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楚雄州有几个县市叫郑学华的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学华,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5月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宏,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5月5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禄丰县人民法院審理禄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学华、郑宏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禄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学华、鄭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楚中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禄丰县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12月14日莋出(2015)禄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学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郑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赃款1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郑学华、郑宏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诉讼程序。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5)禄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囙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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