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內,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2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