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珠海特区上海教育音像出版社社出版的ISRC CN F19 -99-344-00 中的全部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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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引进版】金城武 成名金曲精选【WAV/百度云网盘】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21:12签到天数: 840 天[LV.10]以坛为家III
本帖最后由 hunmi 于
21:55 编辑
专辑介绍:
& && &&&港台众多小生中,金城武是最具“国际巨星”架势的一位。虽然他在日本的人气有逐渐下滑的危险,台湾、香港两地的观众依然对他相当着迷。可惜金城武人气虽旺,票房号召力却无法和受欢迎程度成正比,局限了他的发展,也是他坐稳“e世代头号银幕小生”最大的隐忧!
& && &&&此专辑是金城武的第6张个人专辑,里面的主打歌《标准情人》,《珍惜我的真人》,《不愿是你的烦恼》等都是上佳之作。其中这首《不愿是你的烦恼》是日剧《爱情白皮书》主题曲的国语版,很好听的一首作品。金城武一般都是以演员的姿态出现, 不熟悉他的朋友可能不知道他也是一名歌手. 而且他曾先後推出了十张唱片, 其中有很多首歌曲更由他亲手作曲及填词.教他唱歌的是陈升,也就是奶茶刘若英的老师
专辑名称:金城武 成名金曲精选
演唱歌手:金城武
出品商:EMI 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 && && && && &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出版号:ISRC CN-F19-99-326-00/A.J6
发行时间:1999年
专辑语种:国语专辑1CD
专辑版本:引进版
专辑格式:WAV
专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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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Analyzer音轨报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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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辑曲目:
1.珍惜我的真心(中视港剧《巨人》片尾曲)
2.标准情人(电影《校园敢死队》主题曲)(试听)
3.不愿是你的烦恼
4.TELL LAURA I LOVE HER
5.让我对你说
6.纯情的眼泪
7.蓝色的微笑
8.勇敢的说再见
9.落叶的季节
10.没有爱情的晚上
11.夏天的代记
12.分手的夜里
13.天照青春
14.同班同学
15.潇洒的走开(华视《鹿鼎记》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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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0:59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当年风华正茂的翩翩少年,许多人眼中的标准情人,而今唱歌已经很少了。
TA的每日心情衰 15:27签到天数: 4 天[LV.2]偶尔看看I
那时候的他很怀念哦
该用户从未签到
还早的就喜欢标准情人这首歌啦,感谢分享金城武精彩专辑!
该用户从未签到
好东西,一定下,感谢楼主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不错的碟子 谢谢楼主 收下欣赏了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2:48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当年曾有过磁带的,非常感谢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这张封面好熟悉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0:21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他的电影看的不少 歌却听得很少 听听精选
该用户从未签到
这张是一张经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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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经典歌曲全收录《光辉精彩全记录 3CD》[WAV/百度云/115]
BEYOND《光辉精彩全记录》.JPG (57.8 KB, 下载次数: 41)
02:17 上传
专辑名称:光辉精彩全记录 3CD
专辑艺人:BEYOND
出版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RC:CN-F19-04-309-00/A.J6
发行时间:2004
资源类型:wav
专辑简介:
THE BEST COLLECTION IN 50 YEARS
专辑曲目:
01 真的爱你
02 光辉岁月
03 海阔天空
09 灰色轨迹
10 午夜怨曲
12 抗战二十年
13 无悔这一生
14 岁月无声
15 无尽空虚
16 不再犹豫
01 秘密警察
02 东方宝藏
03 爆裂都市
04 亚拉伯跳舞女郎
05 昔日的舞曲
06 午夜流浪
07 冲开一切
08 旧日的足迹
09 孤单的一吻
10 送给不知怎去不保护环境的人(包括我)
11 俾面派对
12 坚持信念
13 原谅我今天
14 是错也再不分
15 谁伴我闯荡
17 战胜心魔
18 高温派对
01 逝去日子
02 为了你为了我
03 午夜迷墙
05 交织千个心
06 不可一世
07 无语问苍天
08 早班火车
09 爸爸妈妈
10 相依的心
11 曾经拥有
12 未曾后悔
13 无泪的遗憾
15 报答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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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很好听的歌曲,收藏下来听听,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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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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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文文化传播公司与广州跃进音像经营部邻接权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50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源中路松柏东街13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嘉柔,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跃进音像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凤宁南40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彭伟宾。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文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跃进音像经营部(以下简称跃进经营部)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跃进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文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林俊杰《乐行者》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被告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存封。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林俊杰《乐行者》的盗版CD碟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3、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2677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420元、工商查询费60元、交通费190元、购盗版碟支出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署名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发行的《乐行者&林俊杰》CD碟片及彩色包装。&
