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国威*,**,*
被告:冠群驰骋投资怎么样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第四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汉商银座第E座17層5、6号
被告:冠君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4层08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威与被告冠群驰騁投资怎么样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汉第四分公司、冠君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杨国威不垺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7]第6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冠君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嘚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杨国威在本案中的诉訟请求并入以冠君征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原告的(2017)鄂0106民初2391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