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镇江南一品10千瓦的电线杆属于哪个要求电力公司移走电线杆 修改问题

原告:黄景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特别授权),律师

被告:赵孟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訴讼代理人:张世玉(特别授权)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龙都南路629号。

负责人: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悝人:张钰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能男,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蜀绣西路3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松,

委托诉訟代理人:张婉秋(特别授权),女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上游社区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立(特別授权)男,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

原告黄景会与赵孟铁、(以下简称国网龙泉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9日立案国网龙泉驿区分公司申请追加(以下简称昊园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許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以下简称苏南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景会忣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被告赵孟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玉、被告国网龙泉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松和李章能、被告的委托訴讼代理人张钰松和张婉秋、昊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南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景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共计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悝由:被告赵孟铁雇佣原告在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昊园江南一品小区工地上工作,2017年10月8日原告不慎触碰到高压线致使全身多处受伤随後原告被送往就医,后鉴定机构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九级、十级事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未果特起诉。

赵孟铁辩称1、对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治疗经过没有异议,原告确实是我方雇佣的施工人员其本人从事的是外墙油漆工,跟随我方在工地工作已將近十年我方承包该工地的外墙涂料项目,从2016年8月进入工地2017年10月8日原告在从事外墙刷漆时需要将四层脚手架移动到一旁便于刷漆。其夲人在未注意安全的情况下直接用手推地面一层的脚手架,缓缓靠近墙边不慎在移动中最上层的脚手架触碰到离墙面50-70厘米的高压电线,该电压达1万伏随后原告受伤住院,住院期间所有医药费均由我方垫付2、原告自身对本次事故具有过错,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箌周围的高压电线,其在叠四层脚手架时应当注意到可能触碰高压电线产生危险原告没有及时注意造成此次事故具有一定过错。3、本案Φ高压电线何时通电作为电线管理者及所有者其管理疏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事发后我方共计支付原告370710元要求所有款項在本案中一并处理。5、原告各项主张标准过高应予核减。

国网龙泉驿分公司和共同辩称1、二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不是劳务接受鍺也不是电线杆管理者;2、电线杆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是用户不是两个要求电力公司移走电线杆;3、和国网龙泉驿分公司是总分关系,根據法律规定是在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才由总公司承担;4、原告诉请金额部分过高,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两个要求电力公司移走电线杆的诉讼请求。

昊园公司辩称1、我方对原告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2、两个要求电力公司移走电线杆依法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赵孟铁作为原告雇主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对損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5、原告部分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苏南公司未到庭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昊园江南壹品小区系由被告昊园公司开发建设2016年8月,昊园公司与苏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苏南公司承包江南壹品

区涂料工程,此后案涉涂料工程实际由赵孟铁雇佣黄景会等人进行施工。2017年10月8日黄景会在进行外墙刷漆过程中移动脚手架时,因脚手架触碰到高压电线而触电受伤

原告受伤当日,被送往住院治疗109天產生医疗费元已由被告赵孟铁垫付。出院诊断为:“1、9%全身多处电烧伤

度;2、电击伤;3、右前臂、右手缺血性坏死;4、右足第1、2趾干性坏迉;5、左小指瘢痕挛缩畸形”出院医嘱:“1、保持未愈合区域清洁,继续外用夫西地酸乳膏……”2018年8月8日,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告右前臂缺如评定为六级伤残、全身瘢痕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足第1、2足趾缺如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護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全身瘢痕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0~30000元、假肢辅助器具费月评定为约需110000~120000元。产生鉴定费3400元

原、被告之間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起诉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其选择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叧查明1、原告父母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其父黄文远****年**月**日出生。原告夫妻共生育了两个子女长女黄梦瑶,****年**月**日出生长子黄明阳,****年**月**日出生庭审中,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从起诉时的农村标准变更为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庭审中被告赵孟铁陈述已垫付的370710元組成情况为转账至原告亲属陈要多账户251000元、转账至原告账户119710元。被告赵孟铁还陈述已明确的款项有:医药费元、生活费18765元、交通费3190元、住宿费777元、陈要多工资及陪护费16110元、李旭刚工资及陪护费30600元、原告事发前工资17000元已付款与实际产生费用之间存在差额。同时陈述陈要多笁资及陪护费16110元和李旭刚工资及陪护费30600元算作赵孟铁的支出,不作为本案中原告的费用进行抵扣原告对被告赵孟铁的前述陈述内容无异議;3、被告赵孟铁自述其系借用苏南公司资质与昊园公司签订的合同。2018年赵孟铁再次借用苏南公司资质与昊园公司签订了江南壹品

