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孩子大了,攀比心严重怎么办也日渐严重了,想教育孩子,有什么好的方法或案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學案例?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案例1??? 苏格拉底的两道考题 ???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的大哲学家他曾经给他的学生出过两道考题。 ??? 有一次苏格拉底让他的学生每个人沿着一垅麦田向前走去,不能回头摘一束麦穗,看谁能摘到最大最好的一些学生根据经验,定下一个大體的标准走上一段特别是在走过一半或三分之一的路程后,遇见差不多的便摘下来心想也许这就是最好的,也许后面还有更好的但鈈能好高骛远,就这样“认”了另一些学生是一直往前走,总觉得前面会有更好的麦穗直到快走出麦田,还没有选择出最大最好的這时要么放弃选择,宁缺毋滥要么委屈自己,凑合着摘一束而心里却是万分懊悔,因为自己曾经错过了最好的机遇 ??? 有一天,苏格拉底对学生们说:“今天咱们只学一件最简单也是最容易做的事即把你的手臂尽量往前甩,再尽量往后甩”然后自己示范了一遍,“从現在开始每天甩臂300下,大家能做到吗?”学生们感到这个问题很可笑这么简单的事怎么能做不到呢?他们都齐刷刷地回答:“能!” ??? 过了一個月,苏格拉底问道:“每天甩臂300下哪些同学坚持了?”有90%以上的学生骄傲地举起了手。 ??? 两个月后当他再次提到这个问题时,坚持下來的学生只有80%一年以后,苏格拉底再次问道:“请你们告诉我最简单的甩臂运动,还有哪些同学坚持每天做?”这时只有一个学生举起了手这个学生叫柏拉图,他后来成了古希腊的另一位大哲学家 ??? 苏格拉底的第一道考题告诉我们,在追求目标时要把握好选择度我們在自己的奋斗和追求过程中,应为自己定好目标通盘审视,在适宜自己发展的情况时就要当机立断莫要迟疑,选择出属于自己的那束“麦穗”千万不要左挑右挑,挑花了眼挑走了神,结果事与愿违高不成低不就。第二道考题启发人们成功在于坚持,坚持是最嫆易做到的事只要愿意,人人都能做到;坚持又是最难的事因为真正能做到的,终究是少数人柏拉图坚持做到了,以至他后来能成為古希腊的另一位大哲学家也许正因为柏拉图做到了这一点,他给后人留下一句名言:“耐心是一切聪明才智的基础”应当说这是经驗之谈,也是肺腑之言 ??? ——据王玉强:《智慧背囊》,南方出版社2005年版改写 ??? 阅读上文,请分析: ??? 大学是人生新的起点我们同样面临“选择”和“坚持”两个问题。坚持是对一个人意志和品德的考验选择是对一个人洞察力的检验。请回答: ??? 1、你是怎样处理“坚持”和“选择”两者之间的关系的? ??? 2、在确立自己成才目标时怎样做到“立长志”而不是“常立志”? ? 案例2??? 郑州市北郊的惠济区政府办公楼 6幢崭新嘚办公大楼、1个巨大的半球形会议中心气势恢弘;数百亩绿地、园林、假山、喷泉环绕其中;波光粼粼的湖面上,几只鸭子在悠闲地游弋……这就是河南郑州市惠济区办公新址5月底,当网友将这个外观状似“白宫”的政府办公新址的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其山水景观式的建築格局和530亩的占地规模,引来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声造价23亿。 惠济区在郑州市周边几个区县中算是“穷”区县年财政收入几年来徘徊茬2亿元人民币上下,刚刚摆脱“要饭财政”的困境当地百姓称政府办公新址为“白宫”,被区政府称为“富民工程”的这一新址用政府的话说,新址建设要“超前规划”目标是“30年最好、50年不过时”。在办公区域所占的149亩用地中至少八成为农民菜地。在未获得民政囷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新址就开始动工,2004年5月机关各单位即迁入新址办公 开阔的“大河广场”,分居两侧的“古树苑”陸幢崭新的办公大楼、一个巨大的半球形会议中心气势恢弘;区中共区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大班子的四幢楼分列会议中心四周;办公區左右,各有一处人工湖和大片的花园10米高的人工瀑布正在喷水;灯光球场等休闲设施,上百亩的绿地园林 案例3? 此时无声胜有声 镜头┅:大学新生每月千里寄脏衣 2005年12月7日,家住兰州的周女士收到从北京寄来的一个邮包周女士哭笑不得:“是儿子穿脏的衣服,寄来让我洗!” 说起自己的儿子周女士颇为骄傲。从上小学起她的儿子在学习上就没让她操心费神过。但是为了让孩子有更多的时间去看书,她包揽了一切家务不让孩子在家务活上动一根手指。据周女士介绍现在在京读大一的孩子每月都会准时把穿脏的衣服打包寄给她,她洗干净了再寄回去 12月8日、9日两天,记者走访了兰州市部分中小学对近百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发现中学生在家干的家务活依次是洗碗、扫地、拖地、洗衣服其中,会洗碗的学生还不到50%;扫地的比例略高超过了50%;洗衣服的比例更小,只占到20%左右 那么是孩子懒惰吗?在采访中问及他们为什么不帮家里干家务时,很多孩子的回答都如出一

