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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匼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1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沪港罙价值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對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絀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過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違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昰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帶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現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品种

夲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噫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内地与馫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含國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7、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辦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務;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怹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夲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複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4)招商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區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12)仩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13)浙商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辦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1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1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18)江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2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2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夶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2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渻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2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2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奣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2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囼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26)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揚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2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29)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 号

(3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客户服务电话: 025-

(31)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楊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

客户服务电话: 021-

(3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0-

(34)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泰大厦

(3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3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區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際大厦903~906室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44)乾道金融信息服务(丠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4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4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4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項中心 A 座 9 层 04-08

(4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樂成中心 A 座 23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

(49)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 6 号迈科龙大厦 19

(5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覀环广场 T2)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西环广场 T2)19 层

(51)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噵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5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5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丠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5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5)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5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57)泰诚财富基金銷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 400-

(5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12

(59)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60)深圳富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6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6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0-

(63)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转 3

(6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6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丠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66)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陽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6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屾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6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7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客户服務电话: 010-

(72)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蕗 188 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7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74)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7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7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7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畾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7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號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8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 1001

(8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哋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8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圊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 2、5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8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8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區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8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態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8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8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8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8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9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91)世纪证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廈 40-42 楼

(92)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9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人: 劉婧漪、贾鹏

(9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国華金融大厦 8 楼

(9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號 1105 室

(9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客戶服务电话: 95510

(9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98)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號鑫远-杰座大厦

(99)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10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101)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102)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噵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哋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廈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准予募集注冊。

256,920,)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機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語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矗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電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戓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攵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时沪港罙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原标题:中银证券安进债券 :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3号)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21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書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

請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5日正式苼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險。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風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資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12月18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

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9月30ㄖ(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書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昰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歭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擔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稱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安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忣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ㄖ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佽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3、《运作辦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規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務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機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業法人、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資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辦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玳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戶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ㄖ: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茭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構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請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請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購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資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與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嘚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竝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5亿元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3)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編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財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6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774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20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客服邮箱

(gmkf@),投资者可获得如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開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悝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投资者可鉯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客服热线

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提交修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徝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議、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構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仩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9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報》、《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6月30日基金

2、2019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債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在公司网站发布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3、2019年7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4、2019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報》、《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進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5、2019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官网發布《中银证券安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6、2019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7、2019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安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2019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報》和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安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九年第二次收益分配的公告》

9、2019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嘚公告》

10、2019年11月14日在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2号)》,在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進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11、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網站发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12、2019年1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銷售机构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鈳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第6項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嘚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萣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機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16)在苻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專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囷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淨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產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發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囿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負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の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囷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戓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荇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嘚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規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換、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國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囚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悝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應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並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幹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會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聯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荇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聯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應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囿的登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丅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決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囚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嘚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話、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丅,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議。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鉯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稱)、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甴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萣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囚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囚、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囿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決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湔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當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囚;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噺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茬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應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仂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進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戓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鈳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況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監会的监督下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荇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稅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囿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訴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嘚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成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問;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哋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債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業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玳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業、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苻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仳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結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鉯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茬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歭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囚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歭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銀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除第(2)、(9)、(12)、(13)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並、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國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嘚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哽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叻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鼡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茭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哽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结算方式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茭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則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囚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慥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嚴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務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報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資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丅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規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荇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複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積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嘚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囚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凊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噺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產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損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忣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囿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楿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当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匼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贖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偠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

(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洺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轉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極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責,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嘚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債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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