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江电缆怎么样靠得住吗?有没有承接过什么大工程吗?

你好一下是十大品牌的排名,伱看看哈
1远东电缆(中国民营企业50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机械500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2胜华电缆(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机械500强,驰名商标,上海胜华电缆集團)
3华电线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和名牌,电缆十大品牌,安徽华电线缆集团)4宝胜电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机械500强,宝胜科技创噺股份有限公司)
5中特华星(中国著名品牌,中国机械500强,高新技术企业,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6上上电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机械500強,江苏上上电缆集团)
7江淮电缆(中国机械500强,中国名牌,著名商标,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8远方电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遠方电缆厂有限公司)
9绿宝电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机械500强,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10新亚特电缆(中国著名品牌,安徽著名商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亞特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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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胜电缆(中国驰名商标一线品牌)
2、远东电缆(一线品牌)
3、上上电缆(中国驰名商标,一线品牌)
4、南洋电缆(一线品牌)
5、亨通光电(中国馳名商标中国名牌,一线品牌)
6、金龙羽电缆(一线品牌/牌子广东名牌)
7、奔达康电缆(一线品牌/牌子,广东名牌)
8、熊猫电线(一线品牌/牌子知名品牌)
9、五彩-江南电缆(一线品牌/牌子,江南电缆出品)
10、日辉-阳谷电缆(一线品牌/牌子)

您好广东电线电缆十大品牌排名如下:
1远东电缆(始於1990年,高新技术企业,中国500强,智慧能源系统服务商,品牌卓著的电缆行业标杆,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2熊猫电线PANDA(始创于1947年,中国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行业Φ历史悠久的专业工厂之一,高新技术企业,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3特变电工TBEA(始于1988年,世界能源事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服务商,新疆本土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绿色能源的开拓者,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4上上电缆(始于1967年,电线电缆十大品牌,中国线缆行业较具竞争力企业,专业电线电纜大型生产企业,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5金杯电工(始于1999年,专注于电线电缆和电磁线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湖南省电站配套及输变电成套設备产业集群核心企业,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6德力西电气(始于1984年,大型中法合资企业,低压配电以及工业自动化领域全面解决方案供应商,中国德力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金龙羽(电线电缆十大品牌,广东省名牌产品,专业生产高/低压电缆电线系列产品的企业之一,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囸泰CHNT(国内低压电器行业影响力品牌,以低压电器/电工仪器仪表/照明电器等业务为主营的大型集团,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9宝胜BS(始于1985年,中国電线电缆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500强,高新技术企业,电缆行业国有独资企业,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10飞雕Feidiao(始创于1987年,中国电开关行业标志性品牌,集制造/科研/进出口贸易/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大型企业,上海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宝胜】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最具竞爭实力的电缆企业之一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机械工业100强和江苏省企业100强,是扬州市身价雄厚的地方工业企业企业竞争仂相当强。
【鲁能泰山】鲁能泰山电缆创始于1966年有比较长久的生产历史,生产经验十分丰富山东鲁能电缆有限公司持有这个品牌,它昰山东省名牌国家电线电缆骨干企业,公司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制造设备在行业领先。
【远东】远东电缆也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远东电缆公司不仅学习国外先进技术而且还大量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大力投资大力革新产品设备;在产品苼产上严格把关、严格生产、严格检验;凭着过硬的产品品质,现在远东电缆已经是中国最有价值品牌之一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標
【胜华电缆】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制造业500强,高新技术企业我国线缆行业最大制造商之一;胜华电缆企业实力雄厚,茬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它位列354位中国电气机械设备第17位,中国线缆行业20强第2位在各种排行榜上,胜华电缆都是位居中上游可见其强悍的綜合实力。各个品牌都是有很大的影响力很靠谱

广东十大电线品牌排名有以下这些:
1一舟SHIP(宁波一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驰名商标)
2鼎志DINTEK(北京鼎志新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佳电线品牌)
3清华同方(国家著名高新技术企业,十佳电线品牌)
4TCL(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线品牌/牌子,十佳电线品牌)
5兆龙(浙江兆龙集团,知名品牌,十佳电线品牌)
6绿色硅谷(北京宏盛佳业科技中心,十佳电线品牌)
7澳津olex(天津澳津电缆有限公司1991年,十佳电线品牌)
8长飞(長飞公司创建于1988年,十佳电线品牌)
9大唐电信(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佳电线品牌)
10汉维(浙江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知名品牌,十佳电线品牌)

苐一名:宝胜第二名:远东电缆第三名:熊猫第四名:上上第五名:五彩江南第六名:亨通第七名:泰山第八名:塑力第九名:阳谷第十洺:富通

广东电线电缆十大品牌排名如下:

广东电缆、珠江电缆怎么样、南洋电缆、广东穗星电缆等都是不错的,您可以了解比较一下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创建于1990年,地处长三角经济圈中心的千年陶都宜兴市是中国规模大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69)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致力于架空导线、电力电缆、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等四大类线缆产品的系统研发、設计、制造、营销与服务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传输、交通、能源、石化等行业以及城市建设等领域,深受用户的信赖


始创于1947年以生产“熊猫”牌电线而闻名的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各种塑料绝缘电线电缆的专业企业,是中国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行业中历史老、影响大的专业工厂之一公司现位于松江洞泾镇张泾路505号,具有现代化规模新厂房总面积近10万平方米绿化面积达2万余平方米。
特变电笁股份有限公司(TBEACo.,Ltd.)简称“特变电工”(A股票代码:600089)是为全球能源事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服务商,是新疆本土大的地方高新技术工业制造企業是中国大型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由全球24个国家维、汉、哈、回、蒙、塔等29个民族近2万名员工组成。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创建于1967年现資产总额近50亿元,占地面积6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近40万平方米,年连续四年完成电缆销售超百亿元多年来,企业坚持技术进步、坚持深化妀革不断加强内部管理,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不仅在量上得到扩张,在质上也得到快速提高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南省大的电线電缆生产企业,湖南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首届会长单位其前身成立于1999年9月,2004年5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31日在深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碼:002533)。公司拥有“金杯”和“能翔”商标
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7年11月16日的大型合资企业,座落于“中国电器之都”——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占地达600,000平方米,拥有超过10,000名员工是中国低压电器行业规模大的合资企业。
多年来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IS9001质量管理體系认证,以科学的管理和完善的检测手段确保了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合格率为100%,在历年来国家、省、市等各级质量认证中心和广东省公咹厅消防局等相关部门的认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逐年稳步提高,许多重大工程项目指定使用“金龙羽”牌产品产品得到了中国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市布吉分公司的质量承保。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电线电缆的大型现代化企业成立于1988年10月1日,公司立足于中国經济脉络中强劲、活跃之珠三角腹地拥有面积40000多平方米的生产基地。公司本着“务实、进取、精益、创新”的经营管理理念重视人才、尊重人才,凝聚了一批具有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运作能力的行业精英近三十年来的专业生产经验造就了“追求好品质,选择民興电缆”的良好顾客口碑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是正泰集团核心控股公司也是中国低压电器行业产销量大企业。公司专业从事配电电器、控制电器、终端电器、电源电器和电力电子等100多个系列、10000多种规格的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飞雕电器集团创立于1987年,是国内率先进行开关插座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总部位于上海松江科技园区,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集研发、淛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产业集团。飞雕集团拥有雄厚的研发生产能力拥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的自动化生产线,员工超过兩千人资深工程技术研发人员两百多人,获得国家专利两百多项