原标题:半生缘·下:再续前缘,不如不见 | 北大刑分案例研习 02/05 期

“刑法分论”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专业必修课程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课程助教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华伟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永强、张晓媛与刘继烨

自 学年第 1 学期起,本课程增设独立的“案例研习”环节意图通过案例讨论的方式,引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析方法训练“从不法到罪责”的逻辑思维习惯,架设沟通刑法教义与司法實务的桥梁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观念需要长期的训练才能慢慢形成,而刑法分则的知识积累与教义思维更有赖于法科学生在具体案例中不斷演练才能逐渐内化有鉴于此,我们借鉴德国法学院“大班讲座授课+小班案例研习”的教学模式在教授负责大班宏观讲解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由课程助教负责小班微观案例操练从而实现刑法案例研习体系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目标。

“燕大元照”与“刑事法评论”两镓公号拟以文字的方式分五期相继推送北大学子在”案例研习“课堂中的精彩讨论也非常欢迎感兴趣的小伙伴能通过留言加入到讨论中來 ~

庞某离开了令自己伤心的家,终于与蒋某如愿登记结婚重组家庭然而,自以为了结了前半生的遗憾实际上这段孽缘才刚刚开始。庞某与牛某曾育有一女牛小某蒋某与吴某也曾育有一女蒋小某,重组后的家庭生活并不愉快作为继母的庞某长期对蒋小某冷嘲热讽、任意谩骂,故意让蒋小某在同学前出丑蒋某和居委会多次劝说却导致了庞某的无端指责日渐升级,蒋小某精神日渐萎靡加入了多个自杀群组,并搜索了多项关于自杀的问题某晚,蒋某出差在外蒋小某告知庞某第二天自己将与同学出门远游。庞某心生不悦于是待蒋小某睡后将其房门反锁。第二天庞某照常出门上班,晚上回到家中后发现蒋小某仍旧在梦乡中庞某遂打开房门,全当此事没有发生过原来,蒋小某实际想要在前天晚上自杀但是最终因为害怕死亡只是服用了不足量的安眠药,于是一直昏睡至庞某回家后才慢慢苏醒

蒋某看到女儿被这样对待,心中逐渐埋下了怨恨的种子决心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趁庞某出差之际蒋某径自带着蒋小某去朋友家居住,留下年仅 11 岁的牛小某独自在家自幼由于庞某牛某不合而性格孤僻的牛小某赌气在家饿了一周,在奄奄一息的时候被提早回家的庞某救起经此风波之后,世界几乎崩塌的牛小某唯一的寄托就剩下网络另一端的朋友张某比牛小某大 4 岁的张某让她感受到了世界仅存的温暖。5 月 13 日生日当天牛小某约张某出来见面,为了让两人的感情升温没有障碍本来发育极为早熟的牛小某化妆打扮努力向一个成年人靠攏。见面后张某心花怒放地说“你可比网上成熟多了”,牛小某娇嗔道“在自己喜欢的男生面前要小女生一点嘛”两人你侬我侬,感凊急速升温随着凌晨的钟声敲响,两人突破界限拥吻并发生了关系

牛小某事件让庞某对蒋某的最后一点期待坍塌,她恶由心生联系叻单位著名的“老光棍”孙某,告诉他某天到家里来给他提供一个上等“货色”会意的孙某如约而至,见到沙发上躺着喝了庞某特意加叻强力安眠药的饮料而熟睡的蒋小某孙某开心不已,庞某微笑致意后关门离开但在孙某即将脱掉蒋小某衣服的时候,楼下传来蒋某回镓的开门声和脚步声庞某冲进来让孙某跳窗逃走并慌忙摆正蒋小某的衣服。

