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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營与淳化县方里镇镇长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28号
上诉囚(原审被告)张连营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淳化县方里镇镇长人民政府住所地淳化县方里镇镇长街道。
法定代表人丁国强该镇镇长。
上诉人张连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连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被上诉人淳化县方里镇镇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航学原审第三人张九明、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张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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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路线:全程约87.3公里
1) 从起点向囸北方向出发行驶
4) 沿S107行驶7.3公里,直行进入泾河大桥
5) 沿泾河大桥行驶610米直行进入S107
左后方转弯进入G211
2.行驶590米,过中街村左转
3.行驶20.7公里,右轉
4.行驶8.3公里直行
1) 行驶1.6公里,右后方转弯进入焦爷公路
2) 沿焦爷公路行驶8.8公里右前方转弯
3) 行驶6.7公里,左转
4) 行驶1.0公里右转
7) 行驶100米,到达终點(在道路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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