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遵化市人民法院(2018)冀02执827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春艳、胡继鑫、胡继祥保险赔偿金3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但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無锡市分公司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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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遵化市人民法院(2018)冀02执827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春艳、胡继鑫、胡继祥保险赔偿金30萬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但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無锡市分公司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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