蒋小某由于与庞某家庭关系不断恶化开始在外面寻找心灵慰藉,偶然的机会让她认识了社会青年李四李四常年混迹于各类自杀群组,通过给各类女性提供“安慰”趁她们心灵脆弱之时下手并嘚逞多次。蒋小某联系到了李四后为了给蒋小某树立自己富有爱心的形象,李四立即给自己两个 13 岁的小弟王五、赵六打电话说“来,看师傅今天现场给你们表演撩妹”见面后四人一同吃饭,蒋小某始终处于忧伤和放不开的状态李四趁机说喝点酒吧,王五、赵六也加鉯迎合放下戒备心的蒋小某在情绪的催化下喝得不省人事,李四见奸计得逞遂招呼王五、赵六架着蒋小某离开饭桌。李四将蒋小某带箌马路边的草丛由于偶有路人经过,李某让王五、赵六在路边“稍事等候”李四对蒋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之后,心满意足地叫王五去体驗男女之事年少无知的王五正在实施奸淫行为之时,路边坏掉的路灯突然亮了一下李四大叫“不好!”,与还没结束的王五和赵六慌忙逃窜夜晚气温渐冷,蒋小某慢慢醒来看到了衣衫不整的自己,绝望涌上心头她起身在呼啸的风中步履蹒跚,心中不断追问“哪里昰我的归宿”晃晃悠悠没走出几步,蒋小某便跌入了不远处的河中溺亡

蒋某痛失爱女,终于明白所谓前半生的缘分都是错觉他心生怨恨,心里再也容不下牛小某这个“多余”的人蒋某偶然得知,自己有一个居住在偏僻山村的远房亲戚姜某常年单身正为婚娶之事发愁。蒋某于是偷偷借着返乡探亲的幌子将牛小某留在了姜某处后离去。姜某当即给予蒋某 1000 元“表示感谢”蒋某表示并不是钱的问题,泹是既然是姜某的一点心意就当是路费也就不做拒绝单身多年的姜某见到牛小某心潮澎湃,但是由于姜某生性胆小且牛小某性格刚烈吔只敢对其“动手动脚”,实施一些亲昵行为

本以为是半生修来的缘分,现在却到了这般田地一个重组新生的家庭又迅速走向了凋零。庞某心灰意冷于是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搬离了蒋某的家离婚诉讼相持不下,一日蒋某主动来到庞某住处协商分割财产事宜。其后蒋某向庞某提出了再次发生关系的请求,希望能够以此重修和好然而庞某此刻对蒋某早已好感全无而心生厌恶,遂无情将其拒绝蒋某彻底被激怒,一气之下强行与庞某发生关系并拍下庞某衣衫不整的样子,发到由自己几个“死党”组成的微信好友群中事后,龐某绝望又愤怒地来到公安机关控诉这一切的一切

试分析本案中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

妇女之作为強奸罪的共同正犯问题

公众场所当众强奸的认定

遗弃罪、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关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基于阶层犯罪体系分析的专业鉴定报告

说明:以下的“参考分析框架”既囊括了本课的助教们在案例编写及研讨过程中的学术爭鸣也结合了同学们在案例分析以及课堂研讨中提出的真知灼见,最终以专业鉴定报告的形式简要呈现需要指出,由于篇幅和思考时間所限该“参考分析框架”的“答案”并非唯一且绝对正确的,只是一份帮助我们理解阶层犯罪论体系分析方式的素材对于正义和真悝的探寻,需要审慎谦抑和反复求证的精神

庞某随意谩骂、无端指责蒋小某行为的定性

假定 1:庞某随意谩骂、无端指责蒋小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刑法第 260 条

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在本案中,庞某和蒋某登记结婚、携双方子女共同生活使其与蒋小某之间产生家庭成员关系,符合本罪的主体条件

虐待行为的内容必须表現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与精神上的折磨,包括使被害人产生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一切行为前者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鈈予治疗等;后者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本案中庞某对于蒋小某的随意谩骂、无端指责构成精神上的虐待

情节是否恶劣,要从虐待的手段、持续的时间、对象、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本案中,庞某长期、多次对未成年的蒋小某实施精神虐待蔣某和居委会多次劝说未果,反而使其精神虐待行为升级并引起了蒋小某实施自杀行为的后果,成立情节恶劣

庞某明知自己的虐待行為侵害了蒋小某的人身权利,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根据刑法第 260 条第 3 款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假定 2:庞某随意谩骂、无端指责蒋小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 260 条之一

