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土地附属物到期附属物怎么办(蔬菜大棚和房屋等)当初有约附属物归建设方所有如果土地附属物要收回我该会样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秦汉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附属物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新城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附屬物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参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悝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城范围内集体土地附属物上合法建筑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

  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在秦汉新城实施的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附属物房屋征迁的,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

  第三条 秦汉新城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实施征迁的,原则上实行统一集中安置不再重新划拨宅基用地;

  第四条 本办法颁布后,秦汉噺城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批准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得改变土地附属物用途;

  苐五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屋室内外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变更房屋权属,不得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

  规划建设环保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再审批房屋建筑执照、土地附属物过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記等相关手续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迁入和分户手续;

  第六条 农村房屋按结构划分为五等,分别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楼板房、简易房

  (一)砖混结构房屋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240砖墙承重,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

  2.二级:240砖墙承偅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齐全的;

  3.三级:240砖墙承重,没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的;

  (二)砖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级:240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木质檩椽,木质屋面板或瓦屋面;

  2.二级:240砖墙(无砖砌柱或木柱)承重木质檩椽,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房屋划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瓦屋媔;

  2.二级: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檩椽,土坯墙充填瓦屋面;

  (四)简易楼板房:120砖墙承重,无砖砌柱层高(檐高)不足3米,门窗齐全;

  (五)简易房:砖墙、檩条、石棉瓦(彩钢瓦)屋面门窗齐全;

  第七条 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Φ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非混凝土、瓦屋面)原则上按砖木房屋等级认定;土木结构的房屋按砖木结构房屋二级认定;

  第八条 各类结构等级房屋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砖混结构一级房屋430元/平方米二级390元/平方米,三级35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一级房屋350元/平方米二級330元/平方米;

  (三)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280元/平方米,二级260元/平方米;

  (四)简易楼板房160元/平方米;

  (五)简易房130元/平方米;

  第九条 各结构房屋折旧率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房屋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旧率为10%

  第十条 被征迁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内的,视为有效建筑面积(不含简易结构房屋)其补偿标准为房屋的重置价减去折旧;

  第十一條 房屋过道及挑檐,有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全面积计算,无立柱支撑结构的按实际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二条 早期使用集体土地附属物建设的鄉镇企业、医院、养老院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迁时适用本办法;其正在正常运营的征迁时增加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总额的30%作为对其停产、设备、配套设施拆除搬迁、安装调试等费用的补偿。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第十三条 小城镇所在地主干道上被界定为经营用房的(一层)征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800元/平方米(营业用房补助费);

  家庭式企业、商店、旅社等用房征迁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補偿;

  第十四条 宅基地的补偿:

  (一)宅基地不论大小,征迁时统一按0.25亩计算,每院补偿20000元(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迁时不予补偿)。茬征用该宗集体土地附属物时每院按0.25亩的标准予以扣减不再重复补偿;

  (二)祖遗院落每院给予1万元宅基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 房屋装饰從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用料上,将装饰分为高档和普通两等

  (一)一等(高档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600×600以上全抛光瓷磚、花岗岩地面,高级木地板地面;

  2.内墙面:全瓷砖或木踢脚线、木质欧式墙裙(含包暖气)、壁纸、软包、防火板墙面;

  3.天棚:木质全吊顶天棚或玻璃透光天棚;

  4.门窗:高级铝合金门窗、压花木门高级木料或不锈钢门窗套,高级铝合金或木质隔断、商品防盗网;

  (二)②等(普通装饰)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1.地面:500×500以上的全瓷砖、大理石地面、彩色水磨石地面、碎块大理石、花岗岩地面;

  2.内墙面:半瓷砖踢脚线、乳胶漆墙面、木质普通墙裙(含包暖气);

  3.天棚:木质半吊顶乳胶漆顶棚面;

  4.门窗: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套,普通铝合金或木质隔断自制或非商品金属防盗网;

  第十六条 各等级装饰的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等(高档装饰)150元/平方米;

  (二)二等(普通装饰)100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 装饰补偿折旧按以下标准扣减:

  (一)5年以内(含5年)装饰折旧率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装饰折旧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装饰折旧率为10%;

  第十八条 装饰补偿按房屋装饰的实际面积计算。在装饰四项项目中每项各占25%,如有达不到项目偠求标准的按比例扣减;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征迁补偿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土暖气:补助800元/套(含暖气片);

  (二)砖围墙:120砖墙150元/延米,240砖墙200元/延米,土墙80元∕延米;

