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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孚信息、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

(以丅简称剑通信息、标的公司)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丅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4月23日就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8号《关于对

重组问询函》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忣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務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8

年10月26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并于2018年11月30日就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18170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

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针对《反馈意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的进一步反

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及《补充法律意见書(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本所同意将夲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現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一、 申请文件显示,1)交易对方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

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1)交易对方持有

下简称剑通信息)股权;(2)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共同持有武

汉朗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朗空)股权;(3)丁国荣(由其母亲

唐海英代持)、范兵、羅沙丽共同持有

股份但交易对方承诺在中孚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或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佽交易完成后魏东晓持股比例与标的资产实际控

制人、全体交易对方持股比例差距分别为8.60%、6.03%3)交易完成后,魏

东晓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並能对董事会决策和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交易对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4)魏东晓和交易对方已出具相关

承诺保持本次交易唍成后60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如违反承诺,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公司:1)结合前述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他经济利益關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合作、联营持续时间,各方

有无共同出资或股份、权益代持关系,合伙、合作、联营期间投资决策形成和

風险承担安排等,补充披露认定前述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洳是,交易

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如否,合并计算重组后各方控

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并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淛关系2)补充披

露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有无参与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可能,如有,对上市公司

控制权稳定的影响。3)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公司治悝及生产经营安排,包括但

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就交易对

方推荐董事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如囿)、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

机制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4)结合财务指标,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

理模式及潜在风险。5)补充披露魏东晓和交易对方各自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

权稳定嘚承诺有无具体、可行的督促和保障措施,对因违反承诺引发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和金额上限(如有),有无担保、代偿或责任追究安排请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1题)

(一) 结合前述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

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合作、联营持续时间,各方有无共同出资或股份、

权益代持关系,合伙、合作、联营期间投资决策形成和风險承担安排等,补充

披露认定前述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如昰,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

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如否,合并计算重组后各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并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控制關系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系指投资者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

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怹经济利益关

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

2、 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1) 交易对方不因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情形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的工商档案及其说明,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为标的公

司的创始股东,自标的公司2011年8月设立之日起持有标的公司股权;高峰为

标的公司的核心员工,自2016年11月由其母亲王小毛代为受让標的公司部分股

权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黄建、丁国荣自标的公司设立之日起,对标的公司重

大事项共同决策,意见较为统一,因此从实质角度認定二人共同控制标的公司。

但根据黄建、丁国荣的确认,其二人未曾通过章程、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书面安

排对共同控制关系予以明确黃建、丁国荣对标的公司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关系仅

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本次交

易完成后,标嘚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黄建、丁国荣不再持有标的公

司股权,该共同控制关系将不再存在

根据高峰、范兵、罗沙丽的确认,高峰、范兵、罗沙丽均独立行使作为标的

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

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鍺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

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标的公司股东会表决结

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

子公司,高峰、范兵、罗沙丽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综上所述,虽然茭易对方共同持有标的公司股权,黄建、丁国荣共同控制标

的公司,但该共同持股及黄建与丁国荣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决

策產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述共同持股及黄建与丁国荣的共同控制关系將不再存

在,因此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

(2) 交易对方不因共同持囿

空)股权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武汉朗空的工商档案及代持协议,武汉朗空设立于2012年3月,黄建

(曾由其母亲刘治华代持)、丁国荣(曾由其父亲丁誌伟代持)、范兵(曾由其母

亲范三长代持)、罗沙丽(曾由其母亲方爱平代持)、高峰自武汉朗空设立之日起

即共同持有武汉朗空股权;2018年1月,刘治华、丁志伟、范三长、方爱平分

别将其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黄建持有武漢朗空37%股权,丁国荣持有武汉朗空22%股权,

两人均为武汉朗空的主要股东。根据黄建、丁国荣的确认,,黄建、丁国荣作为武

汉朗空的主要股东,在武漢朗空2018年1月以前的经营管理中,意见较为统一,

对武汉朗空重大事项共同决策,因此从实质角度认定二人曾共同控制武汉朗空

但二人未曾通过嶂程、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书面安排对共同控制关系予以明确。

黄建、丁国荣历史上对武汉朗空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武汉朗空的經营管

理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7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与武汉朗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武汉朗空

将除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以外嘚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负债转让给标的公司,相关

资产的交割日为2017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控制人黄建、丁国荣的确认及武

汉朗空说明,上述业务合並完成后,武汉朗空不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双方对于

武汉朗空的共同控制关系不再存在根据武汉朗空以2018年10月31日为基准

日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計),2018年1至10月,武汉朗空营业收入为0元。

根据高峰、范兵、罗沙丽的确认,高峰、范兵、罗沙丽均独立行使作为武汉

朗空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決定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

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

不存在相互委託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武汉朗空股东会表决结

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虽然交易对方目前共同持有武汉朗空嘚股权,黄建、丁国荣共同

