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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汇成汽车修理美容中心与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汇成汽车修理美容中心住所哋: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甲秀社区平尖坳组。

法定代表人:王朝海(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精牛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人民政府。住所地: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一街

法定代表人:李春天,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守坤(被告法律顾问),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仡佬族住思南县

原告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汇成汽车修理美容中心与被告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人民政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南县塘头镇紅旗大道汇成汽车修理美容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思南县塘头镇红旗大道汇成汽车修理美容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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