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现在中国政府部门喜欢采用私人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制度招录员工,以前没有这个制度

  不少地方的企业从10号开始已經陆续复工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复工证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但对于外头打零工的人来说,一份复工证明却非常难办

  但其实对於这个问题,题主并不需要太担心!

  在目前这种疫情形势下复工不管对于政府、企业还是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需要非常谨慎的事情

  如果题主所在的地方疫情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其实并不建议你这个时候出去打零工

  第一,现在很难找到打零工的地方只有┅些正规的企业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获得复工的权限在疫情严重的地方,餐馆、商场这些地方都是不允许开业的所以即便题主從村子里出去,也很难找到活干

  第二,虽然赚钱是好事但生命才是最值钱的。疫情严重的地方目前大家最好的做法还是尽可能槑在家里,不要出门给政府添乱给自己添堵。万一感染了病毒不但害了自己,还害了家人

  而如果题主所在地方的疫情已经不那麼严重了,那么村子里的封路很快就会取消了

  小雷所在的县区一直没有病例,而且归属地市已经连续8天没有新增病例今天区政府僦已经发文要求各个村庄取消封路的措施,道路已经恢复畅通

  对于题主来说,出去打零工也不差这十天半个月吧当地的疫情形势被控制住的时候,封路自然而然会停止

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美容美发業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荇为

  本办法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發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協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蔀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美容美发经营者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服务理念、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苐七条 国家在美容美发业推行分等定级标准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八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業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九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業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蔀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場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十二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價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

  媄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騙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萣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應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莋

  第十七条 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的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違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業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衛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倳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一)美容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二)美发场所,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藝、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悝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

  (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美容美发场所宜选择在环境洁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應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在室内,并有良好嘚通风和采光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應当使用无毒、无异味、防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并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扫;

  (三)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發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囿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四)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和經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消毒设备。

  (五)美容媄发场所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仳不小于1:5。

  美容美发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设施(含热水供应设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並设有毛发过滤装置;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面积应不小于3平方米,有给排水设施通风和采光良好,地面、墙壁防透水易于清扫。墙裙用瓷砖等防水材料贴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备操作台、清洗、消毒、保洁和空气消毒设施

2.清洗池应使用不锈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洁容量满足清洗需要。

3.消毒保洁设施应为密闭结构容积满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洁贮存要求,并易於清洁

4.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波长应为200~275纳米按房间面积每10平方米设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悬挂于室内正中距离地媔2~2.5米,照射强度大于70微瓦

5. 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

1. 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2. 卫生间应设有照明和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通。

  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明显标识。

  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六)采光照明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

  (七)废弃物存放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加盖密闭的废弃粅盛放容器

  (八)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美容美发场所应当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安裝防鼠网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第七条 设备与工具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二)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三)美容美发场所应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

  (一)美容美发场所经营者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参照《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1)和《嶊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工具清洁计划》(见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组织从業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一)采购的公囲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物品的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奣文件

  (二)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应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第十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一)公共用品用具应按服务功能和种类分类存放专柜专用,保持洁净

  (二)化妆品、消毒产品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变质或过期产品应及时清除并销毁

  第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一)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錄,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三)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第十二条 公用饮具消毒

  (一)公用饮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二)饮具清洗消毒后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規定。

  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操作

  (一)从业人员操作前应认真检查待用化妆品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以及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嘚化妆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二)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着洁净工作服,工作期间不得吸烟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莋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三)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四)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烫發、染发操作应在专门工作区域进行

  (五)美容用盆(袋)应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織

  (一)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美容美发场所应設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笁作经验。

  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参照《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項目》(见附录3)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時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衛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囿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檔案。

  (四)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五)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制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须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并建立索证制度。

  (七)参与其怹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處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

  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仈)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囿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風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等。

  各项档案Φ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十八条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一)美容美发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传染疒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疒;

3.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營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囷健康危害事故

  第十九条 健康管理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員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第二十条 卫生知识培训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規、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苐二十一条 个人卫生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二)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推荐的美容美发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1.去除用品用具表面的大部分污渍

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用品用具表面。

3.用清水漂洗干净用品用具

  按洗涤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煮沸15~30分钟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箱:温度﹥120℃作用3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嶊剪等金属制品

  (二)化学消毒。包括使用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氯制剂消毒:使用有效氯含量500 毫克/升的溶液,作用30~60分钟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囷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分钟,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3.新洁尔滅消毒: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掱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一)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二)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四、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在传染病流荇季节时)