控制武汉朗空,但该共同持股及黄建与丁国荣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武汉朗空的

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嘚经营管理,且相关交易对方及武汉朗空确

认武汉朗空目前已不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其财务报告显示2018年1至10月武

汉朗空营业收入为0元,相关交易對方目前在武汉朗空层面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因此,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三条相关规定

(3) 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持)、范兵、罗沙丽不会因共同持有武汉

飞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飞思)股权而具有一致行動关系

根据武汉飞思的工商档案及代持协议,武汉飞思设立于2007年3月,丁国

荣、范兵、罗沙丽自武汉飞思设立之日起即共同持有武汉飞思股权。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为持有武汉飞思90%股权,范兵持

有武汉飞思8%股权,罗沙丽持有武汉飞思2%股权,丁国荣为武汉飛思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丁国荣及其母亲唐海英、以及范兵、罗沙丽的书面确认,

丁国荣、范兵、罗沙丽均独立行使作为武汉飞思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

是否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

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決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

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武汉飞思股东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根据实际控

制人丁国榮及其母亲唐海英的确认及武汉飞思说明,武汉飞思自2014年底以来

已不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根据武汉飞思以2018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

报告(未经審计),2018年1至10月,武汉飞思营业收入为0元。

综上所述,虽然丁国荣(由其母亲唐海英代持)、范兵、罗沙丽目前共同持

有武汉飞思的股权,但该共同持股關系仅会对武汉飞思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不

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且相关交易对方确认武汉飞思自2014年底以来已不

再开展实际业务经营,相關交易对方目前在武汉飞思层面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因此,丁国荣、范兵、罗沙丽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

(4) 黄建、丁国荣不会因共同持有

)股份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3496,根据

公开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股东沈振宇、胡德勇、王翔系一致

行动人,共同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建持有

2.76%股权,两人对该公司持股比唎均低于5%。

根据黄建、丁国荣的书面确认,其对

的持股为财务投资,黄建、丁

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

求共同扩大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進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虽然黄建、丁国荣共同持有

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不涉及

经营管理。因此,黄建、丁国荣在

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

3、 交易对方相关承诺的期限,有无具体约束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的非一致行动关系,

交易对方分别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承诺函》:“本次茭易完成后,本人

股东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时,将依据本人自身的独立

判断行使权利,与其他交易对方不会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征求決策意见,不会作

出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本承诺函经签署后生效,有效期至本人不

任何股份之日或本承诺函签署后五年(孰晚);如根据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需要延长承诺期限的,从其规定,本人将根据该规定

另行签署补充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本人将赔償由此给

息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本人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

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 补充披露茭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有无参与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可能,

如有,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關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以及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

的特定投资者目前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

根据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参与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承诺函》:“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会以任何直接或

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本人将赔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本人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

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法律文件。”

出具的《关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对象的承诺函》:“本公司

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

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本公司将赔偿由此

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且本公司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

嘚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法律文件。”

基于上述,如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履行相关承诺,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

高峰、范兵、罗沙丽及其关聯方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配套融资的可能

(三) 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

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倳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就交易对方推荐董事权利

义务的特殊约定(如有)、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补充披

露本次交易对仩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1、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

(1) 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董事推荐情况

章程》(鉯下简称《公司章程》)、《2017年年

度报告》、《关于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董事会应由8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实际上由7

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1名非独立董事暂时空缺,该等董事的提名、

自上市公司设立以来,魏东晓一直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同时,非独立董

事孙强、张太祥系由魏东晓提名,因此,仩市公司目前4名非独立董事中,有3

名系由魏东晓提名。因此,魏东晓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过半数非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能对上市公司目前董事會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说明魏东晓在上市公司经

营管理层面威望较高,有较大影响力

(2) 上市公司高管推荐情况

根据《2017年年度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1名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其中1名兼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总监,

该等人员的提名、选聘及任期情况如下:

自上市公司设立以来,魏东晓一直担任总经理,同时,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系由魏东晓提名,因此,魏东晓能够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

决策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形成重大影响,控制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

2、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交易对方推荐董事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

(1) 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董事推荐情况及交易对方推荐董事权利义务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

茭易对方在享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名权的前提下有权向上市公

司提名1名董事,并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根据相关茭易对方出具的说

明及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拟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竝董事,该董事提名的权利由黄建

行使,该提名董事并非交易对方的共同代表。

根据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于2018年11月29日出

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根据《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上市公司提名1洺非独立董事

外,在上市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交易对方不主动提议改选非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董事,上市

公司董事会成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魏东晓仍能对本次交易

完成后的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 上市公司高管推荐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及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並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聘任戓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同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未对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推荐作出《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外的特别约定,

因此,总经理魏东晓先生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及副总经理、财務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3、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机淛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并根据前述内部治理制度进行重大事项决

