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散装食品标签规范怎么样打标签不会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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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标签 五大问题显乱象
  现做的馒头、糕点、肉制品、小食品……在超市里,五花八门的散装食品因其较低的价格、独特的口味,深受消费者青睐,但这些看上去令人胃口大开的食品,却存在着不标生产日期、不标注食品添加剂、没有保质期信息等五大问题,暗藏不少隐患。连日来,不少消费者向本报反映此类问题,记者随后走访了省城一些大、中型超市。
  【问题一】
  没有生产日期
  “看起来不错的馍片,回家一吃才发现有股霉味……”说起自己在超市购买散装食品的经历,家住坞城路的崔女士很无奈。崔女士发现霉味馍片后,立即跑到超市查看散装馍片的生产日期,但食品筐上面却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崔女士最后只能将馍片扔掉。
  4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坞城路的一家超市了解情况。在该超市的散装食品区内,摆放着糕点、干果、肉制品等食品。转完一圈后,记者却发现,这些散装食品几乎有1/3看不到生产日期,塑料制成的半透明食品筐上空空如也。询问销售人员,对方也只表示是新上的货,至于是哪天生产的,“我也不知道!”一位超市工作人员如此表示。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几家规模较大的超市,发现这些超市普遍存在少数散装食品没有生产日期的现象。
  【问题二】
  生产日期随意改
  4月8日上午,在建设路一家超市内,市民武女士正在散装食品区选购锅巴。“这种锅巴我经常买,味道还可以。”武女士一边往袋子里装,一边查看食品箱体上的生产日期。只见一张约三寸见方的纸签上,生产日期一栏用蓝色墨印着“3月26日”的字样,但数字“6”上有明显改动过的痕迹。记者仔细查看后发现,数字“6”是由“5”改成的,就此情况,记者询问了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他们来不及更换标签时,会自行修改上面的生产日期,但里面的食品绝对和生产日期一致。面对这样的解释,武女士仍觉不太放心,结账时将已经称好的锅巴留在了超市。
  此外,记者还发现这家卖场的部分散装食品标签,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一款超市自制的熟食,在食品容器上贴了一张纸签,上面的生产日期中,数字“6”和“8”印刷模糊,一时真难以分清。
  【问题三】
  食品添加剂未标注
  按照要求,散装食品的临时标签上应该注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一些地方销售的散装食品要么没有标签,要么标签信息缺失,要么标注不规范,除了少数食品标注配料、营养成分外,大多数都不尽如人意,而市民关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更是鲜见。
  在桃园路一家大型超市内,记者先后查看了5种散装糕点和3种蜜饯,仅有一种糕点的标签上详细注明了其中所含的食品添加剂。在该超市的面食品区域内,记者也看到了几款色泽鲜艳的玉米窝头、高粱面窝头,除了建议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外,更是看不到任何信息。店员解释,这是纯手工制作的,并不含任何添加剂。
  【问题四】
  保质期三天变一周
  在一些超市的自制散装食品上,看不到关于保质期的信息。作为判断食品是否变质的重要数据,保质期的缺失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
  4月7日下午,在长风街一家超市内,工作人员刚从后面库房端出一大盆鹌鹑蛋,里面有不少汤料和辣椒,看上去很是诱人。当记者向销售人员询问散称鹌鹑蛋的保质期是多久时,该销售人员先是说不知道,后来又说是三四天,最后又有些犹豫地说,“放冰箱里能保存一个星期吧。”记者随后称了一斤回家,晚上食用时发现有的鹌鹑蛋剥皮后有些粘手,闻起来还有一股馊味儿,为了保险些,记者只好将部分鹌鹑蛋倒掉。
  【问题五】
  包装日期当做生产日期
  记者走访还发现,不少卖场的散装食品即使有生产日期,但依然存在着生产日期和包装日期混淆、不同批次的散装食品混合销售等其他问题。
  在亲贤街的一家超市中,销售人员正在销售几款自制的糕点。这些糕点有的显示有生产日期,有的则看不到生产日期。记者在这家超市还发现,有的散装食品标签上只印有价格、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唯独看不到生产日期。记者在过秤处观察了一会儿,发现超市工作人员会在称重后,往散装食品塑料袋上贴一个标签。但标签上的日期都是当天的日期,也不是生产日期。这样就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把包装日期当成生产日期,进而可能买到变质的食品。
  散装食品标签明年起要写营养成分
  “超市散装食品标识不规范,看起来是个小问题,但有时候可能会有大隐患”。就散装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省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表示,按照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明必要的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配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不仅如此,从明年1月1日起,预包装食品还要强制性配备营养标签,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从而更好地帮助消费者认识食品,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
  质监人员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尽量不要去集贸市场,去超市购买时也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便于事后维权。此外,消费者选购散装食品时,一定要仔细留意食品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内容,如果发现没有,最好不要选购。
  本报记者 王普荣
  (王普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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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也要标注生产日期 未按规定标注可举报
散装食品也要标注生产日期 未按规定标注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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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3月,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几个大型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许多散装食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同时,散装食品暴露在空气中,容易受到空气和人为的污染,卫生没有保障。
散装食品也要标注生产日期 未按规定标注可举报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类的商品不同于其他,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出现问题,后果将会很严重。2013年3月,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现象大有存在。
2013年3月,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几个大型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许多散装食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注生产日期。这些散装食品大都只标注包装日期和保质日期,但包装日期并不等同于生产日期,无法向消费者准确传达真实具体的生产日期。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品的包装日期和保质日期相差时间与食品标签标注的保质期限完全不相符合,如包装日期写的是近日,保质期限却有相对长的一段时间,而生产日期可能是包装日期以前的一段时间。只写包装日期不写生产日期,导致食品安全难以保障,让消费者难以放心。
另外,按照国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散装食品需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同时,散装食品暴露在空气中,容易受到空气和人为的污染,卫生没有保障。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选购散装食品时,应选择标注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详细信息的产品,对于未按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市民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依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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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餐饮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法律适用
来源:寻医问药网