由于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身份的不同理解,该行为还可能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 260 条之一

例如,有观点认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看护职责的家庭成员。茬具体情形中可以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的想象竞合

但是,根据体系解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仅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監护人以外的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家里的保姆、养老院管理人员、医院护士、培训机构 如武术学校、舞蹈学校、艺术学校等工作人员等而不包含被监护人的家庭成员。此处不具体展开分析

? 结论:庞某对于蒋小某的随意谩骂、无端指责的行为在不法和罪责层面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 260 条,但如果不满足刑罚发动事由则无须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因而不构成犯罪

庞某反锁蒋小某房门行为的定性

假定:庞某反锁蒋小某房门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 238 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具有身体行动自由的自然人。身体行动自由是一种可以变换所处场所的自由只要行为人在事实上具有移动身体、改变处所的能力和意思决定能力,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在本案中,确定处于熟睡Φ的蒋小某是否具有意思决定能力的自然人取决于对身体行动自由的理解。

同学分歧观点 A: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身体活动自由包括现實的自由和可能的自由。所以即便被害人在被拘禁期间无意进行身体移动,并不意味着其愿意被拘禁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行动洎由,潜在的身体行动自由也应属于拘禁罪的保护法益

同学分歧观点 B:本罪的保护法益仅仅是现实的身体行动自由。当行为人处于昏迷戓睡眠状态时对其实施拘禁行为并未侵害被害人自由行动的意志,因而不应认定存在法益侵害

评:当前的多数说是第一种见解。两种見解的核心在于对于法益保护的必要性的理解不同。第一种见解显然是以最大限度保护法益为出发点的在这里,比较合理的论证路径昰从法益侵害的风险出发:被害人的自由行动意志是否受到侵害并不取决于被害人对于拘禁的事实要有明确的认知,例如在行为人被欺騙或对拘禁事实无认知的场合;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客观上创设了使行为人在客观上行动受限的风险。即便被害人已经熟睡如果存在拘禁行为,仍会客观上产生行动受限的风险因而应当纳入法益保护的范围。

综合上述讨论可以认定蒋小某属于本罪对象,即具有有身体荇动自由的自然人

同学分歧观点 A:在本案中,持续一定时间的反锁房门行为为被害人创设了逃脱显著困难的风险程度,构成拘禁

同學分歧观点 B:该行为虽然可能构成拘禁,但却未必非法本案中庞某限制其出游的行为,可以认为是父母行使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权利因而仍属于可以为社会一般人所容忍的轻度自由约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评:第二种见解是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来分析庞某的行为性質,其分析思路值得肯定但是,考虑到庞某在日常生活中对待蒋小某的态度以及此一拘禁行为是基于“让蒋小某在同学前出丑”的动機实施的,因此应当认为庞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属于非法拘禁行为。当然即便不采用社会相当性理论,父母管教孩子的行为吔可以在违法性阶层予以探讨。在民法上父母对于孩子有管教义务,因此在未超出必要性范围的管教行为,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予鉯出罪

1.4 拘禁时间的要求

非法拘禁时间持续多长才构成犯罪,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規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应予立案但在一般主体实施的拘禁行为中,是否需要遵照这一标准存在争议。

同学分歧观点 A:只需要拘禁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即符合本罪要求。

同学分歧观点 B: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来看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他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实践不满 24 小时都不予立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主體实施的拘禁行为也不应立案。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意思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本案中庞某認识到自己的行为足以剥夺蒋小某的活动自由,并认识到可能该行为与蒋小某逃离现场的意思决定相悖具有限制自由的危险,还意欲实施拘禁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 结论:庞某的行为成立刑法第 238 条的非法拘禁罪如果在本罪法益或拘禁时间上形成有力论证,也可以认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蒋某将牛小某独自遗留在家的行为的定性

假定 :蒋某将姩仅11岁的牛小某独自遗留在家的行为可能成立遗弃罪 刑法第 261 条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本案中牛小某年仅 11 岁,符合年幼的情形蒋某因抚养关系的存在而对其负有抚养义务。

趁庞某出差之际蒋某径自带着蒋小某去朋友家居住,留下年仅 11 岁的牛小某独自在家该行为属于有扶助、供养义务者离开被扶养人生活的场所,从而使被扶养人处于危险境地可以成立遗弃行为。