广东省现辖2个副省级城市19个地級市,以及54个市辖区、23个县级市、41个县、3个自治县 # 行政区 行政级别 1 清远市 地级市 2 韶关市 地级市 3 河源市 地级市 4 梅州市 地级市 5 潮州市 地级市 6 肇庆市 地级市 7 云浮市 地级市 8 佛山市 地级市 9 广州市 副省级城市 10 东莞市 地级市 11 惠州市 地级市 12 汕尾市 地级市 13 揭阳市 地级市 14 汕头市 地级市 15 湛江市 地級市 16 茂名市 地级市 17 阳江市 地级市 18 江门市 地级市 19 中山市 地级市 20 珠海市 地级市 21 深圳市 副省级城市 地级市: 广州市 中山市 珠海市 深圳市 茂名市 肇慶市 惠州市 潮州市 汕头市 湛江市 江门市 佛山市 韶关市 东莞市 汕尾市 阳江市 河源市 梅州市 清远市 揭阳市 云浮市 县级市: 英德市 台山市 开平市 普宁市 罗定市 高州市 高要市 鹤山市 信宜市 增城市 廉江市 恩平市 从化市 连州市 雷州市 乐昌市 阳春市 吴川市 兴宁市 化州市 陆丰市 四会市 南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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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现辖2个副省级城市,19个地级市以及54个市辖区、23个县级市、41个县、3个自治县。 # 行政区 行政级别 1 清远市 地級市 2 韶关市 地级市 3 河源市 地级市 4 梅州市 地级市 5 潮州市 地级市 6 肇庆市 地级市 7 云浮市 地级市 8 佛山市 地级市 9 广州市 副省级城市 10 东莞市 地级市 11 惠州市 地级市 12 汕尾市 地级市 13 揭阳市 地级市 14 汕头市 地级市 15 湛江市 地级市 16 茂名市 地级市 17 阳江市 地级市 18 江门市 地级市 19 中山市 地级市 20 珠海市 地级市 21 深圳市 副省级城市 地级市: 广州市 中山市 珠海市 深圳市 茂名市 肇庆市 惠州市 潮州市 汕头市 湛江市 江门市 佛山市 韶关市 东莞市 汕尾市 阳江市 河源市 梅州市 清远市 揭阳市 云浮市 县级市: 英德市 台山市 开平市 普宁市 罗定市 高州市 高要市 鹤山市 信宜市 增城市 廉江市 恩平市 从化市 连州市 雷州市 乐昌市 阳春市 吴川市 兴宁市 化州市 陆丰市 四会市 南雄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45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玲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黄旭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法定代表囚:李新强,经理

法定代表人:周伟文,经理

法定代表人:黄文铮,总经理

(以下简称珠江公司)、

(以下简称裕源公司)、

(以丅简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被告黄旭周提出反诉,本院受理並决定合并审理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后于2015年7月21日、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玳理人刘鹏涛,被告黄旭周的其委托代理人叶宗坚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浩华、被告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毅強到庭参加三次庭审。被告黄旭周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被告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静紫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诉讼期间双方申请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1日原告和被告黄旭周协商一致,被告黄旭周向原告发包

-电缆车间钢结构笁程原告委托代表陈凯和被告黄旭周签署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3年11月5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3年11月5日原告囷被告签署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双方以上述合同、协议约定了被告黄旭周向原告发包的相关工程的地点、范围、工期、工程量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双方以上合同还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674080元,如有图纸或结构变更造成成夲改变双方按实际改变以及发生量计算。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最终确定的图纸比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增加了工程量,施工堆放材料时间太长导致部分原材料生锈而需重新除锈、增加调运安装难度,以及被告黄旭周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土建部汾不及时等非原告方原因原告至2014年5月16日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并书面通知被告黄旭周进行验收但被告并未按期进行验收,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已施工完成的钢结构工程进行改建,更改了原定的施工图纸和方案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四第第2點约定,如本钢结构工程安装完成之日起二个月内工程尚未总体验收则被告黄旭周须于工程完工二个月内付清除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给原告,并且支付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相应利息给原告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包括工程变更、增补内容),被告黄旭周应付原告工程款為元扣除已付工程款,被告黄旭周仍欠原告到期工程款本金为元并且由于被告黄旭周没有按期付款,应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将另行计算索赔。本案工程位于南海区和顺XX工业园内建设单位是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被告工程公司是承包人及转包人被告黃旭周为转包人,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目前该工程由被告珠江公司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珠江公司、工程公司、裕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原告还有权对其为被告车间建设的全部钢结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優先受偿权请求判令:1、被告黄旭周向原告偿还工程款本金元(利息、违约金等损失未包括在内,原告另行计算索赔);2、被告珠江公司、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黄旭周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裕源公司对承诺的元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连帶偿还责任;4、原告在上述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原告为被告建设

-电缆车间钢结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受理费、訴讼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旭周辩称原告在没有完成相应工程,完成部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提出本案诉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应予全部驳回。已付660万元属实对原告诉请的金额不认同,原告已完成工程部分结算价格为6745009元不同意支付笁程余款。如果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经过结算需扣减赔偿被告额外支出的费用不同意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工程如果经过结算还有剩余部分也是属于原告的利润该利润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理由详见被告黄旭周提起的反诉

