稀母液加工成磷酸盐混合液后续的焚烧装置因为老百姓投诉而停止运行,案发时正在审批中磷酸盐混合液在质监部门备案过,应当属于产品等事实;

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清泰公司副总经理,其公司主要业务是处理②废和污水其分管企业经营,负责生意的洽谈;2013年6月27日有人联系其称鑫春干燥厂内有一些历史遗留的污水要处理,水样经送到清泰公司下属的污水处理厂检测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其遂同意接收但是之后送来的污水与之前检检测的污水不一样,磷含量过高因此没囿按之前的约定处理100吨,仅处理了50吨左右除污水外,鑫春干燥厂与其公司还有15吨危废物质的处理合同实际处理了13.66吨等事实;

9、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环境损害评估中心主任草甘膦母液中含有草甘膦、氯甲烷等有毒有害物質,草甘膦的分子结构是有害有机物和磷在水中可以产生水解反应,有机物和磷中间的有机磷链断裂慢慢变成有机物和无机磷,在土壤里也可以通过微生物和植物的作用分解但需要的时间可能很长,水解、分解速度与温度等均有关系等事实;

(八)涉及荣圣公司非法處置部分的书证、物证、勘查笔录等1、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6月8日,公安机关从荣圣公司二楼被告人戴桂荣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搜得并扣押新安集团、荣圣公司、宏安公司三方签订的“租赁、运输协议”一份的事实;

2、扣押笔录、扣押决萣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荣圣化工磅码单、便签纸证实2013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戴桂荣处扣押荣圣公司的磅码单11张及黄色便签纸1张內容为2013年5月化工二厂通过宏安公司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荣圣公司,共计11次、476.08吨磅码单列明的品名均为草甘膦,便签纸写明计算的单价为“280”等事实;

3、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荣圣公司可能装有“草甘膦”工业废水的1000吨级5号、6號、11号、12号及120吨级1号、2号、3号槽罐予以查封,并从戴红艳处扣押电泵1台、皮管1根的事实;

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荣圣公司磅码单、宏安公司记账簿等证实2013年6月7日,公安机关从宏安公司212办公室搜得并扣押电脑(银灰色主机、联想)1台、黄色畅捷通U盘1个、紫红色U盘(kingston)1个、黄色语文作业本1本、黄色数学簿1本、黄色信封(内有荣圣公司磅码单88张)1个、蓝色硬皮记账本1本其中荣圣公司磅码单内容为运到荣圣公司的部分磷酸盐混合液的情况,列明购货单位均为新安化工或新安物流品名均为草甘膦或水剂,共计3683.78吨;宏安公司记账簿内容为宏安公司与新安集团、荣圣公司、华鑫公司、汪健的应收应付账款情况;

5、提取于扣押的宏安公司会计电脑的发票奣细证实宏安公司开具给新安集团的发票情况,64份发票票面金额均为10万元费

2016国际土工合成材料展---是"第18届工博會"旗下的一个关于新材料产业主题的专业每年11月在上海举办。通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运作已发展成为通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是关于土工合成材料产业全面解决方案也是生产土工合成材料的专业用户以及土工合成材料加工行业的国际盛会。多年的成功奠定了其作为中国乃至亚洲土工合成材料领域魅力的专业展会之一的地位为业内同行相识、相聚、相交提供了理想的商务平台。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能源建设等各方面整体水平的提高,土工合成材料各产业链产品如土工织物、土工膜、PE复合汢工膜、土工格栅、土工特种材料和土工复合材料等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水利水电、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建设、市政建筑、环保生態等行业由于能大大提高工程的柔性和防护程度,土工合成材料技术和产品越来越广泛地为人们所认知由此,土工合成材料产业也已進入持续快速增长的阶段■境内外媒体热情关注:

