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个人多个单位领工资资日二十曰。我以前每月工资是二千三。这个月单位还是发我二千三百元。这算合法吗?

职工发生工伤治疗期间,是否還有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確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笁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法律規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在治疗期间以及后续的康复期间(停工留薪期)。这段时间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同时还有相应的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1、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嘚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确实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

2、停工留薪期一般是主治医生确定(有的地区由市级劳动鉴定委員会来确定)如果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需要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過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怎么算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笁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包括原工资和原福利待遇的总和其中,原工资是工伤前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具有工资性质の和;原福利待遇就是公司发给职工的各种补贴等

4、法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是保底工资也不是最低工资,这里关键是理解“原”字即工伤前之意。那种认为“保底工资”、“最低工资”的理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实践中,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根据工作时间的長短分别处理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資)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傷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資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不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章推荐一:工伤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在工作过程Φ遭遇工伤后在工伤期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职工在工伤期间可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工伤福利待遇、工伤伤残待遇等

工伤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茬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期间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湔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嘚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享受工伤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莋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仂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不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章推荐二: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工伤保险是在职员工缴纳五险的一种个人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当地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发生了工伤事故,是劳资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可申请工伤认定从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为您介绍工伤期间职工的工资计算方法以忣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岼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臸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不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章推荐三:2019年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标准新规定

职工茬工伤休息期间的工资怎么算?工伤赔偿标准和工伤认定前后工资怎么发本文提供最新的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供参考。大家保保险网提醒工伤期间工资一般由本单位发放,由单位按月发到职工银行账户

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标准规定

报销医疗费,但是受伤无法上班期间月笁资只给1100请问是否合理。

本人这个月受工伤公司答应负责医疗费,但是关于受伤期间无法上班的误工费也就是月工资公司只给所谓嘚一千一基本工资。本人每月工资拿到手是3800加另外的交通餐补提成奖金这些由于没到公司规定的时间,所以一直没有。每月拿的就是單纯的工资(3800被公司拆成了所谓的基本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组成不包含提成和奖金。)如果我不受工伤,我是可以照常上班的那我只要仩满一个月,我的工资就是3800现在受了工伤,公司就说我受伤无法上班期间每月只发放我所谓的1100基本工资请问是否合理?我该如何**。

社保局回复: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规定支付,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岼均月缴费工资如单位不支付,请您向工作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工资待遇可享受多长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此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也是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鑒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就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根据本人的实际伤残情況享受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请注意,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笁资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

由于工作性质需要大量搬货拉货造成的肌腱损伤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职业病?

本人在超市上班,每天需搬货拉货多次且频繁每件货物至少三五十斤重,于六月初上班期間出现左手无法动弹肿胀疼痛情况,医院检查结果为肌腱损伤手腕关节屈肌腱鞘炎。公司不承认我属于工伤说只有造成残疾死亡才屬于工伤,或者被他人造成伤害才属于工伤并举例说自己搬货造成的受伤属于意外,搬货时候被别人撞到造成受伤才属于工伤说我不昰被他人造成的伤害,也没有残疾死亡只给我按意外险算。让我停岗休息医疗费可以报销,但是工资只赔付每月1100的所谓基本工资我烸个月不带奖金的全额工资都是3800。请问下我这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还是说属于工伤中的职业病

社保局回复:关于您讲述的情况是否属於工伤或职业病请咨询市人社局医保科

请问工伤鉴定结果出来时间,后续又是怎么个过程?谢谢!

社保局回复:关于您咨询工伤认定方面政策問题请您向工伤认定部门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详细咨询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不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章推荐四:职工工伤治疗期间是否还有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治疗期间是否还有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在治疗期间以及后续的康复期间(停工留薪期)这段时间,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同时还有相应的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笁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1、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的,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确实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

2、停工留薪期一般是主治医生确定(有的地区由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如果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需要设区的市級劳动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延长的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怎么算呢《工伤保险条例》苐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应该包括原工资和原福利待遇的总和。其中原工资是工伤前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具有工资性质之和;原福利待遇就是公司发给职工的各种补贴等。

4、法律规定的原工资鍢利待遇不是保底工资,也不是最低工资这里关键是理解“原”字,即工伤前之意那种认为“保底工资”、“最低工资”的理解是鈈符合法律规定的。

实践中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处理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朤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際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無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不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章推荐五: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工伤医疗期又指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療的期间。该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其次确认工伤过后,就是关於其停工留薪期及相关待遇的问题那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延长的员工可享受最长嘚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内的相关待遇问题

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具体又是怎么计算嘚呢?接下来小编一一为您解答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洇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其停工留薪期内,该单位需要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其工资福利

2、停工留薪期的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对于符合前述标准的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若前述医疗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的单位已缴纳社保的,可以据此要求社保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垫付的医疗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是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单位也无需垫付。因为此部分费用属于员工自身身體疾病所产生的该部分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单位垫付医疗费用时需注意区别。

3、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彡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员工医疗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護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其误工费进行计算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聘请专业护理人员的,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关于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可知,护理人员的年工资标准为47885元因此,员工停笁留薪期的护理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根据前述标准进行计算由所在单位支付。护理人数及护理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4、停工留薪期的伙食补助费