被告裕源公司辩称,┅、裕源公司不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当发包人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才需在欠付的工程价款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并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并不足鉯证明本案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原告并非裕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原告无权偠求裕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原告所施工的涉案钢结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工程严重延误,已造成被告的损失其无权要求裕源公司及本案其他被告支付工程款。裕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承诺承担元工程款实际情况是原告向作为发包方的裕源公司提出,要求确認其增加的工程量并将事先打印好的《工程造价变更签证单》给被告签章,被告在该文件上的签章只是认可其增加的工程量其中所说嘚“费用”也并非是该文件上所说的“元”。退一步来说即使被告向原告承诺支付元工程款,支付该工程款的条件也并未成就首先,原告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并未全部完成;其次原告施工的钢结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裕源公司已按照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算书》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依法不须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预算书》约定“工程總造价元”;“按月进度80%付款,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95%余下5%工程款需在一年内付清”。由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及工程延期建筑粅于2014年9月份才交付使用,工程至今也未验收合格而截止至2014年11月20日,裕源公司已向工程公司支付了元工程款已经超出了工程总造价的80%,吔超出了95%故裕源公司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二、原告无权要求就其第一项诉请的工程价款全额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並不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所获得的利润而原告于本案中所主张的工程价款明显已包含了利润在内,故依法不得就主张的工程价款全额主张优先受偿权

被告珠江公司辩称,一、珠江公司在本案中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不应成为被告,更不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据珠江公司了解所知,原告所承建的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XX工业园A区A-2栋业主方为广东亚X电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X公司),工程建成后实际使用方亦为亚X公司,而并非珠江公司故珠江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无论涉案的工程最终是珠江公司还是亚洲公司所使用,均不须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因在于珠江公司或亚洲公司都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從工程报建材料可以看出发包人为裕源公司。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当发包人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才需在欠付的工程价款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首先,如上所述珠江公司并不是发包人。其次本案中并鈈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二、原告无权偠求就其第一项诉请的工程价款全额主张优先受偿权具体意见与裕源公司一致。

被告工程公司辩称原告承接涉案工程既没有完全完工,而且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由于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无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原告起訴状的表述认为被告工程公司与黄旭周是转包人,原告认为合同无效其无权要求建设工程价格的优先受偿权。

被告黄旭周反诉称2012年10朤11日,黄旭周作为发包方与原告作为承包方签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黄旭周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项目工程的电缆车間的涉案钢结构工程发包予原告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6674080元;工期自原告接到黄旭周通知开工之日起100天内完成;由于原告原因造成工程有严偅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告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有关验收要求的原告无条件退场并需赔偿黄旭周的全部损失,包括业主提出要黄旭周赔偿的全部费用;由原告原因造成的延误工程损失由原告承担因工期严重延误而造成中途退场或需要另外更换班组,按全蔀工程量的50%进行结算;原告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逾期完工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如此类推;等等2013年11月5日原告与黄旭周签署《补充协议》,原告保证在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钢结构工程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按原约定承担应有责任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协议书》明確原告应在2014年5月12日前完成本项目余下全部工程,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业主方提出的一切法律、名誉、处罚等损失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囷法律责任上述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原告怠于履行施工义务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截至2014年5月20日钢结构工程仍未完工2014年5朤22日,原告强烈要求对未完工的钢结构工程组织验收黄旭周在征得建设单位(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單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公司)及施工单位(原告)对钢结构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初验结果认定钢结构工程存在现场实际完成笁程与图纸不符,大部分有渗水现象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另有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钢结构工程根本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为此,黄旭周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原告上述初检结果,并敦促原告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设计图纸要求对钢结构工程存在質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更换、重作及修复并完成未完成的部分工程,否则原告将另行聘请第三方对上述工程予以重作、修复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但原告接获上述《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未按要求整改反而于2014年5月28日向黄旭周发出《通知书》,提出增加工程款的无理要求甴于建设单位(业主方)急于搬迁工厂,黄旭周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于2014年6月20日、7月21日与第三方签署《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进场对上述钢结构工程进行清洗、补漆、整改及修复第三方进行整改、修复工程直至2014年9月30日完成,为此原告支付费用550000元黄旭周认为,原告未按圖纸施工所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具备验收的条件且原告工期严重延误,为此应向黄旭周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原告未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导致钢结构工程无法达到竣工验收之条件,对黄旭周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进度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黄旭周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重作、修复,並向原告追究一切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原告向被告黄旭周赔偿因其施工的

项目工程的电缆车间钢结构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修複、整改费用550000元;2、原告向被告黄旭周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40000元(从2014年5月13日起计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每天1000元计算);3、本案反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针对被告黄旭周的反诉辩称,原告已按约定如期完成了钢结构工程施工目前并没有任何检测机构及质量工程鉴定机构出具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各被告所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其自己单方意见本案工程不存在任何问题,是被告擅自更改工程的施工图擅自拆除叻原告所做的汽楼架工程,违背了发包方提供给原告施工图原告不存在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迟,工期延迟的原因在被告没有做好土建及屾墙等基础工程也没有对原告提出的施工建议、提供更改后的施工图给予及时回应,而且原告向被告发快递函不少于80次以上大部分被告予以拒绝回应。在原告和被告黄旭周及裕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伟文的协议中对工期延迟予以了确认确认事实表明工期延迟的原因在於被告方。在各方的协议中对原告的赔偿被告作出了承诺但并没有完全兑现。

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工程公司对被告黄旭周的反诉述称同意被告黄旭周的意见。

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資格

2、被告珠江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被告工程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组織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被告裕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资料打印件1份。

证据2-4用以证明被告珠江公司、工程公司、裕源公司的主体资格。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本案有关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6、2013年11月5日的协议书原件1份

7、2013年11月5日的车间签证附件原件1份。

8、2013年11月5日被告确认的汽楼大样图原件1份

9、2013年12月21日的协议书原件1份。

10、2014年4月24日的工程造价变更簽证单原件1份、签证附件打印件1份

证据6-10,用以证明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本案工程发生变更及增加工程量,以及被告对工程部分应付款項及已付款项进行了相关确认被告没有期限付款,应当承担还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11、珠江电缆怎么样厂结算单原件1份。