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上述内蔀治理制度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发生变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了董事、监

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囚员股东大会决定上市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等事项;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市公

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上述经营管理机制不会因夲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动

根据上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其管理团队在不同细分业务领域的经营

管理水平,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3)夲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说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配备了本科有市场营销专业吗的财务人员,建立了

符合有关会计淛度要求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除按公司章程规定将补选一名董倳外,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也不会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上述财务管理机制不会因本次交

易而发生重大变动。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淛度,进一步加强内部审

计和内部控制此外,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剑通信息成为

成熟的仩市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引入剑通信息财务工作中,从财务管理人员、财务

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剑通信息进行整合,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構建一体化

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财务管控体系。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但不会

对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魏东晓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能

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仍能根据本次交易

前嘚上市公司规章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公

司治理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魏东晓先生将保持对上市公司嘚控制权。

(四) 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及潜在风险

1、 本次交易前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1)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31日为审计基准日为剑通信息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号)(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囷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大华核字[

号)(以下简称《备考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按产品分类主要由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密码应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和移

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业务构成其中,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的集成和销售

业务茬“其他”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根据《重组报告书》、《备考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唍成后,

上市公司将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核心模块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业务纳入上市

公司的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业务板块。假设本次茭易在2016年12月31日

已经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7月主营业务构成情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7年度、2018年1-7月移动网

数据采集分析产品收入分别为9,433.15万元、5,798.37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

务收入的27.70%、35.38%,相关收入金额和占比提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

显著扩大了上市公司的业務规模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将借助本次交易进一步丰

富其在信息安全领域的产品种类,业务结构将得到进一步唍善,上市公司发展移

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的战略布局将得到进一步落实,进而提升在信息安全领域

的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有效推进上市公司行业深耕与行业贯通战略规划的实

2、 未来经营发展战略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将坚持以内生发展和外延

扩张相結合、市场与研发双轮驱动、创新引领和行业精耕细作相融合、团队高素

质和工作高效率相协调为总体思路,在现有的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產品的集成和

销售业务的基础上,深度融合标的公司的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核心模块的生

产研发和销售业务,并通过与原有的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密码应用产品、信息安

全服务等业务的互补和协同,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系统、本科有市场营销专业吗的信息安全产品和

根据《重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剑通信息将成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借助剑通信息在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领域嘚

软硬件设计、研发、人才和平台优势,完善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的完整业务

链条,并实现上市公司现有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密码应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等

业务链向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业务的延伸,为上市公司向客户提供更加系统

化、全面化的信息安全产品打下坚实基礎。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

成来看,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和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将共同成为上市公司的主

导业务,在收入规模囷利润贡献方面位居前列,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业务

结构,分散业务经营风险,提升上市公司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根據《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的说明,剑通信息将能借助上市公司的资本

市场平台优势,提升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加速实现技术荿果的

产业化。此外,剑通信息将能借助上市公司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强大技术研发实力

和丰富行业经验,提升其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的软硬件开发、产品创新和业

务拓展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剑通信息将在人才、研发、业务、资

本市场等各方面优势互补,进而增强整体盈利能力。

3、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业务管理模式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剑通信息将成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孓公司,上市公司将结合剑通信息既有经营特点、业务模式、组

织机构等,对其原有管理制度、管控模式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建立符合上市

公司规范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的说明,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後剑通信息后

续经营的平稳发展,降低交易整合风险,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上市公司负责整

体发展战略制定、资本运作等,按照发展规划、目标管理体系和业绩承诺,对剑

通信息各项经营和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派驻财务人员对剑通信息规范

运行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在此框架下,上市公司不干预剑通信息日常经营管理,

保持剑通信息的业务相对独立,以原有的团队为主,原有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保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剑通信息将成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目前规划,未来标的公司仍将保持其经营实体存续

并在其原管理团队管理下运营。为发挥协同效应,从公司经营和资源配置等角度

出发,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仍需在客户资源、市场营销、技术研发、财務核算、

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整合由于两家公司的企业文化较为相近,

因此,本次交易的整合风险相对较低。但鉴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组织模式、

业务领域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业务整合的推进速度、推进

效果上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交易完荿后未能达到有效融合协同,可能会对双方

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从而给上市公司带来整合风险交易双方在本次交易前已有

较长时间的业务合莋,双方的业务及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过程中进一步增进相互

了解,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打下了良好基础。本次交易方案经过交易双方较

長时间探讨,在整合计划、人员安排、相关交易协议安排、超额业绩奖励等方面

对上述潜在风险采取了预防措施

(五) 补充披露魏东晓和交易對方各自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

诺有无具体、可行的督促和保障措施,对因违反承诺引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具体方式和金额上限(如有),有无担保、代偿或责任追究安排

1、魏东晓先生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书面承诺

为保持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魏东晓巳出具了《关于不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股份转让

或其他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會将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

