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因修电站、河道建电站有关法律问题及旅游开发要被占,村民要求在本生产队地盘上选一块地,重新修一栋同样式房屋。

1978年春,我复员回乡,在山西省阳城县润城公社做“十大员”中的通讯报道员,后来又兼了理论教员、经营管理员。当时二十几岁,每天无忧无虑,一忙心思的工作,可惜就是吃不饱肚子。公社食堂晚饭是一人两碗清汤面,头碗是有汤有面,二碗就变成有汤没面。常常半夜里饿醒,一个长我两岁的同事告诉我,用膝盖顶住小肚睡,就能一觉睡到天亮。

这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了,可我们那里动静不大,只是学大寨降温了,加大了劳动管理,开始落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大队一级核算纷纷下放到生产队一级,1979年秋,一些生产队搞开了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直到1980年春季的一天,河头大队主任侯小林来到公社,说他在自己包的范家庄生产队(一个不足十户的自然庄)搞起了包产到户,他说,生产队管理,什么法都试过了,只有这个法灵。你们抽空可要去看看,现在家家户户不用你叫,就早早上了地,可是撅着屁股真干呢!他问我上边有啥精神,我说,今年《红旗》第一期就登了大理论家薛暮桥的文章,讲到“因地制宜”,讲到“要补课”,我又把这篇文章翻出来让他看,他说,这就心里有底了。他走后,公社的同事告诉我,你可别听他瞎圪吹,他是1962年压缩学校时从中专压回来的,有文化、鬼点子多、贼胆也大,前两年就在咱公社当事务,县委书记下乡,他端了一碗玉米面疙瘩,说让书记吃个稀罕,书记吃了反胃吐酸水还说不得口,不两天公社就把他打发了。我说,不管他那个,只要地里能打出粮来,社员能吃饱肚子,就是他有能耐。后来,侯小林又来几次,公社大院里的“大干部”都不表态,也许是我“官”最小、年纪最轻、饭量最大,又自持懂得上头的精神,常在大小场合为他鼓吹。公社大门外的信用社干部王国华,是搞农村管理的内行,也说侯小林的办法好,积极为他筹划。夏初,公社组织检查生产,果真数这个生产队庄稼长得好,大伙嘴上没啃声心里都服了。麦收时,竟比其他生产队多收了两三成,河头大队的社员先活动开了,也要走范家庄的路子。河头是公社书记的点,书记何尝不想社员生活得好一些。我常在书记耳边吹风:包产到户是个好法、是个灵方、是发展的方向。一些公社的干部说:上头精神只是允许边远山区、山庄窝铺那些落后地方搞,像咱这样先进的地方搞不得。我说:毛主席老人家《愚公移山》的太行山、王屋山都在咱跟前,咱连肚子都吃不饱,还能算啥发达地区。书记说:干!咱先在河头大队搞个试点。秋收前,书记带着我们在河头住了几天,丈量土地、核实产量、签订合同,准备在秋收之后就各干各的。

天有不测风云。10月的一天,正秋收之际,就在县广播站正在播出我写的《河头大队因地制宜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当天下午,接到了全体公社干部在晚上广播结束后听地委紧急电话会的通知。地委的电话会直接开到公社,还要公社全体干部参加,大家还是第一次经历,都预感到肯定是出了大事。

电话会确实使我大惊失色。地委书记严厉批评了一些社队大搞包产到户的问题,并第一次听到了“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惊人话语。地委会后县委接着开,援藏归来的老县长哽咽地说,下乡时,一位老贫农拉着我的手哭着说,我们跟了共产党几十年,怎么忽然就不管我们了。一晚上,公社书记手握着电话,额头上不住地渗出汗珠。电话会后,公社党委立即作出决定,迅速纠正河头大队的错误做法。

尽管大家没有责难我,但我也深知是自己惹的祸,但就是不知祸起何处。我连夜翻阅近期的报刊和上级来文,没有发现一点向“左”转的信号。

作为党员,组织的命令必须无条件执行。第二天,我即随书记来到河头大队,为了避免引起大的混乱,我们要求各生产队组织农户在原包产基数不变的情况下,自愿结合成组,每组不少于3户,实行联产到组。公社和大队干部一人包一个生产队,白天跟着秋收,当晚完成联组任务。我所在的生产队,多数农户都没意见,大伙知道联产到组实际上是以包产到户为基础,各户基数不变,只是找几个伴农忙时或“检查”时互助。多数农户很快就结成了伴,找到了自己的小组。最后只留下了三户,恰是兄弟三个。原来这家兄弟精明过人,能说会道。在集体干活时,总是说得好听,干活不出实力,爱讨个“巧”,见便宜就上。到分组时谁也不愿和他们搭伙,他们自家更不愿合伙。妯娌三人吵成一团,要生产队长给他们找组。我只好请生产队长把他们叫到一起商议,我说,三家哥嫂,是咱能干,他们都怕拉了咱的后腿,占了咱们的便宜。咱是一家人,为什么不能来个“强强联合”?何况咱这个组是各人负各人的责任,宜分则分,宜合则合。显然,这三兄弟也感觉到了自己的尴尬,于是老大挑头,勉强结成了一组。第二天一早,我们就完成任务回了公社,不过大伙心里都清楚,河头大队是名组实户。第二年,河头产量果然在全公社领了先。

直到1981年春天,我才看到了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央提出了对于包产到户应当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的方针,并没有指责包产到户的意思,并特别指出:“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中央的通知明明白白,为什么我们的一些干部谈“包”色变,念歪了经呢?确实是当时“左”的东西影响太深了。到1982年底,全公社实行了以包产到户为基本形式的责任制,填不饱肚子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改革开放40年,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已经进入了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又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将会全面实现。

1983年,我在阳城县委农村工作部工作。八月的一天,部长参加县委常委会回来报告了一个惊人的消息:县委书记在会上讲,他下乡时发现了一个户售万斤粮的生产队,是芹池公社吕家河大队杜家岭生产队,去年出了一个售万斤粮的种粮状元,今年全队夏粮大丰收,预计当年每户都能售万斤粮。书记还在那个生产队开了一个座谈会。当时刚实行包产到户两三年,吕家河在晋韩公路上,是个依山小村,且石多地瘦,一个生产队户售万斤粮,大家都难以置信。我是具体负责多种经营专业户、重点户工作的,部长要求我尽快赶往杜家岭做详细调查。我有些恐慌,自己负责的工作竟然没发现这样好的典型。撂下其他工作就急忙到车站买票,下午4时就赶到了芹池公社。

不想,公社干部对此事表现冷漠。我说我要到杜家岭去,他们说,杜家岭是吕家河的生产队,但距吕家河有30多里,只有一条勉强能走牛车的路,要走多半天,且山大沟深,路险林密,常有狼、豹出没。公社里没有几个人去过,要去必须多人同行。我问,不是说县委书记到队里开过座谈会吗?他们闪烁其辞,只是说书记已经了解了情况,劝我返回。最后一个干部悄悄告诉我,书记是在吕家河大队开的座谈会,预先通知了杜家岭生产队的几户社员。我说,书记日理万机,不能亲往有情可愿,我是个具体工作的干事,必到实地。他们说,要去必须请公社书记答应,公社书记在县城开会晚上才能回来。我只好等候。

晚上九点多,书记办公室的灯亮了,我立即向书记讲明了来意,并请求公社派人随我前往。书记又讲了一堆山大沟深林密路险的话,其实他的劝阻只是又一次为杜家岭披上了神秘色彩,进一步激发了我探险探奇的个性。我说,作为一个做农村工作的干部,必须到实地调查。书记面有难色,说三夏工作正忙,实在抽不出人手。我说我是一名复员军人,请公社武装部借我一支步枪,独自上山。书记说公社的枪支外借必须经县武装部批准。我说,没枪也要上山,如果我三天内回不到公社,请公社通知我的单位县委农工部,说完便扭头离开。回到楼上的一间小客房,关门睡觉。准备养精蓄锐,第二天早上到街上买把山镰防身独自上山。半个小时后有人敲门告知,明天公社派两人随我上山。

