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钱按错如何索回

广西钦州男子柜台取款 银行多付万元起诉索回-中新网
广西钦州男子柜台取款 银行多付万元起诉索回
  钦州10月18日电 (陈燕 陈春武)广西钦州市一名男子到信用社取款,碰上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信用社经办业务柜员多给了他1万元钱。然而好景不长,10月18日,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男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人民币。
  今年5月17日,钦州男子滕某到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储蓄存款支取业务,领取金额8000元。由于经办业务柜员工作疏忽大意,多支付了10000元,致使滕某凭空多得10000元。当天信用社扎帐盘点发现错账后,经提取监控录像,发现在为滕某办理个人储蓄存款8000元支取业务时,错付18000元给滕某。
  随后,信用社派职员到滕某家中找到其妻,要求返还多支付的10000元,但滕某妻子不予承认多领10000元。信用社电话联系滕某协商返还该款未果,遂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多领取的10000元,给信用社造成了损失,应属不当得利,滕某有责任返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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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错账:不该成为无解难题 平台应担起责任
微信转错账:不该成为无解难题 平台应担起责任
虽然转账人对转错账应负主要乃至全部责任,但这并非其不能索回钱款的理由。
  最近,张师傅十分沮丧,因自己疏忽大意错将1万元转给陌生人,而这是10个农民工的回家路费。报载,张师傅带领工人在工地干活,老板给张师傅转了农民工回家的路费。张师傅又给工友王芳的微信号转账1万元,但其添加的并非王芳的微信号,而是陌生网友。当他向该网友留言要求退还时,对方一直没搭理,后被对方拉黑。随后张师傅和工友先后到了公安局和法院,但要告对方,得先知道对方是谁。张师傅两次向微信管理平台提交了申诉申请,但得到的都是程序式回复。
  随着微信这一聊天工具的普及,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的人非常多。但梳理报道,因疏忽大意而转错账的大有人在。笔者认为,虽然转账人对转错账应负主要乃至全部责任,但这并非其不能索回钱款的理由。
  在微信转错账事件中,收款方一般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义务。按照民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受益方应根据受害方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话,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但现实中,转错账者可能陷入求助无门、难以举证的恶性循环中。如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则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根本无法立案。而按刑法告侵占罪,受理时也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然而,微信平台一般又不会轻易根据受害方的要求提供收款方的详细信息。这样一来,受害人便会陷入要想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就要提供明确的收款方,要想微信平台顺利地提供收款方信息,则应由司法机关先行介入的怪圈,非常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对此,微信平台及相关部门理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及监管责任。一是严格执行实名制,关闭未实名认证账号的交易功能,这也是维护金融安全,打击诈骗等犯罪的基本措施。二是不妨设定二次验证程序,银行转账程序中,便会要求丝毫不差地输入收款户名和账号,否则无法转账。微信转账中,也应对大额转账设定验证环节,必须输入收款方经实名认证的姓名,方可完成转账,进而给转账方一个&审查&环节。三是支付平台应提供低门槛的查询服务,一旦发生转错账现象,受害方可凭报警记录查询收款方信息,或者受害方无须提供收款方详细信息便可向司法机关求助,由支付平台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解决受害方求助无门难题。
  微信已不再是单纯的社交工具,而是兼具支付功能、收款功能的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准金融机构&应负起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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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无所谓!还完钱必须索回并销毁借条,以避免纠纷
  【案情】  姜某和吴某本是好朋友。日,姜某向吴某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日,吴某向福建省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归还借款15000元(此前姜某已还款1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期间,姜某在法定期内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姜某出具的借条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判决认定姜某欠吴某15000元及相应利息,限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宣判后,姜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姜某上诉称,其早已还清全部的借款,由于和吴某是好朋友,还款时吴某称借条没带身上,回去后会把借条销毁,所以没就有执意要回借条。二审庭审中,姜某申请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表示,姜某确已还清借款3万元。但是,吴某认为,证人的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且证言虚假,不予认可。法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认定证人的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不予采纳。由于姜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想必大家对“谁主张,谁举证”都不会陌生吧。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吴某拿着姜某出具的借条,对姜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承担了举证责任。而姜某辩称已归还借款,只是吴某未将借条归还,但并未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向吴某归还涉案借款的事实。因此,姜某要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审时,姜某抱着消极的态度,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当一审判决对自己不利时才上诉。虽然二审中姜某找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这不属于新证据,对方又不认账,法院只能对本案的事实作出与一审相同的认定。有人可能会有疑惑,二审时那些证人证言就没用了吗?  必须强调的是,法官判案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事实真实。所有的案件都是这样,因为法官不是当事人,不可能了解所有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之间可能有差距,但这是无法避免的。  【提示】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关系较亲密,还款之后常常会对要回借条持无所谓态度,以为亲朋好友之间对方销毁即可,这些行为都极易引起纠纷。  为此,还款时最好“钱”“条”当场两清,绝不能大意。借贷关系中,双方都应提高证据意识,出借方应注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而借款方还款后应注意索回并销毁借条,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如果对方称借条没在身上或找不到借条,怎么办?此时,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才不会留下隐患。此外,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通讯员:陈立烽 张丽姑)
(责任编辑: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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