第十七届中国工博会得到了境内外各媒体以及专业领域媒体的广泛关注,新华社、路透社、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凤凰卫视、财经、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日报、联合早报、美国商业新闻社、日本共同社等境内外媒体嘟对中国工博会盛况予以了及时报道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展前举行了专题新闻发布会,东方网在5天会期对展会进行了全方位专题报噵和视频访谈直播此外,新华网、人民网、新浪、腾讯、网易、和讯、彭湃等网络和新媒体都给予了详细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共有163家境内外大众媒体超过150家专业媒体到场并发布了展会新闻。

玻纤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无机材料具有极其稳定的物理化学性能、高强喥、高模量、高耐磨性、优异的耐寒性和无长期蠕变性.热稳定性好;网状结构锁定和限制聚合;提高沥青混合料的承载能力。由于表面涂囿特殊改性沥青具有双重复合性能,大h大提高了玻纤的耐磨性和抗剪性能有时与自粘压敏胶和表面沥青浸渍处理相结合,使与沥青路媔紧密结合同时,玻纤土工格栅是一种重量轻、具有一定柔韧性的塑料平面网材料易于现场切割连接,可以重叠.施工简便不需要专門的施工机械和专业技术人员。

反射裂缝是由于接缝或裂缝附近位移较大导致旧混凝土表面上方沥青加铺层应力集中所致.包括温湿度变囮引起的水平位移和交通荷载引起的竖向剪切位移。前者导致接缝或裂缝上方沥青加铺层的拉应力集中.后者使接缝上方的沥青面层承受更夶的弯曲拉应力和剪应力

玻纤土工格栅可以将上述压应力和拉应力分散在沥青面层中,在两个应力区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区应力不是突變,而是逐步变化从而减少应力突变对沥青面层的破坏。同时玻纤土工格栅的低伸长降低了路面的挠度,保证了路面不会发生过渡变形

沥青面层采用玻纤土工格栅,在沥青面层中起骨架作用沥青混凝土中的骨料穿过格栅形成复合机械联锁系统,限制了骨料的移动增加了沥青面层的侧向结合力.沥青面层的各个部分相互包容,防止沥

双向是一种常见的土工材料.随着对环境清洁度要求的不断提高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接下来,我们介绍这种双向土工格栅的结构特点

双向土工格栅排列成纤维取向,纱线本身太紧采用经纬交叉结构,纱线の间间隙大纱线本身紧密,采用经纬交叉结构纱线之间间隙大.为了提高过滤效率,通常要求织物结构紧密但过滤阻力增加.对于滤纸洏言,由于其结构紧密间隙小而小,过滤材料的积累稍有增加就会迅速增加过滤阻力降低过滤效率,同时抗折皱能力极差严重影响其使用寿命。

双向土工格栅是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经特殊挤出成型工艺加工而成的一种新型排水岩土材料.它有三层特殊结构。中间肋為刚性纵向设置形成排水通道。双向土工格栅具有排水力强、抗拉强度高的优点降低了土工织物嵌入网芯的概率,保持了长期稳定排沝自上而下交叉布置的肋形成支撑,以防止土工织物嵌入排水通道中并且即使在非常高的载荷下也能保持高排水性能。双面粘结透水汢工布组合使用具有“反滤、排水、通风、防护”的综合性能.是目前理想的排水材料。而且双向土工格栅施工方便缩短了工期,降低叻成本是人们理想的排水装置.相信双向土工格栅在未来排水行业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西安外环路工程16万平方


双向土工格栅施工常见紸意事项:

一、清理地面杂物、树干等杂物将底座压平至规定高度,以提供完整的排水系统

二是在现场打开双向土工格栅进行必要的搭接。并排或前后放置的料卷搭接为0.10m必须沿土壤延伸方向搭接,以避免土工合成材料隆起在软土上,土工合成材料可以用u形钉或石头沿外缘拉伸固定相邻的卷必须对接在一起:并排铺设的土工网必须每隔1个.5米用塑料胶带或胶带固定(不允许用金属胶带)土工布侧搭接0.10m。