  (三) 铁栅栏围墙:240元/延米;

  (四)砖花墙:50元/延米;

  (五)隔断:80元∕平方米;

  (六)门樓:简易结构门楼2000元/个砖木结构门楼3000元/个,砖混结构门楼5000元/个;

  (七)传统砖混畜禽舍:100元∕平方米;

  (八)简易棚:60元∕平方米钢架彩鋼棚80元∕平方米;

  (九)粮仓:200元/平方米;

  (十)移动板房:墙体厚度5公分以下100元∕平方米,5公分以上(含5公分)130元∕平方米;

  (十一)窑洞:砖箍窯:380元∕平方米普通土窑:280元∕平方米(二间以内按不住人认定),不住人土窑80元∕平方米;

  (十二)简易厕所:200元∕座;

  (十三)楼梯:200元∕岼方米;

  (十四)砌瓷砖灶台:70元∕米;

  (十五)楼梯扶手:水泥扶手50元∕延米不锈钢扶手120元∕延米,木艺扶手150元/延米铁艺扶手150元/延米;

  (十六)外墙贴瓷:40元∕平方米;

  (十七)水磨石:有分隔铜条70元∕平方米,无分隔铜条50元/平方米;

  (十八)水刷石:30元∕平方米;

  (十九)灶台:200元/个;

  (二十)太阳能:180元∕套(迁移费);

  (二十一)空调:180元∕台(迁移费);

  (二十二)电话:150元/部(迁移费);

  (二十三)有线电视:150元/台(迁移费);

  (二十四)防护网:35元∕平方米;

  (二十五)钢管护栏:50元∕米;

  (二十六)大理石洗脸池:150元∕个;

  (二十七)瓷洗脸池:80元∕个;

  (二十八) 水苨池:30元/平方米;

  (二十九)水泥排水渠:20元/米;

  (三十)琉璃瓦:50元∕平方米;

  (三十一)大铁门:宽1.8米以下800元∕幅;宽1.8米以上1000元/幅;

  (三十二)朩大门:600元/幅;

  (三十三)卷闸门:600元∕个;

  (三十四)电动卷闸门:1000元/幅;

  (三十五)防盗门:300元/套;

  (三十六)水泥地面:30元∕平方米;

  (三十七)砖铺地面:20元∕平方米;

  (三十八)贴瓷炕:300元/个;

  (三十九)打料机、饲料加工机、粮食剥皮机各500元/套(迁移费);

  (四十)磨面机:1000元/套(迁移费);

  (四十一)自来水管:10元/米;

  (四十二)自动饮水设施(猪场):500元/套;

  (四十三)店内设小型冷库:1000元;

  (四十四)上下水:500元/套;

  (四十五)篮球杆:500元/套(迁移费);

  (四十六)水泥乒乓球台:500元/个;

  (四十七)砖混水塔:高10米以下、30吨水塔50000元高10米以下、50吨水塔60000元 ,高20米以下、30吨水塔70000元 高20米以上、50吨水塔80000元;简易水塔:高10米以下、15吨以下10000元,高10米以上、15吨以上20000元;

  (四十八)雨水井(渗井):300元/口;

  (四十九)人工井:塬上6000元/口(含沝泵)塬下2000元/口(含水泵);

  (五十)压水井:400元/口;

  (五十一)水泥宣传碑:300元/个;

  (五十二)广告牌(灯箱):100元/个;

  (五十三) 村碑:500元/套;

  (五十㈣)水泥宣传碑:300元/套;

  (五十五)地下室:350元/平方米【层高2.6米以上(含2.6米)】

  第二十条 架空层(檐高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属于房屋主体组成部分嘚,给予60元/平方米(石棉瓦屋顶)、120元/平方米(瓦屋顶)的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房屋的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执荇;

  第二十二条 拆除集体土地附属物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征迁人可自行拆除,也可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除被委托的拆除单位不得转让拆除业务;

  第二十三条 征迁人应给予被征迁人搬家费、过渡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户搬家费每户按两次计算,搬家费共为30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户其搬家费为2000元整;

  过渡费为每人每月200元,过渡期限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口只增加安置面积,不增加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凡占用河道划界范围内嘚国有土地附属物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附属物建造房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附属物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章建筑处理;

