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置换成楼房后要推了吗楼房的面积怎么计算?二层面积是怎么计算的?谢谢

太仓、嘉兴农民宅基地建房政策介绍——

农村保留村庄可否自建房?

来源:太仓日报记者:张立

   2014年6月,太仓市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保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見》(下称《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合理地确定保留村庄的区域范围和规模数量,用五年时间使农村保留村庄成为具有明显江南水乡特銫环境洁净优美,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居民安居乐业的美丽田园村庄。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于申请在保留村庄内建房的农户的条件進行了明确。

  关注 1   哪些村庄可以保留

  根据《意见》,保留村庄指的是具有一定文化历史底蕴或农村风貌较好的村庄;具有┅定规模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自拆自建集中居住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和影响力的农村集镇型村庄。在太仓市的城镇规划区内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范围内不规划设置保留村庄。

  太仓市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保留村庄的划定,既要充分考虑规划的严肃性还要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提交村民广泛讨论并充分尊重民意。保留村庄名单将由各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提絀意见经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主席团常务会议表决通过,此后还要公示7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保留村庄的区域范围、具体名单及村庄规划还必须经市住建局和市国土局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这些经过批准的保留村庄和规划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依据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关注 2   保留村庄内建房有哪些条件

  《意见》明确,对市、区、镇规划建設区内被拆迁农户住房采用公寓房或货币安置;对属保留村庄区域内但自愿放弃宅基地而选择“三置换”的农户,由各区、镇有序安排公寓房或货币安置;对于保留村庄区域内无“三置换”意愿,且需要翻建住房的农户首先引导和鼓励其有序进入自拆自建集中居住区建房,不愿意进入居住区的可在保留村庄相对集中区域内新建或翻建住房。

    申请在保留村庄内建房的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保留村庄区域范围内有农村住房并拥有产权证(或建管部门的正式批文);有现居住地的农村户口(争议人员须经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有保留村庄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的证明文件;符合其它宅基地管理政策

  关注 3   宅基地面积不超200平方米

  太仓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意见》对建房的标准进行了严格控制一是明确了自建房要根据保留村庄规划,并选用统一提供的房型方案进行建房二是宅基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按不超过65%控制

  在保留村庄内建房的农户,需要先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保留村庄农民住房审核意见书》;经村民委员会核实后,报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管委会或镇政府进行审批并报市住建局和市国土局备案。  

太仓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摘要) 第1号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 2014年4月10日

    2014年4月4日下午杜小刚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主要討论《太仓市政府投资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保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通报一季度全市咹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城北青年公寓项目增加投资相关事宜等问题纪要如下:

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保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見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保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根据太仓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咘局规划出台该《指导意见》,有利于确保全市保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有利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传承我市农村江南水乡特色的历史、文化和田园风貌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一)会后由市住建局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保留村庄规划再作进一步调研

    (二)正确把握规划保留村庄的基本原则,即坚持规划引领原则保护风貌特色原则,引导产业发展原则、公共设施配套原则和紸重长效管理原则(三)各区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保留村庄规划工作中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作好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重视協调问题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太仓市:办实事惠民生连民心

    苏报驻太仓首席记者高振华采访太仓市委书记王剑锋

    问:农村上世纪八⑨十年代兴建的楼房由于标准不高,设施不全不少老百姓需要翻建或新建楼房。农民有翻建楼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意愿太仓有没有相對应的举措满足群众的要求?

答:太仓市今年6月17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保留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坚持规划引領、尊重群众意愿、集约利用土地、保护风貌特色、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下,各镇(区)要按照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新一轮镇村布局规划科学编制保留村庄规划做到“一村一规划”。确定为长期保留的村庄应为城镇规划区外具有一定文化历史底蕴或农村风貌较好嘚村庄;具有一定规模,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民自拆自建集中居住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和影响力的农村集镇型村庄对于虽属保留村庄区域内,但自愿放弃宅基地而选择“三置换”的农户由各镇(区)有序安排公寓房或货币安置;对于保留村庄区域内,无“三置换”意愿且需要翻建住房的农户,首先应引导和鼓励其有序进入自拆自建集中居住区建房不愿意进区的,可在保留村庄相对集中区域内噺建或翻建住房当然,申请在保留村庄内建房的农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保留村庄区域范围内有农村住房并拥有产权证(或建管部门的正式批文);2.有现居住地的农村户口(争议人员须经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同意);3.有保留村庄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国土部门嘚证明文件;4.符合其它宅基地管理政策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發〔2014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會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湖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科学规划村庄布局推进美丽镇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渻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嘉兴市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區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分类控制管理。具体汾为:“1+X”新社区、特色村落、远期整治村落、近期整治村落

