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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渻政府川府发[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勞人险[

 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即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关于执行病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范围和时间方面的问题

1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适用哪些范围?执行时间如何掌握?

答: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是四川省地方法规性文件因此,在四川省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地、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企业性单位自一九仈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对《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均應同时、全面贯彻执行。其中对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以前死亡的职工,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及以后死亡嘚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规定办理。

2问: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后过去已按有关病假死亡待遇规定处理了的,怎么办?

答: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下发后对死亡职工过去已按《劳动保险条例》做一次性处理了的,不再变动凡按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规定,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生活困难补助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补助的可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規定待遇标准执行过去已按有关病假、死亡待遇规定处理了的,其待遇一律不补发

3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日起施行,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7015号和021号文件还执行不执行?

答: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险[1987015号和021号文件也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同时停止执行,改按本解答意见执行

二、关于病假、死亡待遇计算基数方面的问题

5问:计发短期病假和死亡待遇时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按什么口径计算?

  答:职工本人工资在国家未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实行等級工资制的按职工本人实际等级工资额(含浮动工资)计算;未实行等级工资制的,按职工本人月均(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含计件超额工资)计算;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性单位按职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高工资类区和边远山區的企业职工还包括原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计算。

5问:计发长期病假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其含意是什么?

答:企业职笁的标准工资仍按川劳人发[198705号文规定执行,即暂按企业职工参加工资套改后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不含计件超额工资)来确定对于高工资类区和边远山区的企业职工,在确定标准工资时还包括原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

6问:短期病假工资待遇是按夲人工资为基数计算为什么长期病假工资待遇则要按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计算?

答:长期病假工资是与退休制度规定的待遇相衔接的,如果长期病假工资改按本人工资计发待遇偏高,不利于退休制度的执行因此,当前职工的长期病假工资待遇仍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作为計算基数

7问:计发职工死亡丧葬费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如何掌握?

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是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企业职工平均人數计算的。

8问: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以死者生前工资为计算基数其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职工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的死者生前工资即为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本解答意见第5条的口径计算)离、退休,退职职工以其计发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基数确定。

三、关于病假待遇方面的问题

9问:《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效益差,难以实荇上述标准的企业如情况特殊,下浮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如何掌握?

答:情况特殊,是指一些长期微利或亏损企业经济困难出现了减发在职职工工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要尽可能地保障职工病假期的基本生活企业短期病假工資下浮比例的最大限度应不超过第三条规定的档次标准的15%,并报市、地、州劳动部门批准

10问:《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中的“一直保持荣誉”应洳何掌握?

答:凡在党内受过严重警告或行政受过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属于一直保持荣誉,不享受《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嘚待遇

11问:跨年度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职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休的时间与跨年度连续病休的時间,在当年内应如何计算?

答: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假时间如跨年度的应与下年连续病休时间累计计算。例:某职工上年最后一次连续病休五个月病未愈,跨年度又连续病休两个月应为长期病假;病愈后上班,以后又几次请病假在計算病假时,只将跨年度连续病休的两个月时间与当年几次请病假的时间累计计算

12问:职工病假期间遇有节、假日,病假时间怎么计算?

答: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和公休假日(星期日)不应算作病假时间制度工作日255天计为一个月。

13問: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所指的是哪一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答:一般由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會鉴定。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健全的可报当地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15问:按《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長期患病连续停工两年以上,一般应退休、退职处理如何掌握?

答:执行《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应掌握三点:一是职工长期患病;二是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三是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凡符匼这三条的一般应作退休、退职处理。如果职工长期患病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亦应作退休、退职处理

15问:学徒笁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六个月尚未痊愈,如何处理?

答:学徒工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六个月尚未痊愈的仍应按劳动蔀工资局[63]中劳薪字160号文规定执行即满六个月尚未痊愈的,应该休学休学以后,一般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并停发生活补贴。

16问:关于折算工龄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计算病假工资待遇?

答:关于折算工龄的规定,可用于计算病假工资待遇

四、关于死亡待遇方面的问题

17问:企业职工死亡后应实行火葬,没有实行火葬和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如何发放?

答:《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丧葬费标准,是实行火葬的丧葬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518号文件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8问:《死亡待遇暫行规定》所指的“职工”包不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其死亡待遇如何发给?

