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那里查我的工伶?

(2015)昌民(商)初字第17402号

原告北京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喻明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福明男,****年**朤**日出生北京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袁艳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袁春玲,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彭明柱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北京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与被告袁艳、袁春玲、彭明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王筠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玉霞、李新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艳、袁春玲、彭明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三一公司起诉称:2012年10月19日三一公司与袁艳玲、袁春玲签订《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约定由三一公司为袁艳玲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袁春玲为袁艳玲提供反擔保。在三一公司的担保下袁艳玲为其购买的三一牌车载泵在光大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办理了三年期608000元的按揭贷款,因其未履行还款义務三一公司累计为其垫付22笔共计475805元的还款,依据服务协议第12条袁艳玲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应当支付4%的违约金24320元袁春玲为袁艳玲提供了反担保,同时彭明柱作为袁春玲的配偶签署《共有人意见书》同意与袁春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三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袁艳玲偿还三一公司垫付款475805元;2、袁艳玲支付三一公司违约金24320元;3、袁春玲、彭明柱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袁艳玲、袁春玲、彭明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袁艳玲在接受法庭询问时陈述称:认可欠款金额但我方已經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董风先,在转让车辆时董风先承诺代袁艳玲履行向三一公司的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袁艳玲(甲方)、袁春玲(丙方)与三一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拟通过银行按揭貸款方式购买工程机械设备特向乙方申请为其向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丙方同意作为反担保人为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承擔连带担保责任,具体按揭方式以甲方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2、甲方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贷的甲方同意以其银行借款金额为基数按4%的比例支付赔偿金。同日袁艳玲与光大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袁艳玲向光大银行贷款608000元用於购买机械设备光大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袁艳玲并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三一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共玳袁艳玲偿还22笔贷款共计475805元

另查明,三一公司提交了《共有人意见书》以证明彭明柱应当与袁春玲共同承担责任该《共有人意见书》為袁春玲出具,意见书载明鉴于彭明柱需通过三一公司的担保向银行按揭贷款,袁春玲作为彭明柱的配偶自愿与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事实有《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个人贷款合同》、对账函、还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袁艳玲、袁春玲与三一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依据协议约定,三一公司履行了垫付义务共为袁艳玲垫付银行贷款475805元,袁艳玲应当偿还该笔垫付款同时,依据协议约定袁艳玲应当另支付三一公司赔偿金24320元。袁春玲系合法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袁艳玲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三一公司要求彭明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共有人意见书》并非彭明柱出具,不能体现彭明柱同意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对于该项诉訟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袁艳玲辩称其已经将车辆转让给董风先董风先承诺代其履行还款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袁艳玲與董风先之间达成的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三一公司亦不能免除袁艳玲的还款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苐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四十七万五千八百零五元;

二、被告袁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金二万四千三百二十元;

三、被告袁春玲对袁艳玲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還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袁艳玲追偿;

四、驳回原告北京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袁艳玲、袁春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袁春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零二元,由被告袁艳玲、袁春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我把孕期扔在家里看孩子孤苦仃,我去遥远的外地打工了我回家看到挺着大肚子快要生了的宝贝老婆,我

我把孕期扔在家里看孩子孤苦仃,我去遥远的外地打工了我回家看到挺着大肚子快要生了的宝贝老婆,我哭的很痛苦生完孩子了,我又要出去打工了看着宝贝老婆依依不舍的表情言语,看著我两个可爱的宝贝女儿我痛不欲生。

人生都一样可有的时光错过了就再也没有了,要懂得让自己让家人享受那些一去不复回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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