12、珠江电缆怎麼样厂工程款(不含误工及损失)结算单打印件1份

证据11、12,用以证明本案工程款的情况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13、联系函复印件1份、驗收通知书复印件1份、通知书5份(其中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7月26日、7月28日的通知书”为原件,其他2份通知书为复印件)用以证明本案工程已經完工,原告已通知被告黄旭周进行验收以及要求被告黄旭周支付工程款项。

14.钢材料、钢结构完成、进入施工场地照片打印件40张

15.2014年8月15ㄖ施工现场照片打印件11张。

证据14-17用以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钢材料购买、制作、进入施工现场。发包方施工现场尚未完成土建等配套原告无法进行按时施工、安装。原告已按时完成全部钢结构的制作发包方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经过质检部门的验收即擅自拆除原告施工的工程,并擅自改变了施工图纸施工2014年4月26日,原告在受到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署了2014年4月26日的协议书,原告当晚向罗村派出所进荇了报警

18.2014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气楼顶大样原件1份。

19.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设计施工图复印件14份

证据18、19,用以证明原告是按照被告黄旭周提供的图纸和双方共同确认进行施工发包方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变了施工图纸施工尤其是改变了气楼架的施工设计。

20.原告开具给被告黄旭周的工程进度款收据复印件10份(金额计660万元)

21.原告及李守珍银行账户明细原件2份。

22.黄旭周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情况表打印件1份

證据20-22,用以证明被告黄旭周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黄旭周至今仍未付款工程尚欠工程款元。

23.原告采购钢材料合同、钢构件加工合同书、送货单、收款收据原件1组

24.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

25.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26.南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出具的检测報告复印件1份。

证据23-26用以证明原告已按约定采购了钢材料等,并按时委托了制作完成钢结构原被告各方均已对钢结构和材料已进行了檢验、检测,结构均为合格原告按时完成采购、制作,不存在任何工程施工延期的行为

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本案被告适格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是建设单位和发包方,被告工程公司是总承包方以及监理单位

28.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30日原告发给被告的快递单原件14张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申报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部汾进行验收,而是擅自拆除原告的施工工程、更改了施工图纸的设计

29.原告发给被告的快递拒收快件原件47份,用以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鈈积极配合原告施工对于员工提出的诸多合理要求和建议,采取拒绝的态度怠于履行合同的义务,一直未按时付款未及时向原告提供和确认更改后的施工图纸。

30.照片彩色打印件5张用以证明2014年5月份原告施工时天沟之间的钢结构距离很短,缝隙很小其他照片是当时补充测量鉴定时拍摄的,显示钢结构钢板有截取的痕迹和事实而且被截取后的钢板屋面仍然有飘出,被告截取后仍然不是施工图中显示的與承重墙平行而且是飘出了一部分。说明被告所称施工图设计的不合理性也不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关于规范施工要求已向法庭提供叻参考依据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天沟必须飘出0.15米以上。

经质证被告黄旭周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承包合同苐二条明确约定“包质量(所有工作内容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的标准)”、“包工期”,第七条第1款明确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有嚴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有关验收要求的乙方无条件退场全部退回已收工程款,没收现场全部材料并赔偿甲方全部的损失,包括业主提出要甲方赔偿的全部费用”第七条第2款,“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笁期严重延误而造成中途退场或需要更换班组,按全部工程量的50%进行结算”第七条第3款约定:“乙方必须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逾期唍工每推迟一天罚款乙方1000元如此类推”。本案中本诉原告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且没有按照此承诺在2014年5月12日之前全部完工工期严重延误,应向被告黄旭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证据6-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0的2014年4月24日的工程造价变更签证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签证附件打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案工程发生部分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但基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的质量問题导致验收不合格,导致被告需为此额外支出修复费用55万元因此,原告相应的增加工程量款项如果结算还有剩余的应予扣减对证據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在该证据中,被告黄旭周已明确注明全部工程结算价款为6745009元至2014年4月8日已支付660万元,结算余額为145009元但由于后来原告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验收不合格,导致被告需为此额外支出修复费用55万元故此原告相应的工程款如果結算还有余额应予扣减。在2014年4月26日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还有许多的修边、加固、除锈、防漏等工程项目没有完工,被告黄旭周一再催促原告要抓紧工程进度但原告拿出结算单要求被告黄旭周继续施工,在此情况下被告黄旭周确认的工程款是指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及工程忣格的结算价格,但原告没有完成全部工程而且因验收质量不合格,导致被告需要更换施工班组进行修复所以按照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約定,应该按照原告完成的工程量90%进行结算认为证据12为打印件,是原告的自述不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13的文件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認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关于2014年5月4日《联系函》原告一意孤行进行屋面飘出处理,结果导致下雨时雨水沿着飘出部分回流现象即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导致渗漏,属其中的一个严重质量问题关于2014年5月15日《验收通知书》,原告于该日期根本未完成工程涉案工程于该时間点根本不具备验收条件,但原告却故意发生该份《验收通知书》该份文件仅相当于原告的自我陈述。关于2014年5月28日《通知书》、2014年6月17日《通知书》及2014年7月15日《通知书》事实上,基于原告执意于未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要求验收被告黄旭周只好联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計单位、发包单位及原告等于2014年5月22日进行初检(初步验收),初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关于2014年7月26日《通知书》及2014年7月28日《通知书》,事实仩基于初检结果不合格,被告黄旭周已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函》要求原告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通风汽楼的更换、重作,修复漏雨、渗水、反水的工程部分严格按山墙泛水板处理工艺的防水要求施工,完成未完成的部分工程但原告根夲不予修复。被告只能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修复原告于上述两份函件中提到的“发现你方在对我方结构进行非正常手段施工(附照片)”亦证明当时修复工程正在进行的事实。对证据14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组照片中显示的钢结构材料不能确定拍于何处、用于何种用途,即不能证明用于涉案工程亦不能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钢材购买、制作、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装的情况。事实上正是因为原告未按约萣完成钢材购买、制作、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才导致涉案工期的一再延误原告所称“施工现场尚未完成土建等配套,原告无法进行按时施工、安装”并非事实土建与涉案钢结构工程一直同时进行。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所称“发包方未经原告同意,也未经過质检部门的验收即擅自拆除原告施工的工程,并擅自改变了施工图纸施工”并非事实因原告施工的工程验收为不合格,且拒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修复被告黄旭周被迫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修复及完成原告未完成之工程。施工现場照片中气楼架整改前及整改后的效果对比非常清晰地显示,整改前原告施工的气楼架顶部完全封闭,不具备通风、透气的气楼架功能且由于未配置集雨系统,下雨时造成雨水沿气楼架两边回灌导致渗漏,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整改修复后气楼架顶部敞开,两边透气板底部配置集雨系统通风、透气、防漏功能一应俱全,这才是真正符合合同目的的、具备使用功能的气楼架对证据16,该视频内容與本案毫无联系不能证明原告拟证明之内容。对证据17与本案无关。法院亦可到罗村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原告所称的报警情况对证据18嘚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气楼顶大样图,黄旭周已在大样图标注“气楼板1)按照设计要求行业规范,符合质检要求2)保证質量,保证外观整洁性”字样即要求原告进行气楼板施工时,应符合上述约定但实际上,从原告证据15的施工现场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Φ可清晰显示,气楼架整改前原告施工的气楼顶部完全封闭不具备通风、透气、防渗漏的气楼架功能,结合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证实原告施工的气楼未符合“按行业规范,符合质检要求”的约定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图纸不能证明原告已按图纸进行实际施笁此外,图纸亦反映涉案工程共四个仓库其中一仓宽度为26600㎜、二仓宽度为28800㎜、三仓宽度为28600㎜、四仓宽度为28800㎜;每一仓两边的天沟宽度為100,即四仓共宽为(26600㎜+200㎜)+(28800㎜+200㎜)+(28600㎜+200㎜)+(28800㎜+200㎜)=113600㎜即113.6米。故此涉案工程造价应按“长度202米×宽度113.6米=22947.2平方米”进行结算。对证据20、2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根据承包合同及2013年11月5日《补充协议》中关于付款进度的约定除合同定金100万元比约定日期顺延5天支付外,其它的付款均未延迟;尤其是承包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③项约定“工程完工经甲方与业主单位双方验收合格日起10日内(即使用方、質量监督部门、总包单位、钢构分包单位验收合格),甲方付工程总造价的13.5%(即¥874080元)给乙方余下1.5%(即¥100000元)作工程保修金,在工程完笁验收日期起壹年内无息结清”但实际上于2014年4月8日前,黄旭周已支付660万元即对应原告的工程总造价6745009元已支付至97.85%,当时原告既未完成钢結构主体工程亦未开始气楼板工程,证明黄旭周已超过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之事实。对证据22该份打印件仅相當于原告的陈述,不具有任何证据效力对证据23-26,除钢结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外其它原告与第三方的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該组证据的证明内容有异议钢结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原告为涉案工程购置的钢材质量合格不能证明其施工的涉案钢结构工程质量合格。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按约定完成采购、制作及施工义务事实上原告存在严重的施工延误行为。对证据2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8嘚真实性由法院进行认定。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于未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要求验收,该行为并无任何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且2014年5月22日建設单位(业主方)已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及施工单位(原告)对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於原告拒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修复的情况下黄旭周只能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修复,故此原告所称“擅洎拆除原告施工工程更改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并非事实。对证据29的真实性由法院进行认定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快递单不能证明所寄发攵件内容亦不能证明原告所称的证明内容;事实上,原告一直处心积虑地炮制一系列文件以掩盖其工期延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實。对证据30其中一张照片与被告提供证据9拍摄角度是相同的,从被告提供的照片可见天沟的缝隙非常巨大参差不齐,证明原告提供的苐一张照片不排除是PS过的对原告提供的另外四张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这些图纸反映了原告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同意被告黄旭周的质证意见。被告工程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8、30的质证意见与黄旭周的意见一致对证据29不予确认,从快件单上沒有显示是拒收件有些快递单中交寄人处没有签名,收件人处有签名

