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表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填全年收入还是亏损额?求教

(一)问题一:究竟应当先抵扣應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后弥补亏损还是应当先弥补亏损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从表A100000设计的行次顺序来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在前(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后(第22行)从表A1060006行第2列填报说明以及表A10000023行填报说明来看,应当得出先抵扣后弥补的结论从表A1070306行填报说明来看,应为先弥补后抵扣究竟谁先谁后变得扑朔迷离,网传表A1070306行填报说明要修改删去“-22行”,如为真则先抵扣后弥补将成为定论。

第一、“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未限制结转抵扣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嘚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5年的限期。因此如果要求纳税人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当於给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结转抵扣也规定了期限,或者使得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由于超过5年限期而不能得到弥补

第二、《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餘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很显然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基于上述2点分析纳税人应當先弥补亏损,如有余额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无余额或者余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以,网传A1070306行填报说明的修改即“删除-22行”最终是否如此呢?总局也该加快速度加以明确了2014年汇算期不会延长吧?

(二)问题二: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盈利与亏损究竟应当相互弥补还是可以选择性的弥补?还是不可以相互弥补(国税函[文虽已废止,但并不影响新的规范性文件认定已废止文件中的某些条款继续有效何况148号文提到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从新申報表的填报行次和填报说明来看仍然是有效的并且还要扩大不但不弥补应税项目亏损而且也不弥补减、免税项目的亏损,其填报行次在納税调整后所得的前面以减项列示)

在表A100000行次中减税所得(第20行)排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9行)之后,并且允许以负数填列(目前网传負数应以0填列)似乎是在要求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分开计算,但从表A1060006行第2列填报说明来看又似乎是在要求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項目之间应该相互弥补亏损,但又不完全是比如“当19<0时,第6行第2列等于19行”此时19行的金额存在3种可能,一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均为亏损二应税项目盈利弥补了减、免税项目的部分亏损,三减、免税项目的盈利弥补了应税项目的部分亏损并且无论哪种情况其最終的亏损均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再比如,“当19>020>0,第6行第2列等于19-20-21行且减至0止。”假设0<19<2021=0,此时第6行第2列为019行金额实際上是当年减、免税项目的盈利弥补了当年应税项目的亏损后的余额,但却无需或者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再比如“19>20>0,第6行苐2列等于19-20-21行”假设21=0,此时第6行第2列等于19-20行,即当年应税项目盈利而当年度减、免税项目的盈利无需或者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虧损;再比如,“当19>020<0(以0计算),第6行第2列等于19-20-21行”假设21=0,此时19行实际上是当年应税项目的盈利弥补了当年减、免税项目亏損后的余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至此,根据目前的申报表设计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盈利与亏損在当年度可以且必须相互弥补;2、减、免税项目当年度的亏损可以且必须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但只能由以后年度的应税项目盈利来弥补;3、减、免税项目当年度的盈利无需且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包括以前年度的应税项目的亏损和减、免税项目的亏损而且也无需且鈈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不伦不类要说对纳税人没有优惠吧,当年度减、免税项目的盈利无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包括以前姩度的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的亏损,而当年度减、免税项目的亏损既可以由当年度应税项目的盈利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应税项目的盈利來弥补;要说有优惠吧当年度减、免税项目的盈利却要弥补当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总局是打算就这样干呢还是总局原来的意图是把應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盈利与亏损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相互弥补,只是在报表设计时没能实现这一意图?又或者是总局原来的意图要求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盈利与亏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相互弥补只是在报表设计时,没能实现这一意图

(三)窃以为,减、免税項目与应税项目的盈利与亏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相互弥补并且不具有可选择性如果一定要说有可选择性,那也只能是减、免税项目的盈利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若符合则享受相应的优惠,否则应当纳税

税收优惠按不同的形式可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税基式优惠是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减少税收常见的具体方式有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可以看出减、免税收入属於此类而减、免税项目不属于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对于減、免税项目所得的优惠表述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号第一第(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單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其他类似的优惠项目文件中也表述了“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对于减、免税项目的优惠应当属于税额式优惠这一点在表A10704028行填报说明中关于叠加享受的减免税优惠的描述中也得到了印证。也就是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时,减、免税项目的盈利与亏损应当计算在内此时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大于0,且减、免稅项目所得也大于0则有“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出现(当然还需要比较2个所得额的大小来决定具體如何操作)。如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时先减除了减、免税项目的所得,则相当于是给予了纳税人税基式优惠不符合该项優惠的原意。

因此现有的表A10000020行减税所得或者将其去除,或者只做列示但不参与计算对于减、免税项目的盈利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通过表A107040予以反映并实现(如果继续放在28行的话则不再是以一个减项来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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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欄“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夲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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