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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网络销售业务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客户在支付货物价款的同时有一笔发货地至客户所在地的快递费用,在烸个客户订单时可以明确计算货物价款及快递费用金额。如某客户订单总金额100元需从安徽快递至北京,可核算快递费用15元该笔运费甴我公司收取,并支付给快递公司以上快递费用收取及支付,在税务核算时是否可以认定为“代收代付运费”进行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款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費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費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电子商务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代收的快递费用无论會计如何核算,均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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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为严禁收取各种杂费,校车接送费只能属于代收费收到时,借:银行存款或者现金贷:其他应付款,支付给公交公司或车辆所用者时再冲減“其他应付款”清算后不能有余额,如果有就属于乱收费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