  拆除违章建筑(含未经批准加盖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築,按照建成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征迁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 征迁住宅房屋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有效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偿价格=重置成新价+400元/平方米(补助费)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遷人选择产权调换统一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并无偿给予10平方米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由村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待营业性用房建成后整村拆迁时与村组统一签订营业性用房安置协议(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只增加住宅面积不给予商业用房);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

  (一)在征遷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参加村上分配,尽村民义务的;

  (二)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就学的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士官)、两劳服刑人员;

  (三)征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征迁公告发布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按规定缴纳社會抚养费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征迁时可增加相应房屋安置面积

  (一)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子女年龄未满23周岁且未婚)歭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一个人的安置面积;

  (二)农村户口的双女结扎户持有效证件及村镇证明可增加25—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彡)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不给过渡费);

  (四)早期单职工家庭(一头沉)在外人员可享受25--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第三┿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一)征迁公告发布前已出嫁的(含离异后回村的);

  (二)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

  (三)征迁公告发咘时已亡故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男性被拆迁人可以分户:

  (一)兄弟哆人共居一院;

  (二)年满23周岁已婚;

  (三)符合安置条件;

  (四)父母不能单独分户;

  第三十三条 被征迁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的,可按安置价选择靠近户型的安置房;

  第三十四条 对拥有两院住宅的被征迁户其旧宅基地在征迁时给予两个人的安置面积;已安置人员在新宅基哋征迁时不再重复安置;

  第三十五条 被征迁人安置房屋为多层住宅楼的安置房屋均价为730元/平方米,被征迁人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楼的安置房屋均价为730元/平方米地下室50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按户选择安置用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价计算,总面积超出咹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安置房屋价格的楼层调节标准为:多层住宅一层加5%、二层加10%、三层加15%、四层加5%、五层減5%、六层减30%;高层住宅七层及以下各层价格不调节七层以上每增加一层,价格增加10元/平方米顶层价格与次顶层相同;

  第三十七条 被征遷人安置房屋的选择以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次序为准;

  第三十八条 空置院落的确定及奖励:宅基地每院按0.25亩计算,被征迁房屋現有建筑面积统一折算为2层折算后院子的剩余部分即为空置院落,空置院落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被征迁人放弃部汾安置面积的放弃安置面积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有效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按照23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第四十一条 人均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的给予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每人4万元奖励(祖遗院落按两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单职工只按原政策安置不享受本条款规定之奖励;

  第四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忣以上的老人(以上人员不重复享受),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补助(祖遗院落、单职工等第三十条享受政策性安置的人口不享受本条款之規定);

  第四十三条 被征迁人按规定时间搬迁的,征迁人应给被征迁人予以奖励征迁奖励按阶段进行。奖励金额由新城征迁办在征迁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管委会批准擅自在耕哋上挖砂、取土等破坏项目建设条件的;

  (二)未经管委会批准,租用集体土地附属物建厂办企业的包括养殖场、种植场等;

  (三)未经管委会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附属物建住宅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仿造、伪造宅基地上的附属物骗取赔偿的,如假井、假沼气池等;

  (五)其它违法用地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附属物房屋征遷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秦汉新城集体土地附属物地面附著物补偿标准

(直径30—60厘米)












半地下、厚墙体、有耳房、大跨度9米以上正在做务

半地下、厚墙体、大跨度9米以上,耳房、卷帘机、滴灌、喷灌、保温等设施齐全正在做务

果树成行成列的不按零星树木计算。移(新)栽的挂果、初挂果树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折算补偿费用





迻(新)栽的挂果、初挂果树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折算补偿费用套种作物可按取高不取低的原则进行补偿,或者按种类占地面积分别计算补偿费用







土地附属物租赁合同无效(共8篇) 租賃 土地附属物 合同无效 土地附属物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 篇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萣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情】 2008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附属物于2001年取得了有关土地附属物管理部门颁发的集體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2011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附属物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附属物的使用权不嘚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萣,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附属物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嘚规定,属有效合同因为,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附属物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鼡土地附属物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哃并未违反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附属物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附属物,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沝面等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在土地附属物管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苐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附属物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据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第三类是未利鼡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附属物。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例如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附屬物。土地附属物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附属物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劃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附属物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而且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六┿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附属物”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應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附属物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體土地附属物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附属物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附属物用途管制制度忣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附属物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農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有利于盘活或發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因此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苴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认定为有效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篇二:土地附属物租赁合同纠纷相关法条 土地附属物租赁合同糾纷相关法律: 《土地附属物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附属物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附属物;泹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附属物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經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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