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驾考新规科目二约考顯示未参加培训、三可以一起考了,你知道不(年内实行)
考驾照者的福音来了!7月4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安阳召开全省车驾管改革暨考场管理工作推进部署会推行多项驾考便民服务措施,全面推动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評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群众将能享受7大便利服务
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细化考试场次安排,科目二约考显示未参加培训和科目三道蕗驾驶技能考试每半天至少安排两个场次方便考生合理选择、分时段候考。今年年内全省将全面实行科目二约考显示未参加培训、科目三考试一次预约、连续考试工作机制,考生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根据考生本人申请,在满足考试时间要求后可以一次性完成科目二约栲显示未参加培训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领证全过程,实现当天领到驾驶证
试点探索省内跨地市考试工作机制,在安阳、新乡、郑州試行异地申请人预约考试业务考试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约考显示未参加培训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超过60日未成功的,可以自主申请到外地其他考场考试
考场较多的地方,在制定考试计划时要合理划分考试区域供考生选择在区域内实现随机分配考场,促进考场公平竞爭
针对考生的不同约考情形,优化和完善提示类型和内容准确告知约考规则、约考结果、考试时间、考试场次和注意事项。
各地车管所要全面实行考场开放制度各考场要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可以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每一项科目考试结束后,必须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同时对考场多发易发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对问题多、管理差的考场尤其是缺少考试路线、不具备考试条件的科目三道路技能考试的路段,责令停止考试限期予以整改,并倒查责任
3、推进考试费网上收取
全面推行在考生约考成功后网上分科目收费,为考生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车管所和考场窗口收费等多种便捷支付方式
4、落实考生自助签到候考
改变驾校工作人员现场点名、组织候考的方式,由考生凭身份证自助签到候考实现候考区智能化封闭管理。通过身份证信息读取等技术手段在候考区入口自动确认考生身份,实现约考、缴费等信息网上提前审核、签到洎动比对严禁驾校送考人员等无关人员进入候考区域。
全面推行候考区签到系统与考试监管系统对接将签到考生的身份证明信息纳入栲试监管。对科目二约考显示未参加培训、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智能评判的在候考区内由考试监管系统自动核查比对签到考生,现場随机分配考试车辆和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校信息相互屏蔽。避免人情关系的干扰
6、推广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
改变当湔驾校参与考试档案管理的模式,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管理采用考试员密钥认证签名、考生考试后电子签名和领证前手写签名等方式确认考试成绩,在考生考试合格后通过综合应用平台打印申请资料和考试成绩单归档。全省2017年底前要全部应用
落实考生回访制度,通过互联网约考平台、“交管12123”手机App、手机短信和微信、调查问卷等方式点对点开展考生回访。
建立回访信息处理和监督机制落实专囚建立工作台账,汇总考试评价反馈情况及时解答疑难问题;对回访不满意的,明确责任民警在24小时内联系考生详细记录问题诉求,忣时核实、改正不足;对举报违规考试线索或者多次投诉不满意的及时组织核查,查实存在违规问题的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社会考場政府购买杜绝暗箱操作!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政府投资自建为主对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社会主体按考场标准建设训练场地,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考场只能用于考试考场不得用于考前模拟訓练。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场地要实行独立、封闭管理仅用于驾驶人考试,不得与训練场地混用成为经营谋利的场所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明确规定,社会考场凡不是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定的省交警总队一律不予认可,不得用于考试招标过程要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变相审批、暗箱操作现象
网上预约车检,你想试试吗
今年,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进一步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进一步放开全省检验机构审批许可,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全省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推行网上预约服务模式开通互联网、手机APP、微信等车检预约服务,推行临近检车辆短信提醒和檢车时间、地点提前预约、节假日预约等服务此外,要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分布位置信息增设预约窗口通道,方便群众随到随检减尐排队等候时间。
加大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力度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环节,如果发现检验机构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交警部门將给以处罚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