第二天早上,我与公社的两个同志到吕家河请了一位大队的同志带路,开始向杜家岭挺进。这里是阳城与沁水的交界处,系中条山脉。尽管山道崎岖,但夏日正是郁郁葱葱、生机盎然的时节,满山松林滴翠,鸟唱蝉鸣,大家兴致很高,一点不觉得累。走了大约一个小时,来到了一个三岔路口,山崖上长着一棵白皮松,大队的同志说,走了一半了,树下歇一歇再走。接着讲,左手的一条道是到吕家河大队的又一个生产队毛沟的,右手的这条道就是上杜家岭。说着竟碰到了两个毛沟的社员,他们背着篓子要到公社供销社去买些商品。

我们再往山上走,植被就少了,多是裸露的黄沙石。大队的同志说,山里常有野兽出没,狼是可以遇到的,夜里常常听得狼叫。豹子只可以看到踪迹,但没有伤过人。野猪最多,常常糟害庄稼。我们想组织打野猪,但枪支管理的严,过去家里的猎枪在文革中都上缴了。

上山的路越来越陡,又翻上了一个山包,大队的同志说,一出山口就到了。接着,就听到了牛叫的声音,听到了两个女人对骂的声音,骂得很原始,很响亮,很难听。

杜家岭很美。麦子收了,秋庄稼已经长了起来,玉米、高粱、豆子,生气勃勃。在绿色的环抱中有三片房子,上边的一片是依山的土窑,下边的一片是瓦房,半坡上有一座土坯房。一出山口,大队的干部就喊起生产队长李林虎的名字,说县上的干部来了。队长应着向我们走来。骂声停了,我们迎面碰上了两头大黄牛,后面跟着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蓬头垢面的,看到生人脸有些红了,沟下院子里的一个小媳妇还是嘟嘟哝哝的。看起来像是姑嫂对骂,难听的骂声竟然出在这两个青少年之口。

生产队长敦实的个头,三四十岁,紧紧拉住我们的手,想不到公社的干部会来,县里的干部会来。我们说明来意,队长就讲,咱先到产粮的状元户去吧。一边喊着“天才叔”一边就往沟下走。沟下有一进两院,石头墙,少许砖瓦。种粮状元李天才大约50来岁,正扛着犁往外走,听得我们来了,就又折回了家里,我们走进屋时,老李慌忙把年初县三干会上的红披带挎在肩上,骂着老伴怎么把大红花找不见了,老伴跪在在炕上的箱前翻着什么。我说,不要忙,不要忙,我们是来看您今年麦子的收成的。老李嘟哝着说,县干部来了,县上发的东西是要戴上的。指着房子里站着的十多个麦子口袋说,收成好,收成好,这不刚晾干了,儿子已经拉着架子车去交公粮了。我说,家里几口人?种了几亩麦子?收了多少?老李说,五口,我、老婆、儿子今年刚娶了媳妇,还有一个闺女。有十几亩麦子吧。咱这山上,今年收成好,亩产四五百斤,收七八千斤吧。老李说得有些结巴,出了一头的汗,我有些不忍心再问下去了。就说,咱去看看你的秋庄稼吧。老李把红披带扯了下来,带着我们走出了院子,他指着西边的一坡绿油油的玉米说,这都是我的。我说,有多少亩?他说,七八亩吧,南边你们来的路上,还有四五亩。我看了看西边的山坡,足有十多亩地。心想,这里山大沟深,地多人少,丈量土地上必是宽了许多。老李夏粮就产了七八千,秋粮会比夏粮更多,风调雨顺户售万斤粮是足可以做到的。

队长带着我们走到半坡上,我看到土坯房雪白的墙上画着一个大男孩,挎着书包戴着袖章很像当年红卫兵的样子,我问,这是谁住,队长说,是学校。我走进去,一溜三间房,两间像是教室,一间应该是老师的宿舍。教室里放着两排桌凳,空无一人,在老师的宿舍跑出一个小男孩来。我问,你们今天放假了吗?小孩答,没有。老师呢?老师到公社去了。你们有多少学生?就我一个。老师走了,我给老师看着学校。真是一个懂事的孩子。一个老师教一个学生?我问队长,队长忙说,去年还是三个,那两个是女娃,今年开春就不上了。队长接着说,上头对教育还是抓的很紧的,我们生产队十来户人,一直有一个公办教师,就是呆不住,最长的也教不到两年。我想起了那个赶着牛骂着脏话的小女孩,心里有些堵。

队长边走边说,杜家岭10来户人家,50来口人,200多亩土地,平常年景,夏秋两季,亩产500到600斤,每户就成了产粮万斤户。这里实际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小环境,七十年代初还做过种子基地呢。今年雨水好,麦子亩产就到了四五百,秋粮会产到七八百的。计算售粮的户数要比实际的户数少,有些父子兄弟没分家嘛,县委书记给开了会,户售万斤粮没啥问题。

说着,来到了岭上,一溜十来孔土窑,这应该是最早的杜家岭了,队长李林虎就住在头上的两孔窑里,队长的媳妇已经在为我们张罗饭了,烧饭用的是玉米杆,窑顶上和窑壁上挂着长长的烟渍。队长说,你们来也没打个招呼,公社的干部已经有几年没来了,过去大集体时检查生产每年要来一两次。咱这里啥也没有,不过麦面是新磨的,菜是咱地里长的,凑合着吃吧。我们连声说好,新麦面的河洛,新鲜的蔬菜,吃得真是挺香的。

吃了午饭,我们就往回赶。下山走得快,实际到吕家河也就是二十四五里,到芹池也不过三十里,夏日天长,我在公社坐上班车就回到了县里。

县委书记在这一年的11月调回了地委,年底再没有人提到这个户售万斤粮的生产队。我在第二年也上了脱产的电大,两年毕业后调入市里。但我常常想起那个只有一个学生的学校,想起那个赶牛的小女孩,想起那个垂着长长的烟渍的土窑洞。

2008年的夏天,在全国上下都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候,都在迎接北京奥运会的时候,我下了决心,要重返杜家岭。电话询问杜家岭的情况,芹池镇的同志告诉我,杜家岭早已没人住了,大多迁到了吕家河。在7月的一天,我从沁水返回在吕家河下了车,碰到的第一个人竟是当年售粮状元李天才的儿子李有虎,李有虎把我带到了他家,见到了八十多岁的李天才。有虎说,来晚了,去年他父亲耳朵实聋了,神志也不太清楚,不过身体还好。李有虎刚在院子里修了新房,上下两层,挺排场的。我见到李天才时,他坐在儿子的农用车的小轿里边,有虎说,他说这里凉快。李天才紧紧握着我的手,听不到我说的是什么,但还是热情的说:吃了没有?在咱家吃饭,要在咱家吃的。

有虎说,他们是在1993年最后搬下山的。那一年,主要是村上的高压线被人偷了,头年就被偷了一次,停了一个多月电。这次偷的线路更长,有十多里吧,很长时间没人接。村上只剩了两三户了,大伙一商量就搬下来了。他的姑娘是搬下来那年生的,十五岁了,在城里上学呢。杜家岭搬下来的,有几个孩子上了大学。他的营生主要是开农用车,跑运输,近两年修晋城通往翼城的高速路,在路上揽活。一年能挣五六万吧,还行。刚搬下来的几年他还回去过,这也有十年没回去了。山封了,树长起来了,路也不能走了,回不去了。

