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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住建委 - 权责清单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00285NCF04400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日住建部令第19号发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宜昌市建设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市建【号)进一步完善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整改态度好
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①拒不改正的;②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③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④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2.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监督检查、(或者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述、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 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 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 应当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对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 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按下列规定送达:&&
7-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应当自觉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级机关可以依据职权,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责任分工
1.市级:宜昌市住建委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以及省住建厅、市政府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2.县级:宜昌市政府三定方案规定宜昌高新区、猇亭区、宜昌市住建委委托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各自负责辖区范围内案件直接查处工作。其他县(市)、夷陵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案件直接查处工作。工商、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建设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金融、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应当实行资源共享。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 宜昌市夷陵大道93号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
监督投诉方式
& 宜昌市夷陵大道93号市住建委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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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承包给别人自己只提供材料是否是承揽合同-.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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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承包给别人自己只提供材料是否是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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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承包给别人自己只提供材料是否是承揽合同?
篇一: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一、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与承揽均以提供劳务为基础,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对雇佣关系的判断不能拘于雇佣的形式(含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应当从实质上加以把握。对于承揽合同,其已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个有名合同。两者的区别似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查。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在承包关系中发包方的权利是收取承包费,收益固定,并要求承包人对承包标的物保持一定的安全、标准;义务是让与承包经营权,交付承包经营标的物,不得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行为有一定控制,但只要承包方履行交付承包费义务,承包方即可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工作成果与发包方无涉,承包方也不得从发包方取得报酬。承揽关系如上所述,承揽人要服从定作人的指示、要求,定作人会对承揽人给予一定的约束,但此种行为只能针对工作成果,不针对劳务活动本身,这是承揽与承包关系区别的基本点之所在。 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何区别?二者分别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1、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在法律上并未规定明确的定义,但是其范围比承揽要广,通常涉及的是一个经营方面的问题,如土地的承包、酒店(或公司)的承包、建筑工程的承包等。而承揽仅仅是一个事务的承接,例如加工一个工具、订做一个广告牌、修理一个机器设备等等。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承包方为发包方提供综合的经营管理以及技术,而承揽人只为定做人提供劳务技术。由此,二者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赔偿、诉讼管辖方面也存在着某些差别,具体有:
(1)合同的订立:承包合同一般法律要求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没有此限制。
(2)合同的履行:有些承包合同不能转包他人,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能转包给他人;承揽人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但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违约赔偿方面: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大部分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这种权利。
(4)诉讼管辖方面:承包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一般是被告所在地,而承揽合同的诉讼管辖
地一般是承揽行为地。
2、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都适用《合同法》。
三、承揽与委托关系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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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16032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职权名称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实施主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违法情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流程图
主 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运行管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承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邮编:100176 传真:挂靠别人的施工单位资质,要交什么税?
导读:挂靠别人的施工单位资质,要交什么税?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等,具体内容请阅读全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挂靠别人的施工单位资质,要交什么税?建安发票由与建设方签合同方提供,本例应由A公司提供,你公司挂靠A公司,实质上是以A公司名义经营,A公司开发票收到工程款后,已计入A公司收入,但所有材料采购、人工费用等费用均在你公司,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这些费用应在A公司,因此A公司向你公司索要费用发票。一般增值税 城建税 印花税(承包) 印花税(购销)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挂靠别人的施工怎么做账?1、收到分包工程完工单时:借:施工成本—分包合同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费(分包款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2、总包款确认时:借:应收账款—业主 贷:工程收入3、计提工程款(扣除外包工程款)的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4、交税费: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5、收到全部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业主6、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税 贷:其他业务收入(收取的管理费)贷:银行存款7、本企业购材料:借:施工成本—材料 贷:银行计提工资:借:施工成本—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工资发放工资: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8、结转全部工程成本:借:工程成本 贷:施工成本—分包合同成本 贷:施工成本—材料、人工工9、结转全部收入:借:工程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10、结转损益: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挂靠别人的施工单位资质,要交什么税的全部内容了,挂靠别人的施工怎么做账?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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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想请教大侠们,A公司挂靠我们,税金自担,交管理费,同时我们给他们代采购,采购的发票抬头开给我们公司。具体是这样:A打货款给我们1000我们以我公司的账户汇给采购单位B1000,B开发票给我公司1000。那么现在我就困惑了我们给B打款时:借:预付账款1000 贷:银行存款1000。收到B的发票时:借:工程施工1000 贷:预付账款1000。但是我们收到挂靠单位的款的时候怎么做呢?借:银行存款&&贷:?
我理解这种情况,合同全款做收入,再作外包处理的,不仅仅只做管理费收入的。
通常情况视为你司的项目部处理.
收入统一入你司,成本由其提供合法扣税凭证,收入扣除成本及税金就是你司的管理费.
你本来就不该收A公司的款,
挂靠是这样做的:
收到工程款,
DR:银行存款:X元,
CR:其他应付款:X元,
代其付材料款:
DR:其他应付款:Y元,
CR:银行存款:Y元,
最后剩了X-Y元,
DR:其他应付款:X—Y元,
CR:其他业务收入:X—Y元,
再按X—Y元交营业税就OK
支持板凳的处理,这样你公司承担的就是差价管理费的收入和对应营业税、所得税等,符合交易实质和匹配原则。
看样子是我没有描述清楚,是这样的因为我公司不垫资
所以对方单位每采购一笔款都要先把资金打到我们账上,然后通过我们付出,接着对方把发票开具给我们公司。就是我们收到挂靠公司给我的钱
& &贷:这个地方不知道怎么处理
因为我们随后会把钱给第三方,借:预付账款
& && && && && && && && && && && && && && && && && & 贷:银行存款
随后我们收到第三方开给我公司的发票,借:工程成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贷:预付账款
这样等于挂靠的单位把所有的采购发票都让对方直接开给我公司,然后等到工程款回来的时候对方在提供收入-采购-管理费后的差额给我们开具发票我们给他们付款。
但是这样就是还有一个问题要问大家,因为我们的施工是外地项目这样对方自己承担税金的话他们就自己在当地把税金都交了,然后把发票寄回来我们做账。那么对方自垫的那部分税金我又该如何做账呢?原来的会计是这样做的:
收到发票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贷:其他应付款-xx单位或个人
个人也觉得这样有些不妥,因为挂在其他应付上最后还是不需要付的,所以在这里也请大家指点。我这账到底怎么做才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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