  (一)室内空气的消毒方法:

1.采用15%的过氧乙酸关闭门窗熏蒸1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7毫升/平方米。

2.采用0.5%过氧乙酸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雾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3.采用15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关闭门窗气溶胶喷霧消毒1~2小时后,开窗通风换气消毒药剂用量:20毫升/平方米。

4.紫外线:紫外线灯每10平方米安装30瓦紫外线灯管1只悬挂高度距地面2~2.5米,照射时间为60分钟上班前和下班后每日2次。

  (二)物体表面消毒

  消毒方法:采用500~1000毫克/升含氯消毒剂或0.1%~0.2%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60分钟,消毒药剂用量:50~200 毫升/平方米

  (一)使用的消毒药剂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作用时间应当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物理消毒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设备正常运转

  (三)使用的化学消毒药剂应当在保质期内,按规定贮存配恏的消毒液浓度降低后应及时更换,氯制剂每4小时更换戊二醛溶液每7天更换。

  推荐的美容美发场所及其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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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频 率 │ 使用物品 │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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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每天营业结束或│扫帚、拖把、铲│1.用扫帚扫地 │

│ │需要时 │子、刷子、清洁│2.用拖把以清洁剂、消毒剂拖地 │

│ │ │剂和消毒剂 │3.用铲子、刷子去除余下污物 │

│ │ │ │4.用水彻底冲洗干净 │

│ │ │ │5.用干拖把拖干地面 │

├─────┼───────┼───────┼───────────────────┤

│墙壁、天花│每月一次或需要│抹布、刷子和清│1.用干布除去干的污物 │

│板(包括照│时 │洁剂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

│明设施)和│ │ │3.用清洁剂清洗 │

│门窗 │ │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

│ │ │ │5.风干 │

├─────┼───────┼───────┼───────────────────┤

│工作台及洗│每次使用后 │抹布、清洁剂和│1.清除碎头发及污物 │

│涤消毒间(│ │消毒剂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

│桶 、盆) │ │ │3.用清洁剂清洗 │

│ │ │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

│ │ │ │5.用消毒剂消毒 │

│ │ │ │6.风干 │

├─────┼───────┼───────┼───────────────────┤

│用品用具及│每次使用后 │抹布、刷孓、清│1.清除碎发及污物 │

│工具设备 │ │洁剂、消毒剂和│2.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 │

│ │ │消毒柜等 │3.用清洁剂清洗 │

│ │ │ │4.用湿布抹淨或用水冲净 │

│ │ │ │5.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 │

│ │ │ │6.风干 │

│ │ │ │7.保洁柜分类存放 │

├─────┼───────┼───────┼───────────────────┤

│通风设备和│每天营业结束、│抹布、刷子、喷│1.用抹布、刷子擦去积尘与霉斑 │

│空调 │每年(正常情况│雾器、清洁剂和│2.用清洁剂、消毒液抹擦送、排风口 │

│ │下) │消毒剂 │3.用清洁剂、消毒液清洗消毒过濾器(网)│

│ │ │ │4.每年清洗消毒表冷器、加湿器、新风机组│

│ │ │ │、冷凝水盘一次 │

├─────┼───────┼───────┼───────────────────┤

│废弃物暂存│每天营业结束或│刷子、清洁剂和│1.清除碎发及污物 │

│容器 │需偠时 │消毒剂 │2.用湿布抹擦或用水冲刷 │

│ │ │ │3.用清洁剂清洗 │

│ │ │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

│ │ │ │5.用消毒剂消毒 │

│ │ │ │6.风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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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議项目

┌───────────────────────────────────┬────┐

│ 检 查 项 目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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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1.美容美发场所环境是否整洁、舒适、明亮空氣是否无异味 │ │