问起当年的生产队长李林虎,有虎说,也在吕家河,身体好着呢。去年他的女儿上大学了。

2014年10月,我写的《消失的杜家岭》在太行日报发表,在阳城引起了一些关注。

2015年9月22日,我的邻居、在市委宣传部的同事、时任阳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的商浩辉同志盛情相邀,故地重游。到吕家河村上的吕支书为我们换了两辆煤层气公司的皮卡车,给我们带路的竟是当年的生产队长李林虎,七十出头,还是那个敦实憨厚的样子,只是比当年稍微胖了一些,说起话来还是那样畅畅亮亮的。在他俩的带领下我们又上了杜家岭,尽管山路崎岖,险象环生,但难不住经常翻山越岭勘探煤层气的皮卡车司机。到了山顶,看到的杜家岭已经没有了村庄的样子,原山顶的土窑洞及地面建筑已被推平,依稀可以看到窑洞的后墙在崖壁上留下的影子。岭上只留下一个碌珠(碌碌是井上的吊水的工具,而碌珠是场上的碾场或碾窑洞顶部的工具);一头时隐时现的山猪,身长善跑;一块石碑,半截埋在土里,大伙一起把它刨了出来,是道光二十年因阳城、沁水两县争杜家岭山头的一座古庙而立,通过官府判定给阳城。原有的学校的土坯房已倒塌,留下了一堆瓦砾。岭下的院子也已不存。周边植被良好,承包人在此植有杨树,种有花椒树。吕支书说花椒在吕家河村120余户中,每户一年收入5000余元。现在主要是成立合作社,解决质量和销路的问题。商浩辉部长提出发展乡村旅游,在这里办度假村或养老院、建农家乐的设想,也可为花椒创造品牌和销路。但基础设施的投入过大,主要是道路、水、电等。李林虎讲,杜家岭最多时发展到五六十口人,200来亩土地,实际的耕地面积要大一些,有许多山地。全村都姓李,一大家子。我想起来,吕支书曾当过大队会计,也许是当年村里派出的年轻的领路人。李林虎讲种粮状元李天才已去世数年,活了八十四五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之一,提出了美丽中国的构想。我想,杜家岭的消失,正是偏远山区自觉的移民搬迁,改变了贫困农民的生活状况,恢复了自然的绿色生态。应该是一件好事,是美丽中国的开始吧。

《陵川县志》记载:“东有马东岭之屏障,西有华山之阻隔,北有王莽岭之险峰,南有青峰巍之对峙。四山夹隙之地称曰锡崖沟。因地形险恶,绝路,沟人多自给自足,自生自灭,偶有壮侠之士舍命出入于悬崖峭壁间。” 走出大山是锡崖沟几代人的梦想。

第一次走进锡崖沟,是在1993年的7月。这时候,我刚刚听说在我市陵川县古交乡的深山中,有一个四山阻隔的小山村,全村人艰苦奋斗30年,在悬崖峭壁上修成了一条7.5公里的出山路。当时我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工作,我的任务是找一辆车送市文联的几位作家到锡崖沟深入生活,去写纪实文学。锡崖沟的路通了,但是一条险路,部里的小轿车不行,必须是吉普,还要很好的司机。选来选去,我们选中了市委讲师团的吉普车,司机姓牛名平安,身材敦实,为人厚道,有近20年的驾龄,坐“牛平安”的车心里该多么踏实。这一天,我们包括司机一行五人,前排两人,后排三人,稳稳当当的上路了。

到陵川县城是轻车熟路,从县城往古交走,就越走越艰难,颠簸了近两个小时,在古交乡与马圪当乡的交叉路口我们停了下来。陵川的同志把我们带到了山崖前讲,山下就是锡崖沟了,我们隐隐约约的看到了在深山沟里的一个小山村。

陵川的同志讲,在1962年秋,陵川县委书记邢德勇骑着马到锡崖沟下乡,就是走到这里盘旋了半日,找不到下山的路,他的马停步不前,只是望沟长嘶。他回到县城,百感交集,从紧缺的财政中拨出了3000块钱,牛皮纸包了用绳子从这儿吊了下去,送给了锡崖沟人。牛皮纸上写了两个大字“修路”。当锡崖沟老支书董怀跃收到这3000块钱的时候,他满山沟里的跑,见人就说共产党还念着咱呢,把这么崭新的票子寄给咱让咱修路,咱可不能对不起党啊。从此,锡崖沟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修路里程。整整30年,在1991年的6月10日,第一辆汽车开进了锡崖沟。

接下来我们就要走锡崖沟人历时30年才修成的路了!这条路是可以“通车”的路,但仍是一条十分艰险的路,尽管已通车两年,但走过这条路的汽车仍然屈指可数。我们都有些紧张起来。刚走了一小截,车上坐在后排中间的长者就喊停车,要求坐到靠着车门的一侧,方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下车。接着就进入了挂壁路段,一边是紧靠山体,一边是万丈悬崖,紧靠山体的一边跳不出去,万丈悬崖的一边跳出去又会咋样,大家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坐到侧边的长者看着车外的悬崖峭壁,更是紧抱着前座椅背,大汗淋漓。这样的氛围必然加重了司机的压力。到平缓处,我们再一次叫停,将长者让回了中间的位置。走出挂壁路段,司机这一次主动停下了车,再一次检查刹车,这是一个长约千米的陡坡,并有两处弯道,锡崖沟已是一览无余。我们商量,前排的一个同志和司机一块驾车下去,我们后边的三个走下去,这样车体轻了,制动好些,我们走得也踏实。就这样,傍晚时分,我们的车终于开进了锡崖沟。

晚上,我们连夜和锡崖沟支部的同志座谈。第二天,作家们留了下来,我和牛师傅平安返回晋城。这一次生死的历练,使我真正的感觉到了锡崖沟人的不易,锡崖沟修路的不易,锡崖沟精神的不易。这年年末,晋城作家撰写的纪实文学发表,第二年改编为电视剧,第三年,也就是1995年末,电视剧《沟里人》,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大奖,令我记忆深刻的是,在《人民日报》公布的获奖名单中,同届获奖的30多部电视剧,第一部是反映广东改革开放的《情满珠江》,第二部是古典名著改编的《三国演义》,这两部都是三四十集,而仅有四集的反映锡崖沟人修路的《沟里人》赫然名列第三。全国“五个一”五年一届,今年《沟里人》获奖已过了20多个年头,山西选送的电视剧仍没有出其右者。这也可以看到锡崖沟精神的伟大,锡崖沟精神的不朽。

第二次走进锡崖沟是1994年的8月,仅隔一年,锡崖沟已是闻名遐迩。

这一年的6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发表长篇通讯《路》,报道了锡崖沟人30年修路不止、终于走出大山的英雄事迹。这时,山西人民正在冲破闭关自守,强力开发开放,修建第一条走出山西的高速路——太旧路。旧关就是太行八陉的井陉关,就是要修建一条打开太行山的快速通道。面对复杂的地质结构、艰难的技术攻关、巨额的资金缺口,特别是保守思想的畏首畏尾、社会舆论的沸沸扬扬,时任省委书记的胡富国7月4日来到了锡崖沟。看着锡崖沟人在悬崖峭壁上一钎一锤凿出的挂壁路,这位太行山孕育出的热血男儿再一次热血沸腾,奋笔疾书:锡崖沟精神万岁!这样,锡崖沟精神成了山西改革开放的动力源,成了太旧精神的先导,成了新时期的太行精神。

锡崖沟的路比上次通畅了许多,头一次我们的吉普车进村还有人围观,这次部里的小轿车开进也司空见惯。这时我刚刚担任理论科长,担负着晋城市锡崖沟精神课题组撰稿的任务。我住了两天,白天跟随锡崖沟的支部书记宋志龙走他们过去走过的和曾经修过的路,晚上听村里的干部群众讲他们修路的故事。