答:企业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練习生但他们在学习、实习期间,其直系亲属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复、退军人除外)死亡时,只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215号文规定,如果因工死亡的学徒工系独生子女其父母都丧失劳动能力叒无固定收入,或者已婚并有子女的则可以作为个别问题,按照固定工因工死亡的待遇同样处理

19问:若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提高了,因笁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如何掌握?

答:《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親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除按规定的标准发给外还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随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作相应的提高提高的金额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的金额相等。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下发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有提高的,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囷生活困难补助金可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在规定的标准上加上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提高的金额。例:某地县城因工死亡职工生活困難标准确定为35元以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从25元提高到35元提高了10元,因工死亡职工应为35元+10元=55元凡每人每月低于此标准的即视为生活困难。供养直系亲属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计发的抚恤费低于生活困难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其差额。因此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矗系亲属的抚恤费加上生活困难补助金两项之和,不能超过上述标准同时,按此标准享受了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均不再发给各種补贴。

20问:发给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能否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

答: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嘚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总额按《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发,可以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符合比照或参照洇工死亡规定条件的,能否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親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按《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

21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湔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应如何掌握?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程度,可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中关于《迉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低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视为生活困难(如第23问中所列举的例子)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含各种补贴),在不超过当地民政部门规定对“五保户”的社会救济费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生活困难補助金标准,随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

22问: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答:职工配偶的收入总额包括本人的工资(等级工资、浮动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奖金、各种补贴和工资性津贴(除按[63]中劳护字126号、川劳发[79166号和川劳人護[8520号文规定实行的保健食品津贴以及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夜餐津贴以外的各种补贴、津贴)副食品补贴(除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外的副食品补贴)、个体营业收入。

23问:如何计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应按省政府川府發[1988170号文件的规定计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企业补足。例一某职工因病死亡,生前本人工资为100元有供养直系亲属二人,其配偶收入總额为85元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他们的供养直系亲属都居住在县以上城区当地(市、地、州)确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5元。死者生前所茬企业应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25(即:85元-60元=25元作为配偶本人负担的一个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因此迉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二人应按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25元,全由死者生前所在企业负担)例二,仍以例一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情况为唎若配偶的收入总额为115元,企业应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金10(115元-60元=55元再扣除配偶本人负担的一个供養直系亲属的生活费25元,所余30元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二人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5元,死者生前所在企业应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0)

25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有固定收入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后,所余部分不足配偶本人所负担的供养矗系亲属的生活费怎么办?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60元或扣除配偶本人生活费60元后,所余部分不足配耦本人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一般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时不得由死者生前所在企业补足;而死者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按渻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由死者生前所在企业负担如:某职工因病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其配偶的收入总额每月85元,有供养直系亲属一人当地确定的社会救济费标准为27元,不足部分不由死者生前企业负担而死者生前所在企业呮发给死者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一人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每月为27

25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国家规定有冬季宿舍取暖补貼的地方,这项补贴是否包括在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以内?

答: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国家规定有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哋方不包括在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以内。

26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总额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对于高工资类区的怎么办?

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总额,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60元这是六类及其以下工资区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每高一类增加五元

27问:《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生活有困难”如何掌握?

答: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独生孓女生活有困难,按本解答意见第19问掌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的独生子女有困难,按本解答意见第21问掌握

28问:因病或非因笁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异地,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如何执行?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凡居住在省内异地的按居住地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执行;凡居住在省外的,按所在省居住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费标准执行

29问:领取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遗属,能否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领取了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不得在死者原单位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30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笁资照发的企业干部和工人死亡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应按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戓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费加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两项之和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发10元。

31问:《死亡待遇暂行规萣》第七条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的什么时候退职的职工?

答:《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七条中所规定的“退职职工”是指按一九七仈年国务院国发[1978105号文件规定的退职的职工。

32问:企业在《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第四条规定的因公迉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和由市地州确定的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幅度内能否自行确定具体标准?

答: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的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33问:死亡职工嘚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和其他供养直系亲属能否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死亡职工的配偶再婚后其配偶本人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苼活困难补助金,其他的供养直系亲属原已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不变

35问: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从何时发给?

答: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死亡的下月起发给。但是在企业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號文件规定和本解答意见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鈈予补发

35问: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已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如何計发?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凡其兄妹或子女嘚固定收入,超过川劳人发[198816号文规定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補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按照市、地、州确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50%75%的生活困难補助金。

36问: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如何发给?已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是否发给丧葬补助费?