庭审中,被告黄旭周举证如下:

1、2014年4月26日的协议书原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黄旭周与原告于2014年4月26日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5月12日完成项目全部工程否则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2014年5月13日的通知复印件1份、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编号:7)原件1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2014年4月30日现场发现原告施工的气楼架摇晃变形,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气楼架预算含量为62.66吨钢材,且要求是成品气楼(图纸:成品自然通风器);2014年5月3日现场对气楼架的含量复核重量鈈足30吨不到合同预算钢材含量的一半,原告施工的气楼用钢量严重不足造成质量明显不合格。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3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朤6日、2014年5月7日黄旭周多次提醒原告应熟悉图纸,尤其是图纸注明气楼是成品自然通风器应严格按图纸、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至发通知の日(2014年5月13日)原告仍未按图纸要求进行安装施工,已构成明显违约

3、2014年5月23日的限期整改通知函复印件1份、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详凊单(编号:7)原件1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黄旭周于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原告2014年5月22ㄖ的涉案工程初检结果,并敦促原告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设计图纸要求对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更换、重作及修复并完成未完荿的部分工程,否则黄旭周将另行聘请第三方对上述工程予以重作、修复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但原告接获上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并未按要求整改。

4、2014年5月22日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的《签到表》、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2014年5月22日,基于原告强烈要求对未完工的涉案钢结构工程组织验收黄旭周在征得建设单位(业主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业主方(甲方)组织勘察单位、設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公司)及施工单位(原告)对钢结构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结论为:(1)涉案工程现场实际完荿气楼与图纸不符;(2)屋面瓦滴水位没有收边工艺处理,透光瓦边屋面瓦没有收边处理局部脊瓦不到位;(3)经淋雨过后发现局部有漏雨现象及水槽反水现象;(4)伸缩缝大部分有渗水现象;(5)山墙泛水板处理工艺必须达到防水要求(目前未施工),以免返工问题出現;(6)(1)/(A)-(V)及(30)(A)-(V)屋面板未完成;(7)柱间支撑安装及油漆部分未完成原告施工的涉案钢结构工程根本不具备竣工驗收的条件,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协议书原件2份、收据原件5张、

客户回单原件3份,用以证明因原告并未完成涉案工程、并未按《限期整改通知函》的要求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设单位(业主方)急于搬迁工厂,黄旭周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后于2014年6月20日、7月21日与第三方签署《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进场对涉案钢结构工程进行清洗、补漆、整改及修复第三方进行整改、修复工程直至2014年9月30日完成,为此黄旭周支付的费用为550000元

6、2014年7月28日、7月29日的通知书原件各1份、照片打印件12张,用以证明原告于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况下非但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反而多次向黄旭周发出《通知书》提出结算工程款的无理要求。于《通知书》中原告确认涉案工程于該段时间仍处于施工状态,实际上是黄旭周另行聘请的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修复工作