发布者:xywy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基本形成了覆盖农业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是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小餐饮服务单位购进散装食品的数量多、品种广,出现违法行为时由于法律规定模糊,使得监管部门查处难度较大。本栏目刊登该文,结合案例从不同角度对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对读者理解该问题有所启发。  根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号)第二条规定,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虽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是依据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制定,但现行《食品安全法》未对散装食品有明确定义,在目前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对散装食品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对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呢?  辨清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  日前,笔者看到一篇关于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食用油如何处罚的文章,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出现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的食用油按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进行查处,但目前尚无具体的处罚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按照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的食用油,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应根据调查情况定性,不能一开始就认定其为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而对于散装食品的定义,除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外,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散装食品是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的,散装食品的产生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在食品流通环节普遍存在拆零的预包装食品;另一个是生产加工企业以包装形式出厂的散装食品。  从预包装食品定义可知,预包装食品是一种以工业化形态生产的食品,在出厂时预先包装完成。虽然商务部在《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管理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但现实状况是超市的粮、面、米等商品多数是由预包装食品拆零而来。那么,超市拆零销售食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分装行为,包装后的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属食品生产范畴,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分装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号)也曾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包括分装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和使用。由于超市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其拆零包装的食品并不属预包装食品。  笔者认为,如果餐饮服务单位在购买食品时,该产品就符合&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的特征,则应按购进、使用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对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如果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的是无标签的散装食品,对此该如何处理呢?笔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自己提供包装购买如酱油、醋、小磨香油等散装食品的行为较为普遍,这类散装食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内容,不能判断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给消费者饮食带来了安全隐患,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一行为违反多条规定的处理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散装食品的规定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吗?有人认为,餐饮服务单位用购买的散装食品制作加工食品给消费者食用,实际上是一种商业销售行为。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餐饮服务环节购进散装食品的目的是作为食品原材料进行制作再加工,其销售的是制作加工后的菜品,而不是将购买的散装食品直接销售,所以,不应拿该条规定来约束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必须在制作加工的食品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因为从立法目的来说,《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规定,该规定设立的目的:一是为了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二是通过散装食品外包装标示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在发生食品消费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四是实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是指食品流通环节的销售行为,不应适用于餐饮服用单位。  从本质上来说,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是一种购进、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由于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了无标签的散装食品,导致其未履行查验、记录食品的合格证、生产日期、供货单位等义务,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规定。  综上,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法律规定,应该依据哪个条款定性处理?笔者认为,对同一部法律条款之间包含多重违法行为的竞合案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来处理:一是看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与目的,看哪个主观故意明显,其主要目的是什么;二是看客观违法行为中主要侵权方式是什么,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三是看违法行为情节与后果,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按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理。  首先,在餐饮服务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购进无标签散装食品,而不是怕麻烦或疏忽不进行查验和索证索票;其次,其购进的散装食品因无标签涉嫌购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材料;第三,从危害后果来看,如果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行为人购进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置之不理,将会给餐饮安全带来隐患。因此,餐饮单位购进、使用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行为应按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予以定性处罚,即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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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搜:散装食品属过度“包装” 维权必须了解这些_新浪无锡_新浪网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鹤鸣等日前走进“作风面对面”活动,为广大市民答复散装食品称重、优惠活动无法兑现等消费维权的问题。
  问:现在超市里面买散装食品,都要拿个透明的袋子,连袋一起称重。前不久,我买了一两200多元一斤的茶叶,总共20多元,算下来一个袋子4克多,就要1元多,我要求去皮称重,对方不肯,非要连着袋子一起称。请问这方面有没有相关规定?