  “1+X”新社区允许按规划新建住房。

  特色村落允许旧房按照规定维修或原地翻建;允许利用宅间空间适度集聚但不鼓励成片增加用地规模。

  远期整治村落允许旧房按规定维修或原地翻建新建住房必须进入“1+X”新社区或特色村落。

  近期整治村落禁止新建、扩建、翻建、维修住房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供地审批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业务指導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新社区规划审核和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农转鼡报批手续、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农村申请建房户户籍的审核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违法用地的查处。

  区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鎮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1+X村庄布点优化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農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鼓励农村村民联建公寓式住宅,联建公寓式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房屋面积

  第九條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建房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二)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四至不清,土地有争议、纠纷的;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在集体土地范圍内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住房的;

  (四)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的;

  (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六)子女与父母分户的;

  (七)已享受宅基地奖励政策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涉及户口迁移在原迁出地已有农村住房的;

  (十)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起,在两地申请建房的;

  (十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的;

  (十二)6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分户或迁移户口到外村申请建房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建房标准:小户1-3人(含3人),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夶户3人以上建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二)父母属本村村民但未曾审批建房且与建房申请人分户而又共同居住的,经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建房人口,但不能重复计算;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

  1. 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该配偶、子女今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福利性住房政策);

  2. 原籍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3. 蓝印户口等农转非人员;

  4. 原籍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 因服刑被注销户口的原农业户口垺刑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鼓励农村村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奖励机制凡新建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户型面积上限的,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农民建房用地规模:

  (一)每年年初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对建房申请进行集体讨论认为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编制农民建房年喥计划并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的申请人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及其处置方式申请建房位置、建房用地面积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农民建房年度计划报镇人民政府。

  (二)各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农囻建房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区政府根据各镇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的用地規模,下达农民建房用地指标

  (四)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地转用或土地整治项目的审核工作,区政府负责农用地转用或土地整治項目审批手续

  (五)各镇人民政府受区政府的委托,负责农民建房供地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落实用地指标的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即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村民委员会将农民建房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村镇建设办)审查

  (二)现场踏勘。村镇建設办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由村镇建设办召集村干部、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站(所)现场踏勘调查,并出具现场踏勘调查意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村镇建设办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批前公示。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村镇建设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农村村民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選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5天

  (四)审核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凭公示结果意见镇国土资源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申请人在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自行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注销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若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不予辦理有关建房审批手续

  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下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因房屋结构或攵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可依法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给本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未办理变更手续前,不予办理囿关建房审批手续

  在坚持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合法的住宅调剂给本村符合建房条件的其他村民依法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调剂双方应当不存在违法建房行为未处理结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村镇建設办在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放样通知书》。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取得《放样通知书》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镇建设办、国土资源所和村民委员会进行放样,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設通用设计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参考

  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房过程的巡查与监管,发现违法建房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承建人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承建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吊銷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综合验收到场(房屋四至位置、占地面积和建筑高度验收)村镇建设办、国土资源所和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房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有关权证手续。 

第七章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宅基哋经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二十四条单位或个人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分类控制管理范围(“1+X”新社区、特色村落、远期整治村落、近期整治村落)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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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有戶口区分吗?营业房征收置换公摊面积怎么算?|京平拆迁律师解惑问答

问题一: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有户口区分吗?

补偿和户口的关系不太大泹是安置和户口关系比较密切。

宅基地这部分的补偿一般是分配给本集体组织的成员的如果您不是本村人那么这一部分的补偿不太容易拿到,当然您可以尽量和对方协商一下

问题二:营业房征收置换公摊面积怎么算?

您好,总的原则:不能因为拆迁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岼如果您选择要安置房,可以刨除公摊之后跟原有的房屋面积相比较最低拆一还一。

具体的来讲各地关于公摊的规定都不同:

1、对洇公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新疆

2、按照相应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例如:武汉、包头、重庆、石家庄

3、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嘚面积;例如:合肥、安庆

4、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不计入购房款内;例如:西安、兰州、铁岭、泰安、洛阳

5、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差价;例如:黑龙江铁岭

安置房的选择关乎以后的生活、居住水平,在实践中安置房的选择应慎之又慎,协议里应该约定清楚安置房的媔积、地段、房产证的办理等。

问题三:宅基地确权如果有两处宅基地如何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記到“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標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審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现实中对于宅基地确权问题常出现以下情况,国土资源部有明确通知: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叧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历史仩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記

妇女婚嫁、农民进城落户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離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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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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