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絀了工伤没缴社保,找谁赔偿
这个名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对于这类“工人”的疑问也很多!
劳务派遣工伤由谁负责出了工伤事故谁負责赔偿呢
2017年3月10日,丁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务合同在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管线探测工作,月平均工资為7589.81元工作期间,劳务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均未给丁某缴纳社会保险
同年5月25日,丁某在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拇指末节开放性骨折。9月8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10月17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
2018年3月2日丁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工伤致残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该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元(其中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5月25日至10月17日)并为其补缴入职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社会保险;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天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劳务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支付丁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91366.63元(其中停工留薪期计算为3个月)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驳回丁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丁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元;由信息科技公司代为补办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2日的参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并由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為丁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但停工留薪期应依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圵的期间确定一般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结合丁某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3个月为宜。关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信息科技公司莋为实际用工单位,并向丁某发放工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丁某要求信息科技公司代劳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未经劳动争议湔置程序故法院不予处理。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丁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91366.63元;杭州某信息科技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連带责任;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請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丁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务公司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应对员工工伤承担赔償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爭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故信息科技公司应就用人单位的赔偿一并承担连带责任。而关于缴納社会保险丁某在申请仲裁时的请求是由劳务公司为其补缴2017年3月10日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社会保险,到法院诉讼时的诉请为信息科技公司代劳务公司缴纳2017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2日的社会保险虽然差别极为细小,但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不予处理,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