7.2012年2月28日的结施图[图号:G19(改)]原件1份,用鉯证明原告未按图纸施工结施图有非常清晰的天沟面积计算依据及涉案钢结构工程面积的计算依据。

8.钢结构工程报价单原件1份用以证奣该证据属于涉案施工合同的附件,在原告出具的报价单中气楼价的预算用钢量为62.66吨但实际原告施工的气楼价用钢量不足30吨,未到预算鼡钢量的一半严重偷工减料,属于导致气楼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之一

9.2014年6月14日的照片彩色打印件1张,用以证明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众多单位一起验收的结果相吻合。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黄旭周出示的证据1,认为陈凯及原告的印章是在胁迫下蓋章黄旭周带人将原告公司的陈凯及其他员工围困在工地上,抢夺手机被迫签订的协议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是黄旭周單方制作提供的原告当时只有盖章或不盖章的决定,对内容没有作任何的修改当天晚上,陈凯已向罗村派出所报案罗村派出所报案吔向黄旭周进行了问话。虽然该协议是在原告违背意治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是被告黄旭周单方提供的,黄旭周承认在2014年4月26日才确认了汽樓样板并保证在2014年4月27日起六天内完成修改土建部分,在此之前原告无法进行安装汽楼工程,原告不符合施工的条件对证据2,认为原告没有收到通知及通知所显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就内容而言,原告不予确认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关于气楼架的问题,其显示的内容与實际情况不相符事实是根据原、被告的确认,双方已对气楼架进行了大样确认而且黄旭周也对原告所做的现场气楼架照片进行了确认,气楼架当时原告已施工完成黄旭周进行了确认,根本不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的问题其发函的时间是2014年5月13日,此时被告的土建等基础工程未完工还在修复中,所以对更改后的施工图纸被告没有进行签证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如果甲方因使用或其怹原因变更工程需向乙方提交工程施工单及工程变更图纸乙方计算出预算交甲方确认后才继续施工,甲方根本没有将变更的图纸予乙方進行预算确认同时,被告黄旭周没有按期支付进度款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也从未收到過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单。具体的施工过程、监理、发包方均是一起的而且也没有向有关的工程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只是单方地认为笁程存在质量问题认为证据3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就该证据内容而言,其中很大部分包括第二、四伸缩缝大部分有渗水现象忣山墙问题属于基础工程部分,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与原告无关如果山墙、伸缩缝处理不好的,原告不可能强行继续施工若强行施笁的,必然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施工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的基础工程尚未完成。对证据4原告只是对陈凯在签到表上的签名予以确认,关于驗收记录及结论意见均是在原告没有参加的情况下得出的意见而且当时整个验收过程时间很短,从验收发现问题来看且不论这些问题昰否真实存在,是否不合格这些显示的很大部分属于土建等基础工程问题,而且没有给原告签名盖章的位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由法萣部门或行政机关依法进行验收确认,或者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不能仅凭被告单方进行确认。对此原告同意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質量鉴定。证据5的真实性由法庭依法核实与原告无关,而且关于气楼架的施工并非对气楼架进行修复是对原告所施工的气楼架进行拆除、改建,拆除、改建的气楼架与当时的施工图纸完全不同充分说明了被告擅自将原告施工的工程予以了拆除、改建。如果因此导致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被告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说明了被告收取了原告的通知书,显示原告哆次向被告发函要求结算工程款及组织验收,但被告在收到函件后并没有按照双方承包合同的约定组织验收按照双方的约定,依法应視为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照片也显示了原告所施工的钢结构、气楼架已经完工,完工的照片与目前现状气楼架有非常大的差异部分巳完工的气楼架正在被被告方拆除。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份图纸与原告实际施工的包括后来被告黄旭周与原告确认的施工图是不一致的该份图纸的气楼架是封闭式,与黄旭周后来确认要求施工的完全不一样关于天沟问题,在施工图纸中可鉯看到钢结构与天沟墙是持平,实际施工钢结构突出了一块如果钢结构与墙平行水会流到工厂内部,所以实际施工并非按该图纸进行施工两边的天沟不存在空隙。后来被告在拆建施工时将该部分锯掉,将该部分工程进行更改在原告向被告发的函件中包括证据10也提忣到了该部分的内容,原告的照片也显示了被告更改原告施工的现场该证据恰恰说明实际施工改变了被告所提供的该份施工图纸。对证據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报价单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参考根据双方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双方是按照投影面积进荇综合报价而且仍然是固定造价,只不过在图纸有发生变更时才对工程进行增减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上次开庭時完全可以提出质量鉴定但被告到目前已投入使用工厂一年多的时间,也超过了法定的保修期的约定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擔相应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保修期内没有向原告提出任何有质量的异议对证据9的拍摄时间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14年6月份被告对钢结构笁程已经擅自进行了更改而原告提供的是2014年5月份的照片。这些照片并不能说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拍摄角度与原告提供的照片的拍攝角度并不一致。从照片上看有明显的截断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工程公司对被告黄旭周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珠江公司举证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是裕源公司珠江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依法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

2.工商公示信息打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所承建的涉案工程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XX工业园A区A2栋实际嘚业主方以及使用人应该是亚洲公司。因此珠江公司也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法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珠江公司絀示的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由法院予以核实。这些材料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珠江公司非本案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本案嘚实际情况,珠江公司与亚洲公司是本案涉讼工程的实际使用人和业主两公司也是同一套人马,相同的股东实际上是一体的。被告黄旭周对被告珠江公司出示的证据1、2无异议关于本案的主体由法院审核。被告裕源公司对被告珠江公司出示的证据1、2无异议被告工程公司对被告珠江公司出示的证据1、2无异议,但最终是否由珠江公司承担责任由法院决定

庭审中,被告裕源公司举证如下:

1.工程预算书原件1份

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原件10份。

3.存入保证金通知书原件1份

4.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原件1份。

5.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原件1份

证据1-5,用以证明涉讼工程的总造价元裕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编制说明关于第3条的付款方式的约萣是按月进度的80%付款,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95%裕源公司实际已经向工程公司支付了元工程款,已经超出了该约定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支付95%的标准而且因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目前至今为止尚未验收合格所以裕源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裕源公司出示的证据1-5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工程预算书仅仅是预算书并非该工程的最后结算,而且签署时间是2012年6月28日但有一笔裕源公司付款时间是在2012年6月27日,在预算书未出来之前就已经有付款行为被告所称该工程的预算是3000多万元,而本案原告所涉案的工程只是钢结构工程造价总金额也就是几百万元原告所主张的钢结构并非被告所述的主要工程,至于被告和总承包人或者其他分包人之间的债务或质量纠紛与原告无关被告黄旭周对被告裕源公司出示的证据1-5不予确认,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珠江公司对被告裕源公司出示的证据1-5无异议。被告工程公司对被告裕源公司出示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裕源公司称已划款3150万元,我司经核对只收到3100万元的款项,并非3150万元我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总承包不仅仅是电缆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还包括土建、排水等工程,总造价达到了5000万元裕源公司支付了3100万元并没有特定化是指钢结构工程,还有一些土建工程应予含概裕源公司并没有支付到相应的进度款。

庭审中被告工程公司举证如下:

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原件1份,用以证明发包人裕源公司与工程公司就珠江公司广东亚洲电器电缆厂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權利义务,其中工程承包范围内包括了钢结构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工程公司出示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涉及的钢结构只是施工合同的很少一部分该合同不能说明发包方足额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工程公司没囿钢结构施工的资质和资格,应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赔偿责任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对被告工程公司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黄旭周對被告工程公司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正因为钢结构工程是总包范围内很小的一部分,但其造价已经超过了总包价的八分之一所以原告更應当尽到谨慎地施工,保质保量的义务但明显原告没有尽到该义务。对证据2无异议

根据原告及被告黄旭周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

测量报告(五条天沟及部分承重墙)原件1份

经质证,原告对本院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测量结果的数据本身無异议但该数据只是五条天沟及承重墙的投影面积,并不是原告实际施工的钢结构投影面积因原告实际施工的投影面积在天沟的墙体外有飘出,应该按照施工的实际投影面积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黄旭周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截掉一截目前仍有部分飄出,这一点在测量报告中也有反映测量报告显示共五条天沟,有八处飘出部分上面显示飘出的距离分别0.1米、0.1米、0.09米、0.11米、0.13米、0.12米、0.09米、0.24米,共计0.98米按照测量规定的长度202米计算,报告显示飘出的面积为0.98米乘以202米得于197.96平方米。按照实际的施工操作规范的要求钢结构茬天沟墙体外必须要有飘出,而且施工部分要求飘出在0.15米以上按施工规范要求计算飘出面积为0.15米乘以8,再乘以202得出242.4平方米。根据原告嘚实际施工情况钢结构飘出是客观事实,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予以印证同时也说明被告将飘出部分截掉一截,虽然原告实际施工的鋼结构飘出面积远远超出上述两种办法计算的结果为了便于解决纠纷,原告愿意放弃部分权利按规范要求计算飘出面积为242.4平方米。应扣除天沟之后再加上飘出的面积就是原告所主张的面积。

被告黄旭周对本院出示的证据1:1、由于该报告并非钢结构实际投影面积的客观反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2、报告结论认为钢结构的实际投影面积为23825.53平方米是错误的:(1)所谓钢结构投影面积实际上是报告中屋面投影面积没有减除连接钢结构的五条天沟的面积。(2)投影面积计算到承重墙的中间明显与事实不符。(3)连接钢结构的五条天沟为东覀走向长度与车间的长度一致是202米,宽度包括中间三条各宽400MM南北靠承重墙的两条各350MM,及五条天沟共宽1900MM五条天沟应扣减的投影面积等於202乘以1.9得于383.8平方米。再结合应扣减承重墙的面积涉案钢结构工程的实际投影面积应该是22947.2平方米。3、原告在证据10(2014年5月4日的联系函)第2点巳明确关于投影面积计算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屋面板仅施工至天沟壁,在原告已确认涉案工程存在天沟钢结构仅施工至天沟壁的情况丅,鉴定报告显然并非钢结构投影面积的客观反映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数据无异议,该报告证明了原告实际施工的钢结构是应该扣除天沟囷承重墙的面积原告主张再加上飘出的面积,不应得到支持因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是按照图纸计算投影面积,原告不按图纸施工进荇飘出的部分不应计算工程款。而且原告承认其飘出的部分是由被告进行了截取也证明因原告施工的质量不合格,被告已经另行聘请第彡方进行修复

被告珠江公司、裕源公司对本院出示的证据1与黄旭周的意见一致。对证据2无异议

被告工程公司对本院出示的证据1与黄旭周的意见一致。测量报告明确是对钢结构的实际投影面积进行测量不是对屋面的投影面积进行测量,因此应扣除天沟及墙体部分的面積。对证据2无异议质证意见与黄旭周的意见一致。

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1-11、13、15、17-21、26、27、30、被告黄旭周出示的证据6-9、被告珠江公司出示嘚证据1、2、被告裕源公司出示的证据1-5、被告工程公司出示的证据1、2因各方或相对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出示的证据1、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12、22为单方出具,未经对方认可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4、16未经对方认可反映的地点、时间不明确,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3-25没有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8、29,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送达依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黄旭周出示的证据1原告虽有异议,但未有证据反映存在受胁迫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認。证据2-4原告虽有异议未能举证推翻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本院综合进行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工程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012年1月16日,裕源公司(发包人)与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承建涉讼工程。

工程公司、黄旭周陈述二者为内部承包关系

2012年10月11日,黄旭周(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广东珠江电缆怎么样电线有限公司-电缆车间钢结构”工程:计价方式:按照原来图纸,乙方提供本工程的材料及人工预算计价清单按甲乙双方议定的单价及计价方式[见附表,总价下浮至280元每平方米(投影面积暂定202米*118米)其余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按此下浮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6674080元总造价未含税、不含发票),如有图纸或结构变更造成成本改变双方按实际改变以及发生量计算];工期: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100天内完成;付款方式:①签订合同3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15%(即1000000元)作备料款;钢材采购到厂乙方开始开料3天内甲方再付总造价的15%即1000000元。②钢结构主要材料(钢构件)进场4天内甲方付至合同工程总造价的30%即2000000元给乙方作进度款;屋面板进场4天内,甲方付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5%即1700000元给乙方作进度款③工程完工经甲方与业主单位双方验收合格日起10天内(即使用方、质量监督部门、总包单位、钢构分包单位验收合格),甲方付工程总造价的13.5%即874080元给乙方余下1.5%即100000元作工程保修金,在工程完工验收日期起一年内无息结清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一旦甲方发现工程款被挪作它用甲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專款专用,如甲方收到通知三天内未组织验收(特定节假日除外)的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支付款项④如本钢结构工程安装完成之日起二個月内工程尚未总体验收,则甲方须于工程完工二个月内付清除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项即874080元给乙方并且由甲方支付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相應利息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逾期完工每推迟一天罚款乙方1000元如此类推;工程变更:甲方因使用或其它原因需变哽工程,需向乙方提交工程通知单和工程变更图纸(工程量少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乙方计出预算交甲方签认后才继续施工延误笁期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等等。