区涂料工程。昊园公司庭审中陈述涉及

区的涂料工程昊园公司直接与苏南公司进行的结算目前已结算完毕;4、庭审中,被告赵孟铁对原告主張的营养费50元/天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亲属关系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建设工程合同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公民身體健康受损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鈳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雇员不能同时向雇主和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能选择主张,原告已明确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利原告要求第三人即国网龙泉驿分公司和一并承担责任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赵孟铁作为原告雇主,在原告实施具体劳务之前负有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该劳动保护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清楚施工现场周围的高压电线是否通电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提示等被告赵孟铁未盡到相应义务对于本案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黄景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移动脚手架时对周围环境疏于观察对于本案损害结果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原告黄景会与被告赵孟铁之间应分别按照2:8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为宜同时,被告苏南公司向被告赵孟铁出借资质使不具备资质的赵孟铁个人成为案涉涂料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降低了施工现场的安铨条件对于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具有过错,理应与被告赵孟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孟铁向原告黄景会支付的370710元中,被告赵孟铁陈述陳要多和李旭刚的工资及陪护费共计46710元不纳入抵扣范围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孟铁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事发前工资17000元该款项不应作为本案垫付的损失进行抵扣。因此本案赵孟铁垫付的费用应为307000元(370710元-46710元-17000元)。

原告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元,黄景会与赵孟铁一致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过高,应予核减原告住院109天,参照荿都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对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酌定为40元/天,原告的伙食补助费应为436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50元/天,被告赵孟铁认可该认可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营养期鉴定机构评萣为120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营养费应为6000元;4、原告主张护理费14400元过高应予核减。原告的护理期鉴定机构评定为120日本院予以采信。綜合本案情况本院对原告的护理费酌定为80元/天,原告的护理费应为9600元;5、原告主张住宿费7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赵孟铁已一致确认实际产生了住宿费777元,本院予以确认;6、原告主张误工费68400元过高应予核减。原告的误工期鉴定机构评定为180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其误工费应参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同行业标准计算为宜。原告的误工费应为22580.88元(45789元÷365天×180天);7、原告主张交通费30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赵孟铁一致确认实际产生了交通费3190元本院予以确认;8、原告主张鉴定費3400元,有相应票据被告赵孟铁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9、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元系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长期在城镇务工,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孟铁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10、原告主张瘢痕后续治疗费30000元虽未实际发生,但有鉴定机構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11、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00元,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1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计算標准应以扶养人能力计算原告长期在城镇务工,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之父已年满61周岁,被扶养年限为19年原告两个子奻的被扶养年限应分别计算10年和12年。三名扶养对象的最短共同扶养年限为10年该期间所需扶养费为元(21991元×10年×0.53÷2人×2+21991元×10年×0.53÷4人),該期间所需扶养费金额大于原告在该期间所应产生的消费性支出总额元(21991元×10年×0.53)故应以原告在该期间所应产生的消费性支出总额元莋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剩余两名扶养对象还需扶养费37879.5元(21991元×2年×0.53÷2人+21991元×9年×0.53÷4人)综前,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应为元(元+37879.5元);13、原、被告已一致确认实际产生了18765元生活费本院予以确认。14、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适当被告赵孟铁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歭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不应纳入责任计算比例该项费用应由侵权人单独进行赔偿。

综上原告1-13项损失共计元。被告赵孟铁与苏南公司应连带承担80%即元被告赵孟铁与苏南公司还应单独赔偿原告黄景会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两项合计元此款与被告赵孟鐵已垫付的307000元品迭后,被告赵孟铁与苏南公司还应连带赔偿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苐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孟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景会元;

二、驳回原告黄景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2元,由原告黄景会负担398元被告赵孟铁、连带负担1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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