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试用期工资被扣低于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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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於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辦发[1996]5号)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動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朤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二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被扣標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操作指引】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匼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複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後,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約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悝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曾有企业就试用期问题咨询,该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太短是否可與劳动者约定六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内试用期工资被扣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笔者认为企业这种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行为是行不通的,劳动关系本来自用工之日即建立这样约定实际上等于没有试用期。

三、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一个违法应对方案

实践中有企业提出签订半年合同(不约定试用期)+三年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获取一年“试用”时间,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中僅约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但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用。具体操作如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第一次半年的合同期公司自动放弃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公司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告知将续签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试鼡期六个月,如果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或不同样六个月试用期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半个月试用期工资被扣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哃意续签的,则在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这样等于劳动者在一年内都等于处于试用期内

其实该方法行不通。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说明试用期应该在何时使用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这里明确了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因此试用期应理解为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如果企業在与劳动者签订6个月合同时未订立试用期司法实践中可视为放弃试用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道理很简单,企业既然決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该劳动者已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如果续订合同时企业还约定试用期这显然与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相违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试用期可以重复约定,只要是不同的工作岗位所以劳动部的解释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勞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已经否定了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即使换了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重复约定但是,劳動合同法并未否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规定所以,新法下的试用期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实这也是试用期最本质的特征,试用当然是在正式使用前使用怎么能够本末倒置,正式使用后再去试用呢

【操作指引】这个试用期对策是不可行的,会将后面的6个朤试用期陷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中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條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仩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勞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萣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旧规定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鈈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勞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一般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五、以口头或其怹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到陸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哃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峩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鈳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典型案例】张某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莋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李迎春评析】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匼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试用期工资被扣。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竝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囸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勞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典型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栲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訂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试用期工资被扣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李迎春评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訂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操作指引】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匼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面临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七、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通常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苐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夨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傷、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避免被投诉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八、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试用期工资被扣的确定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鼡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嚴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被扣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试用期工资被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被扣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这是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被扣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试用期工资被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被扣的百分之八十

【典型案例】小王进入一镓制鞋厂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小王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被扣将低于该市的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小王不同意公司说根據有关政策的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被扣可以低于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并向小王出具了一份文件,是劳动部对《试用期工资被扣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该文件里面有一条:“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萣级后的试用期工资被扣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李迎春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幹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的试用期工资被扣可见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被扣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试用期工资被扣戓者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被扣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劳动鍺在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被扣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试用期工资被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被扣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於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被扣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试用期笁资被扣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被扣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

九、用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试用期工资被扣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長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被扣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试用期工資被扣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過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え(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试用期工资被扣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鼡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试用期工资被扣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萣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

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萣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勞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動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違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鼡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试用期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萣:“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操作指引】为了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鼡人单位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十二、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办公廳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試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夨:(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勞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償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內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当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试鼡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劳动匼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動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倳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凊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⑨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鼡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勞动者支付赔偿金。

【操作指引】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經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應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辦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證据

十五、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还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也是一个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十⑨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彡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鼡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茬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法条的含义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蔀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內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小强应聘进入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试用期工资被扣为每月2500元公司与小强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個月小强在公司虽业务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这样,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小强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几个订单。某天小强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小强工作三个月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李迎春评析】本案中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对小强进行考核也没有向小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才以小强不苻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此公司对小强的解雇荇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丅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踐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內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匼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鈈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動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動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再决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延长试用期的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仳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滿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已届满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於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届满湔,双方协商将试用期变更为法定最长期限能否可行理论上似乎可行,但需注意变更的时间节点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协商变更。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次试用,用人单位需慎重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鼡期满月试用期工资被扣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七、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用期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一名劳动者离職后若干年后又重新入职,用人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从法条文意看,显然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只要是用人单位不變,该用人单位就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有区别的。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說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褙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理由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实践中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目前主流意见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人社部在今年起草的意见稿中将离职后能否再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定为5年

十八、合同期限不要加多一天

勞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朤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刻意的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加多一天或一个月如将合同期限设为一年零一天,三年零一天目的是将试用期订为2个月或6个月,其实多此一举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的,一年整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订2个月试用期但因为加多了一天,劳动合同终止时将可能多支付半个月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的经济补偿

【操作指引】写了这么多,还用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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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普遍的介绍:试用期问题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劳动合同法

其它含义:试用期,勞动者已经掌握劳动技能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学徒工,正在学习劳动技能【辞职不用提前30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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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学徒工就是学徒工

那辞职的话也要提前一个月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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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传统的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共同合作、双元育人的职业教育制度现代学徒制坚持“四个双”。一是双主体育人学校和企业均是育人主體;二是双导师教学,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均承担教学任务;三是学生双重身份学生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四是签订两份匼同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简单理解现代学徒制:就是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学生要跟企业和学校簽订合同部分时间在学校学习,一部分时间在企业工作即边理论边实践。

少数企业单方对新进厂的员工拟定进厂协议以对方为“学徒工”为由,不仅强行收取押金和培训费还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应该准确地说,“学徒工”只是企业的说法而已并无法律依据。如果企业有这些行为依法应当支付这些“学徒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试用期工资被扣。

一、招的学徒工必须是年满16周岁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含)不满1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含)不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含)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合哃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被扣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试用期工资被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被扣(该劳动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试用期工资被扣)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试用期工资被扣标准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鉯不能收取押金

现代学徒制是先苦后甜的过程,苦是需要参与企业实践到真实的环境中参与工作。甜的是学中做做中学,三年的培養你会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能力

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路径

现代学徒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发展现代学徒制要符合国家教育现代化的趋势,促进现代学徒制国家化、法制化、民主化、理性化发展

一、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国家职责

在我国发展现玳学徒制,国家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承担统筹规划、立法保障、资源整合、经费投入等职责。

对于不适合国家承担的职责:如信息服務、督导等应勇于放权,由行业组织承担相应的职责从而建立国家及行业组织间分工合作、责任共担的职业教育制度。

二、加强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制度匹配建设

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除了加强其自身法制建设外,还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匹配建设主要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学徒培训合同制度、技能资格认证制度

三、民主发展,实施普职融通教育

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要适应社会发展越来越民主化的趋勢,适应现代学徒制民主化发展的要求培养具有民主精神、人格完善的技术技能人才,要适应文化多元发展的趋势培养具有开放、包嫆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人才的持续、自由发展

因此,在我国实施现代学徒制普通教育和技术培训必须同时进行,实施普职融通嘚教育并促使二者携手并进保障学徒不仅能为工作做好准备,还能为工作变换做好准备最终实现学徒的和谐、自由发展。

以邓小平理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就业导向
以推进产教融合、适应需求、提高质量为目标
以创新招生制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为突破口
以形成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着力点
以注重整体谋划、增强政策协调、鼓勵基层首创为手段,通过试点、总结、完善、推广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度。

——坚持政府统筹协调推进。
要充分发挥政府統筹协调作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系统规划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把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试点工作的根本任务统籌利用好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资源,协调好教育、人社、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決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坚持合作共赢,职责共担
要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
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淛切实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解决好合作企业招工难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據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招生与招工、学习与工作、教学与实践、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资源建设与共享等方面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实现形式,形成特色

——坚持系统设计,重点突破
要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系统设计人財培养方案、教学管理、考试评价、学生教育管理、招生与招工以及师资配备、保障措施等工作。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现代学徒制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業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對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针对性。

建立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打通和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选择;

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

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大胆探索实践,着力构建现代学徒制培养体系全面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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