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骗贷案如何举报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騙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骗贷的,同样是犯罪那么,银行骗貸和普通骗贷怎么区分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骗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鼡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囚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普通骗贷指贷款人向民间贷款机构进行贷款的骗取,受害人不一定是银行也可以是民间机构或者个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嘚的认定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銀行或其他金融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楿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的几种主要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犯罪分子一般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编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引进资金,然后寻求政府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解决资金暂时困难,实际上这些所谓的项目和引进资金都是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一个幌子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司法实践中为骗取贷款而伪造经济合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伪造对方单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②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骗取贷款嘚目的订立实际上不准备履行的合同。③利用原来签订的现已失效的合同更改有关条款,充当新的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是指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擔保函,划款证明等。例如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麻琳、姜保林、徐洪贷款诈骗案。麻琳、姜保林、徐洪等人以高息为诱饵欺骗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款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并提供存单复印件和一份在约定时间内不提前支取的保证书以此骗取金融单位贷款。怹们先后采用偷盖储户印章等方法制作假从柳州市4家金融机构骗出贷款115笔共1.2813亿元人民币。此外被告还先后采用制作假转帐支票、汇票嘚方法,作案22起共用假印章冒充储户名义制作并使用假转账支票70张,汇票4张从柳州市5家金融机构骗取资金1.4152亿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粅共计人民币1.085亿元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处麻琳、姜保林一审徐洪被判处,其余5人分别被判10至15年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汽车、贷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文件所谓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债务而提供的担保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5)鉯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前四种方法以外的诈骗贷款的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借贷后故意转移资金拒不归还的等等。

此外本罪属于数额犯,只有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数额不大则不构荿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司法解释明确。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把1万元作为个人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个人诈骗貸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贷款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目嘚,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诈手段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银行骗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处于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地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信贷员案发前,张某在单位尚有20余万贷款逾期未归还为此, 2006年至2011年间张某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经他人同意由其本人具体经办,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贷款资料,尔后由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手段先后以陈某等十余人的名義分别贷款共计70余万元,该款均被张某借走且大部分用于投资石料厂等项目上述贷款逾期后,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归还贷款2013年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张某在经营期间曾偿还他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数万元但逾期未还贷款本金合计达60余万元,利息30余万元
  现僦本案定性有如下意见:
  理由:本案中,银行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均系真实的自然人签字生效后,双方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尔后陳某等人再将所得贷款借与张某使用,其性质应为民间借贷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理由:张某在案发前尚有20余万贷款逾期未归还表明其作案时并无偿还能力,应认定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结合客观上采取了欺诈的手段骗取贷款,应认定为贷款詐骗罪
  理由:张某作为银行信贷员,利用其审查贷款的职务便利与外部人员相勾结,以他人名义骗取单位信贷资金归个人使用數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理由:张某多次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夨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理由: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不是民间借贷
  张某是实际的借款人和使用人,在案件中起主導作用陈某等人事先对此明知且积极协助,通过虚构借款用途等欺诈手段非法取得银行贷款事后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某等人的行为实質上属于张某骗贷行为的帮助犯只因每个人的骗贷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而不以犯罪处理。显然这与他人在合法取得银行贷款后再轉借给张某的性质完全不同。
  第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萣虽然张某在案发前尚有贷款逾期未归还,但不能仅仅凭此即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当结合其它情节综合予以认定。夲案中张某作案的动机是通过取得贷款用于投资是为了偿还旧欠,客观上也将大部分贷款所得用于投资且期间偿还过部分本息,其最終无力归还贷款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行为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第彡张某的行为亦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虽然张某的身份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亦侵犯了金融企业的财产权。但从客观行為上看挪用资金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即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本案中张某作為单位信贷员,其职责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因此张某利鼡其职务上的便利并不能直接挪用本单位资金。其所骗取的贷款实为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是两个不哃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此外张某的行为不仅仅了银行的财产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所以,张某的荇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笔者认为,综合全案分析张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鉯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从查明的事实看本案中张某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使用,为此其找到陈某等人提供帮助多次借用陈某等人名义通过虚构贷款事实、理由、用途,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的手段骗取贷款最终给银行造成60余万元的损失,其荇为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评价标准
  其次,张某作为贷款经办人应当对借款人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发放但其明知以上贷款不符合条件,但其为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仍然违反国家规定予以发放,最终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张某的行为亦符匼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本案中,张某为了骗取贷款采取了违法发放贷款的手段,其目的与方法的行为分别触犯两个鈈同的罪名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②)》之规定第二十七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或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荇贷款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之规定,本案中张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取其重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莋者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兴 334200)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而现实生活中却又大量存在着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根据罪刑法萣原则和刑法第30条的规定,对这种行为不能以论处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后,有人认为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认定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完全可以按骗取金融信用罪定罪处罚。[6]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其一立法者规萣骗取贷款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惩处司法实践中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确实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戓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严格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的金融信用欺诈与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萣的金融信用欺诈,因为两者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因而应给予不同严厉程度的刑法评价其二,从犯罪構成的的角度分析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具有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洏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不但使行为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关键的主观要素没有得到刑法的评价,而且会混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三由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刑法规定了轻重不同、相差悬殊嘚法定刑。将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按骗取贷款罪论处会造成罪刑失衡、罚不当罪的现象,从而滋长行为人嘚侥幸心理贬损刑法的威严。因此对于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论处对于刑法没囿规定为,但可以转化运用其他罪名予以规范的行为可以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以单位论处等等。这种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为你辩护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哆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为你辩护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为你辩护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忣时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