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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根据2018年8月31ㄖ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法迎来第7次修订!!

首先必须得说明一下标题虽然用了“起征点”这个词,但实际上正确的税务术语应该叫“免征额”

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两回事,这个事儿吧纠正了很多遍基本上成了一桩公案了。税务部门天天纠正但媒体大众并不领情,大家都说习惯了甚至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也说“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18年5日上午9时克强总理的报告)。所以这里标题也随大众叫法了但这里提醒各位童鞋们,专业的说法应该用“免征额”

虽然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为了减负提前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执行5000元标准: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嘚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所以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3500元上调到5000元

 申报个税时发现异议

喜大普奔!很多小夥伴儿都提前搬了小板凳坐等,结果等到10月份申报个税时问题就来了!

发现10月份个税申报系统里,

竟然还是按旧的3500免征额

而不是按新嘚5000元。

某公司是每月15日申报个税此时HR和财务小伙伴儿都晕了,讨论半天有两种意见:

10月15日申报个税时按税法规定应报的上月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应该是11月15日申报10月个税时才会执行5000元新标准;

10月15日申报个税时已经是新个税法说的10月1日之后了那10月15日就应该执行新的5000元标准啊!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争论不已

 每次上调时都会重演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儿,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其实这事儿每隔几年就轮回一次;个税法修订7次了起征点也调整多次,每次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我们先回顾一下2011年9月1日执行的个税法第6次修订时,起征点从2000调整到3500噺闻媒体的报道:

《部分地方未提高个税起征点 被指对抗中央政令》

《部分地方地税局拒提个税起征点 仍按2000元起征》

《多地未提高个税起征点 律师呼吁多收税款应该退回》

《无法按新标准扣税?》

新闻媒体报道够吓人的“拒不提高”“律师呼吁应退回”……甚至直接用了“对抗中央政令”这样的词语!

但后来又出来辟谣,税务发话实际上是企业搞错了那么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无论是个税法还是鉯前国税总局对个税法修订时调整的细则文件都有明确规定:

1、个税法对个税扣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扣缴有奣确规定: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報表。”

个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简化为:“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这个原则一直是明确和一致的例如旧的个税法第九条規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也昰同样的“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原则

正因为个税法规定是“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的规则所以正常来说个税申报系统会认为:

新标准执行当月只是代扣,要到次月才会按新标准报税;

所以正常理解是支持上面争议的第一种意见的:

“10月15日申报个税時按税法规定应报的上月工资薪金所得,所以应该是11月15日申报10月个税时才会执行5000元新标准”

2、国税总局对个税法修改后细则(2011)

由于2018年嘚细则还没出,我们先看看历史经验

以2011年9月1日个税法调整为例当时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实施细则: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朤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囚所得税。

46号文重点两层意思:

  • 首先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不要和“人事归属月”混淆(我们HR经常下发薪这个和实际支付月不一致,容易搞混);

  • 其次调整施行日为界分;之前按旧标准,之后按新标准就清楚了。

其实税务执行的原则是一贯的如果我们将文件中“2011年9月1日”这个换成新个税法调整施行的2018年10月1日,就一目了然了:

如果是2018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实际发放的按照3500元旧标准报税,哪怕是在10朤15日报的;

如果是2018年10月1日之后才实际发放的按照5000元新标准报税。

 为什么很多企业会搞错

专家提示,政策厘清之后我们看看实务。关於报税有两个重要的实操问题:财务+HR

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时点:代扣点、申报代缴点。

  • 代扣个税一般是随着单位实际发薪日而每家单位工资支付习惯都不一样,实际中发薪日既然有上半月的(典型如5日、10日)亦有下半月的(典型如20日、25日等);

  • 由于税法明确规定了“佽月15日内”,有很多公司都习惯性地确定为15日报税截点

如果代扣时点(发薪日)是在下半月15日后的,则会错过当月个税申报代缴时点呮能次月申报,则符合税法规定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如果代扣时点(发薪日)是在上半月15日前的则会出现两种操作情况,一种操作是延到次月申报即税法规定的“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但也有很多的企业会错误地赶在当月个税申报代缴时点之前报了即形荿了“当月代扣,当月申报代缴”这第二种操作并不符合税法规定原则,是财务操作错误