锡崖沟村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古郊乡,与河南省辉县接壤。因传曾为炼锡之地而得名。全村200余户,800余人散居在面积为11.5平方公里的山沟里。这里群峰环列,洪壑万丈,少有人烟。1962年秋,时任锡崖沟村党支部书记的董怀跃接过陵川县委拨付的3000元筑路款,由村党支部副书记杨文亮组织劳力组成筑路队,历时6个月,硬是在悬崖峭壁上开出了一条“之”字形小道。虽然只有胆大的人才敢行走,但总算有了条出山的路。之后,他们又修了一条可以驮运货物的“驴路”。当时,他们试图赶着27头猪出山,但没走几里路就摔死了13头。“驴路”没有让锡崖沟人轻松走向世界,却给了大家走向世界的希望。

1976年,王莽岭山脚下再次响起了“叮叮当当……”的锤声和钢钎声。为了走出大山、走向世界,此次锡崖沟人付出的代价是:修路历时两年,花费4万余元。由于工程量太大,仅修了1公里多路,非但人不能行走,反倒将狼引进了村,被村民戏称为“狼道”。

1979年,不服输的锡崖沟人再次举起手中的锤和钢钎,在悬壁峭壁上“抠”路。此次计划开凿1800米长隧道,穿透王莽岭。后经交通部门勘测,此隧洞80年打不透,五代人不受益,且无法排气、排渣、通风、照明,打了30米就被迫停工。废弃的隧洞被村民用来圈羊,即称“羊窑”。

就在此时,在北京当了5年兵的宋志龙复员回村了。见过山外繁华的世界,再看看自己一贫如洗的家乡,宋志龙心里很不好受。1982年,宋志龙当上了村民兵连长、党支部副书记,在一次党员会上,他提出了“修盘山公路,让汽车进村”的建议。于是,不甘失败的锡崖沟人又开始劈山修路。此次锡崖沟人汲取了“狼道羊窑”的教训,科学合理修路。他们请来工程专家、技术员进行充分测量和论证,制定了沿王莽岭“援崖攀壁,依山就势,顺崖凿洞,螺旋上升”的筑路方案。

锡崖沟关于“路”的故事终于翻开了全新的一页。1991年6月10日,一条长达7.5公里的锡崖沟挂壁公路全线贯通。为了这条路,锡崖沟人从1962年到1991年,历时30年,投资59.6万元,动土石方23万立方米,凿隧道1380米,建石拱桥3座。

随着声声入耳的汽车喇叭声,世代代居住在王莽岭深处的锡崖沟人终于走出了大山。

我和课题组的同志走过了“驴路”,走过了“狼道”,走进了“羊窑”,又走上了到河南的“蚁道”;我步行在挂壁公路的山洞里,仿佛又听到了凿石的钎声;我摸着为修路而死的原党支部书记董怀亮、村民宋双保的墓碑,似乎感觉到了他们飘忽的魂灵正在吟唱。

回来后我奉命草拟了晋城市委关于学习锡崖沟党支部的决定,市委以文件下发。同年11月11日,课题组《锡崖沟精神的形成、发展及其社会价值》在太行日报发表,文章提炼了锡崖沟人创造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愚公移山、百折不挠的拼搏精神、牺牲自我、造福后代的奉献精神、尊重科学、实干巧干的务实精神、走出大山、逐鹿中原的开拓精神”的锡崖沟精神,在全市引起重要反响;同年12月30日,该课题研究报告获得山西省首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二等奖,是地(市)级社科研究获得的最高奖项。

1995年锡崖沟精神的课题继续发酵。5月在原文基础上修改的文章获山西省改革开放与艰苦奋斗研讨会优秀论文。7月,再次修改的《从锡崖沟精神谈山西青年时代精神的重塑》获“海棠杯”山西青年时代精神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9月,太旧高速公路通车,多次修改的《论太旧精神的科学内涵及其伟大时代意义》获山西省太旧精神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第三次走进锡崖沟是在2011年的6月,我接到省委宣传部的电话,寻找18年前撰写锡崖沟精神课题研究报告的作者,要求重新修改准备参加7月全国太行精神研讨会。

这一次的锡崖沟之行非比寻常,我看到了一个全新的锡崖沟。

“农家宾馆”内,22岁的小老板董川军(他是为锡崖沟修路牺牲的老支书董怀亮的孙子)正和他的父母一起忙着打扫房间、准备饭菜,当天下午将有一个16人的旅游团来此吃饭住宿。2003年,董川军的父亲承包了村里的一个饭店。董川军高中毕业在太原学了一年多厨艺后,于2009年回到锡崖沟。他和父亲将自家的房子重新翻盖成三层,开起了农家乐。“现在,客源不用愁,房子是自己的,菜也是自己地里种的,成本不高。山里的野蘑菇、土鸡蛋、地皮菜等,客人很喜欢。山里还有野鸡、野兔、野獾什么的,村里人逮着了就会送来。”董川军说,2010年他家开农家乐的收入达五六万元。现在,他一个星期开着车往外跑两趟,主要是到邻近的河南省辉县、新乡市买东西进货。他打算再想点子办出特色,农家乐生意肯定会更红火。

山西兰花王莽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同志介绍,山西兰花集团于2003年接管了王莽岭景区,包括王莽岭、锡崖沟、昆山和刘秀城4个景点,核心面积40多平方公里。为了改变交通现状,山西兰花集团投资6900万元打通了2.7公里长的王莽岭隧道,锡崖沟人出山从以前的1小时缩短到现在的十几分钟。因为有了这条助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旅游公路,加上当地淳朴的民风、秀美的风光,王莽岭景区锡崖沟挂壁公路迅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成为远近闻名的旅游景点。旅游业也成为锡崖沟村的主导产业。

“路通了,锡崖沟可谓‘翻了身’。汽车进村了,生活富裕了,沟里人还可以骑车到外面打工。以前人均年收入只有200元,如今最低能达到3000多元。”从1986年至2006年干了20年村党支部书记宋志龙对锡崖沟发生的变化感触最深。宋志龙讲,他从2009年开始,与村里的4户村民以股份制形式,在合作社贷款15万元养殖红鳟鱼,现有鱼苗2万条,饲料从北京购进,一吨饲料的价格八九千元。大点的红鳟鱼论斤卖,每公斤40元;今年由于天旱,红鳟鱼长得较小,论条卖,每条20元,主要销往西安等地。除了养殖红鳟鱼,他还养有鲤鱼、草鱼,种有近20棵杏树、苹果树和板栗树,家里开的农家乐仅去年收入就达1万元,而这样的日子放在以前他想都不敢想。

时任党支部书记杨有平告诉我,如今的锡崖沟,已经成为国家4A级景区王莽岭风景区的一个主景区,而集几代人鲜血与智慧修成的“锡崖路”,也已成为吸引游客的一道风景线。近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锡崖沟人持续发扬 “锡崖沟精神”。一是实施山桃、山杏全部绿化工程。如今每年3月桃花、杏花开时漫山遍野,非常漂亮。2010年春天,锡崖沟还花25万元建成了100亩甘果核桃园。二是大搞 “四旁”植树,即全村在河道、路旁、荒地、荒坡等地段共栽植杨树、桐树等优质树木5.6万株,人均70株。三是投资60万元,对4个较大的自然村用特有的红石料板进行路面硬化,彻底解决了600多名村民下雨天走泥路或不能走的状况。四是大力实施建沼气池、改厕所、改厨房、改猪圈“一池三改”工程,全村现建成沼气池90户,已全部投入使用,有32户已建卫生户厕。目前村里已建有500余个床位的农家标准小院28户,统一发放了农家小院接待牌和工作证。杨有平表示,我们要继续发扬锡崖沟精神,与时俱进的丰富锡崖沟精神的科学内涵,把锡崖沟打造成南太行的最美的风景区。