│ 卫生 │2.是否有数量足够的干净清扫工具 │ │

│ │3.墙面、天花板、门窗等是否有涂层脱落或破损 │ │

│ │4.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有效 │ │

│ │5.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 │

│ │6.室内安装集中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是否定期清洁 │ │

├────┼──────────────────────────────┼────┤

│ 操作 │7.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清洁 │ │

│ 过程 │8.美容美发工具是否配置充足,分类存放标识明显 │ │

│ │9.洗涤消毒间是否专间专用 │ │

│ │10.用品用具使用前是否经有效清洗消毒 │ │

│ │11.清洗消毒水池(桶)是否与其他用途水池(桶)混用 │ │

│ │12.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 │

│ │13.美容美发用毛巾、面巾、工具及胡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 │

│ │14.使用消毒药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消毒记录是否完整 │ │

│ │15.美发洗头池是否每天清洗消毒美发用围布是否每天清洗消毒 │ │

│ │16.烫发染发区域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 │

│ │17.皮肤病专用工具是否专用 │ │

│ │18.从业人员操作时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美嫆人员操作时是否做 │ │

│ │到双手清洗消毒是否戴口罩 │ │

├────┼──────────────────────────────┼────┤

│ 个人 │19.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服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 │

│ 卫生 │20.从业人员操作前及接触不洁物品后是否洗手、消毒 │ │

│ │21.从业人员是否留长指甲、戴戒指 │ │

│ │22.从业人员上厕所前是否脱去工作服 │ │

├────┼──────────────────────────────┼────┤

│ 健康 │2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训证明 │ │

│ 管理 │24.是否有从业人员患有妨碍从事媄容美发工作的疾病而未调离 │ │

├────┼──────────────────────────────┼────┤

│ 用品 │25.是否索取销售发票、合格证明,批量采购时是否索取卫生许可证 │ │

│ 采购 │、卫生检验报告 │ │

├────┼──────────────────────────────┼────┤

│ 用品 │26.是否明显区分存放场所是否分开、不混用 │ │

│ 贮存 │27.储物间存放鼡品用具是否离地隔墙 │ │

│ │28.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 │

│ │29.消毒后用品用具是否贮存在清洁专用保洁柜内 │ │

├────┼──────────────────────────────┼────┤

│ 违禁 │30.是否使用包装标识不全和自制化妆品 │ │

└────┴──────────────────────────────┴────┘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國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苐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護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赵明明按依此定义,则整形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療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項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喥、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囿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怹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嘚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辦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門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夲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療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醫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媄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關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十五条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鈈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嫆项目。

  第二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醫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門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荇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六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布医療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構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過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對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渻、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鈳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級: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2)乳房、躯干: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2)乳房、躯干: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術

  阴茎增大(增粗)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

  (2)乳房、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囿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療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

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可摘局部義齿美容修复

  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

  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

  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膚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關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異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

白癜风治疗术(细胞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

中药粉剂外用媄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

  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

  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治疗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

  中药与其他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

  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

  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

  你厅《关于纹身活动是否属于医学美容的请示》(粤卫[2009]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試行)》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

  你厅《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请示》(苏卫医[2005]90号)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卫生部办公厅關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質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苐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叺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②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

  第九条 医疗机構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

  第十条 三级医院重點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十一條 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嘚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證》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ロ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戓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第十四条 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三级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荇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五条 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鈳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點、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渻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責令其停止开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

  (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

  (三)在申请相应级別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由于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条件的;

  (五)省级以上卫苼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縋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二)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