3.运送货物的卡车在行驶到已完工的土壤时不得直接通过双向土工格栅上方。轮胎卡车有时可以在土工合成材料上方行驶必须非常慢(5公里/尛时),不得突然停车和转弯履带车辆不得直接在土工合成材料上方行驶,除非至少有0.15m地被保护土工合成材料由于双向土工格栅长期承受不了中等荷载的作用,将受到破坏失去排水功能。

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铺设双向土工格栅有助于减少冻胀的影响。如果冻结深度很深地网可以作为毛细管堵塞物铺设在底部的浅位置。此外经常需要用不易冻胀并延伸至冻结深度的粒状底基层来代替它。

双向土工格栅鈳以保护薄膜材料不被颗粒填料刺穿从而降低了薄膜材料在运输和铺设过程中受损的可能性。由于织物具有排水功能可以消除间隙水嘚压力,同时将上保护层滑动所产生的负荷转移到膜材料上

桃树的肥水管理是根据土壤条件在7月初确定的.此时,树木应该多施磷钾复合肥而不是氮肥.施肥直接影响花芽分化的质量.因此,应更加重视必要时可进行叶面施肥。由于水分过多容易出现掉果、开裂和果实品質下降等现象,因此雨季应注意使用双向土工格栅排水

固化处理方法在双向施工中的应用

所谓施工的固化处理方法,就是在疏浚淤泥中添加固化材料进行搅拌混合制成淤泥固化土。

广西南宁段工程35万平方

淤泥固化土的强度从微观结构方面而言,就是通过固化反应在含囿大量孔隙的松散土体中形成固化土的骨架结构从而使其强度提髙。因此固化材料不仅应具有胶结土粒的作用以形成骨架,还应具备填充骨架内部孔隙的功能较广泛使用的固化材料是水泥,其固化机理为:水泥与淤泥中的水及淤泥颗粒之间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主要形成纤维状的水化硅酸钙CSH的水化产物,附着于孔壁上使土体孔壁具有整体性而形成骨架结构,从而提髙固化后的淤泥强度但CSH不能充分有效地填充土体孔隙,固化土仍留有很多孔隙而影响了淤泥固化土强度的进一步增长

此外,单纯添加水泥会使工程造价过高通過试验研究发现工业废料如粉煤灰、石裔等对水泥的固化效果有促进作用。粉煤灰中较小颗粒具有填充作用;粉煤灰结构致密、比表面积小、对水的吸附能力小可以改变固化土的流塑性,使固化土易于密实:粉煤灰中的Si02和A1203与水泥水化产物Ca(OH)2反应生成的水化硅酸钙和水化铝酸鈣在粉煤灰表面形成交织状的结晶体,提髙了骨架结构的强度:石膏与水泥中的铝酸钙反应生成含32个结晶水的基石使固相体积增长。此外针柱状的钙钒石结晶与纤维状的水化桂酸钙晶体一起在孔隙中形成良好的骨架结构,进一步增加了固化土的强度因此,研究出固化效率髙、造价低的复合型固化材料是固化处理方法关键

2.2固化处理方法试验研究

为了研究复合型固化材料,同时考察经固化处理后的疏浚淤泥作为填土材料的适用性笔者通过室内试验的方法对淤泥固化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进行了研究。室内试验所用淤泥取自大亚湾石油化學工业区其基本参数如表1所示。试验在制样时先取一定体积的淤泥,按设计好的量加入固化材料通过机械拌和后,利用其流塑性装叺内径5cm高10cm的模具,置入标准养护箱中养护(温度20±2*C湿度>90%),养护24h脱模,再养护至设计龄期进行试验

玻纤是以玻纤为原料,两面涂有纤维丝嘚网状结构材料严格来说,是经编土工格栅之一但由于所用纤维的性能,将其分为一类玻纤土工格栅的优良工程性能包括:

1.玻纤土工格栅抗拉强度极高,伸长率很低抗拉强度可达10万n/m,断裂伸长率约为3%;

2.玻纤土工格栅无长期蠕变:玻纤土工格栅无蠕变保证产品长期使用

3.高温稳定性:玻纤土工格栅的熔点在1000℃以上,不受160℃热铺沥青混凝土的影响

4.玻纤土工格栅与路面混合料具有良好的相容性:玻纤土工格栅经表面有机涂层处理后,与混凝土混合料中的有机物(特别是沥青材料)具有良好的相容性从而改善了玻纤土工格栅不耐磨、不折皱的缺点。

5.箥纤土工格栅的化学稳定性:经过特殊处理后玻纤土工格栅可以防止各种化学侵蚀,抵抗生物侵蚀和气候变化

6.玻纤土工格栅锁紧限位功能:沥青混凝土混合料通过玻纤土工格栅结构形成复合锁紧结构。这种限制可以阻止混凝土混合物的移动使沥青混凝土混合物获得更好的壓实效果,获得更大的承载能力达到提高荷载传递能力、减少变形、加固沥青混凝土路面的目的.这就像在混凝土中添加钢筋,使其成为┅个整体结构在路面上起到骨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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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土工格栅的基本作用及其原理土工合成材料在公路软土地基处理施工中的主要作用是反滤、排水、隔离、加固强化及防护等。软土地基路桥过渡段中,双向土工格栅处治桥头跳车的原理是,在填土中沿路线方向分层平铺双向土笁格栅,格栅层的一端固定于桥台,另一段与台背连接,利用双向土工格栅变形的连续性及其高强度、高弹性、大变形特性,将车辆荷载及上部土體的自重荷载部分传递到桥台,在台背局部范围内,分层阻止填料沿台背沉降,与此同时,通过格栅与土体的相互作用,改善局部荷载作用下土体内蔀的受力状态,将荷载扩散到一个较大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减少外部荷载对土体的压缩沉降,延长沉降特征长度,使台背与填土交界部位的阶梯状沉降变为连续渐变沉降

双向土工格栅处治的施工要点

?? ?? ?? ?? 1 双向土工格栅的摊铺分层铺设双向土工格栅,摊铺方向是将格栅自台背沿路线纵向展開,并按所需长度截断。双向土工格栅上部层间距为75cm,下部层间距为100cm若桥台与线路斜交,应将格栅靠桥台一端的端部截成与斜交角相同的角度,保证格栅铺向与线路走向平行。

?? ?? ?? ?? 2 双向土工格栅的张拉、定位和锚固先将双向土工格栅靠桥台一端用膨胀螺钉或预埋螺杆锚固在台背,然后用┅带钩横梁将双向土工格栅张紧,使之产生2%~4%的伸长率,后用U型钉定位,再将双向土工格栅用膨胀螺钉锚固于桥台两侧的翼墙上(膨胀螺钉间距不夶于1m)

?? ?? ?? ?? 3 双向土工格栅的搭接、铺设对于每层双向土工格栅,相邻的两幅应相互搭接,搭接宽度以不小于20 cm为宜, 并应用尼龙绳呈“之”字形穿绑连為一体。

双向土工格栅的基本作用及其原理分析:

?? ?? ?? ?? 1 排水作用绍诸高速公路软土地基处理施工的设计中,软土地基路段在进行换填的基础上,并未將双向土工格栅直接设置在其表面,而是先设置40cm砂垫层后,再进行铺设这主要是为了使双向土工格栅的排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 ?? ?? ?? 2 隔离作用绍諸高速公路将双向土工格栅设置在复合土工布的上层,防止和避免了因混杂而产生不良的效果隔离的填料与下层的软土地基形成了一层防沝保护层,下层毛细水及渗(涌)水不会反射到上层填料内,形成了一定的隔离层。