我再一次体会了锡崖沟精神的时代魅力。这年7月16日,我荣幸地参加了由山西省委、中央党校、中央党史研究室、光明日报联合主办的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太行精神研讨会。有幸聆听时任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李景田、中央党史研究室主任欧阳淞、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伟光、《光明日报》副总编辑李春林、全国劳模、全国人大代表申纪兰等大家大师的发言,并第一次在如此高规格的大会上发言,介绍了锡崖沟精神与太行精神的渊源,特别是晋城市在太行山的重要位置,晋城人民对太行精神的突出贡献,锡崖沟精神对太行精神的发扬光大。7月,《学术论丛》发表了我撰写的《锡崖沟精神是太行精神之薪火相传》,并收入了由胡苏平主编的《弘扬太行精神,加快转型跨越-太行精神研讨会文集》,《太行日报》7月31日发表了《锡崖沟精神与太行精神》。2013年12月23日,《山西日报》刊登了该文被评为山西省第十一届“五个一”优秀作品的消息。在此期间,2011年10月,锡崖沟挂壁公路被认定为山西第三次文物普查十大新发现;2012年8月,高平—新乡高速公路陵川段通车,高速公路直达王莽岭景区,锡崖沟的交通更加便捷。

第四次走进锡崖沟,是在2018年6月22日。市老干局党委把七一前夕党员活动日选到了锡崖沟,党委副书记郭旭勤带队,高丛花、陈倩热心扶持,我们晋城和长治两地的一百余名老干部,乘两辆大巴,一路唱着红歌,来到了我总是牵肠挂肚的锡崖沟。锡崖沟变化太大了。我们先是来到了锡崖沟挂壁公路纪念馆,当年领着村里党员组成的突击队强攻老虎嘴、修不通路不下山的老支书宋志龙给我们讲了锡崖沟人三十年的修路史,接着我们又看了锡崖沟挂壁公路的电视专题片,尽管这些故事我已听了许多遍,但每次听来我都禁不住泪流满面。我的心灵再一次得到洗礼。接着我们来到了红崖谷景区,站在高高峭立的红崖下,我们佩戴着党徽,面对鲜艳的党旗,庄重地举起右手,重温入党誓词,高唱誓词歌。我们还参观了锡崖沟大瀑布。回来的车上,我写下了《锡崖沟纪行》:七月党旗红,党日活动优; 一路唱红歌,东进锡崖沟。一进纪念馆,志龙讲修路;卅年奋斗史,天堑变通途。二进大瀑布,深谷涛声幽;砥砺向前行,年老志不休。三进红崖谷,老骥振臂呼:忠心跟党走,千里写春秋!  

我与锡崖沟、锡崖沟精神走过了25年,锡崖沟精神一直在滋养着我,学习、体验、研究、传播锡崖沟精神已经成为我生命的一部分。锡崖沟精神万岁!

原告新丰县马头镇大席片村民罗小建等2223位村民。

诉讼代表人罗小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马头镇。

诉讼代表人谢飞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马头镇。

诉讼代表人黄元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马头镇。

诉讼代表人许圣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马头镇。

诉讼代表人许思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马头镇。

委托代理人钟美钢,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冯佐创,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杰,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剑武,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辉素,新丰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所长。

被告新丰县马头镇坪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南火,主任。

新丰县马头镇塘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文彬,主任。

新丰县马头镇寨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红青,主任。

新丰县马头镇水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东升,主任。

新丰县马头镇岭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武松,主任。

原告新丰县马头镇大席片村民罗小建等2223位村民诉被告

、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新丰县马头镇坪山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塘尾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寨下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水背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岭头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罗小建、谢飞岸、黄元可、许圣和、许思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美钢与被告

的委托代理人黄俊杰、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辉素、被告新丰县马头镇坪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南火、新丰县马头镇寨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红青、新丰县马头镇水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东升、新丰县马头镇岭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武松到庭参加诉讼,新丰县马头镇塘尾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村民集体所有的欧坡潭电站是1965年下半年由原告村民集资、义务投工投劳兴建起来的,原告村民集体70%的农田灌溉依赖于该电站的水库调节。1993年12月18日,被告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利用不法手段,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集体财产作为出资条件,与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村民的集体利益。1999年1月30日,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又与被告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对原告的利益进行侵害,而被告新丰县马头镇坪山、塘尾、寨下、水背、岭头村村民委员会身为原告村民的自治组织,并未根据《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相反在明知村民的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还与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在2005年8月5日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该协议并不是原告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严重违反《村民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程序不合法。上述协议是在原告村民不知情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签订协议的签约代表不是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侵吞原告集体财产(欧坡潭电站),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显属无效。原告在此期间已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在改造电站时,将原有的农田灌溉的设施拆除,致使原告村民三千多亩农田得不到灌溉而被荒废。被告利用不法手段,实行高压政策,剥夺原告村民正当诉求,侵占原告村民集体财产,从中牟取暴利,损害原告村民的合法利益,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经营所得给原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为此原告向县政府提出正当诉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均在没有弄清该电站权属的情况下草率作出错误的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于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1999年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于2005年8月5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无效;二、判令被告一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欧坡潭电站,并返还欧坡潭电站的发电损失;三、判令被告一恢复被损毁的原告的农田灌溉设施的原状,并赔偿18年3000亩农田无法灌溉的经济损失;四、判令被告一返还现有大席水电站60%的权益给原告所有。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1993年12月18日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复印件,拟证实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侵吞原告村民集体所有的欧坡潭电站所有权的事实;2、1999年1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复印件,拟证实被告一与被告二侵吞原告集体电站所有的电站后私自进行利益分配的事实;3、2005年8月5日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复印件,拟证实被告一与被告二侵吞原告村民集体所有的电站的事实以及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损害原告村民合法权益的事实;4、2012年11月1日,许石恩写给县政府的《大席四千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复印件,拟证实原告向新丰县政府要求返还电站及恢复灌溉的事实;5、2013年1月10日,新丰县水务局《关于大席水力发电厂权属问题的回复》复印件,拟证实受理机关对该电站权属作出错误回复,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6、新丰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马头镇大席片村民反映大席水力发电厂权属及利益分配问题的答复》复印件,拟证实受理机关对该电站权属作出错误回复,致使原告村民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7、1965年大席水利工程指挥部寨岭分部《职工花(点)名册》复印件,拟证实大席电站是原告全体村民投工投劳建造的事实;8、1965年新丰县大席水利工程指挥部《财务账簿》复印件,拟证实大席电站是原告全体村民集资建造的事实;9、现场照片,拟证实大席电站现状及被侵吞后,毁坏水利设施,致使原告近3000亩农田无法灌溉而荒芜的事实;10、1990年-1996年、2004年-2005年、2011年-2012年新丰县统计局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耕作区(水田、旱地)面积和依靠原告集体投工投劳建造的欧坡潭电站水利设施灌溉及主张农田耕种直接经济损失依据;11、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资产评估报告书》【韶公信评报字(2011)第0151)复印件一份,拟证实被告所评估的价值包括在原告投工投劳建造的欧坡潭电站大坝价值在内的事实;12、新丰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小水电收购、销售价格的通知》新价字(1997)05号、新价(2000)13号、新价字(2002)25号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欧坡潭电站的发电量损失的依据;13、广东省物价局文件《关于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47号复印件,拟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欧坡潭电站的发电量损失的依据;14、新丰县大席水电厂2011年-2013年结算电量明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大席电站的经营收益状况及原告主张返还属于原告的发电量及大席电站60%权益的事实依据;15、大席五个村联谊小组于2005年向大席新水电站董事会提出的《强烈要求偿还大席人民建成投产原大席电站75千瓦时权益问题的报告》复印件,拟证实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欧坡潭电站所有权的事实;16、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收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被告一利用行政高压的手段侵吞原告所有的电站权益的事实;17、调查笔录,拟证实被告一毁坏原告用于灌溉农田的抽水管道,致使原告村民无水灌溉农田而发生纠纷的事实。

