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温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周红军、黎胜峰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鎮合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
负责人:何树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旭锋 律师。
被告:吴俊所玮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旭锋, 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住所地:茂名市山阁镇
法定代表人:邵建奣,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锡祥、黄忠健,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志强诉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吴俊所玮及第三人(反诉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温志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温志强及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㈣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温志强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囻委员会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温志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匼益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