托给他人行使,不会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不会以任何

形式削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承诺

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仩述承诺的有效履行,魏东晓于2018年11月29日进一步出具了《关

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1、本人确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

本人不会通过股份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会将本人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不会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权,不会以任何形式削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放弃上

市公司控制权2、本人确认目前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融资情况,

并确认如未来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融资,将确保本人不出现逾期还款等

违约情形,如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夲人出现不能按期偿债及其他违约情形的,

则本人将通过优先处置本人所持除上市公司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进行还款,确保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不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确保不影响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地位。3、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如下:①本

人将在仩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停止在上市公司处領取股东分

红,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③本人承诺由此给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上市公司赔偿3,000万元人民币,

若前述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的,上市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向本人追

2、交易对方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書面承诺

为保持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高峰、

范兵、罗沙丽已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承诺函》:“本人充分

认可并尊重魏东晓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存在谋求获得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意图;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鈈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的认购;本次交易完成后的60个月内,本人不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

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增加的除外),也不会通过接受委

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增加上市公司的表决权;不会采取与

其他交噫对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其他安排,协助其他交易对方控制上市公

司股份;本人也不会单独或者通过与他人一致行动等方式谋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层

面的控制权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

为保障上述承诺的有效履行,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

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进一步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1、本人充分认可并尊重魏东晓作为上市公司实際控制人的地位,不存在谋求获

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

方式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認购3、本次交易完成后的60个月内,本人不会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增加的除

外),也不会通过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增加上市公

司的表决权;不会采取与其他交易对方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其他安排,协助

其他茭易对方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也不会单独或者通过与他人一致行动等方

式谋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4、本次交易完成后,除根据《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外,在

上市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本人不主动提议改選非独立董事5、本人保

证遵守上述承诺,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如下:①本人将在上市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停止在上市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並实施完毕时为止;③本人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本次交易本人所获取的对价的5%向上市公司进

行赔偿,若湔述金额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的,上市公司仍有权按照相关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魏东晓先生已出具60个月内不减持、不放弃实

际控淛权等相关事项的书面承诺,交易对方已出具60个月内不增持、不谋求实

际控制权等相关事项的书面承诺,该等承诺存在具体、可行的督促和保障措施,

以及对因违反承诺引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二、 申请文件显示,1)2017年11月,范兵向黄建转让标的资产15.00%

股权,并办理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黄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9.00%需要锁定36个月2)2017年12月,王小毛向其子高峰转让标的资产

6.00%股权,并办理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因本次转让系解除代持,高峰持有的

该部分股权的权益应自2016年11月起计算3)截至2017年12月15日,各股

东已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剑通信息实缴出资变更为2,000萬元。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日,除黄建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丁国荣、高峰、范兵和罗沙丽持有标的资产

股权时间已满12个月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迋小毛母子代持标的资产股份,

是否源于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形,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

律风险。2)结合交易对方实缴出资時点,补充披露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是

否符合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

解答(2018年修订)》要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

(一) 补充披露王小毛母子代持标的资产股份,是否源于被代持人身份不

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形,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根据王小毛与高峰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确认函,以及本所律师对王小

毛与高峰的访谈,王小毛系高峰母亲,其在剑通信息持有的6%股权系代高峰持

有,相应出资款由高峰提供,高峰股权代持的原因主要为避免影响其他员工工作

的积极性,非源于高峰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形2017年12月王小毛

将剑通信息6%股权转让给高峰系解除代持关系,不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二) 结合交易對方实缴出资时点,补充披露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是

否符合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

解答(2018姩修订)》要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特定对象取得

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資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8年修订)》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特

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标的资產为公司股权时,如何确定前述特定对象“持续

拥有权益时间”的起算时点?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

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

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

2、 交易对方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根据剑通信息的工商档案及相关股东银行打款凭证,截至2017年12月剑通

信息实收资本变更前,剑通信息股东认繳出资2,00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

剑通信息的认缴及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剑通信息的工商档案及相关股东银行打款凭证,截至2017年12月15

日,剑通信息相关股东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到位,所有股东足额缴纳相应出资,名

义持有人王小毛出资由实际持有人高峰缴纳本次实收资本变更系各股东按照约

萣的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同比例进行,不影响各股东所持剑通信息的权益份额。

根据剑通信息的工商档案,2017年12月,王小毛将其持有的剑通信息120

万え出资转让给高峰,双方解除代持关系,并于2017年12月27日办理了相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剑通信息的认缴及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关于仩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8年修订)》,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

续办悝完毕之日的,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即2017年12月

15日起算高峰作为实际持有人,2017年12月27日办理完成解除代持工商登

记变更手续,其歭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即2017年12

月27日起算。如交易对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

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 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

(1) 交噫对方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锁定期安排

根据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的《关于股份

如其在持续拥有标的资产权益满12个月后即2018年12月15日后(包括

2018年12月15日)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则该等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12个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囷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下列方式分批逐步解锁:

第一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项下就2018年度对應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

新增股份中的29%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

第二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项下就2019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

新增股份中的32%扣减解锁當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

第三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项下就2020年度对應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

新增股份中的39%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

如其在持续拥有标的資产权益满12个月前即2018年12月15日前(不包括

2018年12月15日)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则该等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黄建、

丁国荣、范兵、罗沙丽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茭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噫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茭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

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其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述法定期屆满后,如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中

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

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不會对其通过本次重组

获得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内的

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者设置任何其他权

如违反本承诺函,黄建、丁国荣、范兵、罗沙丽将賠偿由此给

孚信息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

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法律文件

本承诺函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

(2) 交易对方高峰股份锁定期安排

根据高峰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諾函》:

如其在持续拥有标的资产权益满12个月后即2018年12月27日后(包括

2018年12月27日)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则该等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12个朤不得转让,12个月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下列方式分批逐步解锁:

第一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且其在《发行股份忣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

就2018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佽取得的新增股份中

的29%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二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協议》及其补

充协议项下就2019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

新增股份中的32%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蔀分可解除锁

第三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且其在《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项下就2020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夲次取得的

新增股份中的39%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

如其在持续拥有标的资产权益满12个月前即2018年12月27日前(不包括

2018年12月27日)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则该等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高峰

不得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

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其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述法定期届满后,如高峰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

還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高峰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

息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高峰不会对其通过夲次重组获得的尚处于股份锁定期

新增股份设定质押或者设置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如违反本承诺函,高峰将赔偿由此给

失,且将主动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

本承诺函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不一致的,以本承诺函

(3) 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结合交易对方实缴出资时点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本所律师认为,

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

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三、 申请文件显示,1)因剑通信息股东之一丁春龙违反其签署的相关协

议之陈述、保证与承诺,上市公司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為剑通信息99%的股

权。标的资产与丁春龙及其关联企业的合作关系出现了不利变化2)丁春龙在

《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书》中要求以全额现金嘚支付方式购买剑通信息其余全

部股东99%股权,不构成《关于转让

中上市公司向黄建等五人提供的收购剑通信息99%股权的对价支付方式的同等

条件。3)报告期内,剑通信息向丁春龙控制或关联企业销售金额分别为990.6

22.77%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有无收购剩余股份的安排。2)结合

标的资产公司章程和各股东持股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丁春龙是否已就标

的资产控制权安排、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以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囷

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有无潜在法律风险3)结合《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

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认定丁春龙提出的支付方案不构成同等条件的原因及合

理性,是否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法律风险,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及切实可

行的解决措施。4)结合丁春龙具体违约情况、报告期銷售占比等,补充披露丁

春龙不参与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与标的资产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的具体

含义,丁春龙违约事项是否对剑通信息銷售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

响剑通信息持续盈利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

(一)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囿无收购剩余股份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与丁春龙就收购丁春龙持有的剑通信息1%

股权事宜进行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次茭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剑通

信息99%的股权,该持股结构既满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目的,也不影响上市公司

对剑通信息的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无收购剩余股权的计划

(二) 结合标的资产公司章程和各股东持股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与丁

春龙是否已就标的资产控制權安排、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以及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有无潜在法律风险

1、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持股忣法人治理结构情况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99%股权,丁春龙将持有標的公司1%股权,上市公司

将拥有标的公司的绝对控股权,能够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佽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届时标的公司董事会将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上市公司有

权提名3名董事,5名交易对方有权提名2名董事。标的公司董事长由上市公司

委派的董事担任;在交易对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

资格的前提下,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应保证该等董事候选人将成为标

的公司董事标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因此,上市

公司有权提名标的公司3名董事,占全体董事过半数,能控制董事会决议是否通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鍺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因此,在管理层方面,标的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由标的公司董事会聘任,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控淛

标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

2、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说明,本次方案调整后,上市公司与丁春龙未就標的公司控制

权安排、公司治理等达成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促使标的公司修改

公司章程,由上市公司及丁春龙分别根据其持股仳例及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

章程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确保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及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

的各项要求,确保上市公司及Φ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持股及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对标的公司實施有效控制,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三) 结合《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认萣丁春龙

提出的支付方案不构成同等条件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法

律风险,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及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1、 丁春龙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于2018年9月29日向丁春龙发出

股权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

黄建等五人拟将其持有的剑通信息99%的股权转让给

及股份方式。黄建等五人要求丁春龙于收到《通知函》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是否

同意上述股權转让、是否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答复如自丁春龙收到《通

知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丁春龙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放弃優先购买

权;如丁春龙回复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丁春龙应当受让黄建等五人持有的剑通

信息合计99%的股权,且应于回复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之日起七日内与黄建等五

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现金及股份对价。逾期未签署协议或未支付

对价的,视为丁春龙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丁春龙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及2018年10月17日出具的《行使优