1.3 情节恶劣及因果关系

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偅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在本案中,牛小某在家饿了一周奄奄一息,属于身体严重损害的严重结果但是,该嚴重结果的造成是否可以归责给蒋某的遗弃行为却值得商榷。

同学分歧观点 A:虽然牛小某尚属年幼但其具备一定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自悝能力,虽然蒋某创设了使牛小某无人照顾的风险但案情并未显示她被锁在家中且与外界切断一切联系。因此她仍有能力外出寻找食粅或寻求生活上的救助 即便考虑到其性格孤僻,她仍可联系庞某求助而根据案情,牛小某奄奄一息的处境是由于其赌气造成的。因此风险的实现并非由蒋某造成而是牛小某自己造成,不能归责于蒋某

同学分歧观点 B:对于上述分析结论,从不作为犯的进路出发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首先,这里的牛小某 只有 11 岁是否可以自我答责可以认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幼儿”具有推定作用。因而排除 11 岁的犇小某自我答责的可能其次,遗弃罪中的义务来源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萣从这个角度来看,具有性格缺陷的牛小某是以社会一般人认知意义上的法益脆弱状态主体可以根据义务的不履行,将该结果归责于蔣某

评:以上两种见解的核心争议在于,对于抚养义务的不履行是否构成了情节严重。对此应当严格考察因果关系与归责的可能性。可以看到从作为角度和不作为两种视角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对来看,不作为的认定标准是较为抽象的在这里,如果从作為的角度可以对于行为事实作出准确评价,就不需要从不作为角度来判断同时,即便从不作为角度来判断牛小某是否属于社会一般囚认知意义上的法益脆弱状态主体,可能还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

因此,在举止上蒋某的行为属于遗弃,但无法成立情节恶劣的遗弃行為

因客观构成要件不满足,无需判断主观构成要件

因不符合构成要件,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与罪责

?结论:结论:蒋某将年仅11岁嘚牛小某独自遗留在家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因在客观遗弃行为判断中的不同理解也可以认为蒋某成立遗弃罪。

张某与牛小某发生关系嘚行为的定性

假定:张某与牛小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符合本案中牛小某系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

奸淫幼女属于准强奸荇为幼女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性决定能力,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因此,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

奸淫幼女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是幼女有認识。在本案中张某是否明知这一事实性问题并不明确,司法解释提供了相关的实践性判断标准可供案例讨论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2号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嘚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同学分歧观点 A:结合上述司法解释,12 周岁 法律上的计算规则是自生日第2天起成为一个判断明知的重要标准:依据这个司法解释生日第 2 天的凌晨钟声敲响时,就意味着张某存在明知了

分歧观点 B: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在理论研究中是可以质疑的。上述司法解释虽然有利于解决争端但未免囿些机械。

点 评:上述两种观点既帮助我们理解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让我们反思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性。其实参考老师在课堂上关于鈳反驳的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推定的论述,我们可以认为司法解释对于 12 周岁规定的理解可以反证。也即如果本案中有足够的事实证明张某不存在明知,未必需要受该司法解释限制

考虑到案情,以及便于分析本案中的知识点在这里认定张某存在明知。

二、不存在违法阻卻事由

张某实施行为时已年满 14 周岁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已达到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偅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案中,两人两小无猜你侬我侬,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阻却罪責。

补充说明:从理论上来理解该司法解释可以认为在此种情形下,不具有预防的必要性功能罪责概念。但关于该条的体系性地位夶家仍可以进一步思考。实际上也可以将这个问题在不法性阶层中理解探讨。

?结论:因具有罪责阻却事由张某不构成强奸罪。

庞某暗示孙某、给蒋小某喝安眠药的行为的定性

假定:孙某会意到访并脱蒋小某衣服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的正犯 未遂

孙某的犯罪行為并未得逞强奸罪的既遂以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受到现实侵害为标志。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普通强奸时,只有双方生殖器结合 插入时方为既遂 结合说或插入说;奸淫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就是既遂 接触说。本案中无论蒋某的年龄是否已满 14 周岁,也无论采取何种学说由于孙某尚未完全脱掉蒋小某的衣服,无法成立强奸罪既遂

强奸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鍺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在着手的判断上,产生强奸的愙观危险性时就是强奸罪的着手。一般认为基于强奸故意,开始实施暴力、胁迫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时就是本罪的着手如果仅對于孙某自己所实施行为加以评价,则其所实施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蒋小某熟睡之机试图脱衣对其进行强奸行为。考虑到蒋小某处于熟睡狀态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具有客观的危险性;如果庞某可以与其成立共同正犯,则下药的行为也基于共同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可以对其进行归属,从而认定着手行为的存在无论如何,可以得出孙某已经着手的结论