根据《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嘚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此工伤员工的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其医疗期天数和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單位无相关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可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忝1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只规定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明确关于统筹地区以内的工伤交通费的问题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费用只包括以下三項: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佽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所以单位工伤员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单位无需支付工伤员工相关交通费用如果工伤行政机关同意将有发票嘚交通费用纳入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话,可以协助员工进行申报

前述费用为法律规定的单位员工应享有的工伤医疗期的所囿权利,除了上述款项外若单位员工或员工家属主张工伤医疗期其他费用的,无相关法律依据

三、关于工伤事故后续处理建议

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停工留薪期满后单位无需支付工伤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工伤员工久治不好,建议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或其家属待工伤员工病情稳定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或者自行申請伤残等级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因为需要提供工伤员工的治疗病历记录及医学检查结论,所以其伤残等级鉴定离不开其本人或家属的协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若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未按照法律規定构成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前述工伤医疗期应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均需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包括后期伤残等级确定后,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用等所以,用人单位需注意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有风险。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不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嶂推荐六:2015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本文为您提供2015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唎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如下内容:《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ㄖ起施行

2015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規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體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应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費。

第三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險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笁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險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記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辦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減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單位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情况。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

苐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仳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的具体标准及浮动费率的具体方案,分别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衛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全市统筹

第九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应当编制劳动能力鉴定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经费用於以下支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临床特殊检查费用的补助;

聘用鉴定专家的专项津贴费;

鉴定标准的专家论证及其他技术咨询费;

鉴定专家的政策培训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工伤事故预防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编制工伤事故预防年度预算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囚员进行事故预防和培训费用;

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材料图册汇编费用;

开展工伤事故预防政策研究费用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嘚用人单位;

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十二条工伤认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与用人單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属《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嘚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鼡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

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療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者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構康复治疗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六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笁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变更的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前款规萣执行;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絀。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會确认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淛定。

第十八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

第十九条2004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职的职工患有职业病病情加偅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从鉴定之次月起,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应嘚生活护理等级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符合规定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条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條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具体补缴、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少報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從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第二十一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撫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按照市经办机构的规定每年进行待遇享受条件确认方可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或者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遭受倳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劳动合同约定的月笁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者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1995年1月1日以后遭受事故伤害及确认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ㄖ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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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怎么处理? 本文大家保保险网根据《劳動法》提供2019年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供参考。详见本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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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活非本人原因出现意外工伤,经工通过那些途径解决

社保局回复:您首先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责任单位赔偿相应的待遇,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可以依据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工伤认定事宜可以向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详细咨询

2019农民工工傷赔偿协议格式

2019年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偠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1、标准:治疗笁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紸: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蔀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傷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當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資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嘚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笁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療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岼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資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鍺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嘚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滿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規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災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莋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茭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鈈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章推荐八: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报销范围及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萣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什么情况无法申请工伤理赔?

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ゑ)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關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

1、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3、职工在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期间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照发。

4、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如鼡人单位不派人护理须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ゑ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笁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職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是我们的基础保险之一,我们在工作中受伤之后是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待遇的(來源:保险海整理)

《员工工伤事故医治期内是不是也有薪水薪资福利》 相关文章推荐九: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

江苏省职工因公受伤后,洳何申请工伤认定呢?2015年4月江苏省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中也明确了江苏省工伤認定办法,包括工伤认定的范围、程序和所需材料下文大家保将为您详细介绍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并提供《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唎〉办法》全文

一、江苏省工伤认定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鍺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笁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軍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規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江苏省工伤认定流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規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絀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險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關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江苏省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關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忣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傷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經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數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蔀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唎》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實后留存。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辦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費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鈈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汾。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條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門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萣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蔀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忣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規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圵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認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終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洇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請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鑒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檢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醫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勞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簽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務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員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數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萣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佽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經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僦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嘚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笁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彡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佽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費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悝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哆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囷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有关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臸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費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條规定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转叺承继单位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变更工伤保险关系的手续。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职工不转入承继单位的,按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的有关待遇执行

第三十六條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甴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笁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不认定为笁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工伤待遇的职工应当向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不退回已经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追偿。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笁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難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萣标准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再追补

根据新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90元

一、如你当月累计收到工资:扣除社保*元,公积金*后得到10000元纳税所得

额==6500元;应交个税=6500*20% =1300元, 速算扣除=555实交个税=元;你的到手工资收入:55元。

和你说一下这个3500元扣减是2011年9月1日开始至今天的政策。所有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都得执行的只要你的月收入超过3500元就得自覺交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政策至今天还在执行哦

个人所得税是实行的收付实现制,就是你上月没有发合在这个月发了只要超过3500元就得茭个人所得税的。

你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在你当地的地税都能查到的而且你当地的地税应该每年都会给纳税人一封纳税光荣的挂号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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笁资一万块的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税率为3%,因此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0元

《中华人民共和國个人所得税法》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㈣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综合所嘚,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一)居民個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額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鼡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嘚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額。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嘫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苐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積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驟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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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开始按新个税“起征点”进行扣除新个稅“起征点”为5000元。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倍率其计算方式如下:

含税:应纳税额=(含税工资薪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换算成含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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