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的水产养殖 电导率电扩大生产了需要向电力部门生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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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玉环县电力贴心服务海产养殖
08:13:00  中国水产养殖网  出处:浙江日报        浏览量: 2653 次
  “是塘头村王家鱼塘吗?已经停电了是吧?好的,我马上到!”1月8日上午,正在巡线的国家电网玉环县供电公司常驻海岛海山乡的电力工人郑义民的电话忽然响了。10分钟后,郑义民赶到了海产养殖户王身荣的鱼塘里,简单的故障处理后,增压泵重新开动,清水涌出,正在泥水里吐着泡儿的鱼儿欢快的游开了。  “要不是你们及时赶到,我还真担心!这一批支鱼和鲤鱼就要上市了,1000多斤,估摸着很大一笔收入。要是这节骨眼出问题,一年的辛苦白费不说,损失就大了。”王身荣感激地说。  海产养殖业是玉环县海山乡的特色产业之一和经济支柱产业,全乡养殖面积达3000多亩,是岛上居民致富奔小康的支柱产业。养殖投资大,风险高,受外界环境影响大,尤其是用电依赖性高,常因停电而引发海产缺氧而死,造成损失。郑义民表示,为了不让养殖户出现损失,特别是在用电高峰期,他和同事都是24小时待命,随时出动。  指导养殖户抗灾避灾,做好用电服务,以减少养殖户的停电损失,玉环县供电公司通过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了重点关注、重点帮助、重点提高养殖用电服务的专项活动,供电服务人员还面对面与养殖户们进行互动交流,做好用电技术安全知识培训、供电质量检查,优先抢修养殖场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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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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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靖江供电公司靖城供电所电工来到靖城镇龙王村养殖户费小根的塘头,帮助检查维护用电设备,并为其解决了增氧的电动机无法启动的问题。这是该公司以实际行动服务水产养殖户中的一幕。
近年来,到靖江养殖鱼、虾、螃蟹的养殖户逐年增多,养殖面积超过2千亩。每年夏季是鱼、虾、螃蟹生长的关键时期,由于经常遭遇雷雨天气,气温较高、气压较低,养殖户必须使用增氧机增加水中氧气含量,以满足鱼虾、螃蟹的生长需要。针对养殖户们用电时间相对集中且电力供应不能间断这一特点,该公司将迎峰度夏安全检查拓展至养殖户的用电设备,组织专人深入养殖户,从配电设备、配电线路、保护装置、计量装置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及时指导养殖户整改发现的安全用电隐患。截止6月5日,该公司各供电所已完成了对辖区内所有养殖用电设备的检查,帮助养殖户消除了用电设备存在的缺陷,保证了夏季高温季节来临前设备完好无缺,为养殖户用电系上了“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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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我国电力供应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分析_中国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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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供应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分析
& & 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的《》显示,电力供应业主要管理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各省市物价局、各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为中电联。对供电企业业务进行管理的主要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及其相关职责如下:& &&1.国家能源局及其下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与电力供应业相关的主要职能为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是国家能源局的派出机构之一。主要负责湖北、江西、重庆三省市的电力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管辖区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监管辖区内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务;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和可靠性监管;负责辖区内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管理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查处辖区内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2.国家发改委及其下属机构& &&国家发改委是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与电力供应业相关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发展规划、电价政策等,并负责重大电力项目及电价的审批。& &&湖北省发改委与电力供应业相关的主要职能为:负责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 &&3.湖北省经信委& &&湖北省经信委与湖北省电力供应业相关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全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负责拟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编制全省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 &&4.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物价局与湖北省电力供应业相关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制订、调整省级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指导价格商品的作价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和价格形成机制。& &&5.中电联& &&中电联作为电监会主管的社会团体,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是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组织开展行业的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教育培训规范;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开展政策、法律、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履行电力行业信息、资料的统计和分析职能。& &&(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电力供应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分类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发布机构 发布及修改时间
总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 年12 月28 日公布,2009 年8 月27 日修正
电力设施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6 年2 月17 日(1987 年9 月15 日发布,199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 年1 月7 日第一次修订,2011 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 1999 年3 月18 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 2009 年12 月1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7 年8 月15 日
供用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 1996 年4 月17 日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原电力工业部 1996 年5 月19 日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原电力工业部 1997 年5 月22 日
供电营业规则 原电力工业部 1996 年10 月8 日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原电力工业部 1996 年5 月19 日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原电力工业部 1996 年8 月21 日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 2009 年11 月26 日
电网建设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3 年6 月29 日发布,2011 年1 月8 日修订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电力工业部 1994 年10 月11 日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监会 2005 年12 月20 日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监会 2006 年11 月3 日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电监会 2006 年11 月2 日
电力监督 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 2005 年2 月15 日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电监会 2006 年2 月28 日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电监会 2005 年10 月13 日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电监会 2005 年10 月13 日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电监会 2007 年4 月10 日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 电监会 2007 年4 月10 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电监会 2010 年6 月9 日
电力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 年4 月29 日公布,2008 年10 月28 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6 月29 日公布,2009 年8 月27 日修正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 1988 年1 月16 日公布,2008 年12 月1 日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 年5 月10 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监会 2004 年3 月9 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11 年7 月7 日
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 年12 月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年6 月29 日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 1996 年12 月2 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06 年1 月5 日
电力侵权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6 年4 月12 日公布,2009 年8 月2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12 月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6 月30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1 月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3 月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2 月21 日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原电力工业部 1996 年8 月21 日 资料来源:产业信息网整理& & (四)产业政策& & 1.电力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2002 年3 月,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 号),确立了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主要包括重组国有电力资产,实施厂网分开;重组电网资产,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逐步实施电网企业的主辅分离、输配分开和竞价上网等改革;成立国家电监会等。之后,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出台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 号)、《关于2012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12 号),进一步提出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方案。电力体制改革对我国电力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1)厂网分开&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 号)提出的方案,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被重组为五个大型独立发电集团和两家电网公司。属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电力企业,也实行厂网分开。我国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厂网分开的改革目标,为形成发电环节的竞价上网打下了基础,为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和形成电力企业之间的竞争创造了条件。& &&(2)主辅分离&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 号)指出,对现有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位(&三产&、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资产分离、核算分开。电网企业经营主业以外的业务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电网业务分开核算。