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拌倒摔跤技巧拌人导致门牙断掉半颗怎么办

原标题:9岁娃学校被同学拉拽摔傷 责任该如何认定

9岁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拉拽摔成脑震荡究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对责任认定有重要影響。一起来听听法官是怎么说的

案情:小学生摔伤,赔偿有分歧

去年9月9日课间休息时时年9岁的小明(化名)与同学在走廊上休息玩耍并坐茬窗台上。五年级的小文(化名)、小浩(化名)对他进行了拉拽致小明倒地后受伤。

小明受伤后被送至重医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一个多星期后,小明出院共产生医疗费5894.05元。后来法官根据庭审举证质证等情况,将小明一家的损失估计为6724.05元

小明受伤,小文、小浩该担多少责任?学校及小明本人该不该担责?担多少责?对此学校及小文、小浩、小明的家长有了分歧。

判决:三方各自承担责任

法院審理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确保其安全的义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小明系无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其所在小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完全的教育管理职责應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文、小浩的年龄超过了10岁按照《民法通则》,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原告受傷,故其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明爬坐窗台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且在小文、小浩拉拽自己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仍爬坐在窗台上导致被拉下受伤。因此其自身行为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案情及评判各方嘚行为,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认定小学、小文家长、小浩家长各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小明也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对民事荇为能力的界定 对责任判定有显著影响

“本案中,事发时小明的年龄9岁很巧,按照《民法总则》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民法通则》,他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九龙坡区法院承办法官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條的条款;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兒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悝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对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有明显嘚区别,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进行了调整将导致在类似案例中对教育机构责任的判定产生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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