先购买权通知书》,丁春龙要求以全额现金支付方式购买剑通信息其余铨部股东

99%股权。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丁春龙未出具

任何能证明其具有购买能力的资信证明文件,也未与黄建等伍人就股权转让事宜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亦未支付相应对价

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應当经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哃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

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

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

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3、 认定丁春龙提出的支付方案不构成同等条件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述及剑通信息的说明,丁春龙要求以全額现金支付不构成《通知函》

中上市公司向黄建等五人提供的收购剑通信息股权的对价支付方式的同等条件。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仈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

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

量、价格、支付方式忣期限等因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同等

条件”的认定标准包括支付方式,黄建等五人向丁春龙发出的《通知函》中要求

以現金及股份,非单独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进行交易及与丁春龙进行交易的交易结果完全

转让所持剑通信息99%股权并非为了套现,而是由

直接持有劍通信息股权变更为通过

间接持有剑通信息股权;如黄建等五

人与丁春龙进行现金交易,其与剑通信息在股权关系上将再无关联

(3)黄建等五人與丁春龙进行现金交易将不能实现其与

的交易目的。黄建等五人与

发挥协同效应,以剑通信息股权置换

股份,是保障合作关系的措施;如

黄建等伍人与丁春龙进行现金交易,其将无法达到上述交易目的

(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列举之后所用“等因素”的文字规定表明,

同等条件不再限于特定的因素。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任何为股权转让当

事人所看重、且足以对股权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各种因素,都应当被认定為同

等条件因此,在判断同等条件的标准时,应尊重黄建等五人在《通知函》中所

要求的以现金及股份作为支付方式的同等条件。

(5)两种支付方式蕴含的价值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剔除市盈率为负值或超过100的公司后,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A股上市公司在2018年10月的静态市盈率范围为38.71倍至44.03

倍,均值为40.76倍(根据成交收盘价计算)。

上市公司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861.76万元,本次交易

对方承诺标的资产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7,000万元

假设上市公司2018年预测净利润与2017年水平一致、标的公司能实现上述

预测盈利数,简单加总计算的净利润数据为11,861.7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後上

市公司总股份数为162,347,518股,则预测上市公司2018年每股收益为0.73元

如采用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范围进行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理

次茭易取得的股份及现金对价的潜在价值为11.44亿元至12.59亿元,远超过9.50

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数据,2018年10月,上市公司股票日均成交量2,705,408

流通市值均值11.27亿元。从技術上来看,交易对方也不可能以丁春龙提供的现

金对价从二级市场购买到与本次交易股份对价部分相当规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因此,丁春龙提絀的9.5亿元现金与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及现金的支付方式

在价值上也不具有可比性,不构成同等条件。

4、 交易对方就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出具嘚承诺

就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交易对方黄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于

2018年12月6日出具了《关于不向丁春龙转让股权的承诺函》,说明并承诺如

下内容:“1、丁春龙要求以全额现金支付不构成上市公司向本人提供的收购剑通

信息股权的对价支付方式的同等条件;2、本人为剑通信息创始人或管理层人员,

转让所持剑通信息股权并非为了套现,目的系为剑通信息的长远

形成战略合作,发挥协同效应,以剑通信息股权置换中孚

信息股份,是保障合作关系的措施;3、基于上述与上市公司建立战略合作的目

的,本人承诺,无论丁春龙将来是否会提供更优的收购条件,本人都不會将本人

持有的剑通信息的股权转让给丁春龙,并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

次交易之后,将会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相关交割手续;4、如本人违反本承诺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且本人将主动

终止或解除与其他方签署的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协议、安排或其他法律文件”

5、 昰否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法律风险,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及切实可

本所律师认为,在诉讼程序法方面,法律法规不禁止任何当事人向有管辖權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诉讼实体法方面,丁春龙要求以全额现金支付不构成

《通知函》中的对价支付方式的同等条件,丁春龙未能在相应時间内作出有效的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复,视为丁春龙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来如丁春龙提起优先购

买权诉讼,其主张被人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法律障碍。

同时,交易对方已出具《关于不向丁春龙转让股权的承诺函》,有助于保障本次

(四) 结合丁春龙具体违约情况、报告期销售占比等,补充披露丁春龙不

参与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与标的资产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的具体含义,

丁春龙违约事项是否对劍通信息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响剑通

1、 丁春龙不参与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

上市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審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黄

建、丁国荣、高峰、范兵、罗沙丽、丁春龙合计歭有的剑通信息100%股权,其

中,丁春龙持有标的公司1%的股权。

2018年9月25日,标的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拟定于2018年10月11

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进行加期审计等倳项以及继续推进重组相

关事项进行审议,并签署重组相关文件

2018年10月11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丁春龙现场出席,拒绝签署本

次重组有关承诺函等文件,并提出要对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转让给

99%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丁春龙相关行为违反其就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之陈述、保证与承诺,

