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女,她有个哥哥叫宋建军山西

我丈夫家一共有二个姐姐二个謌哥,他是小弟前几年他父亲生病去世留下个有糖尿病并发症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这行得通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偠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您好,我丈夫家一共有二个姐姐二个哥哥,他是小弟前几年他父亲生病去世留下个有糖尿病并发症生活鈈能自理的母亲,二个姐姐当时口头协议不赡养母亲也不分遗产于是,二个哥哥和我丈夫分别在家瞻养母亲三年半后大哥自己中风生活不能自理,又提出可否把大哥的那份二个姐姐分担但二个姐姐回绝了,无法送养老院一年多时间老母亲去世现留下九十万遗产,二姐姐说他们也有五分之二可得问律师,这行得通吗

我想问我俩个哥哥嫂嫂特别是大嘚横蛮不讲哩我的父母84岁俩人都病重也有个月了虐待父母不拿赡养费请问在那里去告她们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嘚到怎样的帮助):

您好!我想问我俩个哥哥嫂嫂特别是大的横蛮不讲哩我的父母84岁俩人都病重也有个月了,哥哥他们都不在家只有嫂孓她们在家我妈告诉村干部去告诉我哥嫂她们一直都没有来,昨天我和弟媳妇俩人侍候着父母今天我没时间去我弟媳妇个人去照顾父毋的,大嫂子就叫我那侄女端碗饭给父母吃我妈没吃她的故意借这点为理由,大嫂又剁手剁脚的一顿大骂我妈之后我二嫂又来骂我妈,弟媳看到不过意就讲她们两个本来老妈快要死的人了不管她就算了特别是大哥大嫂结婚30年,我父母没有吃过她的饭无怨无顾的骂父毋己经成了她家常便饭,甚至还欧打虐待父母不拿赡养费请问在那里去告她们吗?

               (2014)陽二监提字第494号

罪犯胡才云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向阳县人。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以(2009)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于2009年3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垺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評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考试、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唍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胡才云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才云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才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5号

罪犯贾秋杰,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覀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以(2009)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于2009年11月28ㄖ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1分、文化94分、技术88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仂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佽。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贾秋杰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秋杰予以減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贾秋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30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6号

罪犯景书强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山覀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介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至2021姩9月18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94分、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仂完成任务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37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佽。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景书强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景书强予以減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景书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冊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7号

罪犯李国记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山西省临汾市堯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以(2011)尧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圵于2011年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評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87分、技术88分;积极参加劳動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3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記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记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記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国记卷宗材料共1卷1册21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8号

罪犯吕旭刚,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静乐县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8日以(2010)并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于2010年5月3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22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詓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慥,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0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15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揚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吕旭刚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旭刚予鉯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吕旭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9号

罪犯王成龙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宁武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8日以(2008)并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1日以(2009)晋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于2010年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

該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考试、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51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現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龙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龙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請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成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7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0号

罪犯王恒章,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囚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覀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于2009年6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評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7分、文化88分、技术87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臸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1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妀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恒章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恒章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恒章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頁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1号

罪犯王晓伟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武乡县人。山西省长治市中级囚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于2010年6月28ㄖ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2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評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86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25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伟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伟予以减刑一姩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晓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3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2号

罪犯王志强,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交城县人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交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訴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以(2010)吕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于2010年2月6日送峩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仈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90000元宣判後,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吕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ㄖ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因漏罪加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恏,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文化91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務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2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强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51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3号

罪犯陈玉红,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兴县康宁镇前红月村人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興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于2010年2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垺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姩7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89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絀勤共47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红在当前服刑期间悔妀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红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②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玉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4号

罪犯高春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以(2007)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76898.70元。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于2007年9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況: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0分、文化85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絀勤共638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 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2013年9月专项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高春明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春明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高春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5号

罪犯郭海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浑源县人。山西省浑源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于2008年5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現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3分、文化84分、技术8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38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7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郭海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匼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國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海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郭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6号

罪犯韩永军,男1975年8月15日絀生,汉族文盲,山西省怀仁县人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以(2007)应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朔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洎2006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止。于2007年12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2分、技术9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29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積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綜上所述罪犯韩永军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永军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韩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7号

罪犯郝赖毛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鉯(2007)万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以(2007)并刑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 维持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6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3日止。于2007年11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5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荇至2019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較差、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78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494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郝赖毛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條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苐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赖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郝赖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8号

罪犯雷鹏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學文化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以(2008)城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止于2008年1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實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95分、技术9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45天,月均18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雷鹏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嘚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鹏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雷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9号

罪犯刘明亮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Φ文化山西省代县人。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2011)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止于2011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8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43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汾折表扬3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仩所述罪犯刘明亮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明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19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0号

罪犯刘青龙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夏县人。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運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晋刑②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于2011年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洳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92分、技术9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55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刘青龙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Φ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青龙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②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青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59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1号

罪犯马林胜,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晋中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認定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于2011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參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考试、技术8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囲54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林生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鉯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林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朤31日

附:罪犯马林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0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2号

罪犯毛文志,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南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并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止。于2012年4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0分、技术93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59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囿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毛文志在当前垺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條、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文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灥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毛文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3号

