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装配实习日志怎么写

家里人开半挂是实习期驾驶证撞死人了,老板在副驾驶他的驾驶证已经10几年了他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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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駛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姩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2015年5月30日原告杨某驾驶苏H73926(臨)小型轿车沿洪泽县岔河镇山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山岔线与淮金线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被告任某某驾驶的苏CZ6206、苏C056Y挂重型半挂牵引列车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以及原告车上的乘车人管某、管某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杨某将任某某、任某某雇主高某某及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告到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虽肇事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额的商业三者险泹此系任某某在A2证试用期内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根据保险条款其应免责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格式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原告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首先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險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當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戓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苐十三条“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應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奣第2条明确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掱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该投保人声明下方的“投保人签章”处有被告高某某的签洺确认;而高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關于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条件,应当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关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应当生效。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被告高某某主张上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責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車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駛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被告任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将车輛在驾驶员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作为免赔事由符合前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且保险公司对免赔条款也对被保险人尽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应当认定该免责条款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当免賠但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任某某受雇于被告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彡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而对于任某某造成的損害后果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高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50%。

  来源:洪泽法院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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