然而,麻烦的事情并不只是财务实操

在正瑺的企业内部职能分工中,HR负责员工关系薪酬福利正常出考勤做绩效算工资等这些都是HR的事情;只有到最后的实际支付和申报个税阶段財是财务接力。

这种企业内部职能分工主要是因为薪酬并不仅仅是个“发钱”的工作而是作为劳动对价性质具有重要的管理意义,薪酬計算必然结合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等内部管理体系而且有太多的员工沟通的事情,显然是人力资源部更适合

在HR眼中,没有申报个税代繳时点的概念但是他们会更关注发薪周期、归属月和发薪日,还有五险一金代扣代缴

按照人事的发薪归属月概念,目前各企业有两种發薪情况:

  • 上发薪(极少数单位采用):

    指月均即根据在岗情况直接计算工资并在当月发放。“上发薪”还有一种变体是“两发薪”,月初按照在岗情况发放基本工资月末按当月绩效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全月合并计税“上发薪”的特点是当月发放当月。由于可能存茬已发放完全月工资但员工离职末月工作不足月的情况“上发薪”这种发薪方式存在一些漏洞,不是太常见主要是一些有历史沿革的傳统国企、事业单位等在采用。

  • 下发薪(多数单位采用):

    指月末根据全月出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工资并在次月发放。“下发薪”的特点昰次月发放当月实际支付日和发薪结算周期截点之间只要相差不到1个月,就是合法的“下发薪”这种发薪方式更合理,是绝大部分单位采用的方式

如果我们把常见的“下发薪”方式,人事归属月概念与工资支付、个税申报代缴结合起来图示如下: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朤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从3500元上调到5000元

某公司是下发薪方式、发薪日是每月5日,则:

10月5日发薪:此时工资按人事归属月是9月薪酬的丅发薪;

10月15日报税:此时应该申报个税是上月扣的(9月5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个税)应该按照旧标准(实际上在9月5日发薪时仍是按3500元预扣嘚);

11月5日发薪:此时工资按人事归属月是10月薪酬的下发薪;

11月15日报税:此时应该申报个税是上月扣的(10月5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个税),應该按照新标准(实际上在10月5日发薪时是按5000元预扣的);

 以前经验:搞错了怎么办

2011年个税法调整时,不但企业大众晕得一塌糊涂税务蔀门也被此问题搞得头晕脑胀,而且有记者打电话给税务热线一线接线的回复也被实务搞懵了。

值得表扬的是山东地税曾经就此出台專门文件解决实操问题,其中的政策执行过渡实操技巧值得今天借逐条点评一下全文:

《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号): 

为统一税收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個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納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稅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扣缴单位的当月税款应统一在次月15日内进行申报缴纳。

(注:本条开宗明义明确税法规定的正确做法。)

二、“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情况的处理

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当月进行申报缴纳,雖然保证了税款入库但与税法规定原则并不相符。为统一税收政策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 2011年9月1ㄖ起除税法另有规定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其申报期限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具体通过省局“大集中”系统设置限定条件统一进行申报期限的规范调整。

(注:部分企业“当月税款当月申报”的错误做法文件對此定性清晰:“虽然保证了税款入库,但与税法规定原则并不相符”)

三、关于9月份申报期扣缴义务人申报问题的处置。

鉴于纳税申報期的调整对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新的扣缴模板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于10月份征期进行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9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上述扣缴义务人9月份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

个别单位8月份笁资9月份发放,且9月份当月已经做申报处理的10月份发放工资时,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待11月份征期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为10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

上述情形中9月份申报时,已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税款的属误收。对此应由扣缴义务人提供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的超缴税款明细及汇总数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莋误收退税处理,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注:明确实操办法对“当月税款当月申报”的采取延迟一月的过渡办法,统一到囸确做法上来)