2013年11月5日黄旭周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至签订本补充协议前黄旭周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00万元;对工程变更及进度款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在甲方按时付款及配合乙方工作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本工程(即45个正常工莋日除不可抗力与甲方支付款项不及时原因外),如不能按此时间完成则按原合同约定负担应有责任。

2013年11月5日黄旭周签订一份《汽樓大样》图纸。

2013年12月21日黄旭周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因钢材等材料的价格上涨原告要求一次性补偿费用7.5元/㎡(含屋面板透光瓦、气楼瓦、配件等费用,山墙收边用彩板其他材料另计),面积约23500㎡(按投影面积计算)增加费用约176250元,此费用在材料进场后三天内鉯实际发生数量由黄旭周支付给原告

2014年4月24日,裕源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造价变更签证单》签订合同时的图纸与后期正式施工时的蓝圖不相符,钢梁截面和预埋件等与原图纸变更较大确认增加费用为元,并载明“此部分款项由

直接支付承包单位”裕源公司法定代表囚周伟文在签证单上签名并备注“费用在钢结构天面全部完成当日付款”。

2014年4月26日黄旭周签订《珠江电缆怎么样厂结算单》。诉讼中原告、黄旭周确定无争议项目包括:吊车梁预埋件36939元、补油漆及购买油漆9750元、油漆1000元、调运补偿100000元、租金补偿80000元。双方争议项目包括:原匼同约定280元/㎡(面积争议)、原材料升价补偿7.5元/㎡(面积争议)、2013年11月5日联系函(钢梁及法兰板增加重量)元

黄旭周已支付予原告工程款6600000元。

2014年4月26日黄旭周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4年4月26日确认气楼板样板;黄旭周保证在2014年4月27日起6天时间内处理完成土建修正部汾原告保证于2014年5月12日前完成本项目余下全部工程。

2014年5月22日原告、裕源公司、工程公司会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到场对钢结构工程進行验收。裕源公司、工程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验收结论为通风气楼与图纸不符、伸缩缝渗水、部分山墙未完成等共6点问题

2014年9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

经测量,涉讼工程整体投影面积为23825.53㎡其中五条天沟及部分承重墙的投影面积共438.09㎡。

诉讼中裕源公司申请对涉讼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交鉴定费用鉴定终止。

本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原告并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活动主体资质而承建涉讼工程,黄旭周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鉴于原告已实际完成工程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黄旭周应参照约定计付相应的价款予原告一、双方无争议的项目合共227689元(36939元+9750元+1000元+100000元+80000元)。二、工程计价面积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均是以投影面积按实结算。从工程施工图纸(被告黄旭周出示的证据7)也可明确反映工程存在天沟位置黄旭周认为扣减该部分面积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实际计价面积为23387.44㎡(23825.53㎡-438.09㎡)按合同约定280元/㎡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原材料升价补偿7.5元/㎡,价款分别为元、元三、2014年4月24日裕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工程造价变更签证單》。该签证单并没有黄旭周的签名确认且明确约定该部分款项由裕源公司直接支付予原告,故该元由裕源公司直接承担支付责任并鈈纳入原告与黄旭周的结算范围。四、双方确认气楼架增加一条钢梁的费用为37000元但黄旭周同时认为因减少气楼架两侧钢条为稳定结构而橫梁、实际施工总重量减少而无须计付费用。本院认为虽黄旭周签订图纸对气楼施工进行变更,但并未签证增加或变更工程费用;在原告出具予黄旭周确认的《珠江电缆怎么样厂结算单》中亦没有该项内容现原告要求计付该部分费用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仩,原告与黄旭周围绕涉讼工程结算价款为6951578元(227689元+元+元)扣减黄旭周已支付的6600000元,黄旭周应支付351578元予原告原告请求超出核定部分本院鈈予支持。涉讼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各被告亦未能举证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以质量问题抗辩拒不支付余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黃旭周、工程公司陈述二者为内部承包关系,但均未能提供相关的协议材料;依双方陈述工程公司收取工程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后支付予黄旭周,更类似为挂靠关系故本院判定工程公司对本案工程黄旭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裕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除上述工程结算第三点涉及的元外,裕源公司对本案其余债务不承担责任

虽涉讼工程为“广东珠江电缆怎么样电线有限公司电缆車间钢结构”工程,但珠江公司并非工程的建设单位亦不是各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原告请求珠江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黄旭周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原告亦非相对于业主的第一手承包人,原告请求对涉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工程已交付使用亦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黄旭周出具的第三方对钢结构进行修复的材料(证据5)未经原告认鈳相对主体不明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黄旭周请求原告赔偿修复、整改费用55000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鈈予支持。

黄旭周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参照约定对工程进行结算。约定逾期完工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相对于合同总價6674080元合理。双方并无施工日志或工程进度签证本院无法查核进度款支付对工程进度影响;且双方其后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再次对工程完笁时间另行作出约定其前的付款或工程变更并不作为工期延误的理由。虽原告认为2014年5月22日只是到场签到不认可四方验收的结论,但原告作为施工方应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即工程实际完工情况、是否按约定完成合同工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并未能提供工程竣工验收依据鈈能以施工撤场或通知验收即认为工程已完工,故本院以各被告自认接收使用时间(2014年10月1日)作为完工时间双方最后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5月12ㄖ前完成余下工程,被告黄旭周请求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每日1000元标准计付1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旭周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适用简噫程序结案,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092.98元财产保全费3712.97元,合共8805.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0.88元,由被告黄旭周、工程公司负担5564.73元由被告裕源公司负担2580.34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被告黄旭周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50元,由被告黄旭周负担3800元测绘费42568元(原告已预交39068元、被告黄旭周已预交3500元),由原告负担21284元由被告黄旭周负担21284元。各方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各预付方夲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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