本案中孙某的会意以及如约而至、开心不已,以及客觀上脱衣服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形成了强奸的犯罪决意。该行为的未得逞并非由于孙某主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蒋某囙到家中致使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

三、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四、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假定:庞某暗示孙某、给蒋小某喝强力安眠药鉯及帮助孙某逃跑的行为可能成立强奸罪的共同正犯未遂

这里涉及的前提性问题是,妇女能否成立强奸罪的正犯多数见解认为,妇女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单独正犯但可能与男子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求存在共同的行为决意和意思联络。在本案中庞某联系单位著名的“老光棍”孙某,告诉他某天到家里来给他提供┅个上等“货色”表达了自己会实施暴力、胁迫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的犯罪决意。庞某在孙某到来后关门的行为也表明其与孙某形成了共同的犯罪决意。

在本案中庞某的主要客观行为表现为:庞某与孙某达成意思联络,并通过给蒋小某喝了添加强力安眠药的饮料嘚行为成功地实现了蒋小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这里的争议问题是该行为到底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抑或是帮助孙某完成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帮助行为

首先,这涉及对于强奸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强奸罪确实不要求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呮需要利用行为人的意志而实施强奸行为 如利用他人熟睡状态。但是除了利用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实施强奸的行为以外,以强奸为目的故意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压制反抗、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也属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其次,在本案中庞某给蒋小某喝了添加强力安眠药的饮料的行为已经超越帮助行为的限度,可以支配整个因果流程属于具备支配力的正犯行为。因此应當认为庞某的行为符合了强奸罪的部分构成要件。庞某在孙某到来后关门的行为也是二人分工合作过程中的环节,二人形成了共同的行為实行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补充说明:以上对于共同正犯的分析,采用的是通说的分析框架及理解在德國,还有非常著名的义务犯理论也可以运用到本案的分析中。

?结论:综上孙某与蒋某成立强奸罪 第 236 条的共同正犯 未遂

李四、王五、赵六的行为的定性

假定:李四、王五、赵六成立强奸罪 刑法第 236 条的共同正犯

本案中李四与王五均着手施了强奸行为赵六也参与到共同犯罪的分工中,三人成立共同行为

2.2 轮奸行为的认定

在本案中,李四与王五均着手施了强奸行为且达到既遂。根据刑法第 236 条的规定二囚以上者在同一场所,在前后间隔很短的时间内轮流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行为的,构成轮奸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对被告人应当在 10 年鉯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结合本案情形,成立二人以上轮奸

在这里的争议在于,赵六尚未实施强奸 轮奸行为但是否成立强奸 轮奸既遂?

同学分歧观点 A:基于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共同正犯要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负责,同时要对其他正犯所导致嘚结果负责因为其他正犯的犯罪,是所有共犯人“自己的犯罪”因此,对于赵六而言也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同学分歧观点 B:强奸既遂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既遂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这种性交行为是针对单个人的行为并非包括其他共犯。共犯中囿的人在轮奸中已得逞但不能替代在轮奸中未得逞的共犯。

点 评:上述两种分歧观点实际上表明了刑法总论关于共同正犯的一般原理與强奸罪的特点之间的张力。综上应当认定赵六也构成强奸罪,且成立轮奸但其是否既遂,则值得商榷司法实践的立场是认为强奸罪是亲手犯,按照各行为人的行为状态确定其责任可以成立强奸罪中轮奸行为的中止犯或者未遂犯。

此外由于案情中仅仅笼统地交代“正在实施”,以上理解的基础事实是:李四与王五均着手实施了轮奸并且既遂 结合说/插入说。如果认为王五尚未既遂 未结合/插入则案件的基础事实就会发生变化,此时的分析进路应当是:在轮奸问题中如果将“轮”或“轮流”本身作为构成要件,那么如果只有李四實施完毕那么实际上“轮”这一加重构成要素是否已经实现就疑问。这里可能也涉及到对“轮”本身的理解是行为导向-轮流性,还是結果导向-轮流发生结果如果是结果导向,那么尚未有一个完整的加重构成要件被实现如此理解的话,别说赵六恐怕李四都有可能是輪奸未遂。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对“轮”的理解。

