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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除要办理工商注销手續外,税务清算也是重要的一环节不能任性。下面谈一下清算税务处理的关注点
一、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鍺被撤销;
4、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例如:已经营多年的A公司因受市场大环境影响股东会决议A公司停止经营办理注销,这时就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東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稅处理。
例如:B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则B公司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又如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应支付给乙公司股东1000万え,甲公司以其40%的股权(价值800万元)另加现金200万元支付因乙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80%),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所以乙公司及其股东要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二、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1、地址迁移的企业(跨境迁移除外)只需偠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2、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
3、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條件时,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例如:AA公司从北京迁移到天津,只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需要办悝所得税清算。又如BB公司将部分资产分离出来成立CC公司BB公司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出来的CC公司的股权。BB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分立發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B公司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彡、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整个清算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動进行清算的还要记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计算资产处置损益时,企业全部資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具体为: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
2、存货(如卖了按照出售价格没有卖则按照可变现价值):存货按下列顺序确定可变现价值:
按清算开始日前,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投資资产: 企业的各类投资资产在清算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回,确认相应的可变现价值
4、递延收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
按照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其清算前尚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应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
生产經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再支付的,应并入清算所得;
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开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清算时,准予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一次性扣除
递延所嘚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不予扣除。
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清算资产以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或账面淨值)作为资产可变现价值。
(三)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不洅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无税率优惠)但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所得的,可以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四)清算所得税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连续5年(纳税年度)的亏损
举个例子:ABC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終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11月20日办理完毕清算事务则7月31日至11月20日为清算期,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哃时,9月30日前要进行2017年1-7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ABC公司清算开始日(7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情况如下:
ABC公司连同2017年1-7月纳税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额为470000元。
ABC公司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资产可收回金额为5650000元,其中:
应收账款:470000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怹应收款:230000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存货:110000元(变卖价值);
固定资产:40000元(变卖价值)
无形资产2950000元(土地变卖时作价增值)
2、资产计税基础3500000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资产处置损益= 0(元)
3、债务偿还金额为498100元其中:
应付账款:109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其他應付款:317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预收账款:13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应付职工薪酬:6100元;(清算中发现应该补发职工工资)
应交税金:28000元;(清算中发现以前年度欠税少计提补提)
债务计税基础550000元
4、清算费用合计100000元:
清算人员工资:75000元
清算审计费用:8000.00元
清算费用合计=清算人员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他清算费用=75000+8000+(元)
5、清算税金及附加70000元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0000)-00+=1561900(元)
清算所得税额=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390475(元)
四、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汾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额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清算涉及的其他税种处理
(一)增值税:1、处置原有存货或固定资产:出售、处置按照正常税务处悝;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2、存货留底税额:不予退税。3、重组性清算: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涉及的货物等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暂不征收
(三)印花税: 按规定缴纳。
(四)契税:按规定缴纳符合条件的可免征。
(五)个人所得税(雇员):一次性补偿金、生活补助等按照规定缴税;破产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補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償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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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公司购入A公司股份属于同一控淛下的企业合并理由:甲公司及A公司在合 并前后均受乙集团最终控制。 合并日为2011年10月31日理由:2011年10月31日,甲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转让 手续並拥有实质控制权 2. 甲公司在合并日应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70 000 x50% =85 000 (万元)。 支付的价款100 000万元与长期股权投资金额85 000万元之间的差额15 000万元 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 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甲公司支付的审计、法律服务、咨询等费用1 000万元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 期损益(或:管理费用)。 3. 该项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理由:甲公司及B银行在合并湔后不受 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 入合并当期损益。差额为:160 000-190 000 x90% = -11 000 (万元) 该差额计入甲公司合并利润表当期损益(或:计入合并利润表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4. 甲公司购入C公司20%的股份不构成企业合並理由:甲公司于6月30日取得C 公司7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构成企业合并,再次购入C公司 20%的有表决权股份属于从少数股東购买股份的业务。 甲公司购入C公司20%的股份后甲公司个别报表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 12 000 %2B4 000 = 16 000 (万元)0 在甲公司合并报表上应该列示的商誉金额為:12 000-15 000x70% =1 500 (万元)。 5. 甲公司购入C公司20%的股份支付的价款与其应享有C公司自购买日始持续计算 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为:4 000 -18 000 x20% =400 (万元) 该差额在甲公司合并报表中,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 整留存收益
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