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辩称,一、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补偿协议》和《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无效,既无事实根据,更无法律依据。

1、原告诉称:“1965年在大席建造的欧坡潭电站,装机容量为125KW,属于原告村民集体所有”。是不顾事实。

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前,由政府办组织有关部门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二和答辩人的提交的证据证实:75千瓦的大席欧坡潭电站是1965年由政府出技术和实物投入(30000元),大席村民出劳力,建成的集抽水和发电一体的水力发电站。电站建成后,由当时的马头镇人民公社和大席各大队共同管理。1975年,大席林场、大席人民公社相继成立后,电站先后划归大席林场、大席人民公社,这是人民公社特定历史时期资产权属变更的普遍形式,反映了当时的历史事实。1978年至1981年间,大席公社下属的企业办向银行贷款230000元,将75KW电站扩建至125KW。由此可见,自大席人民公社成立时起,125KW电站为大席人民公社所有,属于国有资产。在1975年至1993年间,125KW电站均由当时的大席人民公社、区公所、乡人民政府企业办、农工商联合公司经营管理或发包经营,权属和管理模式非常明确。自1975年至1993年止的18年间,大席村民没有提出过异议。显见在1993年前,原大席电站属于当时的大席乡人民政府。

2、原告在诉状中认为三份协议不是原告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是错误的,原告以错误的事实为所谓理由,导致引用法律错误。

原大席电站(125KW)属于当时的大席乡人民政府所有,不存在转让、赠送之事实,且答辩人兴建电站在大席是众所周知,有部分村民及寨下村委会还参与集资,这足以证明村民是知情的。

由于93、99协议的主体不涉及村委会,协议的标的物不属于村委会或村民财产,因此,本案不适用《村民组织法》。关于05协议虽然寨下等五个村民委员会是协议主体,这只是证明协议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后,当事的大席镇人民政府愿意将自己15%纯利中的9%分配给大席五个村委会,答辩人一次性补偿30000元给五个村委会,这是当事人处分权益的行为,不能证明原大席电站(125KW)权属系村委会或村民所有。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协议明显程序不合法,被告新丰县大席水电站在签订协议时的签约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权利义务。”这纯属无稽之谈,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不能委托代表人,况且签订93协议时新丰县大席水电站尚处于筹建阶段。

3、上述三份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1993年12月18日,当时的大席乡人民政府以原大席电站(125KW)作为出资条件之一,与答辩人组建股份所有制企业,得到新丰县人民政府同意,这是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2)、在93协议签订前的1993年11月2日,新丰县计划委员会以新计字(1993)119号文,批复新丰县农业委员会,同意在本县大席乡兴建大席水力发电站的立项,之后该立项得到省、市、县三级水电、计委部门的批准同意。

(3)、兴建大席电厂的用地,经得新丰县国土登记部门的批准同意,对机房、办公等用房,经过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大席电厂已合法取得上述房地产所有权证,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4)、大席电厂的所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5)、答辩人一直按着三份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鉴于原告不属于电站的权属主体,也不是协议主体。原告也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系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原告的第2、3、4项诉讼请求,同样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所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因上述三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协议当事人一直以来都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协议权利,履行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指的农田灌溉设施,已作为乡政府的出资条件,当然就不存在要答辩人向原告返还18年原大席电站的发电量损失、恢复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原状和赔偿所谓的18年3000亩农田无水耕种的经济损失问题。

2、上述三份协议,不但公平、合理、合法,而且已经充分考虑到协议一方是乡级人民政府的特殊地位,利益已向政府一方倾斜,大席村民的利益已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即使75千瓦的电站是村民有份,原告的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

从被告二提交的证据以及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证实,从1975年大席林场、大席乡政府相继成立之日起,原大席电站(75KW)就一直由林场、乡政府经营管理,使用收益,假若村民认为大席乡政府侵害其权益的话,从那时起,村民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退一步说,即使那时村民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那么,在1978年至1981年间,大席乡政府将75KW电站改建至125千瓦电站后继续经营管理、使用收益时,村民理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再退一步,即使此时村民仍不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从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至原告于2014年1月提前诉讼之日止,已经27年。就算从1993年12月18日签订93协议之日起计至原告起诉时止,也已超过20年。据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提交的证据有:1、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马头镇大席片村民反映大席水力发电厂权属及利益分配问题的答复》,拟证实欧坡潭电站属于大席人民公社国有资产。2、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拟证实1993年12月18日,当时的大席乡政府与被告大席电厂签订本协议书,由双方共同兴建股份制电站。3、新丰县收款收入统一票据,拟证实1994年8月25日,电厂已按上述协议书的约定,向大席乡政府支付了19万元的补偿款。4、省、市、县三级水利电力厅(局)、计划委员会拟文,批准文号为:粤计农(1994)524号、韶市计农字(1994)094号、新计字(1993)119号,粤水电资字(1994)43号、韶市水电拟字(1994)07号、新水电(1994)04号,拟证实大席电厂是依法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兴建的,是合法的。5、新丰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国土局批准用地文件,批准文号有:新国土字(1995)63、64、69、71号文。拟证实建大席电厂的用地合法。6、新房证字第980281、980283、980284号房地产所有权证,拟证实大席电厂的机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系经过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合法房产。7、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经营电力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拟证实大席电厂系合法经营的,所有证照齐全。8、工程决算表,拟证实大席电厂工程是以集资方式建成的,集资元,试产电费收入元,基建支出合计:元。9、补充协议,拟证实由于大席电厂投产后至1998年底,仍没有纯利。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1月30日签订本补充协议。10、广东省收款专用收据(4张),拟证实大席电厂按协议约定在2002年度支付资源及原电站补偿款共计:151000元。11、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拟证实大席电厂(甲方)、大席镇(乡)政府(乙方)及大席五村委会(丙方),于2005年8日签订本补充协议书。12、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7张及收据一张,拟证实直至2013年大席电厂都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资源及原电站补偿款等费用,大席电厂是守约的。13、大席电厂1996年—2013年收支盈亏表,拟证实在2012年前,除1997年、2004年、2010年有少许盈利外,其余年度都是亏损的。14、2013年度大席部分村民、寨下村民委员会集资分红表,拟证实大席电厂的集资中有一部分为大席村民,且寨下村民委员会也是集资人之一。

被告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关于原告认为答辩人与被告一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1999年1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事实是:

1、1965年-1980年间,县政府为了解决大席村民反映强烈的坪塘、寨岭村农田灌溉的问题,政府技术和实物投入3万元,大席村民投工投劳,建成了大席欧坡潭上游的蓄水大坝,之后建成集抽水和发电一体的水力发电站(75KW),用于大席村民农田灌溉和生活照明用电,建成后,一直为马头镇人民公社和大席各大队共同管理,直至1975年大席林场、大席公社相继成立后,大席电站先后划归大席林场、大席人民公社管理,在历史的变迁中成为大席人民公社国有资产。这是人民公社特定历史时期资产权属变更的普遍形式,应予尊重和维护。

2、1981年-1993年,大席电站(欧坡潭电站)由大席公社贷款投资建成,归属大席公社下属企业农工商管理公司管理;大席电站属大席人民公社(即大席镇人民政府)所有。

3、1993年12月18日,答辩人与被告一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是大席乡(镇)人民政府的正当经营行为。

