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资经营签证证变更大家都多久时间

众所周知,投资经营签证(海外移民)是外国人获取日本签证的一种方式。然而,投资经营签证不仅需要在日投资,还必须在日本有经营公司的业绩。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你名下是否有日本房产,是十分重要的。到底怎么回事呢?

我们经常说,买房和拿投资经营签证亦或是日本“绿卡”,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有着重要的辅助关系。我来给大家讲一个实例:

朋友最近在接受日本投资经营签证的二次年审,审查人员问他,你在日本名下有房产吗?(固定资产)朋友答有,后来又确认了房产的具体情况。

这一环节充分说明了,在日本拥有自己的房产是加分项,审核人员非常看中这点,是对你个人固定资产的一个有力辅助。而且,房产的价值越高会越有利。当时如果你说名下没有的话,以后的审核结果可能就不尽人意。

所以,不管你购置的房产价格如何,有房,就可以加分。我们接触到的很多客户,也是先找我们买了房子,才开始着手申请投资经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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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外国人在日本开办公司、外国人收购日本的公司、或者外国人获得公司的社长·取缔役·支店长·部长等经营者·管理者时,可以申请投资·经营签证。

  为了获得在日本的投资·经营签证,需要符合日本入管法所规定的在工作活动上的该当性,以及适合日本法务省基准的适合性。一般在申请时,会主要针对这两项,入管局进行详细的调查与确认,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该当性和适合性。

  投资·经营签证的该当性

  日本入管法上承认8种,外国人的经营者·管理者的投资·经营签证的资格,也就是所谓的该当性。

  首先作为大前提,投资·经营签证的外国人,必须是以在日本开始事业经营【起业,创业】,或是向日本的事业内投资并且进行收购【投资收购】的两个大前提下,并且作为经营者或者经营者手下的进行管理业务的管理者,又出现了2个不同的组合。也就是说围绕“起业”“投资收购”“经营者”“管理者”这四个不同概念的组合。

  并且,对于已经【起业、创业】或者【投资收购】的前提情况下,作为外国人经营者的代理职责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也有4种组合。例如,第一代在日本创业后,在招入第二代外国人经营者、管理者时经常会出现此种情况。

  以上全部8种【起业】【投资收购】【经营者】【管理者】组合的情况,都能获得日本入管法所承认的投资·经营签证。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全部都是外国人经营者,作为日本的经营者所指定的外国人管理者,不能获得投资·经营签证,这时次外国人的情况可办理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

  投资·经营签证的适合性

  具有上述所说的8种资格后,虽然符合了日本入管法规定的投资·经营签证的许可范围,但是并能说绝对能够获得签证。基于事业安定性·连续性等的考虑,日本入管局还要进行一定基准的适合性审查,之后才能发放投资·经营签证。

  一定得基准是由日本法务省规定的一些条例,经营者的情况下必须要适合一下的基本基准,并且如果是管理者的情况,还需要有经营·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

  办理投资·经营签证

  在分别具备了该当性和适合性之后,就可以着手准备办理投资·经营签证了,

  在《办理日本的投资经营签证的条件》中介绍了在日本开公司或者收购日本的公司时,在办理签证时都需要什么条件,以及个中情况下的不同条件。今天在这里将继续完善在日本开办公司时办理签证时所需要的申请手续文章,希望通过这两篇文章能够帮助那些打算在日本开公司,并且申请投资经营签证的朋友解决一些疑问。

  1.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初次来日本时申请签证时,需要先申请在留资格认定书,申请投资·经营签证也是如此,以前我曾经写过一篇如果申请在留资格认定书的文章,如果你是第一次申请日本的签证,请先阅览《在留资格的申请·审核过程》之后,再来继续看投资经营签证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需要下表的材料(绿色),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还需要一些追加材料(蓝色)

  关于经营者的投资额,在日本如果管理局的网站上进行了一些补充说明。(补充文件中的3,4,5条)

  作为[投资·经营]的在留资格,从进行投资的角度考虑日本入管局进行了一些投资额度的限制,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以及公司运营方针,投资额会有一些变化,但是最低额度要在500万日元以上。

  2.在留资格期间更新的申请资料

  已经拥有日本的签证,在进行在留资格期间更新时,需要提供下表中的一些材料

  办理签证时所需的手续就是这些,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申请过程将会很简单。在日本开公司很简单,但是能够适应日本社会或者寻找合适的用户群体将需要付出一些努力。我在日本接触的很多在日本开公司的朋友,基本都已经变为了日本国籍或者永住,这样的话开公司会享受和日本人同样的待遇,也就是开公司更加容易。