2、登记号为2004-S-01709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据1、2拟证明原告享有《乐行者》CD碟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
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第(2004)穗白内经证字第1534号公证书。
4、公证封存的盗版碟。
证据3、4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5、工商查询费发票。
6、公证费发票。
7、购盗版碟支出。
8、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5-8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跃进经营部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登记号为2004-S-01709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经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取得音乐专辑《乐行者》之CD、卡带和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授权期限从日至日止。曲目:就是我/会议书/翅膀/星球/冻结/压力/女儿家/星空下的吻/让我心动的人/会有那么一天/不懂。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专有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予以登记。
在原告提交的据以主张其享有专有发行权的《乐行者&林俊杰》CD外包装彩封上记载:文音进字(号,国权音字:06-,版权提供:海蝶音乐,出版: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ISRC&CN-A26-03-425-00/A.J6,独家发行: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曲目包括“就是我”、“会读书”等11首歌曲。CD光盘上记载的版权信息与外包装彩封上记载的一致,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为ifpi&F415。
原告于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对原告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凤宁南40号的店号为“跃进影音”的店内购买《乐行者&林俊杰》CD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4)穗白内经证字第1534号公证书。被控侵权的《乐行者&林俊杰》CD包装盒上记载有:文录进字第2037号,ISRC&CN-F28-94-468-00/A.J6,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版权,银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内容;CD光盘上记载有ISRC&CN-F19-02-391-00/A.J6,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内容,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原告指控该CD中的“就是我”、“会读书”、“翅膀”、“星球”、“冻结”、“压力”、“女儿家”、“星空下的吻”、“让我心动的人”、“会有那么一天”、“不懂”等11首歌曲是其享有独家复制发行权的录音制品歌曲专辑《乐行者&林俊杰》中的歌曲。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请求法院在法定的范围内酌情处理。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420元,工商查询费60元,交通费190元,购盗版碟支出7元。
另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是销售音像制品(持许可证经营)。
本院认为,海蝶音乐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乐行者&林俊杰》CD音像制品专有发行权授予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且原告提交的由其发行的《乐行者&林俊杰》CD所记载的版权提供单位、发行单位及“就是我”等10首曲目名称等内容均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一致。虽然原告发行的《乐行者&林俊杰》CD中的第二首歌曲“会读书”与《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会议书”名称不同,原告亦未对此作出说明,但该首曲目名称不同,不影响本院对该CD中的其他歌曲的认定。因此,原告主张的其享有《乐行者&林俊杰》CD音像制品在中国内地的专有发行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的《乐行者&林俊杰》CD中的“就是我”等10首歌曲与原告发行的《乐行者&林俊杰》CD歌曲演唱者、曲目名称、歌词相同,经播放对比,旋律方面亦未辨别出明显不同,故本院认定该被控侵权光盘中的上述10首曲目与原告发行的CD中的歌曲是同一音源。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权《乐行者&林俊杰》CD,且未能提交销售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复制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本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时原告享有的音乐专辑《乐行者》的专有发行权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该CD盗版碟片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原告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另外,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财产权利,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跃进音像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跃进音像经营部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一判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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