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和商标域名注册之间有什么关系

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认识了域名,域名是进入网站的钥匙,没有域名就无法进入特定的网站。域名和商标是不同的,但是也有联系。那么域名与商标的联系以及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在注册的必要性上域名的使用必须注册,否则无法进行。商标的使用虽不是必须注册,但是法律一般保护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相对较弱。

(二)在识别性上域名和商标都具有很强的识别功能。域名就象是一个门牌号码,要进入互联网,必须使用域名,通过不同的域名可以进入不同的网站。没有域名制度,互联网就无法正常运行。市场经济中,要想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就要涉及商标。如果没有商标制度,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就很难保证,消费者就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业组织的商业声誉、的无形价值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在实际使用上域名和商标的使用相互关联。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电子商务中,要发挥商标的作用,就必须使用域名。只有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才能发挥商标的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使用也离不开商标。只有域名,没有具体的商标,电子商务仍然无法进行。

(四)域名和商标的一体性域名和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是一种具有人格因素的权利,而域名的作用也代表着其注册人或使用人。由于域名和商标的相似性,很多商业组织的域名的主体部分一般也是其商标的主体部分,同时也是其名称的主体部分。这种统一非常有利于商业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有时会出现域名向商标的转变,域名的使用者将其通过使用具有很强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商标。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

(2)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

(3)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已注册的域名从理论上讲,只要按时缴纳少量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

(4)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

在实际使用上域名和商标的使用相互关联。在网络虚拟社会的电子商务中,要想发挥商标的作用,就必须要使用域名。只有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才能发挥商标的作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


  [摘 要]随着网络的发展,域名与商标冲突也就应运而生,特别近来国?知名商标被人恶意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两者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拟从多方面讨论域名与商标的优先权问题。
  [关键词]域名 商标 优先权
  域名和商标,一个是代表新兴的网络经济,而另一个代表传统的商业经济,两者发生冲突时,谁更有优先权?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笔者认为,本文中指的优先权是指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谁更受法律的保护。
  产生优先权问题的前提是域名和商标产生冲突,随着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两者之间冲突的种类也日益呈现多样化,本文拟分析其中三种基本的冲突方式:
  1.1 域名中包含有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
  当网上用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使用任何字符按照域名命名域名时,那么就会出现网上的先行者会利用其对INTERNET的熟练现实世界中已经被人们认同并且好记的字符组合起来注册成自己的果其所注册的域名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名称或形状相同或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商标所有人与域名所有人之间的争议,从而引起商标权与网络域名的权利冲突。 EntertainmentGroup案。该案所涉及的域名是”candyland,corn",而CANDYLAND实际上是一种儿童游戏的名称,至1996年案发时,s由原告生产达47年之久。原告指控被告使用该域名在网站上发布成人色情信息,从而损害了其商誉。法院认定被告使用candyland,com作域名具有某种不正当的意图,即吸引对CANDY2LAND游戏感兴趣的青少年进入其网站,从而达到利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业务的目的。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淡化,依据联邦及州反淡化法发布禁止令,禁止被告使用candyland,com作域名。”从该案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商标相对域名而言,在本案中,具有优先权。
  1.2 恶意抢注域名
  恶意抢注域名,指是因特网用户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申请注册识别部分系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仍予以注册的行为。在我国,驰名商标被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商标权人的商标在公众或特定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知名度,如果该商标被他人抢注域名,公众看到该域名时,会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商标权人存在着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客观上利用了原告商标的声誉,在网络领域无偿享用或占有了原告为自己的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二点:一是恶意抢注域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这种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1.3 域名在先注册
  这一类型的纠纷主要指注册在先的域名与注册在后的商标引起冲突的问题,即在先注册的域名标识部分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一般情况下,域名所有人使用其注册的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的固有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域名所有人的这种使用域名的权利也可以不予保护。一是如果域名所有人在注册域名后并不实际使用或者是非法使用,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商标权人取得在后注册的商标后,此时,注册在先的域名将会必然妨碍商标权人注册和使用以其商标为识别标识的域名,由此而引起的冲突。二是,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各国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实践,不管在先注册的域名是否已实际使用,是否是合法实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都应保护驰名商标注册权人的专用权。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的形式还有多种多样,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从以上三种比较典型的冲突方式可以看出,大多数案例中,当两者发生冲突,商标具有优先权,即使,域名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在后,若域名所有人对域名的使用存在恶意或者商标为驰名商标,法律也偏向于保护商标的优先权。
  2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调整
  从法律调整的层面看,我国法院在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案例中,多适用《民法通则)、  而2001年7月出台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无论是从实践中。冲突的渊源以及法律调整层面,商标都较之域名有优先权。但是笔者认为,此种优先权并不利于对域名的保护,并不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域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既要反映特定的经济内容,又要摆正立场,不应基于某一方的利益将注意力放在“谁”侵权上,“谁”更有优先权上面,而应更多地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去考虑二者的利益均衡。如何保护商标这一传统经济不受域名这一网络新兴经济的猛烈冲击的同时,最大范围内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未来的道路是任重道远。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标域名注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