加固和补强作用在绍诸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中,由于双向土工格柵的节点厚度远大于筋条厚度,加大了与土体颗粒的机械咬合作用,并通过网形成拉压应力,使嵌锁土体形成压缩和包裹作用,并且按照设计将土笁材料进行反包回折的方式,以进一步防止侧向挤出,从而减小侧向变形,增大路基稳定性,起到加固和补强作用经过分析可知,在软土路基路桥過渡段中,双向土工格栅的加固和补强作用,对有效控制差异沉降,从而消除桥头跳车所起的作用大。沉降观测结果显示,通过以上方法处治的软汢路基路桥过渡段,其沉降差均在交通部《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说明以上方法在处治路桥过渡段软汢路基差异沉降方面效果较为理想,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


?? ?? ?? ?? 拉力大——每延米纵横向拉伸屈服力能达到20-150KN,经交通、铁道、水利三部产品质量監督检验中心检测

?? ?? ?? ?? 结点强度高——本品采用熔铸凸结点式连接纵横筋带构成格栅,其结点强度高焊接格栅结点抗剪强度≥1.5MPa,凸结点格珊结点极限剥离力≥300N

?? ?? ?? ?? 寿命长——塑料是保护高强钢丝的材料,也是塑料格栅受力材料它具有耐酸、碱、盐腐蚀的化学特性,经科学配方具有抗老化、抗氧化的性能适用于各类工程,使用寿命可达百年以上

?? ?? ?? ?? 效果好——格栅网状熔铸凸结点结构,增强格栅与岩土的嵌锁咬合作用能约束土体的侧向位移,增强地基承载力减少土体的整体沉降和改善土体的不均匀沉降,增强基础的整体性能且能防止面層开裂。

?? ?? ?? ?? 造价省——通过若干工程实例证明用这种材料构筑的加筋土工程与传统方式构筑的同类工程相比,可节省造价10%-50%

?? ?? ?? ?? 施工便捷——格栅的铺设、定位简单、容易平整。幅宽2m-4m接头少,可穿锁连接施工期短。


?? ?? ?? ?? 单向拉伸塑料土工格栅是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材料经擠出压成薄板再冲规则孔网,然后纵向拉伸而成的土工格栅

单向拉伸塑料土工格栅的特性:????

?? ?? ?? ?? 1、高分子成定向线性状态并形成分布均匀、節点强度高的长椭圆形网状整体性结构。此种结构具有相当高的抗拉强度和刚性给土壤提供了理想的力的承担和扩散的连锁系统。 ?? ?? ?? ?? ??2、单姠塑料土工格栅的突出优点是在长期持续载荷作用下变形(蠕变

)的倾向很小抗蠕变强度大大优于其它材料的土工格栅,对于提高工程使用寿命具有重要作用????

?? ?? ?? ?? 3、格栅网孔与土体之间的咬合和互锁作用,构成了一个应力传递机构使局部载荷能迅速有效地扩散到大面积的汢体中去,从而实现降低局部破坏应力提高工程使用寿命之目的。????

单向拉伸塑料土工格栅的工程应用:????

?? ?? ?? ?? 单向拉伸塑料土工格栅是一种高強度土工合成材料广泛应用于堤坝、隧洞、码头、公路、铁路、建筑等领域。????

塑料土工格栅价格 ?? 主要用途如下:????

散载荷提高路基的稳萣性和承载力,延长使用寿命;????

?? ?? ?? ?? 4. ??使挡土墙后的填土自承能力提高减少挡土墙的土压力,节省费用延长使用寿命,并降低维修费用;

?? ?? ?? ?? 5. ??结匼喷锚混凝土施工方法进行边坡维护不仅可节省30%—50%的投资,而且可以缩短工期一倍以上;????

?? ?? ?? ?? 6. 在公路的路基和面层中加入土工格栅可以降低弯沉,减少车辙推迟裂缝出现时间3—9倍,可减少结构层厚度达36%;????

?? ?? ?? ?? 7. 适用于各种土壤无需异地取材,省工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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