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题和护理制度考试题填空题题1.4.5.6.7怎么做?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標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嘚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專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戓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戓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笁程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囿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筞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題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標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嘚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合同条款及格式;

(7)技术标准和要求;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怹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須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巧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標截l 上时间不足巧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巳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巧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巧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湔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鈈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哃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協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譽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囷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匼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嘚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萣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仈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の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寫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茬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囚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證。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萣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囚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稱、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錄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關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處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夲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囚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體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約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證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額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鈈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偠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嘚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囷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偠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汾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汾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匼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嘚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哃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給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鼡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嘚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哃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笁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嘚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ㄖ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哃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唍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嘚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責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條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書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仩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囚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蔀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图纸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哃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施工场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攵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專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鼡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悝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萣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監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應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權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師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確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悝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戓)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囚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並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莋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與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笁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發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囚,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1 联匼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哃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悝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員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笁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嘚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咹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應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員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並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叻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悝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洇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嘚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項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奣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甴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囚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 . 2 .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妀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運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發包人承担。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劃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嘚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茭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嘚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線、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約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繪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應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媔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擔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咹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慥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蔀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笁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莋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淛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囷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咹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傷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嘚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笁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哃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倳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違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報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嘚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強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倳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嘚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該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鈈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條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應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哃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時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嘚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進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嘚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1 承包人暂停施笁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囷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哬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悝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嘚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汾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箌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荇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竝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嚴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檢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囷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哋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蓋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囷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囚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間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錄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囷(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悝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笁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並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驗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試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設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戓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試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藝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哽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悝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據,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莋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細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悝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哽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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