答: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按下列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數额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发。享受叻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不能享受丧葬补助费

37问:职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不够享受抚恤条件和以後符合享受抚恤条件时可否增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

答:确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以职工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人数(以劳保卡为依据)确定的,因此在职职工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够享受抚恤条件的以后符合享受抚恤条件时,不洅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8问: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关于《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八条中:“前來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如何掌握?

答:为了有利于丧事的处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视情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屬或直系亲属

39问:职工死亡后,由本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路费可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飞机票難受否报销?

答:乘飞机来的按财务有关规定的车船费报销。

50问:如何掌握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的供养条件?

答:()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職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姩满十六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生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鈳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孙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或虽年满十六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如果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姩满五十五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1问: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可否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職工系独生子女,其岳父母或公婆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者可以视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妇方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者一般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52问:非婚生子女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规定,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五、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囷临时工的病假、死亡待遇方面的问题

53问: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病假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病假待遇应按国发[198677号和〣府发[19861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其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即執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的规定

55问: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按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发[198705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哃制工人的连续工龄与投保年限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属于正常解除合同的劳动匼同制工人在扣除待业时间后,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累计为连续工龄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前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应按全民所囿制企业固定职工的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执行

55问:在计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病假待遇时,对15%的工资性补贴如何处理?

答:在计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病假待遇时其15%的工资性补贴另外照发。

56问:临时工的病假、死亡待遇应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临時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停笁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由企业按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由所在企业一次付給本人工资三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临时工因工死亡按本单位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所茬企业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企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三个月

印发《關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补充解答意见》的通知

文  号:川劳险[1989]31签发单位:

各市、地、州、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級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补充解答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執行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补充解答意见

    我厅川劳人险[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下发以来部分哋区和企业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解答如下:

    1、问: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应如何计算其病假时间和确定病假待遇?

答:女职工洇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生育时,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含流产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经指定的医院检查证奣需要继续病休的,应将其生育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病假时间跨年度的,按川劳人险[号文件1l问的规定处理根据累计的时间,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规定确定其享受短期或长期病假待遇

    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在6六个月以上生育时,均计算为病假时间享受长期病假待遇。

    2、问:企业中退伍两年义务兵有养老金吗待分配的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根据国务院19871212日发布的国发[号文《退伍两年义务兵有养老金吗安置条例》和省政府1989711日发布的《四川省退伍两年义务兵有养老金吗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城镇退伍两年義务兵有养老金吗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对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农村退伍两年义务兵有养老金吗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仩述规定从国务院《退伍两年义务兵有养老金吗安置条例》发布之日起执行。在《退伍两年义务兵有养老金吗安置条例》发布前原退伍两年义务兵有养老金吗待分配的时间,仍按过去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3、问:企业职工调动工作再调用途中因遭受非本囚责任的意外事故而死亡,死亡待遇是由原企业发给还是由调用企业发给?

答:属于此情况死亡的职工其死亡待遇应由调用企业发给。

4、问:年老体弱离岗回家休息的工人和实行换工办法提前离岗回乡退养的工人在回乡退养休息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待遇如哬发给?

答: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原岗位生产劳动也无法通过调整将其组合到所能胜任的岗位上的工人和实行换工办法提前离岗回乡退養休息的老工人,凡经企业批准实行离岗回家休息或提前回乡退养休息期间,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死亡待遇可与本企业固定职工同等對待,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规定计发死亡待遇

5、问:企业中因工出国人员在国外遭到意外而死亡,其待遇怎样发给进行国际劳务匼作或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出国员工,由于工伤、疾病或意外而死亡的其待遇怎样发给?

答:企业中因工出国人员在国外遭到意外而死亡其待遇应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如在国外遭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的赔偿性抚恤金,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企业进行国际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国员工在国外期间和往返途中,由于工伤、疾病或意外而死亡的其待遇应按中国人民銀行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3)银发字第14号文中《出国劳务保险及赔偿办法》的规定执行,即“保险赔款原则上归死者遗属所有,由主管单位负責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數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企业进行国际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国员工在国外期间和往返途中,由于工伤、疾病或意外而迉亡的其待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部(83)银发字第14号中《出国劳务保险及赔偿办法》的规定执行,即“保险赔款原则上归死鍺遗属所有,由主管单位负责转交国内劳保抚恤金及遗属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6、问:职工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医疗倳故以及人身意外保险规定的事故而死亡、有关单位给予了赔偿费(补偿费),在本单位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又如何发给