  答:商品的价格肯定是商品本身的价格,不应该包括商品的包装。虽然在散装食品称重过程当中,一个透明袋子不算重,但对于单价特别高的商品来说,会影响到整体价格,这实际上是一种过度包装。消费者可以向我市计量部门或物价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也会联合主管部门一起来管理。
  问:我在大润发买一件冲锋衣,店里挂着广告牌上说有活动优惠,可以赠送一个腰包,可营业员却说赠品没有了。明明还在活动时间内,却没有优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答:店堂广告就是合约,商家和消费者要按照合同来履行,消费者有权监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说在活动时间内,而根本没有赠品,或者赠品在之前就送完了,那就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赠品有限,赠完为止的,商家要说明赠品数量并提前告知消费者赠送情况。如果说,明明有赠品,可营业员却不肯给,那么属于服务态度、质量问题。无论是哪种情况,消费者都可以向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去年我们也接到一些对大型超市、大型商场服务态度方面的投诉。消委会也组织了一些行政约谈,要求经营者将服务态度问题进一步纳入员工日常培训中。
  问:我去年买了一辆大众的车,在4S店进行了一次保养。后来我了解到外面保养的价格比4S店便宜很多,因此第二次保养想在外面做,4S店的人说不行,一定要在4S店进行保养,否则就不能享受三包政策。请问4S店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答:针对反映的情况,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来说,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或者消委会进行投诉。投诉之后,我们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反映情况属实,除了要满足消费者的合法需求,还要对商家所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近年来,我们对汽车销售行业都采取了相当多的整治措施,特别是工商局经检支队,办理了一系列的汽车销售、汽车服务的案件。今后还将在维权、监管、执法力度方面进一步加强。
  问: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收到市工商局给我们行政提示书,提示我们核查企业是否提供了及时信息。因为我们年报也是按时申报的,想问问提供即时信息跟年报是不是一回事情?
  答:即时信息跟年报不是一回事,但两者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2014年,国家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企业在每年特定的时间都要进行年报,这个大家已经很熟悉了。另外,企业公示条例还规定,企业应当及时申报“即时信息”。比如说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企业应当在这些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我们会定时提醒经营者及时公示,帮助企业履行法律义务。 (殷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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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超市散装食品标签不完善 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超市散装食品标签不完善 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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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市民师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三门峡丹尼斯大卖场糕点售卖区的散装面包的包装袋上,标签只有品名、单价、净重、包装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而没有标注生产厂商、配料表、贮藏条件等食品信息。“消费者有知晓商品生产厂商等信息的权益,连生产厂商都不标注的散装食品,购买食用都不放心。”师女士说。
11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三门峡丹尼斯大卖场,在白糖、香叶、胡椒粉、粉丝等散装食品区,已包装成袋的散装食品上均贴有食品说明标签,简单说明了该食品的品名、单价、净重、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对应的货架上贴有详细的食品说明标签,除上述信息外,另附有生产厂商、贮藏条件、质检员等信息。在糕点售卖区,除需称斤的糕点货架上贴有详细的食品说明标签外,已包装成袋的散装面包上只有简单的食品说明标签。一位烘焙师傅说:“所有售卖的面包均是由丹尼斯卖场生产,散装面包的食品说明标签上都没有写配料表这些信息,配料为面粉、油、糖等原料。”
其他超市的散装食品说明标签如何呢?记者就近走访了华润万家、千禧量贩两家超市。华润万家超市的散装食品区和糕点售卖区的大部分食品说明标签上标明了生产厂商、贮藏条件等详细食品信息,个别货架商品只有包装袋上的简单食品说明标签。千禧量贩超市除散装糕点无详细的食品说明标签外,其他区域的散装食品包装袋或对应货架下方均有详细的食品说明标签。
散装食品标签应标明哪些内容,若标签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三门峡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一位姓翟的工作人员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目前,对于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尚未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在日常监管中,如果发现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我们通常会确认事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完善标签。”(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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