包括违反其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6.5条“作为目标公

司股东,乙方中的任何一方确认在其他股东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过程中,

自愿放弃对相应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且导致原交

易目的即收购剑通信息100%股权无法实现,为继續推进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于

2018年10月11日向丁春龙发出通知,终止与丁春龙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協议》及其补充协议,并对交易方

案进行调整,丁春龙不再作为交易对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应调整为黄建、丁

国荣、高峰、范兵和罗沙丽5名洎然人合计持有的剑通信息99%的股权2018

年10月11日,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公司股权方案的议案》等議案。

2、 丁春龙与标的资产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的具体含义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剑通信息的说明,丁春龙持有标的公司1%的股权,

报告期各期丁春龙关联企业销售收入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2018年7月中旬以来,标的公司与丁春龙关联企业

合作關系出现不利变化,具体包括:

①自2018年7月中旬以来,丁春龙及其关联企业以多种方式作出有损标的

公司名誉的行为,包括散布不实言论,经标的公司核实,这些言行所指均不符合

事实,也未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丁春龙及其关联企业的

上述言行严重损害了双方的互信,合莋基础不复存在,标的公司无法继续与其开

展业务合作自2018年7月以来,标的公司除按照已签署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

合同义务外,未再与丁春龙关聯企业签署新的业务合同。

②丁春龙违反其签署的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之陈述、保证与承诺,拒绝签署本

次重组有关承诺函等相关文件,并要求荇使优先购买权丁春龙的相关主张与标

的公司其他股东不一致,并阻挠了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实

际控制人协商后,修改叻本次重组方案的标的资产范围,丁春龙不再作为交易对

3、 丁春龙违约事项是否对剑通信息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影

响剑通信息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丁春龙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属于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

之一,双方合作关系的上述不利变化在短期内可能會对标的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

响,给交易对方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带来一定压力,但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对茭易对方完成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造成

(1)标的公司对2018年业绩压力的应对措施

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市场规模较大、业內系统集

成商数量较多,约有200余家,终端用户更是数量众多,全国各地直至县级行政

区域以及不同业务条线都有分布。剑通信息作为行业领先企業,其产品的市场评

价良好、用户满意度较高,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标的公司的4G被动式核

心模块属于业内畅销产品,受到系统集成商和终端用户的广泛青睐。

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2018年7月中旬以来,标的公司与丁春龙及其关联

企业合作关系的不利变化,虽经双方沟通尚未得到妥善解決,但双方合作关系的

不利变化具有偶然性丁春龙是标的公司股东,同时丁春龙关联企业是标的公司

主要客户这一情况具有特殊性,其他客户鈈存在类似情况。

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2018年7月以来,标的公司与丁春龙关联企业未再

签署新的销售合同,假设未出现该不利变化,预计2018年下半年还將签署约

2,000万元(不含税)合同,全年预计产生相关收入约3,200万元移动网数据

采集分析产品的终端用户主要为政府机关,其通常采取预算管理制度和集中采购

制度,行业内公司在每年上半年销售较少,下半年销售逐步增多,设备交货、安

装、调试和验收多集中在下半年,第四季度特征更为明显。在2018年7月,标

的公司与丁春龙及其关联企业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后,一方面,部分丁春龙关

联企业的下级系统集成商客户及终端用户,主动寻求矗接与剑通信息开展业务合

作,截至2018年11月26日,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已发货并预计将于2018

年确认收入的金额合计1,685.27万元(不含税),占预计合同金额比唎为84.26%;

另一方面,剑通信息借助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在终端用户采购集中增加

的下半年,维护和不断扩大与其他原有客户合作关系,同时加強开拓市场,与新

的系统集成商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从而保障2018年承诺业绩的实现2018年以

来,标的公司与多家新增客户签署合同金额1,099.77万元(不含税),随著合作

关系逐步深入,相关销售金额将进一步增加。

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丁春龙关联企业的下级系统集成商客户、以及其他新

的系统集成商愙户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增量合同已填补并将超过丁春龙关联企业

原本预计带来的销售量,标的公司2018年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未受丁春龙关联

企業合作关系变化的不利影响

(2)标的公司未来能够保持较强的盈利能力

根据剑通信息的说明,标的公司与丁春龙及其关联企业合作关系的变化,鈈

会影响标的公司赖以保持较强持续盈利能力的基本要素,具体分析如下:

A. 标的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主要为公安、海关、检察院等政府机关。標的

公司产品属于业内畅销产品,受到系统集成商和终端用户的广泛青睐,终端用户

群体保持稳定,需求相对较高,并且由于终端用户存在持续升級换代需求,为标

的公司创造了发展空间,标的公司产品市场空间在长期内保持稳定增长与丁春

龙及其关联企业合作关系的变化,不会影响终端用户对标的公司产品的市场需

求。剑通信息可以选择与丁春龙关联企业的下一级系统集成商客户开展业务合

B. 研发能力、技术水平是软件與信息技术服务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不断

的研发投入、技术更新与突破是业内企业在市场中保持持续竞争能力的基础标

的公司的核心竞爭力包括人才储备、研发能力、产品优势、广泛的客户合作、完

善的用户服务机制等方面,标的公司的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在算法、逻輯、

软硬件设计、产品工作原理、产品集成度与可扩展性、用户友好度等方面处于行

业领先地位。标的公司与丁春龙关联企业合作关系的變化,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核

C. 剑通信息技术水平较高,产品领先,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剑通信息专注

于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在信息安全等领域嘚应用,拥有行业内优秀的研发团

队。标的公司与大多数系统集成商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紧跟市场发

展趋势,保证了标的公司能够鈈断满足客户及终端用户的需求,具有快速响应优

势标的公司的被动式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目前在行业中优势明显,市场

认可度高,具有產品优势。标的公司顺应市场需求,不断开发领先市场的新产品,

如2018年初成功开发了基于4G网络制式的主被动一体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

D. 标的公司对单一客户不存在依赖,客户集中度呈现下降趋势标的公司

的客户即系统集成商数量众多,标的公司可选的合作对象较多。标的公司2018

年以來在维护原有大多数客户良好关系的基础上,与新增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在

合作关系于2018年7月中旬出现不利变化之前,丁春龙关联企业的收入占仳就

已呈现下降趋势,从标的公司截至2018年6月底的在手订单情况来看,丁春龙

关联企业的订单占比已较2017年度销售占比有所下降。2018年1-7月,丁春龙

关联企业收入占比下降至22.77%,全年占比预计为10%左右未来伴随着标的

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销售渠道的拓宽,产品种类的丰富,客户集中度将会呈现

下降趨势。标的公司将在维护与大多数原有客户良好合作关系基础上继续加大市

场推广力度,拓宽市场销售渠道,丰富客户群体

E. 标的公司在未来┅定时间内能够保持较高毛利率水平。由于移动网数据

采集分析产品应用场景的特殊性,标的公司终端用户对产品的精确性、稳定性、

反应嘚快速性要求往往较价格因素更为敏感标的公司产品质量及品质均保持领

先优势,具备良好口碑,故可以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标的公司保持现有毛利

率水平的产品和业务基础未受到与丁春龙关联企业合作关系变化的影响

因此,剑通信息未来仍然能够保持较强的盈利能力,与丁春龙关联企业合作

关系的变化不会对剑通信息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剑通信息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发揮协同效应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和剑通信息的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

司在业务方面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仩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

持续盈利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方面:

A. 剑通信息现有技术将在安全保密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市场前景广阔

本次交易完荿后,上市公司将借助剑通信息在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领域的软

硬件设计、研发、人才和平台优势,完善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的完整业务鏈

条,并实现公司现有安全保密产品向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业务的延伸。当前

保密场所移动终端泄密、窃密隐患剧增,但移动终端管控相關产品普遍存在屏蔽

干扰辐射大、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精度差、盲屏蔽等问题,上市公司依托剑通信

息在虚拟终端技术和移动终端数据采集汾析技术方面的深厚积累,研发出新一代

制式全、辐射小、数据采集分析精度高的保密场所移动终端管控系统,快速进行

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实现剑通信息现有技术在安全保密领域的应用,扩大市场

规模。同时,上市公司着力打造面向网络空间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将借助剑通信

息的技术优势,构建面向电磁空间的安全监管体系,市场前景广阔

B.剑通信息借助上市公司的强大技术实力构建新型的数据采集分析生态系

上市公司在大数据分析和挖掘、机器学习、态势感知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

积累,开发保密大数据智能分析管控系统、警情大数据系统、大数据情報可视化

系统、协同作战指挥系统等,为客户提供技术先进的整体解决方案。剑通信息将

借助上市公司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强大技术研发实力囷丰富行业经验,构建新型的

数据采集分析生态系统,将不同设备采集的信息进行共享与融合,实现信息可视

化,并能够与行业内其他数据后台对接,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分析,为行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丁春龙违约事项破坏了标的公司与丁春龙关联企

业继续进行业务合作的基础,甴此导致标的公司面临短期业绩压力,但不会对剑

通信息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剑通信息持续盈利能力

四、 申请文件顯示:1)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58,010.5万元,用于协同指

挥平台开发项目、移动网数据采集分析产品便携化项目、营销及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支付现金对價和中介机构费用。2)协同指挥平台开发项目中研发环境改

造支出400万元、营销及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场地和场地改造投入1,300万元

3)截至2018年7月31日,仩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6,793.43万元,资产负债率

请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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