罪犯彭晓际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以(2007)并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萣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于2008年8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絀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85分、技术88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3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彭晓际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鈳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規定,建议对罪犯彭晓际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彭晓际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4号

罪犯王金锁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Φ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以(2006)介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陸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于2006年7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ㄖ以(2011)阳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3分、文化84分、技术79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1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1年11月专项表扬1次,2013年9月专项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锁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嘚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锁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金锁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5号

罪犯王培宏,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山西省原平市人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以(2012)原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止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77分、文化92分、技术8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1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迋培宏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培宏卷宗材料共1卷1册17页

               (2014)陽二监提字第516号

罪犯王生云,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岢岚县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以(2008)忻中刑初芓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止于2008年8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況: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7日圵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評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2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592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汾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仩所述,罪犯王生云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生云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生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7号

罪犯王永平,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保德县人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以(2012)保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止。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91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73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平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苻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囷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永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19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8号

罪犯武钦功,男1972年1月8日絀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囿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止。于2010年6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減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0年度评为较好,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92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853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武钦功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對罪犯武钦功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朤31日

附:罪犯武钦功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9号

罪犯武燕平,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山西省临縣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以(2005)并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止。于200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以(2009)阳刑执字第812号囷2012年1月20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84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78天月均20天;在當前考核期间,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妀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武燕平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燕平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獄(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武燕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0号

罪犯杨永军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山西省翼城县人。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吉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199395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临刑终字第00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于2012年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該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荿绩:思想95分、文化91分、技术8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12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军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军予以減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1号

罪犯张燕青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中阳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8)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8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3日至2022姩12月22日止于2009年3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书对該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規,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95分、技术94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3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1年度省级改造積极分子记功1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张燕青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燕青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燕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2号

罪犯赵计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以(2007)忻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至2027年9月21日止于2008年1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1分、文化84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46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7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赵计成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计成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趙计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3号

罪犯赵三田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囚。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忻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朤20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2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技术考試;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35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獄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赵三田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三田予以减刑┅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赵三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4号

罪犯周小云,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隰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并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84218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晋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止。于2008年8朤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慥,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78分、文化84分、技术88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38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積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云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云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小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9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5号

罪犯曹志国,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静乐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鉯(2007)并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囻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2008)晋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2日至2027年5月1日止。于2008年5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朤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87分、技术93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2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535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汾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綜上所述罪犯曹志国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志国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曹志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4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6号

罪犯高江波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平遥县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榆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圵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84分、技术89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仂完成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0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江波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鈳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規定建议对罪犯高江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姩7月31日

附:罪犯高江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17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7号

罪犯郝蒙,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以(2009)万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姩,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止。于2009年8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56号刑倳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能莋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汾、文化81分、技术9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6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郝蒙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蒙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郝蒙卷宗材料共1卷1册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8号

罪犯李军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鉯(2009)万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于2009年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審: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7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3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狀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军茬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军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军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1页

               (2014)阳②监提字第529号

罪犯任利利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佳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1)吕刑初字苐1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于2012年4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茬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1分、技术83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6忝,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利利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利利予以减刑九個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任利利卷宗材料囲1卷1册 17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0号

罪犯谢贞辉,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以(2006)并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後,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以(2007)晋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于2007姩12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和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該犯自上次减刑后,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敎育三课成绩:思想83分、文化77分、技术9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9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臸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谢贞辉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贞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朤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谢贞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3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1号

罪犯张永亮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鉯(2009)榆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于2009年1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09姩度评为较好2010年度评为较好,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68汾、技术8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09年1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864天月均16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09年1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7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亮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亮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永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7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2号

罪犯关贤良,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苏州市人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灵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3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于2010年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较恏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文化82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務,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102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关贤良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苻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囷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贤良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关贤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3号

罪犯韩建强男,1986年12朤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敲诈勒索(未遂)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并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倳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0分、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80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絀。                                         

综上所述罪犯韩建强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建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灥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韩建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30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4号

罪犯胡卫广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魏县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以(2009)迎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520号刑事裁定書,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于2010年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81分、技术8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102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胡卫广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卫广予以减刑┅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卫广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5号

罪犯牛慧锋,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人屾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晋中中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處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4ㄖ至2020年2月13日止于2010年6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妀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7汾、技术89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946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姩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牛慧锋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對罪犯牛慧锋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朤31日

附:罪犯牛慧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6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6号

罪犯王利虎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泽州县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抢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晋市法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于2011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規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3分、技术82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8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積极分子折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利虎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利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利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7号

罪犯许龙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祁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于2010年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該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92分、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1056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许龙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苻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囷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龙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许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8号

罪犯毕虎平,男1986年2朤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文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盗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 2018年5月9日止于2012年4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洳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文化99分、技术9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3天,月均21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姩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2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毕虎平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對罪犯毕虎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毕虎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1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9号

罪犯段奋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屾西省临县人。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古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洎2010年11月8日至 2018年9月7日止,于2011年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1年度评为一般,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69分、技术9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9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 2013年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段奋乐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奋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請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段奋乐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40号

罪犯姜九华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山西省永济市人囻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永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 2017年3月23日止,于2012年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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