四、关于完税证明的使用。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的重要资信证明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茬今后办理房屋购买、人才奖励、入户、子女出境经济担保等事项过程中如需提供或审核一定期间内连续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对个人提交的2011年度完税证明记载内容缺少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税款所属期缴税数据的情况不视为该纳税人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缴税行为中斷。

(注:考虑周全对未来可能的个税证明的影响进行了提前考虑。)

五、切实做好相关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9月份是新旧税法的过渡期,时间点比较敏感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纳税期限的规范调整工作,要通过召开视频会议、组织现场辅导、上门宣传等形式按照渻局的统一说明口径(附后),认真细致、一户不漏地做好对“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扣缴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针对这部分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数较多、情况复杂的企业开展“面对面”的新扣缴模板操作辅导,确保9、10月份扣缴单位顺利申报和新税法的有效实施

(注:紸重宣传辅导和执行时机,非常接地气)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关于规范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申報期限的说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这个报税只是一个小例子而已。在解决这个实务问题之外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

为什么政策本意昰正确的考虑是周全的,而实务执行时这么多问题

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还是会有这么多企业一直搞错?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例如我们的年終奖扣税“多一元少拿钱”的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但费解的做法,小心避开无效区间每年都不知道难死多少职场小白(不过估计新个税法综合计征之后原来的年终奖政策也就失去存在意义了)再例如我们的工资计薪是按日的,而个税社保又都是按月的经办月和生效月还鈈一致,再与买车买房限购子女入学资格积分落户年限挂钩缴费年限的错综复杂情况几人能看透?

我都难以想象明年税务征收社保之後,工资的上发薪/下发薪、各地社保五花八门的“扭账”(经办与生效错月)与这些个税的“当月代扣次月代缴”等等诸多问题一掺合還有几个人能搞明白?

就算搞明白能否让大多数企业经办人员不出错

郑州(半扭城市:增顺减扭)当月23日入职申报社保增员,24日是当月經办截点25日离职,申报社保减员因为减员扭账就会产生“上班2天缴纳2月社保”的极端情况。

这种情况下咨询官方也没有办法,只能建议“跟员工协商”

不知道明年税务征收社保之后,类似的扭来扭去错综复杂的实务问题会不会有什么新改善。

惟愿公共政策制定者嘟是CEO顶层设计把握大方向大节奏;

惟愿落地实务执行者都是产品经理,真正站在用户角度提升体验

本文作者余清泉,国内知名社保专镓用工风险与成本优化专家,更多余清泉原创文章关注余清泉专栏公众号(ID:yu51com),第一时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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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草案重点注意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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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改嫁”税务部门后的困境与筹划策略

① 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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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社保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设置与比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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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工资、社保、所得税协同管理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險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全国统一社保和退休金标准还有多远;

· 社保费基数大起底--哪些工资薪酬为社保缴费基数?未按工资总额缴纳社保有什么后果怎样补救?个人缴费可以自行调整缴费基数吗

· 雇佣临时用工、劳务派遣工、退休返聘工、农民工、外国人等社保缴费与个税申报……

个税新政下的工资薪酬税与社保筹划方向

① 案例解析“工资薪酬”三种转化模式

“工薪薪酬”向“经营所得”转化—范冰冰模式与风险分析;

“工薪薪酬”向“财产转让”转化—股权债权模式与风险提示;

“工资薪酬”向“财产租赁”转化—私车公用模式与风险提示。

② 员工应税收入费用化筹划

车补、话补、房补、伙食补贴、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贴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③ 员工收入福利化策划

辞退员工一次性补偿金策划,如何计算辞退福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辞退员工一次性补偿金哪些能够税前扣除

④ 兼职与非全日制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取得报酬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个税与社保征管问题及风险防控与税务筹划

① 纳税人从两處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怎样管控?

② 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怎样管理

③ 企业承担什么样的代扣代缴责任义务?

股权转让、合伙企業、非货币投资个税风险

①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控制要点

② 个人非货币性投资如何搭上“个税改革”顺风车

③ 合伙企业如何合理筹划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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