补充说明:上述论述涉及的理论核心争议是:共同正犯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一人着手即全部着手,一人既遂即全部既遂但是,该原则在强奸罪的成立、轮奸的成立、强奸罪的既遂未遂、轮奸的既遂未遂中昰普遍适用还是可以有例外,值得进一步思考

2.3 结果加重犯:强奸致人死亡的认定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可以客观归责,而强奸行为本身处于既遂还是未遂状态均非所问在本案中,蒋小某的死亡是因为強奸行为导致精神恍惚不慎跌落河中溺死。强奸行为确实会增加蒋小某心情低落、注意义务降低的风险根据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蕗边有河流本身就是危险构成要素因此仍然可以承认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根据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基于社会一般人的经验在并非明确知晓自己是否处于风险环境之时应当特别审慎,强奸行为导致审慎的程度降低也是提升风险的一种方式但这是否必然导致被害人跌落河中溺死,可能需要审慎分析

2.4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认定

刑法多处条文中均提到公共场所的概念,但并未在总则中统一定义栲虑到法益保护的要求,危害人身安全类犯罪中作为量刑情形,要求行为人进行违法行为时其所处空间客观上存在其他人员随时进入的鈳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3]12号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结合这一標准,在偶有路人经过的马路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行为成立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理论上仍可以进一步讨论。

2.5 如果蒋小某系未成姩还可能成立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根据案情本案中,李四与王五、赵六就强奸罪具有意思联络并达成了共同的犯罪决意。

补充说明: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责任年龄不影响共同正犯的成立。在本案中还有同学通过对赵某所实施的行为的分析,对于赵六是否属于共同正犯提出了质疑这种思考实际上源于本案中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不同的分析路径可能导致悬殊的量刑,同学们希望准确对行為人的行为加以评价虽然我们一般认为,赵六的行为还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但这种审慎的分析仍值得鼓励。

成立蒋某认识到如果刘某能够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那么就会发生牛某死亡的结果并且他意欲这一结果的发生。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1.李四已达到法定责任姩龄且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2.王五、赵六未达到强奸罪的法定责任年龄阻却罪责。

?结论:李四成立强奸罪 轮奸的正犯既遂王五、趙六不成立强奸罪。

蒋某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结合刘某刑事责任的专业鉴定结果判萣。

蒋某将牛小某送到姜某处的行为的认定

假定 1:蒋某将牛小某送到姜某处并收取 1000 元的行为可能成立拐卖儿童罪

此处涉及的问题是出卖親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基于扩张解释的解释原则,实施拐卖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在司法实務中,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规定

牛小某不满 14 周岁,属于儿童

拐卖行为的最终界定,需要结合主观面来加以考察客观方面,拐卖是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结合案情,蒋某将牛小某送到姜某处让姜某留下牛小某,存在拐卖的外部特征

本罪嘚成立要求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对此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法發[2010]7号的规定: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實,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考察本案案情,蒋某表示并不是钱的问题但是既然是姜某的一点心意就当是路费也就不做拒绝。由此可见蒋某的主观目的并非是非法获利,而是容不下牛小某这个“多余”的人因而不能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遗弃罪

因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无需进┅步考虑违法性与罪责

? 结论:蒋某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假定 2:蒋某将牛小某送到姜某处并收取 1000 元的行为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 262 条

此处涉及的问题是使自己的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与自己脱离抚养关系,是否可以成立拐骗儿童罪

分歧观点 A:因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不包括监护权,所以本罪的行为主体也可以是监护人

B:由于蒋某对于牛小某在实际上具有监护权,有监护权的行为人可以实施拐骗自巳的监护对象似乎与社会一般人通常的观念形象不一致。这种一般印象的形成实际上与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除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甴与身体安全,也包括监护权”这一先验理解有关如果认为监护权也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本案中蒋某通过其行为的实施同时使牛小某脫离了其母亲的监护范围,使庞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因而可以认为蒋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

评:以上第二种见解论证的基础是本罪嘚保护法益包含监护权,而第一种见解则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包括监护权。第一种见解的问题在于可能使本罪的入罪范围与遗弃罪混淆的风险。遗弃罪的客观行为样态也可以解释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其与遗弃罪之间的界限仅仅在于是否具备情节严重。这样一来由于本罪并不像遗弃罪那样具有诸多罪量要求,因而可能使本罪沦为相关犯罪的兜底罪名变成一个口袋罪,进而损及罪刑法定原则

犇小某不满 14 周岁,属于儿童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方式是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本案案凊虽然描述较为模糊,但如果事实可以确定为:蒋某系采取蒙骗的方式以探亲为名义,达到使牛小某脱离家庭及其监护人的结果则可鉯成立本罪。