有关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医疗和教育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电网主辅分离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有利于适应电力市场变化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电力建设领域综合竞争力;有利于统筹解决电力辅业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2011 年,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分离辅业的管理权移交给当时新成立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标志着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取得的重大进展。& &&(3)输配分开&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 号)提出,要研究制定输配分开方案,稳步开展试点。着眼于改变单一电力购买方的市场格局,培育多家市场购电主体,按照电力市场要求,先对输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分别核算,为研究制定输配分开方案,创造条件,积累经验。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输配分开改革试点方案,稳步进行。《关于2012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12 号)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促进形成分布式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新机制。国家发改委已成立&电力输配分开专项改革小组&,研究制定输配电分开方案,推进试点工作。& &&(4)竞价上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 号),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同时建立规范、透明的电价管理制度。《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 号)进一步提出,要稳步推进各项电价改革。结合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尽快建立与发电环节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销售电价要反映资源状况和电力供求关系并逐步与上网电价实现联动。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全面实施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大力推行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在实现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前,继续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5)大用户直供电& &&大用户直供电,是指发电企业和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直接交易的形式协定购电量和购电价格,然后委托电网企业将协议电量由发电企业输配给终端电力大用户。2004 年,电监会颁布《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开始进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2009 年,电监会颁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 号)及《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 号),进一步明确大用户直供电相关规定。& &&(6)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 号)提出,要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在明晰县级供电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变企业代管状态,规范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改组工作,培育独立的购售电主体。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农村电网,参与供电企业改制、改组。制定、实施农村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解决农网改造遗留问题,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切实解决贫困地区用电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3 号)提出,要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平自愿原则,通过无偿划转、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电力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地方管理的电网企业也要深化改革,鼓励与大电网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融合,提高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 &&2.电价政策& &&(1)电价管理体制& &&我国对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省及省以上电网的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以下独立电网的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可对电价政策和电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调整居民电价需依法召开调价听证会,具体由国家发改委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 &&(2)电价法律法规体系& &&《价格法》对政府定价做出了原则性规定。2003 年,《电价改革方案》(国办发[2003]62 号)明确了电价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原则。2005 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电价改革的主要措施。& &&(3)电价机制& &&我国电价机制正在由政府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过渡。电价改革的目标是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并制定规范、透明的电价管理制度。当前的改革目标为在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实现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理制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试行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1)上网电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除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和新能源的发电企业外,同一地区新建设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同一价格,并事先向社会公布;原来已经定价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逐步统一。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上网电价逐步实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等制度。燃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上网电价在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的前提下,与燃料价格联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上网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价格由供需各方竞争形成。建立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并实行竞价上网后,上网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电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确定。鼓励特定电压等级或特定用电容量的用户、独立核算的配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经批准直接进行合同交易和参与现货市场竞争。& &&2)输配电价& &&根据《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损耗后确定。随着电价改革的深入,输配电价将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的管理方式过渡。& &&3)销售电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销售电价按照用途分类。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主要包括单一制电度电价和两部制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 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 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听证。& &&(4)具体电价政策& &&1)大用户直供电价& &&大用户直供电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电网输配电价在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未建立的情况下,按照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直供大用户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2)标杆上网电价& &&标杆上网电价是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在经营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政策,是体制转换时期采取的过渡性措施。2004 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制定了煤燃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及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并事先向社会公布。新建发电项目建成后即执行上述价格,不再审批。实行标杆上网电价,一是通过提前向社会公布标杆电价标准,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价格信号,有利于引导电力投资,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促进发电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发电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三是为逐步向电力市场过渡奠定了基础。& &&3)电煤市场化改革& &&2004 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 号),规定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实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一是有利于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二是有利于正确传递价格信号,促进有关行业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加快电价改革步伐,实现向竞价上网平稳过渡;四是有利于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测和调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4)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采取扶持政策。2006 年,国家发改委、电监会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及费用分摊机制。& &&5)脱硫电价政策& &&我国为鼓励发电企业加大环保设施特别是脱硫装置的投入,对已安装并投入运行的发电企业,在上网电价核定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一定标准,用以补偿发电企业的环保设备的投入。2007 年,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联合颁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脱硫电价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脱硫电价政策的实施,有效的调动了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施的积极性,减少了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放。& &&6)差别电价政策& &&差别电价政策是将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一项重要政策。2004 年,国家将6 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在以上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 分钱和5 分钱。2006 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国办发[2006]77 号)提出了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及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2007 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号),进一步完善了差别电价政策,并印发了高耗能企业名单,要求各地限期逐个甄别后向社会公告;并将差别电价收入,由归中央财政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2010年,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号)将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进一步提高。& &&7)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居民阶梯电价是指将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一种电价定价机制。2011 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号)。2012 年7 月1 日,全国各地开始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3.环境保护政策及标准& &&我国所有发电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相关法规和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输配电环节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依据的技术标准为《500kV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 &&4.电力安全政策& &&我国供电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电监会于2004 年颁布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国务院于2011 年颁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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