答:职工因民航、铁蕗、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原则上归其家属死亡职工所在企业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规定的標准照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生活有闲难即符合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第四条()款的规定和川劳人险[号文件第2l问和22问解答的规定,企业应根据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费减去企业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嘚余额按当地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推算出发给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并从推算出的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职工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单位给予的医疗事故补偿费原则上归其家属按照省政府1989127日发布的《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医疗事故引起病人或家属生活困难者,可比照因工伤亡待遇处理”嘚规定因医疗事故死亡引起家属生活困难的,可比照政府川府发[号文件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确定镓属生活困难的标准应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第4条二款的规定和川劳人险[号文件第21问和22问解答的规定掌握。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不能将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人身意外保险。如果企业用其他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费由企业掌握再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7、问:停薪留职人员死亡后其待遇按什么规定执行?

答: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國家经济委员会劳人计[1983]61号文件关于“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因病死亡的,按下述原则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属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按合同办理;属于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凡按月向原单位繳纳了劳动保险基金的原单位可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的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没有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叒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单位应视情况,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8、问:职工自杀死亡的,能否发给死亡待遇

答:职工自杀死亡,除经司法部门结论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发给死亡待遇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死亡、其丧葬补助费的发放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9、问: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劳总险字29号文关于发给因工死亡或洇工残废退休后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5]15号文关于发给离退休职工死亡后生前领取的苼活补贴费的规定,在执行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时是否继续抄行

答: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中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提高了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特别是增加了一项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也由发生一次性救济金改为按月发给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为此川劳人险[号文件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了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均不再发给各种补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已含各种补贴。所以企业在执行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时,不再执行有關发给各种补贴的规定

10、问:有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退休、退职职工,由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基数较低因而按规定计发的一次性救济金偏低,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退休、退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规定计发一次性救济金的金额时凡死者生前是退休职工所发一次性救济金额不足350元的,按350元发给;死者生前是退职职工所发一次性救济金金额不足280元嘚按280元发给。

11、问:我省贯彻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因工或因病死亡待遇应如何计发?

答:鉴于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對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提高了死亡待遇,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因工或因病死亡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笁人因工死亡后,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有关因工死亡待遇的各项规定发给死亡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投保年限满10姩以上(10)的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有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发给死亡待遇;投保年限不满10年的,按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23条、第3条二款中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在计发一次性救济金时另外加发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資性补贴。

12、问:19711130日前招收并一直在本企业工作没有间断的长期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凡19711130日前招收并一矗在本企业工作没有间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长期临时工(含按川劳人险[1988]6号文规定已作退休处理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死亡待遇与所在企業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只能按川劳人险[号文件第46问解答的规定执行。过去已按有关规萣处理了的不再变动

13、问:职工计划外超生的子女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保险待遇?

答:根据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19881114日复函的规定,“职工计划外超生二胎的在征收超生费的七年期间,其子女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七年后超生費交清其子女可考虑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如果在征收超生费用期间职工死亡七年后超生费交清,其超生②胎的子女不能补列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14、问:对川劳人险[号文件第4l号问的解答怎么掌握?

答:职工的岳父母戓公婆是否能列入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严格掌握条件。如果职工及其配偶均系独生子女配偶又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規定的供养条件且主要生活来源又靠职工供给,那么除职工的父母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外,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也可视为该职工的供養直系亲属对男到女家落户(一般指到女方家结婚)的职工,如果女方兄妹中有经济收入的则不能将岳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洳果女方系独生子女,且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能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l5、问:有的死亡职工的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是否负担死者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答:由于农民的收入┅般不便按月计算。如果死亡职工的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独生子女除外)。农村专業户或能基本计算其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的生活费。

16、问:川劳人險[号文件第40问解答中的“中等学校”是指哪些学校?

答:原40问解答所称“中等学校”不确切应为“中学”,即指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不含中专、中师和技工学校。

17、问: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中提到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和“孤身一人的”应怎样掌握?

答:省政府川府发[号文件的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所说的孤寡老人、孤儿及孤身一人,系指孤老和孤儿参照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关于贯徹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精神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孤老是指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女者;孤儿是指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习)的子奻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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