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任会计交接时账乱七八糟没有交接,现在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交接时账乱七八糟账有问题(账实不符),责任 属于谁?

财会基础课程:初级会计证考试、中级会计证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前培训:长期从事在实务**线的老师授课,确保学员们能够接触**前沿、把握**热点的行业知识,同时能够**快掌握新标准则新政策。2015年培训班学员综合考试**率几近100%,2016年学员**率为98%。 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训:众兴财教育联合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承担的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培养项目。新三板财务总监特训班: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众兴财教育联合举办,专门针对于新三板上市公司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已有超过15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财务总监和超过30家IPO企业财务总监和经理参加。破产管理人培训:众兴财教育和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开设的专题讲座。

教学及实务经验丰富,有着丰富的高会面授 经验,曾在华龙证券公司投行部参与了威尔泰公司的上市辅导工作;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任职期间,主要研究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和公司治理领域,培训了大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 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并参与中注协和上注协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

其培训的企业有:光明集团、中国石化、上海宝钢、百联集团、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潞煤集团、 华东电力、申能股份、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三一重工、中国海洋石油总局、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农业部农垦局、焦煤集团等数十家国有企业;北京国税、厦门国资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 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对外贸易协会等机构;玫琳凯、西门子等十几家外资企业。

注册会计师考生经过6门专业课程的洗礼后,身心已经疲惫,当面对**后一门综合阶段课程时会显得一筹莫展。

1、综合阶段没有正式的教材,只有考纲;

2、六本专业教材全部看完or有侧重点?

3、没有事务所工作经验,考案例没思路?

4、专业的思路已经走不通,盲目自学=白学;

5、考了两年还是考不过,50分徘徊想不通;

6、看到综合四五千字的案例就蒙,综合太奇葩。

浅析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与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你好:我在一个房地产工作做出纳工作,2009年12月25号我因为换岗把工作交接给另外一个同事了,我们有交接表。可现在会计调账发现有40000多元的现金不知去向,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我承担什么责任吗?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26.企业进行盘点,发现账实不符,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不作任何调整,继续
26.企业进行盘点,发现账实不符,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不作任何调整,继续查明原因 B.直接做损益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C.按账面数进行调整,然后根据查明的原因及管理层的批示做出相关处理
D.按盘点的实有数进行调整,然后根据查明的原因及管理层的指示做出相关处理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一键查看所有搜题记录

因为财务制度规定,期末要进行账账核对,帐实核对,然后,进行账务处理,待查明原因后,在做收益或者损失处理,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会计交接时账乱七八糟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