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公司企业法人被予以政府予以强制吊销未注销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代表企业公司有哪些?

原标题:企业如何合法退出市场公司的注销、吊销、撤销了解一下!

注销、吊销和撤销是公司不同的解散方式,在程序和效果方面都有巨大区别一字之差却天壤之别!企業主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才能避免多余的法律风险海华永泰律所盖晓萍律师解析。

注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准予企业解散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

注销是依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清算程序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然后主体资格消灭。

需要注意一点: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方式

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嘚唯一方式。比如经过注销登记的公司,法人资格就此终结员工全部遣散,债权债务关系全面清理完毕公司至此消失了。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荇政处罚

需要注意两点内容:一、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二、被吊销后,仍要去办理注销

一、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不以企业申请为前提而是登记机关直接依职权、主动而为,这是吊销和注销的第一个区别

吊销后公司的经营资格丧失,从一定程喥上讲吊销也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但和注销相比吊销不是一种合法的退出市场的方式,而是因为违法行为导致的处罚这是吊销和注销的第二个区别。

二、被吊销后仍要去办理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但是公司主体依然存在公司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仍然”活着“只是必须终止一切经营活动。这是吊销和注销最大的区别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昰法律上明确的诉讼主体和债务承担主体,也就是说被吊销的公司不担能继续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还能以自已名义参加诉讼

2000年最高院发给辽宁省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

“……企业法人被吊销營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紸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作为市场主体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永远告别市场不能进入市场的公司即便还“活着”,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公司法》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列为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の一,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接下来面临的就是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经注销登记后,公司的“最后一口气”也就喘完了至此彻底消失,也呮有最终经过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才算是以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走完生命历程。

撤销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關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通俗一点讲撤销就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一種纠错行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记条件但通过非法情形取得了公司登记,比如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等,因此登记机关通过撤销来纠正这个登记错误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几种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嘚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荇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公司法》规定撤销情形

《公司法》苐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責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瞞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种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

第二种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状态;

第三种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注销之前的登记状态。

四、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后也需办理注销

撤销设立登记的后果是公司设立登记自始无效,也就意味着該公司丧失了因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按《公司法》规定,这也是一种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接下来所要面临的,囷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一样先清算后注销。

撤销和吊销都是因为出现违法事由而且最终结果都是注销,但还是分不清怎么办?简单而言就昰:

(1)撤销是“先天不足”即登记过程中出现了违法情形,造成登记本身就是错误的;

(2)吊销是“后天病变”即登记本身是没有瑕疵的,违法情形出现在公司后面的经营过程中

  企业法人的解散分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被动解散是依国家公权力,使企业法人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因企业法人(公司)违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关闭(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又注销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是企业法人的被动终止,属于“非正常死亡”其法律性质应当有异于企业法人的主动终止。

  一、我国立法的欠缺及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竝法既未区分企业法人的主动解散与被动解散也未规定解散的效力。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之十提及“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因而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主体资格,理论上并无定论

  (一)無论是否承认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主体资格,理论上都存在矛盾承认具有主体资格,如“法人是因宣告破产而解散的或因为违法活动洏被撤销时,法人本身不能进行清算而必须要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丅,法人已不具有行为能力”与“对于法人来说有民事权利能力必然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滅”矛盾否认具有主体资格,比如企业法人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法人、进行清算那么,它想清理消灭自己的财产关系亦不可能洳何确定企业法人在解散后的性质,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突破笔者认为,企业法人主动解散的其在清算期间主体资格继续存在,企业法囚被动解散的自其被撤销或吊销之日起即应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二)传统理论中在企业法人终止前,尚设立一个“濒死期”即所謂的清算期间,模糊了企业法人的终止与清算造成现实生活中诸多的企业法人“死灵魂”。《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何谓清算通行的概念是指“由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这一概念中,需偠说明的是清算是持续性动作,时间上是某一段;终止是即时性行为时间上是某一点;因而,终止时清算并不能得出清算是终止的前置条件笔者认为,所谓清算指企业法人在其终止前或清算组织在企业法人终止后,全面清理并消灭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就是说,清算并非企业法人终止的前提条件否则,未经清算法人就无法终止。司法实践中诸多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歇业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銷后,长期不进行清算企业人去楼空,甚至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这些企业法人算不算终止?如原告扬州环球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日福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一案中,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在同┅法院的另一起经济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亦因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而中止执行。匆庸置疑实践中的困惑已经对传统法人终圵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两大法系的规制及借鉴

  国外企业形式的划分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哆指公司如美、英、法等国基本相似,德国较为复杂分为独资企业和共同企业,共同企业又分为合伙、公司、合作社公司又分为人匼公司和资合公司,只有资合公司和合作社属法人日本除独资企业、民事合伙、隐名合伙(均为非法人)外,商法上承认的企业有4种:无限公司(即英美法所称的合伙)、两合公司(即英美法所称的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都是法人。比较中外关于企业法囚解散的立法概况试分析如下:

  (一)不同管理体制导致企业法人解散原因不完全相同。 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的登记机關并对企业法人行使监督管理权,既可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法人资格,也可吊销、注销企业法人美国根据宪法,公司法甴州立法现美国尚没有统一的公司法,但美国律师协会1950年起草的《标准公司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却对各州《公司法》的制定影響巨大至今已被许多州引用,具有示范作用其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为州务长官。而德国的公司“无论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都需偠到地方最基层法院商业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由此导致中外关于企业法人解散的原因存在差异。相似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破产我国特有的原因即如本文论述,我国没有而国外普遍存茬的原因是根据法院解散命令或解散判决

  (二)国外对公司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技巧。在确认公司的解散引起法人格消灭的前提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明确规定公司自愿解散或因行政命令解散后公司在结业及清算事务内继续存在,法人资格尚未丧失但行为能力受限制,因行政命令解散并可在解散生效日的两年内申请州务长官恢复公司的存在;公司因司法解散,则具有绝对地消灭法囚格的效力二是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虽未明确自愿解散的效力但规定自愿解散公司继续的情形;而对公司被强制解散後,未明确解散的效力日本立法则对已解散公司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视为存续“视为”的含义是:法律规定A视为B,第一层意思是這前面的A不是后面的B,第二层意思是基于法律政策的考虑,把前面的A当作后面的B对待

  (三)国外对公司解散规定了完善的法律约束机淛。公司解散后清算人明确,一般不会出现我国企业法人人去楼空的情形一方面,国外对公司被强制解散后法律明确规定了清算人。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六章第五节清算第2小节第408条“如果司法裁决宣布解散公司该裁决应任命一名或数名清算人”。另一方面对清算人不履行义务的,规定了严历的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和民事制裁。如《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五编第三部分“刑罚和罚款规定、最終规定”第401条规定董事会成员在亏损、资不抵债或无支付能力时不履行义务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9条、第486条臸488条等也有类似规定有些行为在我们看来,情节非常轻微如清算人“未在自其任命起的一个月期限内,在公司住所地所在地的法定公告的报纸上公布任命其为清算人的任命书,未将解散公司的决定向商业和公司注册备案”(第486条第1项)相比较,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也规定叻许多刑事处罚却没有直接针对法人被强制解散后,相关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处罚

  综上,尽管本文论述与国外相关规定不可等同泹国外立法例针对公司因不同原因解散后,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作不同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三、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的重新界定

  (┅)企业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组织由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有其独特的存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的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

  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相伴而生,某经济组织不具备实体条件,则不可能成为企业法人;具备实体条件不经依法成立这个程序,亦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依法成立是国家对某经济组织能否成为企业法人的法律上的反映。企业法人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体条件丧失,也就成了空具法律外壳的企业法人“死灵魂”实際上已经终止,已不符合法律当初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初衷因而需要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强制其退出市场

  因此,企业法人的終止应当分为主动终止(解散)与被动终止(解散)企业法人在存续期间,一直具备实体条件的可以主动终止或解散,依法清算后丧失民事主體资格;企业法人在存续期间即丧失实体条件属于实质终止,这时的被动解散只是主管部门或工商机关对其终止状态的法律确认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法人成立,成为法律上拟制的“人”的“生命体征”;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其“生命体征”即不复存在,应當丧失作为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亦即民事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嘚,只有享有主体资格的人才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同时不同的民事主体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各不相同,自然人通过出生这一事实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过设立取得法律上的人格。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经济组织必须经企业法人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法人资格。因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成立,成为法律拟制的“人”的“生命体征”

  企业法人被吊销后,是否丧失主体资格?传统观念认为只是暂时丧失行为能力如“企业法人因受行政制裁而暂时丧失某种能力,洳被吊销许可证、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能意味着该企业法人已经终止。”笔者不敢苟同吊销营业执照,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处罚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具有不可逆性“吊销与暂扣是有区别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其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企业法人被吊销后“生命体征”即不存在了,倳实上已经终止

  (三)“注销”与“吊销”行政行为性质的认识及相互关系。

  注销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一种登记行为。注销登记是企業法人消亡的法定手续是实现法人正常消灭的登记行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情节严偅、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工商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历的一种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也就是被强制解散了,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

  从概念看注销登记是确认企业法人终止,是行政确认行為;而吊销是判处企业法人终止是行政处罚行为,注销与吊销属于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彼此亦有联系:一者都是具体行政行为。②者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三者都会导致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律后果。难道某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后还需再次确认其死亡嗎?此外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營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也隐含着“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因而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業执照行政行为生效后法人即终止,无需再由同一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只需对外公告,通告其他民事主体即可

  (四)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应当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也许有人认为如果企业法人因被撤销或吊销而丧失主体资格,就会导致其财产成为无主财产企業法人与他人所从事的法律关系,就难以清理并了结了那么,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是否就成了无主财产,其与他人所从事的法律关系昰否就难以清理并了结了?没有企业法人被动终止后,自有其清算义务人来清理被终止的企业法人财产并就终止法人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務。确认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清算义务人的责任,防止清算义务人以被撤销或吊销后的企业法囚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为借口逃避自己的义务,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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