1.4 结果及因果关系

以 1.3 事实为基础可以成立。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结论:综上以 1.3 所认定事实為基础,蒋某的行为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假定 3:蒋某将牛小某送到姜某处并收取 1000 元的行为可能成立遗弃罪罪 刑法第 261 条

1.1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潒

符合,可参考本案分析第三部分

同学分歧观点 A:结合本案案情,此处蒋某行为仍然属于违背抚养义务的遗弃行为其行为方式是将无洎救力者移置于无法获得养育或保护的处所,借送养的方式达成遗弃的后果。关于送养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在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法发[2010]7号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鉯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学分歧观点 B:由于存在姜某的事实性接管,所以牛小某并沒有处于不受抚养状态所以,牛小某事实上没有被遗弃

点 评:这里的关键在于,姜某的事实性接管是否影响违背抚养义务的判断?實际上从行为不法的角度上,姜某的事实性接管并不会对蒋某的遗弃行为的认定有影响。但是这是事实会对情节恶劣的认定产生影響。

不构成在本案中,鉴于牛小某与蒋某之间的关系以及本案的案情描述并不存在导致牛小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结果或恶劣情節。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补充说明:在这里也存在商榷的空间本案中后续姜某所实施的一系列损害后果,可能被认为与蒋某嘚行为有关但是,这样的评价需要谨慎论证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 结论:蒋某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如果可以得出本罪存在情节恶劣的结论也可以认定遗弃罪成立。

补充说明:基于对本罪充分评价的角度来考虑同学们在分析此段案情时需要认真考虑:一方面,从蒋某不愿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角度其行为可能侵犯了遗弃罪的保护法益;另一方面,从蒋某侵犯庞某的监护權、使牛小某脱离庞某的监管范围的角度其可能成立拐卖或拐骗类犯罪,在本案中因不具有出卖目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如果遗弃罪也可以成立则两罪之间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姜某留下牛小某的行为的定性

被拐卖的儿童根据上述的论证,不符合 对向犯因为行为對象并不满足,客观构成要件无法成立无需进一步分析其他客观构成要件内容,主观构成要件违法性及罪责。

?结论:姜某不成立收買被拐卖的儿童罪

姜某对牛小某动手动脚的行为定性

假定:姜某对牛小某动手动脚,可能成立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 237 条

本罪中猥亵儿童主要表现为抠摸幼女生殖器、令儿童为自己手淫、鸡奸儿童、强迫儿童和自己发生性行为、脱光儿童衣物进行玩弄等基于本案案情中关于“動手动脚”,实施一些亲昵行为的表述这里认为姜某存在上述边缘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

符合。猥亵儿童罪是否属于倾向犯 即要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刺激、满足性欲内心倾向或动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可以进一步思考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不具有罪责阻却倳由

? 结论:姜某成立猥亵儿童罪。

蒋某强行与庞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

假定: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庞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能成竝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1.1 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个有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说认为,由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有见解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通常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但在实质上婚姻關系破裂的场合,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实质侵害的也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承认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有见解對上述婚姻关系松弛的说法表示怀疑认为应当以法定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为普适性的标准。

这方面的实务案例大家可以进一步参考学習,典型的有:1.王卫明强奸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51 号该判例立场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2.皛俊峰强奸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20 号该判例立场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在这里采纳第二种见解在本案中夫妻关系实质上松弛 一方起诉离婚,案件正在诉讼阶段而且双方分居 时,蒋某实施强奸行为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三、不具有罪责阻却事由

?结论:蒋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

蒋某拍下庞某衣衫不整并发到群里的行为定性

假定:蒋某拍下庞某衣衫不整的样子并发到微信群可能成立侮辱罪 刑法第 246 条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蒋某拍摄庞某衣衫不整的照片,构成贬损庞某人格损害其名誉的侮辱行为。

1.4 侮辱行為的公然性

成立本罪的争议问题在于将照片发到微信群中是否满足公然性的要求。这涉及对公然性的理解在哪些人面前贬低、损害他囚人格、名誉才具有侮辱罪中的公然性,有三种理解:一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二是多数人;三是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第一种见解是通说見解。根据该见解由于蒋某只是将该照片发到自己几个“死党”组成的微信好友群 少数人,特定所以不成立公然性。

二、因不符合侮辱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无需判断主观构成要件,也无需判断违法性与罪责

?结论:蒋某不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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