本回答由地区分类达人 徐生祥推荐

滞在时间取决于发给你多久的在留期间,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上都是注明的。
家属?探亲 90天。配偶的话,可以申请长期在留。

迎政办20155

关于印发《迎江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迎江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监督管理,规范变更签证审批程序,是保证公共财政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工程招投标合同权威性,有效预防工程腐败的重要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符合本办法规定,确需变更的,须条件客观充分,手续完备规范,确保做到在提交《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前,由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或迎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牵头,邀请专家、监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依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等相关文件,对项目变更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合埋性和变更设计图纸草案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编制项目变更预算,以上通过区政府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示3天。今后,凡不依据本办法,擅自进行工程项目变更签证而增加费用的,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本办法出台前发生的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变更事项,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变更内容进行科学论证,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会审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

附件:1、迎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

2、迎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

3、迎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初审意见

4、迎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

5、迎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通知单

迎江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 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区国有独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予变更签证;因技术性等客观因素确需变更签证的,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审批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签证,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之一的情形:

(一)图纸不完善或错误或实际地质情况与报告不相符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

(二)合同外需要实施的零星工程签证;

(三)省、市工程管理监督部门强制性规范要求需要的变更;

(四)合同内暂定工程量部分;

(五)未在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上体现的工程量;

(六)需要核减部分的签证;

(七)其他需要办理签证的情形。

笫六条  变更签证分为重大变更签证、一般变更签证和小额变更签证。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变更签证为小额变更签证:

1.单项变更签证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

2.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

3.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2%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变更签证为一般变更签证:

1.单项变更签证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的;

2.累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

3.累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合同金额2%但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变更签证为重大变更签证:

1.单项变更签证金额超过5万元(5万元,下同)的;

2.累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50万元的;

3.累计变更签证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

(四)经区政府批准设置暂估价,且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工程,其暂估价部分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不采用工程变更签证方式;合同外增加的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依法组织招标,不采用工程变更签证方式;在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采用本暂行办法办理变更签证。

笫七条  工程小额变更、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均实行“先申请、再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根据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增减工程提出初审意见。

属小额变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和初审意见交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计算出变更工程造价,确需变更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方下达《工程变更签证通知单》,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属一般变更的,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和初审意见后计算出变更工程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后,应派相关专业人员到达工程现场进行核实会审,提出会审意见,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及分管区长研究。确需变更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分管区长及时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方下达《工程变更签证通知单》,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属重大变更的,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和初审意见后计算出变更工程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后,应派专业人员到达工程现场进行核实会审,提出会审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需变更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时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方下达《工程变更签证通知单》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  对于现场出现危及相邻工程、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同时口头报告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和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补办工程变更签证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现状图、地勘报告、施工图、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变更签证管理的主要依据。

发生工程变更时,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提交《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和初审意见。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工程变更签证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造价计算,工程量复杂的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达工程现场核实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确需变更签证的,应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需要汇报区政府的,应立即汇报。得到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日下达《工程变更签证通知单》,并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方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将工程名称、签证原因、 时间、内容、材料材质、施工方法等描述清楚,如文字描述不能满足结算编制要求,应附简图。

第十二条  工程发生变更签证后,工程变更签证价款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投标文件已有控制价和中标价下浮比例变更合同价款;

(二)投标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控制价和中标价下浮比例变更合同价款;

(三)招(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执行招投标预算(控制价)编制时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参考信息价和中标价下浮比例变更合同价款;市造价管理部门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考本地同时期的市场价格,并考虑中标价下浮比例因素,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通过市场调研、会商等方式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第十三条  因工程变更签证而净增加的价款,必须在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报区审计局审计后方可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审计局对工程变更的经济性负责;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其签署意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对其签署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预算(控制价)编制等环节的论证和管理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一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特殊情况采用的可调单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需在招标前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各参与单位(部门)均应保存完整的项目变更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下列项目变更签证,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在工程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变更签证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的;

(二)未在办理签证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的;

(三)签证单上每位签字人只签名不签署意见的或签署意见错误的以及签字人不签明时间的;

(四)缺少规定签署人签署的;

(五)签证单上有涂改刮擦痕迹的、未按规定盖章的;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编号不齐的;

(七)计时工(机械台班)不签具体工作时间的;

(八)签证工程部位不详,签证原因不明的;

(九)未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方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原因等方面以及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合同价款增减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写入《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如因项目单位原因未写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承担,区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迎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黄雪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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