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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某养鸡场与饲料加工厂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养鸡厂为饲料加工厂提供10吨原材料,饲料加工厂将其加工成饲料合同签订后一月内交付5吨饲料,验货后付款一月后,饲料加工厂按约定将加工好的饲料送至养鸡厂养鸡厂工作人员验货并接收后,称财务人员不在无法支付加工费。饲料加工厂同意宽限一段时间后来,当饲料加工厂将剩余的饲料送至养鸡厂时养鸡厂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加工费。此时的饲料加工厂该怎么办呢
养鸡厂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e799bee5baa6e4b893e5b19e62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本案中养鸡厂与饲料加工厂在合同中约定验货后付款,因此当饲料加工厂将第一批饲料交付养鸡厂时,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接收后就应当立即付款。当饲料加工厂将第二批饲料送至养鸡厂时其依然不支付费用,此时饲料加工厂可以对第二批饲料行使自己的留置权然后通知养鸡厂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及其他应付费用,否则饲料加工厂可以处置该批饲料,将所得价款用来支付洎己给不同的人不同的报酬酬及其他管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蔀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定作人未按合同期限支付承揽人报酬的,承揽人依法对其工作成果有留置权定作人应依法支付相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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