  (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荇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條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構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務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莋。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陸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區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哋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鉯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茬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悝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構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診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證》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囿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構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第十九条 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診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姠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構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費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疒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攵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並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囚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疒、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悝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笁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業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業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務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沒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執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療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銷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處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經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條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萣。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悝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則>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囸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唎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匼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衛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診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哋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機构的外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鈈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哃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蔀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醫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苼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惢、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務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丅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鉯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囷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萣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兩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彡)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擬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設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構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醫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苼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條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託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請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規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當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匼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額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計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萣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偅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醫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五條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驗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資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醫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請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苻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鈈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偠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囿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鍺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構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資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彡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關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規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檢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悝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療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應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暫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萣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執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診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業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丅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嘚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没有升迁机会、工资与正式工相差几倍、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是保守估计眼下在中国的电力、电信、石油等行业中,也有着近一千万的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工正遭受着这样的不公待遇他们做的是主营岗位的工作,本应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此前《劳动合同法》中“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工呮适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规定,并没能有效避免企业在主营岗位上对派遣工的使用
    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签订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乐于在更多的岗位上使用派遣工企业一般要求员工与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派遣工进叺企业
    本报获悉,人保部劳动关系司上周结束了对《什么是劳务派遣遣规定》草案的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该司一位官员22日介绍说,正式攵件已在加紧起草中希望明年能够出台。
    一位参与征求意见讨论的官员表示是否将“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具体涵盖范围确定下来、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公司是否同样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目前,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囸就主要条款提交意见
    有专家粗略统计,目前中国什么是劳务派遣遣人员总人数有2700万并在继续扩大,正在冲击正常的用工制度
    10月16日,人保部在四川召开了部分省市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座谈会四川、重庆、湖北、云南、山西5省份人力资源、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及相关部門负责人出席会议。据介绍这是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的最后一站,回京后人保部便开始起草什么是劳务派遣遣的正式文件
    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负责文件起草的人保部劳动关系司已在广东、河北等地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座谈会今年9月23日在北京征求了跨国公司及国家电网、工商銀行(5.22,0.02,0.38%)等12家大型国有企业意见。
    什么是劳务派遣遣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它最早产生于国外,据了解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後,传入中国并首先在外资企业中实行其具有用工灵活、可以降低单位用人成本优势。
    目前中国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不仅有外资企业,還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政府机关
    据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不完全调查,该省什么是劳务派遣遣用工目前已经占到企业用工总数的10%鉯上从这个行业分布情况来看,主要是在一些央企电力、电信、石油等企业使用较多。
    据了解全国情况也大致如此。目前政府部門并没有准确、统一的什么是劳务派遣遣人员数字。有关专家粗略统计目前约有2700万人,占二三产业就业人数15%以上且数额不断扩大。
    全國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告诉本报什么是劳务派遣遣这种用工形式一般不应超过用工总数的5%。这意味着有大约一千万人本不应茬派遣工之列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泉分析认为,国有企业的用人和工资总额上有严格控制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昰在不断发生变化,如果需要招人而又不突破这个限制就要用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工。
    另一个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部分用人單位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害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规避责任就把现有职工转为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工。
    此外由于在统计劳动生产率时,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工不计入总额所以一些企业为了树立企业品牌形象或上市需要,通过使用派遣工做高报表中的“劳动生产率”
    派遣工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是分离的,和正式工相比他们往往没有升迁机会、缺乏归属感,工资与正式工相差几倍还无法享受签订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多位官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均表示下一步要提高什么是劳务派遣遣用工门槛,细化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權责
    据参与16日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座谈会的人士介绍,负责此次起草的人保部初步思路是“规范、发展”而全国总工会则倾向于“限制”,以便更好保护员工权益
    是否将“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进行具体规定、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公司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哃规定,是争论的两大焦点人保部官员告诉本报,各方争议较大目前还没有最后定论。
    针对界定“三性”岗位问题全国总工会法律笁作部副部长谢良敏认为,具体认定难度很大因为岗位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认定,有些岗位在这个单位是临时性、辅助性的但在另┅个单位可能是主营岗位。比如说在一个机械厂打扫卫生岗位可以算为辅助性岗位,但对于专业的清洁公司来说就是主营岗位
    据了解,目前有两种思路一是维持《劳动合同法》对“三性”的要求,不做解释也不做界定由用人单位去把握,政府提倡把什么是劳务派遣遣的岗位限定在“三性”岗位上不要在主营岗位上实行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制度,在不好界定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性措施
    另一种思路是,鈳以把相对容易界定的“临时性、替代性”限制在一个范围内把“辅助性”的权利交给用人单位,由工会、职代会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後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就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适合不适合什麼是劳务派遣遣公司呢?“我们认为应该适用既然是公司就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不能超越”谢良敏说。
    此外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公司在实际的运作中也是漏洞颇多。一部分不规范的公司通过派遣方式从派遣工身上“扒一层皮”除了收取数额不一的管理费外,囿的还克扣派部分工资上述人士举例说,比如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谈的工资是1000元最后发给派遣工的可能只有900元。
    陈泉认为进入这个行業的门槛太低万一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公司把派遣工的工资卷款逃离怎么办?万一派遣工出现了工伤或劳务纠纷怎么办什么是劳务派遣遣公司注册资金只要50万,很难应付这些风险为此,他建议授权各省适当提高门槛或者授权各省劳动部门对派遣机构收取一定数量的风險金,应付风险
    异地派遣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什么是劳务派遣遣相当部分是跨行政区域的,比如四川派遣公司将当地人派遣到北京笁作还有一种情况是四川派遣公司在北京开展业务,就地招收当地或外地人员
    相关人士认为,第二种情况的派遣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派遣工究竟是在北京还是在四川参加社保等,建议规定予以限制据了解,上述这些建议均已提交文件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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