以上三点事实,均反映了大席电厂是由大席公社投资建成,建成后一直由大席公社所有,原告所述不能证明欧坡潭电站是原告集体所有。原告要求确认《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原告认为《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大席电站建成后,电站所有权、管理权均属于大席镇人民政府,2005年8月5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是答辩人将其自身的利益无条件赠送给各村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自愿原则,答辩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用取得对方的同意,所以原告要求确认《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大席公社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大席电站已经20多年,在此期间,也没有提出任何权属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有关时效的规定,签订协议的时间是1993年,原告起诉时间为2014年,早就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依法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问题,原告不是民诉法规定的主体范围,所以原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大席电站(欧坡潭电站)是属于大席镇人民政府(马头镇人民政府)所有的资产,答辩人有权依法处分,原告无权干涉。所以恳请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有:1、1981年6月1日《农业贷款借据(留底)》2份,拟证实新丰县大席发电厂(现称)是在1981年由大席公社贷款投资建站的事实。2、1981年《党管委会议记录》、《两委会议记录》、《党管委会》3份会议记录,拟证实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现称)在当时是由大席公社投资建站并实行管理的,是大席公社的下属企业,电厂人员由大席公社任职,发生事故后是由大席公社处理和承担的事实。3、1981年《收条》、《现金支出单》2份、《验收》、《差旅费报销清单》共5份,拟证实1981年时,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现称)是由大席公社下属的综合加工厂建设、管理和验收发电的事实。4、1984年大席电站《购货专用发票》2份、《变压器维修费用单据》3份,拟证实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现称)自1981年以来均由大席公社(即大席镇人民政府)管理、维修、维护的事实。5、1987年—1989年《收据》、《现金收入单》共计7份,拟证实1987年—1989年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现称)一直由大席镇人民政府(曾称为大席公社、大席区公所、大席乡)的下属综合加工厂或农工商管理公司进行发包、收费等经营管理的事实。6、1990年—1992年《现金收入单》、《收据》共计4份,拟证实1990年—1992年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现称)一直由大席镇人民政府进行发包、收费等经营管理的事实。7、1993年《工资名册》、《凭证整理单》、《发票》、《差旅费报销清单》、《收费收据》共计10份,拟证实1993年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现称)是由大席镇人民政府管理、收费、维修等事实。8、广东省民政厅粤民区(2005)51号文件《关于同意调整新丰县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拟证实,自2005年后,大席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并入马头镇人民政府,原大席镇人民政府的所有债权债务、动产不动产均由马头镇人民政府享受或承担义务。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现称)是大席镇人民政府以入股的形式取得的股份同样应由撤并之后的法人马头镇人民政府取得的事实。

被告新丰县马头镇坪山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塘尾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寨下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水背村村民委员会、新丰县马头镇岭头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在60年代,大席镇还没有成立,只有坪塘和寨岭两个大队,当时为了解决农田灌溉以及电力问题,在现大席电站的位置建了一座集灌溉和发电一体的75千瓦的小型电站,电站建成后,由两个大队管理。后来,大席林场、大席公社相继成立,因用电量增大,电站发电量不够,所以,由政府牵头,在银行贷款,将电站扩建到125个千瓦。电站扩建后,由公社的企业办管理,直到1993年,镇政府和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将电站改建为3000个千瓦的发电厂,这次改建没有征得村里的同意。当时75个千瓦的电站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电站改建成125个千瓦后,权属没有作具体的界定,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政府应该没有权利与民争利,电站应属村集体所有。2005年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6万元,政府并没有给付,因为在2005年,大席镇和石角镇合并到马头镇,之前大席镇政府在矿山有收入,合并前,大席镇政府同意每年分6万元给村民作为电视费。

被告新丰县马头镇坪山村、塘尾村、寨下村、水背村、岭头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65年,新丰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大席村民反映强烈的坪塘、寨岭村农田灌溉问题,政府投入技术与部分资金,坪塘、寨岭村集资部分,并由当地村民投工投劳建成了大席欧坡潭上游的蓄水大坝(水库)及集抽水和发电一体的水力发电站(75千瓦),用于大席村民农田灌溉和生活照明用电。电站建成后,由马头镇及两个村进行管理。1975年,大席林场、大席公社相继成立。从1975年至1993年电站均由当时的大席林场、大席人民公社、区公所、乡人民政府企业办、农工商公司经营或发包经营。

1978年,大席公社下属的企业办向银行贷款23万元,将电站装机容量扩建至125千瓦。

1993年,经新丰县人民政府同意,大席乡人民政府与新丰县农口各单位及干部职工集资共建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1993年12月18日,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甲方)与新丰县大席乡人民政府(乙方)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为充分开发大席河的水力资源,积极发展水电事业,经县政府同意,由农口各单位干部集资,在大席原来电站的基础上进行增容扩建,在不影响邻近连平县内的田源乡河头管理区河滩的前提下,利用原来大席电站大坝,增加大坝高度,使装机容量从原有125千瓦的基础提高到2600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为1100万千瓦时;电站属股份制,产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二、电站建成后,由各集资单位派员参加成立董事会管理机构,实行对电站全面领导,在董事会领导下,委托甲方直接负责对电站进行直接管理;三、甲方责任:负责集资投入兴建电站资金,负责兴建电站的测量、设计、上报立项、施工组织等全部技术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电站运行生产的全面(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乙方责任:提供兴建电站的水资源条件,提供原大席125千瓦电站一座,包括所有建筑物(大坝、渠道、厂房、尾水)和机电设备(水轮机、发电机、控制屏、变压器)及场地,为兴建电站提供基础条件,提供兴建电站所需要的山林土地,其中大坝库区淹没沿岸山林和电站厂区范围内建筑所需的山林土地及厂区至电站职工住宅区的公路所需山地及荒地,均由乙方负责,并办好征用土地有关法律文书手续,然后移交电站工程单位,职工住宅建在大席圩镇上,用地及公路所用旱熟地及水田实行按国家政策有偿征用,征地工作由乙方会同国土部门负责办理,补偿费由电站工程负责。四、利润分配:1、电站在董事会领导下,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甲方在电站投产后每年在电站电费纯利(除去费用、折旧、大修理、集资利息及一切税金)中给付乙方15%作为大席乡资源及原电站等补偿款,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当年分配款应按实际情况协商调整。3、电站在基建期和运行期,因发生民事纠纷,影响电站的正常工作,如属乙方责任,应按损失发电量折成金额,在乙方的收益中扣除。五、1、原大席电站所欠债务,由扩建工程单位一次性补偿19万元给乙方,此款由甲方直接付给原贷款银行,其余由乙方自负。2、施工期间,原电站停止发电,按施工时间,由工程每年给予乙方补偿5万元,以年度结算付款,竣工后一个月付清。3、因建电站涉及原灌溉设施问题,仍保留右岸灌渠,取消左岸抽水站及灌渠。

1994年7月11日,广东省水利厅审查通过新丰县大席水电站工程可行性报告。1994年8月1日,广东省计划委员会批准新丰县大席电站可按3000千瓦进行设计,总投资额控制在1560万元以内。1994年8月25日,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按协议约定向大席乡政府支付了19万元补偿款。

1995年7月27日,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1996年2月,电厂建成交付使用,工程决算支出元。1996年10月22日,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3月27日,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领取厂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的产权证。

1999年1月30日,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与新丰县大席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依据原兴建大席电站协议书的各条要款,为理顺大席镇政府与大席电厂的关系,维护电厂的正常运转,经双方协商,就原大席电站125千瓦出让给现大席电厂利用本地资源和原有关互利分配等问题,在1993年12月18日协议书的基础上再达成补偿协议。1、大席电厂投产后,由于受政策电价因素的影响,造成原协议互利分配第二条纯利中没有利润,所以大席镇政府得不到资源的补偿,为此,大席电厂在没有利润之前,每年给大席镇政府资源及原电站补偿10万元,待有利润之时按原协议的15%折算,不足10万元补足10万元,超过10万元以上,按照超过实数付给。2、大席镇政府入股的股金,电厂按20%的利息优惠先行支付。3、综上补充的一、二条从1998年元月生效。每年按所补偿及折算的利息,在当年的十二月底付清,其他事项保持与原协议书生效。

2005年8月5日,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甲方)与新丰县大席镇政府(乙方)、新丰县大席各村委会(丙方)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现大席水力发电厂是在原有乡政府125千瓦水电站基础上进行拆建而成,而原125千瓦水电站又是在原村委会的75千瓦电站基础上改造而成,但大席水力发电厂建成以后,原协议在互利分配上,一直由镇(乡)政府所获,而大席各村委无得益,各村认为,此分配有失公正,要求重新确定分配方案。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商议,一致同意在确认原大席水力发电厂与大席乡政府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力发电站协议书》的基础上,特订如下补充协议:1、原协议第四款第二点:甲方在电站投产后每年在电站电费收入纯利(除去费用、折扣、大修理、集资利息及一切税金)中支付给乙方15%作为大席乡资源及原电站等补偿费。现定为其中6%分配给大席镇(乡)政府,9%分配给大席各村委会。2、由于多方面原因,近年大席水力发电厂经营基本上无利润,很难按比例进行分配。为了确保乙、丙方一定的利益,从今年起,由大席水力发电厂每年固定分配给乙方肆万元,丙方陆万元作为资源及原电站等补偿费。如大席水力发电厂实现当年利润按比例分配超过以上补偿额时,则按比例进行实际分配。如按比例分配不足以上补偿额时,则确保按以上固定补偿额给予分配。3、甲方经营是否实现利润,按甲方董事会当年核算为准。4、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丙方叁万元,作为电站运行至今的适当补偿。此款在签订本协议后即付清。5、如果大席水力发电厂需要转制时,必须确保乙方、丙方的既定合法利益分配。6、分配付款方式:在当年底前付清。7、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如有与本协议相抵触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原与镇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作废。以上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则按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协议签订以后,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每年给乙方4万元,丙方6万元作为资源及原电站等补偿费。

2005年10月25日,大席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并入马头镇人民政府,原大席镇人民政府的所有债权债务、动产、不动产均由马头镇人民政府享受或承担义务。

2013年1月10日,新丰县水务局针对村民的信访作出《关于大席水力发电厂权属问题的回复》,认为大席水力发电厂产权明确,分配合理,管理正常。

2013年5月6日,新丰县人民政府对村民提出的大席水力发电厂权属和利益分配问题,作出《关于马头镇大席片村民反映大席水力发电厂权属及利益分配问题的答复》。答复认为:1、1965年县政府为解决大席村民反映强烈的坪塘、寨岭村农田灌溉问题,政府技术和实物投入(3万元),大席村民投工投劳,建成大席欧坡潭电站。电站建成后由马头公社及大席各大队共同管理,1975年,大席林场、大席人民公社相继成立,大席电站先后划归大席林场、大席人民公社,这是人民公社特定历史时期资产权属变更的普遍形式,应予尊重和维护。1978年,大席公社下属企业办向银行贷款23万元,将大席电站装机容量扩建为125千瓦,反映的也是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自大席人民公社成立时起,大席电站为大席人民公社国有资产。2、1975年至1993年大席电站均由当时的人民公社、区公所、乡政府企业办、农工商公司经营,权属和管理关系明确。1993年经县政府同意,大席乡人民政府与县农口各单位及干部职工集资共建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并非出卖电站,而是以实物入股的形式与另一方共建股份制企业,相关的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以股份体现并未灭失,是大席乡政府的正当经营行为。3、2005年大席镇人民政府撤并前,大席的5个村委会向大席镇人民政府提出要参与大席水力发电厂的分红和取得股份的要求,考虑大席电站建造初期,大席各村群众投工投劳,享受趸销低价用电和灌溉收益的情况,经大席镇政府、电厂和5个村委会之间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达成补充协议,由大席镇政府在自身15%收益中分配9%利益与各村,由电厂一次性给予各村3万元作为股份电厂建成后的适当补偿。协议的签订,充分表明各村对此前大席电站权属、大席乡政府合作建设电厂等经营行为的事实认可。2005年至今年初,该协议是得到各方的遵守和执行。4、原大席电站大坝等资产已经以实物折股进入股份制企业,其权属应按公司法处置,实物入股时不可能预见企业存活期限,所以不设年限,股份制企业终结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5、各村反映利益分配受损的问题,政府将责成县审计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相关利益分配条款,对企业投资结算情况、经营开支情况、利润核算工作机制,公平公正提出切实可行的利润核算方案及分配方案,保证马头镇政府及大席各村应得利益的实现。

2014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一、依法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1999年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于2005年8月5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无效;二、判令被告一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欧坡潭电站,并返还欧坡潭电站的发电损失;三、判令被告一恢复被损毁的原告的农田灌溉设施的原状,并赔偿18年3000亩农田无法灌溉的经济损失;四、判令被告一返还现有大席水电站60%的权益给原告所有。案件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撤回第三、四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大席欧坡潭电站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大席五个村集体所有;二《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补充协议》、《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三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时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一、大席欧坡潭电站是1965年县政府为解决大席村民反映强烈的坪塘、寨岭村农田灌溉问题,政府提供技术和实物投入,大席村民投工投劳,建成的集抽水灌溉及发电为一体的装机容量为75千瓦的电站,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建设75千瓦电站时,当时大席的两个生产大队有部分集资,村民亦投工投劳参与建设,但依照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1条:“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的规定,当时的公社亦可采用相同的模式兴办水利设施,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排除该电站是由公社兴办的可能。虽然当时电站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界定,但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10条:“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3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当时可以要求村委会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产权。鉴于电站自1975年开始由当时的大席人民公社经营管理,并在1978年,由公社下属企业办向银行贷款23万元,将电站装机容量扩建至125千瓦,并一直管理经营。原告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对大席欧坡潭电站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认为其对欧坡潭电站享有所有权,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与大席镇人民政府侵害其权益的意见不予采信。

二、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欧坡潭电站属于原告所有,大席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从欧坡潭电站长期由大席镇人民政府自行管理控制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加以判断,原告亦不能证实,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在1993年12月18日与新丰县大席乡人民政府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1999年1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时知晓该情况,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应属善意,即其有理由相信新丰县大席乡人民政府有权处置大席欧坡潭电站;根据《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的约定,新丰县大席乡人民政府以125千瓦的大席欧坡潭电站作为出资条件,由此享有3000千瓦的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15%的收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并未损害合作方的权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经省、市、县有关部门的批准,将原125千瓦的大席欧坡潭电站改建成3000千瓦的发电厂,并领取了土地、厂房、职工宿舍等房产的所有权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协议已经履行,协议所涉及的标的物已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事后虽未获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获得处分权,在标的物已交付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标的物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取得人主张物权,只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为此原告主张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与大席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要求返还电站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三、虽然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与新丰县大席镇政府、新丰县大席坪山、塘尾、寨下、水背、岭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前,五个村委会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该协议,但该协议对于五个村委会而言属于纯获益合同,合同当然有效。

四、对于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与新丰县大席镇政府提出原告起诉已过时效的问题,因为无效民事行为确认权属于形成权之诉,而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所以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的规定。被告新丰县大席水力发电厂与新丰县大席镇政府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于199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协议书》及1999年1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于2005年8月5日签订的《兴建大席水电站补充协议书》无效以及判令被告一返还属于原告所有的欧坡潭电站,并返还欧坡潭电站的发电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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